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有限公司股东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有限公司股东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一、两个原则

关于调整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方法有很多,基本原则有两个,就是“资本多数决”、“同股同权”。所谓“同股同权”原则,是指同一类型的股权/股份应当享有一样的权利。

所谓“资本多数决”原则,就是指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或者所持股份对公司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因此,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的大小,与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或者股份多少大小成正比。股东出资比例越大,持有的股份越多,所享有的表决权就越大。

而“资本多数决”原则又是建立在“同股同权”原则基础之上的,根据等额资本形成的出资及股份,其所代表股权权利应该是相同的,这样,资本多数方能决定公司的相关事项。

因此,股权结构的设计,直接决定了各个股东在公司决策事项及财产份额上的权重,也决定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当然,为了防止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地位,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也赋予了中小股东特定的保护性权利,以制衡控股股东。

上述原则主要适用于以资合为主的股份公司,对于人合为主的有限公司之中,《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其自身权利予以协商调整的空间,例如表决权、分红权等,不要求以资本为股东权利分配的唯一依据,可以由股东自由约定,这种灵活空间给予了创业者和投资者更多的合法想象空间,能够激发出更多的创业勇气,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强活力。

对于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此外,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关于股东之间分红的权利、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只须股东之间自行协商约定即可,并非必须载入章程。但是,如果股东之间表决权不按出资比例等比分配的,必须载入章程,否则,该种表决权的非等比分配并不能对抗第三人。

由此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里,对于分红权、优先认缴出资权以及表决权,允许股东就前述权利通过协议约定或章程规定的方式予以重新分配。

二、八大权利

在公司章程当中,需要重点约定的是股东的八大权利,具体如下:

1、召集权

股东作为公司出资者,参与公司决策、选择管理者、决定资产分配方案等权利的实现途径就是参加股东会。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但是,由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权集中在董事长手中,而董事长往往是大股东的代表,这就意味着话语权实际掌握在大股东手中。

为了防止股东会流于形式,致使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对权利作出了适当平衡,小股东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充分保护自己参与讨论和决策公司事务的权利。

2、表决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九十九条,对股东(大)会及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最重大的事项均由股东(大)会决定。对于表决权,《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出资比例(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对于有限公司,特别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尤其是有限公司的出资者,可以通过对表决权比例的灵活约定,实现出资与经营权利的适当分离。

3、分红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是,股东之间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原则按上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因此,公司股东可以灵活约定按照分红的计算依据,更恰当地体现投资与经营的贡献大小。

4、转让权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若不存在禁售等相关限制的,均可自由转让,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则存在较多的限制。基本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股的途径有三种:一是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二是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三是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东所持股权。

相比内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而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则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具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上述条款也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对于股权转让的方法,可以简单理解为自由约定优先。这种灵活规定尤其适合于人合性质的有限公司,因为出资者均希望维持长久而稳定的合作关系,所以一般会对股权转让设置各种条件甚至障碍,《公司法》赋予了约定优先的权利给出资者,正是考虑到这一要素。

至于公司收购股东所持股权,则是限制最为严格的,因为让公司收购股东的股权会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所以,《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5、优先认购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之所以有除外规定,主要是考虑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因此允许有限公司股东就其优先认购权通过协议的方式另行安排。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法》则未强制规定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充分体现了资合的特点。

6、剩余财产分配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公司进行清算程序后,公司

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个分配比例与表决权、分红权不同,它是强制按照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不能由股东自由约定。

7、知情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而第一百六十五条相应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因此,《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部分的规定还是相对比较详细的,但仍然有漏洞,这种凸显的问题是如何平衡股东知情权和公司经营管理权的矛盾。

一方面,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该条款,相关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这是一个难题。另一方面,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时,是否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范围是否可以包括原始凭证?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单凭股东自己的知识和力量,显然无法充分了解公司财务情况,知情权就等同空谈了;而如果公司必须按照股东要求提供所有原始凭证并配合股东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则难免导致公司的相关财务状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甚至导致商业秘密外泄。因此,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知情权的具体指向包含哪些范畴,还有待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规范、明确。

8、诉权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前述监事,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规定分别赋予股东提起撤销决议诉讼、代表诉讼及直接诉讼的权利,根据该等规定,当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自身名义向法院起诉。

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体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的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股东只能首先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起诉;当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拒绝、迟延起诉,或者情况紧急时,股东亦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五部门)2015年9月20日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保证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该规定明确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1]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第五条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办案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

维护合法权利导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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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学生王某多次将自己写的诗词在校刊上发表,有好多还得过奖。有一天,他爸爸在书店发现一本儿童获奖诗词选,其中收录了王某的四篇获奖作品。他找到出版社,要求支付稿酬和提供样书,出版社负责人陈某却答复说:“我们出这样的书知识鼓励儿童创作,根本不赚钱。再说你女儿才8岁,要什么稿酬” 问:王某应不应该得到报酬为什么应该用什么方法维护王某的合法权利 2013-2013目标检测 1、权利是我国法律保护的重要权利,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公民的经济权利主要包括、、、等。 2、财产继承有和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在分配继承遗产时,要遵循、、、的原则。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有、、、、、等。第一继承顺序是、、。第二继承顺序是、、。不属于继承范围的人,除了通过和外,无权继承或接受财产。 3、青少年要依据继承法,维护自己的继承权;同时又要有崇高 的,依靠自己的,创造幸福的生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5、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有权依法行使自己财产的、、、,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高一政治教案《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doc

《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说课稿 一、教学指导思想与理论依据 实践以生活为基础、以学科知识为支撑的课程教学理念。本课立足于学生现实的生活经验,着眼于学生的发展需求,把理论观点的阐述寓于社会生活的主题之中。 以建构主义理论为依据,教师通过创设教学情境,为学生自主探究搭建平台。 二、教学内容的分析 以课标为指导,本课的教学内容为3个部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意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教师把握两点:宏观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微观上,提高消费者法律意识,是该课德育的落脚点之一。 重点: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和维权途径是重点 (对策:通过案例教学,结合具体实例分析,既能激发学生兴趣,又使课堂教学收到实效。) 难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意义是难点 (对策:通过案例将问题具体化,让学生在分析具体问题的过程中理解和运用知识,从而化解难点。) 三、学情分析和教学目标的确立 课标:总目标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分目标是“增强依法办事、依法律己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学情:a(生活实际)在媒体、生活中经常会接触到一些具体的消费者权益的案例,进行过简单思考。 b(认知实际)初中对这个知识有所学习,但只停留在知识记忆的层面,高中学生具备一定观察生活、发现问题、分析处理信息、探索 研究的能力,不但要掌握知识是什么,而且还要学以致用,指导实 践。思维上处于由形象思维向抽象思维过渡的阶段,在分析经济现 象背后的理论依据时,有一定难度,需教师恰当引导。 c(发展需求)学生独立意识增强,强烈渴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课标和学生学情的分析,确立了如下三维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让学生知道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途径。 2、能力目标: 让学生懂得维护合法权益不仅对消费者本人有益,也有利于市场经济规范、有序的运行。 3、情感态度价值观: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教学设计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教学设计 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教学设计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1。知识目标 ⑴识记:公民的含义。 ⑵理解:①列举实例,表明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②列举实例,表明法律严惩拐卖、残害妇女和儿童的犯罪行为。 ⑶活动:根据个人的所见所闻,讲述一件依法维护人身权利的事例。 2。能力目标 在了解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有关规定和保护措施的同时,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即能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应受到怎么样的制裁等。 3。思想觉悟目标 ⑴通过学习,知道公民有哪些人身自由权利,认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应该享有的起码的、最基本的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能自觉行使这些权利,并且不做侵犯别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⑵当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教学重点]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

[教学难点] 1。公民权利的含义。2。隐私权。 [课时安排] 4课时。 [课型选用] 讲授类与活动类相结合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导入新课] 通过上册课本的学习,同学们着重认识了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从这节课开始我们接着学习下册教材。下册教材讲述的是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即集中介绍公民的权利义务问题。 在我国公民享有的广泛的权利中,人身权利是非常重要的权利。所以,我们先来学习“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一、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板书) 提问;什么是公民权利?什么是公民基本权利?什么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权利。其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基本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1。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板书) 人身权利与公民相连的,公民是人身权利的载体。何谓公民?何谓中国公民? ⑴公民、中国公民的含义(板书) (学生阅读,教材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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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政治下册《公民的人身权利》复习资料 八年级政治下册《公民的人身权利》复习资料 61 维护人身权利 u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P30——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地位)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由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组成身体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权益 我国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作了具体规定的法律主要有: 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 n 法律禁止对公民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 (1)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对公民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 (2)公安司法人员在侦破案时,必须进行搜查的,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n 法律保护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1)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 (2)公民有犯罪和其他违法嫌疑,需要拘禁的,必须由公安机关严格依

法执行进行 u合法搜查:1)搜查对象范围: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2)搜查目的: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 3)搜查性质:一种强制性的侦查行为 4)执行搜查的人:执法机关 )法律程序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3,怎么自觉维护自己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P31 为了更好地维护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我们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增强防范意识和保护意识,懂得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一旦受到伤害,要懂得依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以讨还公道和获得赔偿 我们享有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的权利,相应地就有义务不去伤害别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 62 维护人格尊严 1,人格尊严权包括哪些权P37 人格尊严权包括: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侵犯公民的这些权利,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u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u 侵犯肖像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1)以赢利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侵权与否取决于是否取得本人同意;(2)虽未以赢利为目的,但恶意使用

律师执业环境现状及执业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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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环境及执业权利的保护 近年来,律师执业环境虽然逐渐在加以改善,但总体上来说,律师执业环境恶化,执业环境保护不力。主要表现为: 一、律师的社会地位低。律师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人数很少。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限制多于保障,律师法对律师执业授权性的规范只有寥寥数条,而涉及律师权利限制、律师义务以及律师法律责任的义务性、禁止性条款却占了一半以上,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另外,从社会和民众反映来看,认为律师“是在为坏人说话”、“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不在少数。这种看法严重降低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功能。 二、律师的司法地位弱。从律师从事代理司法实践来看,在庭审中代理律师常常会受到一些法官不正常不合法的压制。从刑事辩护来看,当律师们以“犯罪分子”代言人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而与法官和检查官分庭抗礼的时候,他们便将对犯罪分子的态度也部分地转移到了律师的身上,认为律师的辩护不是在追求和实现法律的正义,而是对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制造麻烦,对裁判案件制造障碍,使得法官与检察官沆瀣一气,对律师的正常辩护行为予以压制。此外,一些案件承办人员没有职业道德,对律师参与活动具有抵触情绪,有的甚至当着当事人的面诋毁律师。比如:“你请的律师就

这种水平,还想打赢官司?”等等,损害了律师的威信。 三、律师的执业风险大。律师因受人之托介入诉讼,争辩曲直,横议是非,自然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麻烦,其中包括来自当事人的人身威胁和来自官方的指责。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遇到的执业危险可能更多地来源于司法机关。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于是,在办理千差万别的刑事案件中,稍有不慎(尤其是在惹恼司法人员的情况下),就会陷入涉嫌犯罪的万丈深渊。再加上个别机关“老大”思想作怪,一旦律师辩护对其不利,特别是在律师会见后,证人、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他们便怀疑是律师指使的,立即中止原案的审理,不论证据真实如何,事实清楚没有,先关起来再说,定不了伪证罪,再定其它罪。律师执业中涉及的罪名也不断增多。新刑法实施以来,306条对律师依法执业行为威胁仍然很大,在维权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而一些律师执业中从未涉及的罪名不断增多,如:“泄露国家秘密罪”、“偷税罪”都有发生,律师界对此反响很大。律师执业的大环境亦日趋复杂,律师的工作在社会上得不到应有的理解,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被当事人或一些机构非法拘禁、绑架的案件较多,有的手段十分恶劣。

维护人身权利导学案(附答案)

维护人身权利导学案(附答案) 八年级《思想品德》下册学案6.1【资料编号:学007】八( )班 姓名 学号 第 小组 号 一、学习目标(独学) 知识与能力:了解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生命健康权的含义、地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内容。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人身自由权利和生命健康权。能区分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及应受的制裁,懂得保护自己,不做违法犯罪的事,防止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知识准备 6.1维护人身权利 (一)、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 、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含义是什么?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身体由 ,非经

不受 、 、 和 。 2、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地位是什么? 人身自由是公民 的前提,是公民 的重要内容。 3、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组成部分有哪些?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由 和 两部分组成。 和 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是每个人的 。生命健康权包括 和 。 权是我们重要的人身权。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是如何受法律保护的?(1)法律禁止对公民的

非法搜查。执法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进行搜查的,要 ,由执法机关严格按照 进行。 (2)法律保护公民不受非法 。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 决定,并由 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限制 。公民违反法律,需要拘禁的,必须由 执行。 (3)我国 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 。 (三)、自觉维护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 2、如何自觉维护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 (1)为了更好地维护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我们要

第七课《维护合法权利》同步练习(苏教版初三)

第七课《维护合法权利》同步练习(苏教版初三) 一、单项选择题 ( )1 .我国公民财产继承要紧通过以下哪种方式实现 A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B .第一顺序继承和第二顺序继承 C 书面继承和口头继承D. 公证继承和常规继承 ( )2 .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 A 不受法律爱护B. 受法律爱护C 没有继承权D 只有部分继承权 ( )3 .我国遗产法规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B 配偶、兄弟姐妹 C 子女、父母、配偶、祖父母 D .配偶、子女、父母 ( )4 .我国民法通那么规定,侵害财产所有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 ①停止侵害②返还财产,复原原状③赔偿缺失④排除阻碍 A. ①③④ B . ①②③④ C. ①② D .①②④ ( )5 .智力成果权包括的内容有①著作权②专利权③商标权④继承权 A①② B .②③ C①②③D①②③④ ( )6 .小郑用过年获得的压岁钞票买了一台录音机,经常用它听歌曲、学英语。后来当他得知他表弟更需要时,便将录音机送给了表弟。小郑将录音机送给表弟属于行使其对录音机的 A 占有权B .收益权C 使用权D .处分权 ( )7 .以下不属于智力成果的是A 文学家创作的小讲B .音乐家创作的歌曲 C .电影明星的肖像 D .某名牌产品的注册商标 ( )8 .以下哪些行为属于行使公民的监督权益①参加个税听证会②参加示威游行③写匿名信揭露腐败分子④向本单位的上级反映个人 工作情形A①②B③④C①③□②④ ( )9 .以下不属于公民合法财产的有八公民通过劳动获得依法扣除所得税后的财产收人 B 公民购买房屋,在交纳房产税、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并取得房产证后的房产 C 公民将现金存到国家审批的银行、信用社获得的利息 D 公民放高利贷所得的收入 ( )10 .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要学会依法爱护自己的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下面做法有利于爱护这项权益的有 ①与侵害者协商解决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③多叫几个人强行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④假如财产数量不多,就不过咨询了,自认倒霉A. ①② B . ②③ C ③④ D .①④ ( )11 .作为一个公民,当自己的智力成果受到侵害时,我们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爱护智力成果权,有赖于 A 公众的维权意识 B .制造尊重他人的脑力劳动的氛围 c .公民不做侵害他人智力成果的情况D. 以高价将科技成果转让 ( )12 .我国许多新闻媒体都开创了?读者专栏??市政与市民?等栏目,定期刊播公民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意见和看法。这 A 是依法行政的表达 B 对爱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C .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唯独渠道 D .能够杜绝社会的丑恶现象 ( )13 .以下讲法不正确的选项是 A 发明制造以及其他制造性智力成果,在知识经济时代显得更加重要 B .对创新精神最有效的鼓舞是给予创新成果以智力成果爱护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之《第八课 崇尚程序正义,依法维护权益》第二课时

第八课崇尚程序正义,依法维护权益 第二课时 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公民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 (2)认识证据在维护合法权益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2.情感态度观念 增强证据意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3.运用 联系实际说说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及注意事项。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1)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 崇尚程序正义是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崇尚程序正义既有赖于健全的法律制度,更有赖于公民重视程序正义、追求程序正义、维护程序正义的强烈意识。公民对于程序正义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法律程序的了解程度。因此,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使公民更多地了解有关的法律程序,对于形成一个知法、守法、护法,自觉依法维权的社会氛围至关重要。而了解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是维护程序正义的重要前提,所以,这个知识点在全课的教学内容中处于重要地位。 2)增强证据意识 本节课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在了解诉讼权利的基础上认识基本的维权途径,形成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而证据在诉讼的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此,通过教学使学生树立证据意识,在未来的民事活动中做到有意识地收集、保留证据应该是本节课的一个重要内容。 3)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了解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树立证据意识,都是为了使学生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应该是本节课全部教学内容的落脚点。 2.教学难点 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部分教学内容涉及到了诉讼途径与非诉讼途径、合法手段与非法手段的区别,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中要做到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这些区别有一定难度;另外,关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学生在生活中会受到一些错误

善用法律保护自己教案

第八课第二框善用法律保护自己教案 教材分析: 第二框题:“善用法律保护自己”。由“求助有路”“敢打官司”“善于斗争”三目组成,分别介绍非诉讼手段、诉讼手段等维护权益途径以及与侵权行为做斗争的方法等内容。 目:“求助有路”。 主要介绍运用非诉讼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通过13岁女孩小芳要求上学遭到继父拒绝的案例,指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请求相关的机构给予帮助,从而引出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非诉讼手段。课文还列出了一些能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通过相关链接栏目列出了一些可以反映情况、寻求帮助、解决争议、处理问题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 第二目:“敢打官司”。 主要介绍运用诉讼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通过小苗在学校擦日光灯时不小心摔伤并致残以诉讼的途径 较好地解决了问题,引出维护合法权益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手段──诉讼手段,并介绍了诉讼的三种类型: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通过相关链接栏目,学生可

以大致了解三种诉讼适用的范围。最后,设计了一个辩论活动,以消除学生中的一些错误观念,鼓励他们勇敢地状告侵权者,因为这不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社会的稳定。否则不仅丧失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是对侵权行为的纵容。 第三目:“善于斗争”。 主要介绍为什么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么样与侵权行为做斗争等内容。本目首先告诉学生应当自觉依法律己、依法做事、依法维权,这样既能保护自己健康成长,又能维护法律的尊严、社会的稳定。然后,通过中学生小平遇上小痞子的案例,告诉学生同违法犯罪做斗争、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是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接着,以女学生小娅智斗小流氓的事例告诉学生,对违法犯罪做斗争时,要既勇敢又机智。最后,设计了一个活动来考察学生能否运用所学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 教学目标:用过教学让学生知道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能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帮助学生树立法律保护意识,增强学生敢于和善于同侵权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和信心。 教学重点:怎样于侵权行为作斗争。 教学难点;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途径和方法。 学生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9月16日印发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第五条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办案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依

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第七条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

2018-2019学年苏教版思想品德九年第七课《维护合法权利》测试题

维护合法权利 一、选择题 1.据调查,某市87所中学中有58所校外100米内有售烟点,为了让学生买得起烟,一些商家甚至将烟拆包散卖。为此,中学生小磊写信给卫计委,建议控烟条例增加“学位、幼儿园、少年宫周边100米范围以内禁止售烟”的条款,这是小磊在() ①维护人身自由权②行使立法权③维护生命健康权④行使监督权 A、①④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2.某培训机构盗版他人教材进行培训,很多人明知这一情况,却图便宜去报名。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①该培训机构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②该培训机构侵犯了他人的智力成果权③该培训机构侵犯了上述报名者的公平交易权④上述报名者的做法纵容了该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⑤上述报名者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被该培训机构侵犯 A.②③ B.②④ C.①③⑤ D.②③④ 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民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同进行监督,但也存在编造谣言,恶意中伤等问题,这启示我们,行使监督权应该() A、匿名举报 B、实事求是 C、夸大炒作 D、随心所欲 4.微信问政这种模式方便快捷,为政府倾听最“原味”的民意提供了更为宽广的通道。微信问政() A、有效杜绝了国家机关的腐败现象 B、完善了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C、保障了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D、创新了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形式 5.广西柳州市一公司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转载他人摄影作品且未署名,被摄影者诉至法院。近日,该公司一审被判侵权。该公司侵犯了摄影者的() ①姓名权②知识产权③隐私权④智力成果权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②④ 6.我市有位小学生发明了“新型理发围布”,其专利以1万元的价格被人买走。这说明该小学生享有() A.受教育权 B.人格尊严权 C.财产继承权 D.智力成果权 7.当前,我国国内发明专利的授权量位居世界前列。授权专利有力地保护了公民的()A.名誉权 B.受教育权 C.姓名权 D.智力成果权 8.下图漫画中,妈妈和爸爸的建议分别体现了孩子对压岁钱享有() A.使用权和占有权 B.使用权和收益权 C.处分权和建议权 D.收益权和处分权 9.小磊的爷爷去世后留下遗产若干。小磊的奶奶、爸爸、妈妈、叔叔(小磊爸爸的弟弟)和小磊都想参与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该遗产应归()继承。 A.小磊、小磊的爸爸和叔叔(小磊爸爸的亲弟弟)

七年级政治下册第八课法律护我成长第二课时教案新人教版

七年级政治下册第八课法律护我成长第二课时教案新人教 版 教学目标:用过教学让学生知道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能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帮助学生树立法律保护意识,增强学生敢于和善于同侵权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和信心。 教学重点:怎样于侵权行为作斗争。 教学难点;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途径和方法。 学生分析: 经过前面的学习,学生已经了解了部分法律常识,但依法维权意识仍然比较缺乏,面对生活中发生的一些违法侵权行为,不能进行正确的判断,也不能进行坚决有效的斗争。即使斗争了,也常常因为方法不当或盲目斗争,而使结果适得其反,因此,让学生知道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掌握自我保护的本领,是非常必要的。对于初中学生当然不可能学习过多内容、讲得很细,但要让他们懂得遇到法律问题找谁,怎样寻求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学过程: 导入第二框题的教学: 同学们,通过前边第一框题的学习,我们了解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和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但是,我们所生活的社会是很复杂的,现实生活中不尊重未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是较为普遍的。因此,我们自己也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应该怎样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我们可以通过哪些方法和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这就是我们第二框题:“善用法律保护自己”将要学习和讨论的内容。 (一):“求助有路”(板书) 1、法律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的最有力武器。 (教师归纳过度讲解)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我们维护合法权益的最有力武器是什么?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既不能忍气吞声,也不能私自报复,要用正确的合法的手段去维护。因为,逆来顺受,忍气吞声就会纵容违法行为,私自报复打击,以牙还牙也会给自己造成危害。唯一正确的选择就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法律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的最有力武器。

《少年的权利》教案

第九课《少年的权利》 【课标内容】 3.3 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掌握获得法律帮助和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 教材分析 本课分为法律的规定和联合国的声音两部分。本课是在上一单元对规则和法律概念的基本认识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让学生理解特定的规则。但最重要的是理解中学生拥有具体法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和中学生生活的关系。因此,本课的基本思路是先从生活事件出发,引出与生活相关的“个别”权利的概念,进而引申 到广泛的权利的概念,最后到法律和规则所规定的明确的权利概念和内容,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所涉及的各种合法权利的概念。这些权利也是下一课的重点内容。 学情分析 七年级的学生由于年龄特点大部分缺少法律意识,权利义务观淡薄,需要进行这方面的教育。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知道法律保护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 能力目标:能够结合具体生活主动从相关的法律文件中检索、找到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权利。理解、明晰、辨别与自己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形成对未 成年人基本权益的清楚认识。 情感、态度、价值观:主动接近法律,感受法律关爱,认识权利,珍惜权利,树立强烈的权利意识。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认识和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权利的规定。 难点:生活中常见现象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权利的规定的关系。 教学方法 讲授法,自主合作探究 教学时间1课时

多媒体课件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以《朋友别哭》为背景音乐,并出现一组有关儿童现状的图片,如饥饿、渴 望上学等 老师:如何才能让这些同龄人不哭?我们知道少年时代是一个人成长的重要 时期,如果在这个时期得不到关爱或者受到伤害而未获得及时救助的话,对他产生的影响有可能是终生的。就像歌中唱的那样:“有没有一扇窗,能让你不绝望?有没有一种爱,能让你不受伤?”谁能保护这些身处困境的儿童?又有谁能保障 少年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呢? 生:法律、立法保护 师:我们在法律初探中学到法律规定人们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那么作为公民一部分的青少年、未成年人法律赋予了我们什么样的权利呢?今天就让我 们一起走进法律,感受法律关爱,认识权利。这是我们今天要探讨的“少年的权利”,少年都享有什么权利?受到怎样保护?有没有一部法律专门规定呢? 生:《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展开 (一)法律的规定 师:准确来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同学们能否回顾我们 在课本60页中了解的我国基本法律中,未成年人保护法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生:属于《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体现了它的重要性 师:《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那么谁知道我们法律上界定的“未成年人”年龄是多大? 生:18周岁 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保护18岁以下未成年人而专门制定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我们未成年人都享有那些权利呢?下面我们以小组合作讨论形式进行活动,从真实的案例中来体会作为未成年人我们自身享有的权利。 小组合作讨论 活动一我来当法官

2021年八年级政治下册《7.尊重别人隐私 维护合法权益(第一课时)》教案 苏教版

2021年八年级政治下册《17.尊重别人隐私维护合法权益(第一课 时)》教案苏教版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1、培养尊重他人隐私权的意识,提高保护自己隐私权的意识。 2、提高依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意识。 [知识与能力]1、了解个人隐私权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2、掌握我国法律在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的规定;学会如何维护个人隐私和尊重他人的隐私。 3、通过学习,使学生明白个人隐私权所包含的内容,懂得在现代社会中维护隐私权不仅保护了公民的人格权利,而且是衡量一个国家个人地位和尊严的重要标志。 教学重点:个人隐私权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教学难点:学会如何维护个人隐私和尊重他人的隐私。 教具准备: 教学后记: 教师的“教”。在指导思想上,教师不是用同一模式去要求学生,而是要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将统一要求降低到最低的程度;在地位上,教师不再是真理的代言人,不再是权威,而是活动中的参与者,是参谋、顾问、咨询人员;在活

动过程的控制上,活动过程不再是教师预设的,而是在活动过程中生成的,教师不是用指令来约束活动,而是以信息诱导学生活动的方向;在组织上,教师不必拘泥于学科课堂教学程序和规则的限制,而是在时间和空间上给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使学生得以充分地展示自己的活动才能。 教学设计1:法律保护公民隐私 (一)人人有隐私 情景感悟 材料一:荣荣和晓晓是好朋友,荣荣将自己的日记给晓晓看,并要求为其保守秘密,但晓晓却公开荣荣日记的内容。荣荣对朋友的不守信用很气愤。 材料二:王军无意中知道了好朋友吴海的qq号和密码,他偷偷地查阅了吴海的qq聊天记录,把其中好笑的事情讲给其他同学听,使吴海很难堪。 问题探讨;你有过类似的经历吗? (学生列举类似的例子,明确当今世界,个人隐私被披露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人们迫切要求保护个人隐私,必须高度重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学生发言。 教师小结:这里牵涉到隐私问题,实际上我们每个人都有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秘密,这就是隐私。那么,什么是隐私?隐私是指公民不愿意为人所知或不愿意公开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它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私人信息、

有关人身权利的案例

有关人身权利的案例 (龙哥,这是我从网上找的有关我们此次作业的案例,总共找了五个。我主要找了几个重要权利的相关案例,案情,判决,解析,我都看了分类好了,你在做PPT的时候可以注意一下哦。还有,我用蓝色的笔标记了案例,红色的笔标记了我认为重要的东西,你在做的时候可以参考一下。我可能明后两天都不常在宿舍,所以今晚我都把他们弄好,那做PPT 的事情就麻烦你咯哦。芳。) 一相关知识点 【人身自由权利的含义】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哪些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 .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专题案例加解析 案例 1 生命权 案情介绍 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恰巧一个姓张的女孩骑摩托车路过,赵某不顾一切地把女孩推下摩托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并随即到公安派出所自首,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事后查明李某当时已经被赵某打死。骑摩托车的女孩被摔伤,花费了近3000元。 最终结果 本律师为赵某做了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当庭释放。 理由(解释) 一、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九年级政治 第7课维护合法权利第一课时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教案人民版

第7课:维护合法权利第一课时: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课型:新授执笔:彭小东审核:初中政史备课组【教学目标】 知识能力目标: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经济权利的基本内容、增强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等经济权利的意识与能力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通过学习,使学生明确知道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的经济权利。 【教学重点和难点】 理解继承权、理解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知识结构】 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了解继承法 关于继承的基本知识 树立正确的财产观 依法维护民事权利 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遭到侵害时的正确做法 【教学过程】 一.公民的经济权利 1.经济权利 (1)含义和地位: 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物质经济利益方面的权利。 经济权利是我国法律保护的重要权利,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 (2)主要内容: 、、、、物质帮助权等。 2.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经济权利(见书本知识链接) (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 (2)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财产所有权 (1)含义:指国家保护公民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 (2)我国有哪些保护财产所有权的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保护财产所有权的有关规定: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民的非法财产的所有权不受法律保护。 二.了解继承法

1.什么叫继承权? 是指继承人享有的取得的权利。 晓军之父尚未辞世,其财产能继承吗? 晓军家的共有财产,能继承吗? 公民来源不明的财产能继承吗? 2.什么叫遗产? 遗产是公民后遗留的财产。 其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其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其三,必须是合法的财产。 3.保护继承权的法律有哪些? 《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遗产继承的种类有哪些? 继承和继承。 5.什么叫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指被继承人在法定条件下,对继承财产有遗嘱的,依照合法遗嘱,将被继承人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的财产继承方式。 如果被继承人立了多份遗嘱,如何执行? 在我国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5种。 但是如果出现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而且遗嘱的内容又有抵触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继承的法定条件: 立遗嘱人必须具备立遗嘱的能力; 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 遗嘱必须合法; 遗嘱的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可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 交流:刘某这份遗嘱合法吗? 法律规定“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6.什么叫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财产分配原则,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方式。 7.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8.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的顺序是什么? 第一继承顺序:;

八年级政治下册《维护人身权利》第一课时导学案.doc

八年级政治下册《维护人身权利》第一课 时导学案 八年级政治下册《维护人身权利》导学案 (共二课时)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 1.了解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含义、地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内容,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了解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组成和意义,知道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2.提高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区分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及应受的制裁,懂得保护自己,不做违法犯罪的事,防止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知道公民有哪些人身自由权利和生命健康权利,认识到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生命健康是重要的人身权利,从而自觉地尊重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 2.当自己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时,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遇到社会上发生损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或伤害人的生命健康的行为,能够在不危及自己生命的情况下用正确途径求教,维护其他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生命健康权利。

【教学重点】 ①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法律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 ②中学生要自觉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教学难点】 ①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 ②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法律导航: 一、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 1.人身自由权利的含义和地位 (1)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身体(包括肉体和精神)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和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 (2)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必要条件。 *原因:公民具有人身自由,才有可能进行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参与国家管理,享有其他各项自由和权利。 2.生命健康权的组成和意义 (1)生命健康权由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组成。 (2)生命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权益。 (3)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健康权是我们重要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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