研究生医药费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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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医药费报销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研究生院的规定,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在籍研究生医药费报销规定如下:
1. 研究生就诊合同医院:A: 海淀医院、农科院门诊部;B: 马连洼三所的研究生可以在中国农大校医院;C:京外所的在本所医务室或自选一所县级以上正规医院;D:放假期间必须在本地区县级以上正规医院急诊室就诊;E:有特殊病症经研究生院批准可自择一所医院就诊,但报销比例下降20%;F:严禁在部队医院就诊。
2. 医药费报销比例:按50% 报销。
3. 医药费报销时间: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周的周二、周三全天报销。每年12月的第三周结清本年度的医药费,过时不予报销。
4. 医药费报销方式:凭学生证、医院就诊发票(手写收据一律不报销)、专用处方(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发药明细单才能报销;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必须附上明细单,并且检查费、化验费需附上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单;治疗费需查看门诊病历手册。
5. 正常的体检费、计划生育措施费等非疾病费用不能报销。
6. 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因个人原因未获赔偿的,一律不予报销。
7.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请见附件。
8. 医药费报销注意事项:
①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的药品,必须到海淀医院开,农科院门诊部不能开此类药品。否则不予报销。
②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7天的药量。超量部分一律不能报销。
③中药汤剂也同样执行上述开药量的规定。
④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需要出具:A、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方或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B、收据;C、检查、治疗费用明细;D、诊断证明或留观证明;凡没有上述单据的均不予报销。急诊必须符合急诊范围的规定;急诊就医只能门诊不能住院,如需住院必须回合同医院住院。严禁在部队医院就医。
此制度至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研究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投保20000元的住院医疗保险和10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出险后,按以下程序办理索赔事宜:
1. 因疾病住院,出院后一周内,将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医疗费收据、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的明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交到研究生工作处,并填写《保险索赔申请单》。
2. 因意外伤害需治疗的,在完成全部治疗后的一周内,将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医疗费收据和底方、诊断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交到研究生工作处,并填写《保险索赔申请单》。
逾期不办理索赔申请的,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研究生院将不再受理其医疗费报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