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人法与中世纪商人法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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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现代商人习惯法的法律性质与地位

探讨现代商人习惯法的法律性质与地位

探讨现代商人习惯法的法律性质与地位论文在线编辑整理本文。

摘要:现代商人习惯法是为适应和满足当代国际经济贸易发展需要而产生的。

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运动的蓬勃发展.国际商事仲裁的广泛采用.为商事习惯法的形成与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它是法律规范,其效力来源于国家认可与当事人的选择。

它对国内法与国际条约起到补缺的作用,它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渊源。

关键词:现代商人习惯法法律性质法律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商事贸易关系得到了蓬勃的发展。

并国际商事法律领域的历史性变革。

这一变革不仅表现为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载体的世界多边贸易法律体制或法律框架的创立,更表现为商人习惯法的复兴与发展。

国际商事法律领域的这一重大发展——“旧”商人习惯法的复苏和“新”商人习惯法的产生即现代商人习惯法,在我国也有着积极的回应。

一、商人习惯法的含义现代商人习惯法的概念和理论是借鉴了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概念提出的,因此有必要首先考察一下商人习惯法的历史源流。

就拉丁语LexMercatorial,英文的对应词为LawMerchant形成而言,它是一个具有历史性的、地域性的概念。

我国国际贸易法的权威人士沈达明和冯大同教授撰写的《国际贸易法新论》(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一书,则把它称为“商人习惯法”(该书第2页)。

赵秀文在翻译《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时,将这一拉丁文译为“商人习惯法”。

因此本文采“商人习惯法”的译法。

我们认为,商人习惯法产生于中世纪商人阶层的国际商事活动,是调整他们之间商事交易关系的习惯和法律。

二、现代商人习惯法的沿革商人习惯法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

到12—13世纪,商人习惯法逐渐从地方性的法律发展成为世界性的法律,并开始成为调整跨国性商事交易关系的支柱力量。

当历史的车轮驶人16世纪的时候,商人习惯法的发展又进人了另一个阶段。

自16世纪开始,延展至并主要是在18和19世纪,发生了商人习惯法的国内化的倾向。

从中世纪商人法到现代商法的历史演进兼谈对我国商法学研究的借鉴意义

从中世纪商人法到现代商法的历史演进兼谈对我国商法学研究的借鉴意义

1、独立性:国际商法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它不受国内法律体系的限制, 是国际商业社会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重要手段。
2、综合性:国际商法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贸易、投资、金融等,具有综 合性的特点。
3、实践性:国际商法来源于实践,其内容和目的是为了解决国际商业活动 中的实际问题。
4、开放性:国际商法不断发展和完善,积极吸纳新的法律原则和技术手段, 具有开放性的特点。
从中世纪商人法到现代商法的历史 演进兼谈对我国商法学研究的借鉴
意义
目录
01 一、中世纪商人法
02 二、现代商法
03
三、现代究的借鉴意义
05 五、结论
06 参考内容
商法作为调整商业交易与商业关系的法律规范,在中世纪商人法与现代商法 的发展历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本次演示将从中世纪商人法谈起,探讨现 代商法的历史演进、特点和发展趋势,并分析其对国内商法学研究的影响和借鉴 意义。
从中世纪商人法到近代民商法典,商业法规的演进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 变革。这些法规不仅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成为了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 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代社会中,随着全球化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商业活动的复 杂性和多样性进一步增强,对于商业法规的需求也更为迫切。因此,深入了解和 掌握中世纪商人法和近代民商法典对于现代社会的商业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世纪商人法
中世纪时期,商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商人法也应运而生。这一时期的商人法 主要调整商业交易和商业关系,旨在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贸易发展。商人 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商人行会制度、商事契约制度、商品交易规则等,具有较强的 地域性和民族性特点。
在中世纪社会,商人法具有很高的地位和作用。它不仅为当时的商业交易和 商业关系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规范,还为后来的商法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外,中世 纪商人法还具有以下特点: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中世纪是欧洲历史上的一个时期,自5世纪罗马帝国西部崩溃到15世纪文艺复兴开始之前,主要是指公元500年至1500年间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欧洲的商业活动经历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和发展,从而引出了许多商业法律和传统。

本文将主要探讨中世纪的商人法及其发展史,并试图了解其在当今商法领域中的意义。

中世纪的商人法可以追溯到公元11世纪的意大利,特别是威尼斯和热那亚两个城市。

在这些城市,商业活动和贸易十分繁荣,商人需要一些特殊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的行为和交易。

这些法律称为商人法或商业法,它们主要关注商人与商人之间的交易和纠纷,其中包括借贷、保险、海运、运输、交易和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威尼斯和热那亚,商人法是由一些私人协会或行会制定和执行的,这些协会或行会由商人自己组织,并负责培训新成员和提供互惠保险等服务。

当时的商人法具有很强的自治和自我管理能力,他们有自己的法官和仲裁员,独立于城市的法院和法律体系。

中世纪的商人法的重要性在于其为商业活动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和稳定性,同时也为商业法律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欧洲大陆和英国,商人法也逐渐发展起来,主要包括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和仲裁机制,例如海商法、贸易法、货币法、交货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商业活动的发展,并保护消费者和商人的利益。

在中世纪后期,商人法逐渐成为欧洲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为当今商法领域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贡献。

与中世纪的商人法相比,当今的商法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并将商业交易和投资的范围拓展到全球各地。

独立的商人协会或行会较少,而商法主要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和执行。

然而,中世纪的商人法仍然对当今商法的发展和实践产生着影响。

例如,海商法和贸易法中的一些原则和规定仍然被当今的国际贸易和海洋法律所沿用,如船员的劳动保护和海难索赔等问题。

在当今商法领域中,商人法的某些特点和传统仍然被保留和发扬光大,例如商业仲裁和互惠保险等机制。

古代商业与现代市场的对比研究

古代商业与现代市场的对比研究

古代商业与现代市场的对比研究商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时代的演进,商业形式也不断变化。

古代商业与现代市场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和共通之处。

本文将对古代商业与现代市场进行对比研究,探讨它们在交易方式、市场结构、商业道德等方面的异同。

首先,古代商业与现代市场的交易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古代,由于交通和通信的不便,商业交易主要依靠人们利用自身和动物力量进行。

商人常常会通过长途跋涉,背负着货物跨越山川,穿越荒原,将货物带到目的地进行交易。

这样的手工交易方式既繁琐又有限,难以发展大规模的商业活动。

相比之下,现代市场借助先进的交通和通信技术实现了全球范围内的商品交换。

现代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随时随地进行购物,利用各种物流系统进行配送,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和规模。

其次,在市场结构上,古代商业与现代市场也存在差异。

古代商业以集市和贸易市场为主要形式,正在现场进行交易的商家和买家相对较少。

同时,市场上的货物有限,供需关系较为简单。

在古代商业中,商人们更多地依赖社交网络和口口相传进行交易。

有时,商人需要长时间待在市场上等待买家出现,导致交易效率低下。

而现代市场则以大型超市、购物中心、电商平台等形式存在,在这些地方商品的供需关系更加复杂,同时也有更多的买家和卖家。

现代市场的出现使得交易更为便捷高效。

古代商业与现代市场在商业道德方面也有相似之处。

在古代商业中,商人要遵循社会习俗和道德规范进行交易,例如进行公平交易、诚信经营、信守承诺等。

这些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中依然存在。

但是,由于商业法规和监管机构的发展,现代市场中更多的是法律法规的约束。

商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商业规则,以确保公平交易和良好商业道德。

这种法律化的商业道德保障了现代市场的正常运作。

尽管古代商业与现代市场的差异较大,但也有一些共通之处。

例如,商人在古代和现代都需要借助信任建立和维护商业关系。

古代商人之间通过多年的合作和交往建立起互信关系,以便更好地进行商业往来。

中世纪商法和现代商法的关系

中世纪商法和现代商法的关系

中世纪商法和现代商法的关系引言中世纪商法和现代商法是两个不同时期的商法体系,它们在历史背景、发展过程和法律原则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然而,中世纪商法对现代商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为现代商法奠定了重要基础。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特点及其对现代商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中世纪商法中世纪是指公元5世纪至15世纪欧洲的时期,也被称为“黑暗时代”。

在这个时期,欧洲社会经济基础相对落后,农业占主导地位,城市发展缓慢。

同时,基督教教义对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

现代商法现代商法起源于16世纪欧洲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

工业革命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形成。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个人财产权和契约自由得到保障。

二、中世纪商法的特点1. 宗教影响中世纪商法受到基督教教义的影响较大。

教会对商业活动有一定限制,例如禁止高利贷和放贷收取利息等。

2. 行会组织中世纪商法以行会为基础组织形式。

行会是由同一行业的商人组成的组织,它们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监管和保护成员利益的作用。

3. 地方习惯法中世纪商法以地方习惯法为主要依据,各地区的商法规则存在差异。

这种分散性导致了商业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三、现代商法的特点1. 法律体系化现代商法建立了完善的立法体系,通过制定具体的商法规则来规范市场经济活动。

国家立法机构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各个领域的专门商法。

2. 契约自由原则现代商法强调契约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订立合同,并对合同履行进行约束。

这为商业交易提供了稳定和可预测性。

3. 专业化机构现代商法建立了专门的商业法院和仲裁机构,以处理商业纠纷和争议。

这些机构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效率,能够为商人提供公正和迅速的解决方案。

四、中世纪商法对现代商法的影响1. 法律原则继承现代商法继承了中世纪商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契约自由、保护财产权和信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为现代商法提供了基础框架。

2. 合同制度发展中世纪时期,合同制度相对简单,多以口头约定为主。

现代商人法 (2)

现代商人法 (2)

[摘要]建立在中世纪商人法基础上的现代商人法对国际商事交易的展开起到了促进作用,但现代商人法只是规范跨国商事交易行为的习惯性规则,除了被纳入国际商事条约以及各国法律所共同采用的一般法律原则外,现代商人法的其他渊源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产生约束力。

由于现代商人法的渊源不全是法律,它并不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现代商人法;商事惯例;国际法;法律部门;中世纪商人法现代商人法①是由施米托夫在20世纪中期提出的,它旨在为国际贸易提供一套自治的规则。

这一定义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支持,甚至有人认为现代商人法是独立于国际法和国内法之外新的法律部门。

但学者们在现代商人法的定义、渊源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对它的性质和归属也存在许多争议,我们有必要进行澄清。

一、现代商人法的发展历程要理解现代商人法的性质,就不得不回顾它的发展过程。

现代商人法源于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所谓中世纪商人法(Lex Mercatoria),是指在中世纪的时候为跨越整个欧洲的商人所共同使用的商业交易规则。

[1](P47)它是欧洲封建割据状态下商业急剧发展的产物,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而衰亡。

(一)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与消亡公元10至15世纪,欧洲处于封建割据的状态,各国法制分散、极不统一,同时,地处亚欧非交界的地中海国家商贾云集,国际贸易迅速发展,法制的不统—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的障碍。

在商业贸易与封建势力尖锐冲突的背景下意大利佛罗伦萨等城市出现了旨在摆脱封建法制束缚而成立的“商人基特尔”行会组织。

这一组织最初的目的在于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向封建领主争取城市自治权,并根据商事习惯制定自治规范,从而通过行业自治和习惯规约来处理行会内的商人间的纠纷。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许多欧洲城市都建立了自治共和国,随之而来的各种商业惯例、行会规章的大量出现标志着商人法的产生。

此后,商人法得到迅速发展,这种能跨越国境得到普遍接受的商人规则甚至比大陆法更具有影响力,一直传播到曾抵制罗马法律传统的英格兰法律体系。

中西方商法发展历史的比较

中西方商法发展历史的比较

中西方商法发展历史的比较研究张春玲,李瑭(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摘要]中西方商法截然不同的产生路径导致了二者的演进历程大不相同。

其原因是中西方的社会经济基础不同、思想文化不同以及法律政策不同。

通过对中西方商法的起源和演进路径进行分析和比较,对中国商法发展的借鉴意义是:应改变传统思想中对“商”的错误认识;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制定扶持商业发展的法律政策。

[关键词]中西方商法;商法演进路径;商业贸易[中图分类号]D913.99[文献标识码]AThe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His tory of Commercial Law Between China and the Wes tZHANG Chunling,LI TangAbs tract:The different generation ways of Chinese and Western commercial law lead to the different evolutionary processes,which were caused by the diverse social and economic foundations,different ideologies and cultures,and distinct laws and policies.The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of the origin and evolution of the Chinese and Western commercial law could offer lessons to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ommercial law,in terms of correcting the traditional misconception on commerce,vigorously developing commercial economy,and formu-lating supportive laws and policies.Key words :Chinese and Western commercial law,evolutionary process,commercial trade第2012年第9期(总第405期)商业经济SHANGYE JINGJINo.9,2012Total No.405[文章编号]1009-6043(2012)09-0126-03[收稿日期]2012-07-29[作者简介]张春玲(1971-),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商业大学副教授。

试论现代商人法的性质和地位,企业管理范文.doc

试论现代商人法的性质和地位,企业管理范文.doc

试论现代商人法的性质和地位,企业管理-试论现代商人法的性质和地位申维娜(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摘要】随着现代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增强,国际商事关系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与之相适应,大量的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跨国法律规范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现代商人法就是该变革的产物之一。

现代商人法的产生和发展,使学术界面临着一个崭新的问题,引起了大家广泛的关注。

深入研究现代商人法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现代商人法;行政;地位一、现代商人法的界定和特征“现代商人法”的概念和理论是在中世纪商人法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最早由学者施米托夫和哥尔德斯坦于本世纪五、六十年代提出的,并进一步探讨、研究。

现代商人法的提出就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学者们各对该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

1.现代商人法的界定。

施米托夫认为:“商人习惯法是由国际商业界与各个主权国家无利害关系的领域(即国家允许私法自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任意性规范领域)中发展起来的自治性的跨国法”。

戈尔德曼将商人习惯法定义为,国际经济关系中特有的法律,包括跨国性实体规则、习惯和惯例、合同、一般法律原则。

我国学者徐国建认为,商人习惯法是一种在国际贸易交往中逐渐自发形成的,到目前为止仍未完善的,以国际贸易惯例、一般法律原则和一般交易条件等形式体现出来的独立于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一种新的法律体系。

我国学者黄进、胡永庆认为,商人习惯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跨国法。

综观各个学者对现代商人法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学者们虽然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阐述,但也可以总结出一些共同之处:(1)他们都承认现代商人法是在国际商事贸易实践中经由商人们自己创制或认可而发展起来的;(2)他们都承认现代商人法是独立于国内法体系的;(3)承认现代商人法是一个“任意性”和“自治性”的法律部门。

2.现代商人法的特征。

(1)现代商人法是在国际贸易实践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商人法产生是出于实践需要,所以商人习惯法不可能像国内法律体系一样调整的范围极其广泛,面面俱到,而是在有需要的领域,商人们协商一致进行调整;因此,国际商事实践活动在发展变化,商人习惯法也随之发展变化,涉及的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张。

从中世纪商人法到近代民商法典1000-1807年欧陆贸易史中的法律变迁

从中世纪商人法到近代民商法典1000-1807年欧陆贸易史中的法律变迁

从中世纪商人法到近代民商法典:1000-1807年欧陆贸易史中的法律变迁导言任何关于中世纪至近代的欧陆法律的讨论,首先是对其自身法律观念的检讨。

简单地说,对中世纪直至近代法律的考察首先是一个对法的概念的理解问题。

即:什么是法律,什么样的规则可以被称为法律?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

然而何为国家?是古代帝国、早期城邦、中世纪城市,抑或近代民族国家?何为主权者?罗马的公民大会、中世纪的城市议会,抑或近代君主或代议制政府?再者,法律须有强制力为后盾。

是什么样的强制力,与道德或习惯的约束究竟有何区别?又次,规则是否须是成文的?成文的规则尚需解释,若是不成文的规则,谁来解释,如何解释?显然,所有这些前提性的问题远非本文所能解决,亦非本文的主题。

在这里,作者认为,如欲使本文的讨论得以进行,作者不得不接受这样的法律观念,即:“法律是使人类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所谓“法律的事业”是指法律的承认和执行、法律的变革和纠纷解决等机制的产生。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机制可能采取我们称之为政府的这些熟知的形式,但民族国家并非法律的先决条件。

尽管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需要被确认,因而它仰赖于某些绝对权威的支持,这一权威即使被滥用也不得撤销。

他们的观念清楚地暗示了国家强制力。

然而,由于权威可能以表现为归属于个体(精英们)或组织(立法机构、法院)的面目出现,事实上,这些表象就是法律权威真实渊源的明白无误的表达。

正如哈耶克所解释的,这些以拥有解决法律争议权威的面目出现的机构(组织、个人)无需去决定某一特定行为是否是对国家意志的滥用;但必须裁决这些行为是否符合别的团体的预期,这些预期是团体成员通过日常行为实践的调适所自然而然的形成的。

习惯和实践引发了预期,而预期反过来又指导人们的行为,故而,人们依靠观察所发现的一些实践经常就被视为法律。

法律体系的权威,或者对法律体系的支持,最终源自一种“正确”(right)的感觉,由于它证实了人们的预期。

阐述中世纪商法与现代商法的关系

阐述中世纪商法与现代商法的关系

阐述中世纪商法与现代商法的关系
阐述中世纪商法与现代商法的关系
中世纪商法和现代商法是影响当今商法的两种代表性法律。

中世纪商法源于古代罗马法,同时也受到伊斯兰法的影响,建立在宗教和家庭道德准则的基础之上,着重强调商人应履行义务而且维护商业关系的相互尊重;而现代商法则以贯彻西方新古典主义的思想为基础,以维护商人的独立自由为准则,强调责任、条款条件的详实规范和依法维护价值。

中世纪商法与现代商法之间的关系要从西方新古典主义方面来看。

西方新古典主义是一种学说,其理念是由一系列的个人权利组成,其中包括合同、物权、借贷权等。

他们倡导个人自由、自由竞争和私权的尊重。

在现代商法中,这些原则的影响显而易见,因为它们更加强调了个人自由,并重视双方商业关系的自由协商,特别是在合同条款中,这些原则都有所体现,以确保双方的自由协商能够合法且互惠互利。

另外,中世纪商法还将宗教和家庭道德准则纳入商业活动中,着重强调商人应履行其义务而且维护商业关系的相互尊重。

由此及彼,近代商法也强调了公平诚信的原则,特别是在涉及金融交易的商业规则中,如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它们都建立在公平诚信的原则之上,以保证商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中世纪商法和现代商法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的。

中世纪商法从宗教和家庭道德准则的角度出发,着重强调商人应履行义务而
且维护商业关系的相互尊重;而近代商法则以贯彻西方新古典主义的思想为基础,以维护商人的独立自由为准则,强调责任、条款条件的详实规范和依法维护价值。

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延续性的,融合性的,有助于现代商法的发展和完善。

现代商业与传统商业之比较研究

现代商业与传统商业之比较研究

现代商业与传统商业之比较研究作者:宋晓娟来源:《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年第07期摘要:现代商业与传统商业既有差异性特征,又存在历史性联系。

差异性特征体现为在商业主体、商业客体、商业载体(业态)和商业信息技术等方面现代商业对传统商业的变革性发展,历史性联系则体现在商业本质、商业伦理和商业作用等方面现代商业与传统商业的一致性。

现代商业企业必须在坚持商业伦理,遵循商业的本质规律的基础之上,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快自身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商业业态的更新升级,推动商业活动分工的社会化。

关键词:现代商业传统商业差异性特征历史性联系中图分类号: F722.1 文献标识码:A随着工业革命和科技的发展,商业主体组织化-企业化,此时的商业被称为组织化商业;二战以后新科技革命引发商业领域的多次革命,此时的商业被称为多事业化商业-流通业。

“现代商业”还没有明确的概念,但可以确定的是现代商业是以连锁超市为代表的现代化业态为载体,以信息化为催化剂的。

多事业化商业(流通业)就是现代商业的开端。

商人商业和组织化商业则可以包含在传统商业的范畴之内。

现代商业与传统商业具有差异性特征,但两者不是两个绝对对立、冲突的概念,它们存在着历史的逻辑联系。

1 现代商业与传统商业的差异性特征现代商业与传统商业既有历史性联系,也保持着各自差异性特征。

这种差异性是源自现代商业对传统商业的发展即商业范畴自身的更新和升级。

现代商业对传统商业的变革性发展是指在商业主体、商业客体、商业载体(业态)和商业信息技术等方面进行变革和升级。

1.1 商业主体。

商人商业的主体是自然人。

他们或是从生产者中分化而来,或是由其他富裕人员(奴隶主或贵族)插足商业而形成。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商人商业由于无法胜任或适应生产和消费领域发生的巨大变革而不得不让位于组织化商业。

在组织化商业阶段,占主流地位的商业主体不再是“行商”,而是开设各种店铺,雇佣一定数量的徒工,大批量经营的商业组织形式。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内容提要:对商法史的考察和分析历来是我国商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

本文采用史论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背景做一些宏观考察,并尝试概括出其几个世纪以来演进的基本特点,希望可以收到正本清源、以史鉴今之效果。

关键词:中世纪商人法历史背景基本特点一、商人法产生的历史背景———11世纪欧洲商业革命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商业的发展曾一度中断,并呈衰落之势。

“以货易货”的简单商品交换形式成为长期支配“蛮族国家”内部经济活动和彼此间经济交往的主要手段。

经过漫长而又黑暗的中世纪早期(约5世纪—10世纪)后,欧洲商业开始走向复苏并日渐繁荣起来。

十字军东征和殖民运动———构成教皇革命对外军事计划和经济计划的一部分———打通了东西方的商路,大大促进了远距离海上贸易和陆上贸易的发展。

在南欧,意大利诸城市领时代之先,被誉为“通往东方的门户”,渐次成为地中海沿岸的交通中转要津和远洋贸易枢纽,执地中海贸易之牛耳近5个世纪之久;①在东欧,拜占庭帝国(395年-1453年)成为原西罗马帝国贸易活动在东地中海地区的自然延伸,优越的沿海地位使首都君士坦丁堡成为东西方贸易的当然中心;在西北欧,一系列商贸同盟纷纷粉墨登场,汉萨同盟和条顿骑士团先后成为波罗的海、北海一带海上及陆上贸易的总代言人。

11-15世纪的400年间,贸易中心几度迁转(拜占庭-意大利-尼德兰),形成了几大商贸通道。

在这些海陆通道上产生了为数众多的“集市”和“市场”,四方商贾麇集于此,从事规模不等的商品交易活动(繁盛于13-15世纪的法国“香槟集市”至今古迹尚存,闻名遐迩)。

11世纪的欧洲迎来了一场规模空前的“商业革命”,可以说,此后几百年间的欧洲经济史就是一部商业发达史。

然而,彼时商业的繁荣绝非“无源之水”,历史因素间的作用多是相互的。

商业的异军突起、兴旺发达是多重历史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一,11世纪以来,在政治上复归平静的欧洲大陆上掀起了一次农耕的高潮。

商人精神和商法的变迁

商人精神和商法的变迁

商人精神和商法的变迁现代商法处于一种相对尴尬的境地。

商法典早已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大量的单行法规、制度的存在已经将它架空,法典成了一种历史的回忆,它是那个法典化浪潮下的历史遗迹,也就是民商分立体系时代的产物。

现代商法在大多数国家是以作为民法特殊法状态而存在,这种民商合一的体系使得民商法之间的界限往往是游离不定。

究竟是否存在一种自成体系的商法,这并不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

自成一体的部门法有它自身固有的一般原理、精神实质和基本特征,本文试图通过对商人精神的探究来评价商法自治及其作为部门法的意义。

一、商人精神在中世纪——商法的独立现代大多数学者通常认为,近代商法实际上形成于中世纪。

十一世纪是欧洲尤其是地中海沿岸诸城市的商业复兴时期,特别是地中海海上贸易的繁盛,极大地促进了沿岸诸城市商业的发达。

商业活动本身培养着一批又一批自立性、主动性很强的商人,商人自觉自主精神的觉醒以及发扬不仅仅是社会经济变化的一种结果,同时也为当时社会经济压力的释放找到了一条出路,商人所进行的一些新的制度设计,对已经陈旧过时的以往的商业习惯的改造,设置商事法院和实施商事立法,直接促成了十一世纪晚期和十二世纪一种新法学的诞生,这种新的法学为按照秩序和正义的新概念把各种商业关系制度化和系统化提供了一种构架。

也是在这时,“商法在西方才第一次逐渐被人们看作是一种完整的、不断发展的体系,看作是一种法律体系。

”P333商法本质是商人阶级的法律,或者说现代商法的起点是商人法。

商人自觉自主精神的发扬以及他们所进行的创造性活动直接促成了商法的自立。

第一,商人的自由需求。

商人最不可少的需要就是个人自由。

没有自由,那就是说没有行动、营业与销售货物的权利,不能享有自由权利,贸易就无法进行。

另一方面,商人财富和势力与日俱增,为了保护自己及货物免遭贵族恣意蹂躏掠夺,感受到必须确立保护经商的条件。

正是在贸易发展与封建法制尖锐冲突的背景下,自十一世纪起在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和佛兰德诸港率先出现了旨在联合保护商人自身利益的商人行会组织——商人基尔特(gild)。

论中世纪的商人及商法

论中世纪的商人及商法

论中世纪的商人及商法;摘要:主要探讨了欧洲中世纪社会商人、商人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宗教、政治、文化整体状况,以及商人法得以发展完善的条件和取得的成就。

; 关于商法的起源,多数学者认为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是近现代商法的渊源。

欧洲中世纪时期,商人法与封建王室法、教会法、采邑法以及作为习惯法残存的古罗马法等共同构成中世纪欧洲一个特定区域的实在法体系。

形式意义上商法产生并独立存在,这种现象在中世纪以前的古代法中是没有的,而中世纪后的欧洲各国近代商事法或商法典是对中世纪商人法的继受或沿用。

本文研究的主要是如下方面:1.商人何以从最卑微的阶层不断提高自己的地位,最终夺取各国权力;2.商人法以罗马法为根基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创新,其所取得的成就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莫大贡献。

; 一、中世纪初期社会整体状况及商人地位; 公元五世纪,罗马帝国已变成了一个空壳,它昔日一度强大的中央集权已烟消云散。

导致罗马帝国崩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罗马帝国后期,大地主垄断土地的弊病已遍及整个帝国,有势力的地主贵族阶级已经占有几乎全部帝国的土地,自由农民和自由手艺人差不多已经绝迹,他们已沦为世袭大领主的农奴。

大领地的领主拥有不断增加着的财富,也就表现出日益脱离政府的独立性,久而久之,领主的势力滋长到足以对抗政府或控制政府,中央政权的日益衰败,已不得不把许多公共行政管理权委托给大领主,如按狄奥多西法典规定法官不得进入私人土地上开庭审判,如果有犯人应受逮捕,执行逮捕者,不是国家官吏而是领主的管家。

这样乡村和城市的下层阶级,为了避免盗劫,蛮族掠夺,为了逃避苛捐杂税的勒索,越来越多的向大领主那里集中以求庇护,庇护形成了封建依附关系,依附关系的成立一般要举行臣服礼和宣誓效忠仪式,这类仪式按法国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的描述为依附者要:“双手并掌,合而置于另一个人两手之间———这是归顺臣服的一种简明表示,其意义有时还需用一种下跪的姿势来加以更进一步的强调。

中世纪中西方商业政策的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世纪中西方商业政策的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世纪中西方商业政策的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中世纪时期是欧洲历史上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变革最为剧烈的时期之一,商业也成为了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此背景下,商业政策成为了各国政府事关经济发展和国家利益的重要政策之一。

西欧和中欧在商业政策上展现出了不同的特点,中西方商业政策比较研究将有助于深入探究两者在经济发展中的差异和联系。

二、研究目的
1. 比较中世纪中西方商业政策的异同;
2. 探讨不同政策对商业发展的影响;
3. 剖析商业政策与国家经济发展、文化传承的关系。

三、研究方法
通过案例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文献法等方法,收集整理相关的历史文献资料和统计数据,并通过对资料的深入解读,剖析中世纪中西方商业政策的特点、影响等方面。

四、预期成果
1. 对中世纪中西方商业政策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
2. 探究不同政策对商业发展的影响;
3. 剖析商业政策与国家经济发展、文化传承的关系。

五、研究意义
1. 为了解中世纪商业发展历史提供新的视角;
2. 为改进当今商业政策提供经验借鉴;
3. 促进中西方文化交流与学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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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E nterprise E conomy现代商人法与中世纪商人法之比较研究□吴庭刚[摘要]商人法是中世纪商人法和现代商人法的上位概念,三者共同构成了商人法理论的初步体系。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商人法实现了由国际法到国内法再到国际法的转变,这一转变既是商人法从古代到现代的转型,也揭示了古今商人法的联系与区别。

现代商人法和中世纪商人法在产生原因、商人自治性、基本原则等方面均具有相似性。

现代商人法在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程度和国际化程度等方面和中世纪商人法具有不同性。

对现代商人法和中世纪商人法的相似性和不同性的比较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的商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商人法;中世纪商人法;现代商人法[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13)01-0184-05[基金项目]山东省社科基金项目“民事权利保护与和谐山东构建研究”(批准号:2008cfxz08);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山东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战略研究”(批准号:2009RKX1086);山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商事法学实证理论研究”(批准号:2009)[作者简介]吴庭刚,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山东淄博255049)Abstract :The concept of Law Merchant is an upper concept of Lex Mercatoria and Modern Lex Mercatoria,and the three conceptsconstitute the conceptual system of Law Merchant.A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 society,Lex Mercatoria has transformed from an international law to a domestic then back to an international one.The transformation illustrated Lex Mercatoria s transformation from ancient times to nowadays and the relation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as well.Modern Lex Mercatoria assembles Lex Mercatoria in causes of emergence,autonomies of merchants and general principles,while Modern Lex Mer-catoria differs from Lex Mercatoria in degrees of substantive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ization.By the comparative study between the two,we may gain some positive ideas of the commercial legislations and legal practices.Key words:Law Merchant;Lex Mercatoria;Modern Lex Mercatoria商人法经历了中世纪商人法和现代商人法两个发展阶段。

中世纪商法实际上就是以商人行会规约、商事惯例、商事裁判等为主要内容的商人法。

近代以后,商人法虽然多为新兴民族国家的国内法律体系所吸收,但是并没有因之而烟消云散,仍以多种形式存在于主权国家的法律及其他社会规范之中。

到了现代,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国际商事交易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国外学者又提出了现代商人法(Modern Lex Mercatoria )的概念,也有的学者将之称为中世纪商人法的复兴(revival of Lex Mercatoria )。

本文将从多个视角对现代商人法和中世纪商人法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出了一系列商人法的发展规律,以期满足我国商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一、现代商人法与中世纪商人法相似点之比较分析从商法发展的历史轨迹看,它经历了古代商事习惯法-中世纪商人法-近现代以国内法为主的法典法或判例法-方兴未艾的新商人习惯法或跨国法(即现代商人法)四个阶段。

虽然现代商人法与中世纪商人法处于不同的时期,具有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根源,但我们仍可以说这两者在总体上是一脉相承的。

当代法学家将现在正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兴起的商人习惯法称为与中世纪商人法相对应的现代商人法,也有其合理之经济与法|Economy and Law185E nterprise E conomy处。

根据本文的考察,现代商人法与中世纪商人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相似之处。

(一)现代商人法与中世纪商人法在产生原因上具有相同点现代商人法与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均是由于同时代的国内法调整的不足而促成的,虽然二者所处的时期相距近千年,但二者产生的最初促成因素是相似的。

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有其深厚的社会根基:欧洲在经历了中世纪早期的黑暗时代之后,于11世纪左右恢复了生机。

早期的文艺复兴和商业、城市的繁荣使得社会面貌焕然一新。

[1]与之前那个教会伙同封建主一统天下的时代相比,商人们建立起自由的城市,从事货物买卖和对外贸易。

从伦巴底到佛兰德斯到北海沿岸的一些城市,如威尼斯、热那亚、汉堡、吕贝克等,迅速成长为了迥异于古老城邦(polis )的商业中心。

[2]“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这句话在彼时的欧洲获得了再一次的验证。

一方面,新兴的自治城市需要自己的管理方式;另一方面,当时欧陆法院里繁琐僵化的审理方式和证据制度根本无法适应商业所要求的简便、迅速和公平性,商人们便在法庭中利用罗马私法开始创造自己的“法律”。

在此过程中,商人团体基尔特(Guild )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商人基尔特是“商人们的自治组织,主要是通过行会自治和习惯,规划协调商人之间的共同利益,反对封建法制的束缚。

它是商业发展与封建法制矛盾尖锐的产物……主要是商人或工匠的职业协会以及社会的或宗教的协会,它们致力于增进会员们在社会、宗教的利益。

商人基尔特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争取了自治权和裁判权。

”[3]不难看出,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原因,实际上是当中世纪现有的法律秩序(包括封建法、教会法等)已经不能适应商业的发展时,由商人自发创造的习惯法被各城市的商事法庭所采纳,并进一步通行于各地区之间的商业贸易之中逐渐产生的。

反观当代世界各国,虽然制定了众多的商事法律法规,但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贸易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仅仅依靠国内法并不能满足全球贸易发展的需要。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剧变和社会生产力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统一的世界市场正在逐渐形成,国际商事贸易关系得到了蓬勃的发展。

而世界各国的法律由于其所赖以存在的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法律传统的背景不同,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不适应国际性商事贸易关系发展的需要,在客观上就要求建立一种新的法律秩序来维护国际商事贸易关系的正常运转。

正是这种现实的需要导致了国际商事法律领域的历史性变革。

这一变革不仅表现为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和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载体的世界多边贸易法律体制或法律框架的创立,更表现为商人法的复兴与迅速发展。

[4](二)现代商人法和中世纪商人法均具有商人自治性的特点商人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其所调整的是平等的商主体之间的活动,私法自治的理念贯穿于商人法的始终,无论是中世纪商人法还是现代商人法;均无不渗透着商人自治的精神。

中世纪商人法是商人团体、商事法院、仲裁庭裁判的产物,而上述机构均属根据商人的意志产生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它们的意志代表了商人阶层的意志。

这个结论从中世纪商人法的渊源上可以得出。

如果说法律渊源是法院裁判的依据之所在,那么中世纪商人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城市法、行会规约、地方惯例、商事习惯以及商事法院的判例。

我们知道,中世纪城市的管理阶层实际上由商人和市民阶层组成,城市法就是城市的管理阶层为了对商业及其衍生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而颁布的,其必然要反映商人的意志,自然也是商人自治的产物。

至于说商业行会规约,则无非是各种商人团体为实现自我约束、自求发展、自己管理自己,经共同协商一致所确立起来的自治性的行业规范。

商事习惯是经商人长期的反复使用并为法院所承认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其效力虽然并不完全地取决于商人的自治,但是商人们对该习惯的长期反复使用的现实情况,就足以说明商事习惯符合商人的意志,否则这种商业中的做法也不能上升到商事习惯的层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商事习惯也反映了商人的自治。

另外,商事法院的判例也来自于商人的自治。

诚如“由于缺乏合法的效力,在当时的法院中无法接受这些惯例,因此,商人们同意从他们中间选出了解我们的争论并能迅速的予以处理的仲裁人。

无疑地,我们必须从这里追溯某些法庭的起源。

在英国这种法庭有一个很生动的名字叫‘泥足(pies poudreux 泥腿子)法庭’,这是因为到法庭进行诉讼的商人,脚上还沾染着旅途的灰尘。

不久,这种特别法庭就成为公众和权威所认可的固定的法庭。

……在所有的国家里都先后设立了这样的法庭。

”[5]综上所述,整个中世纪商法实际上是由商人们在从商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一系列商事习惯法(jusmercatorum ),由各法院在判决中援用而具有法律效力。

商法在中世纪的语境下等于是商人法(Law Merchant )。

中世纪商人法既反映了商人要求自治的现实,也体现了自身作为法体系的灵活性与创造性。

现代商人法与中世纪商人法之比较研究186E nterprise E conomy同样的,现代商人法也反映了商人自治性。

综观世界各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尽管存在不同的见解,人们一般认为现代商人法的渊源主要应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统一立法、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制定的行为规范、国际标准合同和合同标准条款、贸易习惯和惯例、国际商事仲裁判例法等。

[6]从表面上看,现代商人法似乎具备了一般实证法的特征,不再具有传统商人法自治的特点如自己制定、自我约束、自己裁判等。

然而,这正是现代商人法发展的必然结果。

现代商人法是经历了近现代国家以法典法和判例法的过滤而产生的副产品。

它既是主权国家企图通过完全的国内法形式予以吞噬而未果的残留物,同时也是内在于商人法无穷生命力的展现。

而无论是国际条约和国际统一立法、国际组织制定的行为规范、国际标准合同还是贸易习惯和惯例等等,实际上都不是由主权国家的意志产生的,而是多由一些非官方的机构通过对国际商事活动中的惯例和习惯进行整理、分析而形成的成文的惯例和习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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