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公司小股东如何利用公司章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小股东如何利用公司章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资本多数决原则情形下,公司决策基本遵循的是大股东的意见,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成为突出问题。
保护或预防小股东权益不受侵害,公司法有些条款安排,但实际可操作性不大。
现在介绍一种常被忽略的小股东自保路径,那就是通过公司章程的设计,达到制衡大股东滥权及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效果。
具体而言,建议小股东应注重写入如下公司章程条款:一、公司重大事项表决的超级多数条款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增减资、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需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决定。
如果小股东的股权比例仅为30%,则小股东在此类大事情上几无话语权。
为此,公司章程中写入超级多数条款:此类重大事项须经公司五分之四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则赋予小股东在此类重大事项上的关键决策权。
大股东可能不会接受在所有重大事项决策都采用此类超级多数条款,但可以将小股东最为关心的或认为作为重要的写入章程,按照此超级多数决原则进行公司决策。
二、公司解散事由条款小股东可以争取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但连续五年不进行股东分红或其他非常不合理的情况出现,股东有权请求解散公司。
通过明确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事由,清晰划定解散公司的界限节点,制衡大股东侵权情形的发生。
三、大股东购买小股东股权条款公司章程中明确:在小股东利益严重受损、出现公司僵局等情形发生时,大股东应在该等事由出现后收购小股东股权,给与小股东退出权,以通过明确界定小股东退股事由保障小股东合法权益。
四、争取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选名额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治理结构及公司管理架构组成,力争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管层,通过委派人员进入公司核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小股东自身合法权益。
五、规定关联交易股东表决机制条款公司大股东往往通过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损害小股东权益。
小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设计一个关联交易股东表决决策机制,让与此关联交易有厉害关系的股东回避该等股东表决,以保障表决的公平合理,以避免不适当的关联交易损害小股东利益。
股东权益保护如何维护股东的权益
股东权益保护如何维护股东的权益在企业中,股东是拥有公司股份的所有人,他们拥有权益保护的合法权利。
而股东权益保护则是指保护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各项权益,包括投票权、分红权、知情权等。
在公司治理中,维护股东权益是重要的一环,下面将从加强信息透明度、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管措施等方面阐述如何保护股东的权益。
一、加强信息透明度信息透明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
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公开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股东大会决议等。
通过披露信息,股东可以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对公司决策有充分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公司应提供公开透明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及时回应股东的咨询与疑虑,建立健全的沟通渠道,增强股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二、完善法律法规完善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是确保股东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
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公司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责任和义务,并对违反法规行为予以处罚。
同时,法律法规也应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权益。
此外,还应加强对股东权益保护相关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股东对自身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三、强化监管措施强化监管措施可以有效防范公司违规行为,维护股东权益。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的监管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同时,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股东对公司不当行为进行举报。
对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警示他人。
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监督公司依法运作,确保股东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四、加强股东参与股东权益保护需要股东的有效参与。
公司应积极建立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鼓励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管。
例如,可以设置独立董事制度,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提高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公司应鼓励股东行使投票权,参与公司的股东大会,并提供方便的股东投票方式,让股东对重大决策有表决权和监督权。
通过股东的参与,可以更好地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投资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资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股权投资人往往多数是占有目标公司股权比例较少的小股东。
首先,要知道法律规定了小股东有哪些权利,《投资合同》中约定了投资人有什么权利。
然后,要充分利用好这些权利,维护投资人的利益,实现项目投资预期目标。
一、《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持股比例与权利的关系(5)提起强制解散公司诉讼,在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严重影响 股东利益时,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
(6)否决股东向现有股东之外转让股份的权利。
公司内具有相对多数表决权: (1)召集股东会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特定条件下召集和主持 临时股东会; (2)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3)选任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 (4)决定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包括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不 包括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 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5)提起强制解散公司诉讼,在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严重影响 股东利益时,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 (6)否决股东向现有股东之外转让股份。
相对少数表决权(否决权) (1)召集股东会议,包括临时股东会; (2)否决多数股东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 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3)提起强制解散公司诉讼,在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严重影响 股东利益时,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
(4)不当然享有否决股东向现有股东之外转让股份,视情况具体而 定。
(1)召集股东会议,包括临时股东会; (2)提起强制解散公司诉讼,在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严重影响 股东利益时,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 (3)不当然享有否决股东向现有股东之外转让股份,视情况具体而 定。
主要权利: (1)资产收益权; (2)参加股东会及有参与决策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质询权、建议权; (3)特定条件下,异议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股份请求权、诉讼权; (4)公司高管或他人损害公司利益诉讼权;(5)公司高管损害股东利益诉讼权; 50%以上1/3以上(约33.4% 以上)10%以上任意份额说明:股东持有股权份额多数情况下是与相关权利一致的,但是可能因特殊事项、利益关系等问题导致投资资金、持股份额与相关权利不一致。
有限公司股东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股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管理制度负有遵守的义务。
第三条公司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向全体股东发布本管理制度,并在公司网站等平台上公开,以便股东了解并遵守。
第四条公司业务的发展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分配利润,保护股东的权益。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东大会制度,保障股东的民主权利,实现公司治理的合法合规。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时回应投资者提出的合理要求,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第七条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机构,对公司的经营计划、财务报表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公司的风险,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九条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向股东公布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信息,保持与股东的良好沟通。
第十条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司的社会形象。
第二章股东权利第十一条股东享有按照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利润和财产的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对公司决策和监督实施民主监督。
第十三条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对公司的经营计划、财务报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合法的信息披露,保护其知情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增减资本、合并重组、改制变更等。
第十六条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股利,享有公司的分红权益。
第十七条股东有权行使诉讼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八条股东有权行使监督权,对公司的工作人员和管理层进行监督,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股东有权签署公司相关文件,行使资产处分、购置、投资等决定权。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保障股东的上述权利,促进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良好关系,加强公司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股东权益保护的研究分析与实际应用
股东权益保护的研究分析与实际应用股东权益保护在现代公司治理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他们在公司中的权利和利益。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分析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面临的挑战以及实际应用中的案例。
一、股东权益的基本概念1.1 股东权益的定义股东权益,简单来说,就是股东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
这包括分红权、投票权、知情权等。
这些权利确保了股东能够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并能分享公司的利润。
1.2 股东权益的重要性股东权益不仅关乎投资者的利益,也直接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
有效的股东权益保护能够促进公司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进而吸引更多的资本投入。
二、当前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2.1 法律法规的支持在许多国家,法律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是相对完善的。
例如,中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各项权利,并设立了股东大会这一决策机制,确保了每位股东都能参与到公司的重大决策中。
2.2 实际执行的不足尽管法律框架已然存在,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公司并未严格遵循这些规定。
尤其是小股东,在面对大股东或管理层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许多小股东的意见很难被重视,甚至在决策中被边缘化。
2.3 案例分析举个例子,某上市公司在一次股东大会上,管理层提出了一项重要决策。
大股东利用其优势票数快速通过了提案,而小股东的意见完全未被听取。
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直接影响了小股东的利益,也削弱了他们对公司的信任。
三、面临的挑战3.1 信息不对称在公司治理中,信息的不对称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管理层往往掌握了大量内部信息,而普通股东只能依赖公开信息来判断公司的经营状况。
这使得股东在决策时处于不利地位。
3.2 权力集中大股东的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导致决策的独断专行。
大股东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损害小股东的权益。
这种现象在许多家族企业中尤为明显。
3.3 股东的维权意识不足许多股东并没有意识到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
尤其是小股东,往往因为维权成本高、时间长而选择放弃。
有限公司股东规章制度
有限公司股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东行为,维护公司股东权益,保障公司正常运营,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公司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司股东的共同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三条公司股东应当全面履行其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议制度,尊重会议程序并积极参与会议活动,共同推动公司决策的落实。
第五条公司股东应当诚信合作、互相尊重,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不得恶意破坏公司利益或扰乱公司正常秩序。
第二章公司股东权利第六条公司股东享有按比例持有股份所分配的利润、分红权利。
第七条公司股东享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参与公司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第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与其持有股份数量成正比的优先认购权和优先受益权。
第九条公司股东享有按比例参与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和资产分配的权利。
第十条公司股东享有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并对重大事项做出合理评价和决策。
第三章公司股东义务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关键信息,不得利用公司信息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资金,并及时履行股东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规定,并积极配合公司管理层完成公司经营目标。
第四章股东会议制度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议是公司股东共同决策的机构,股东会议有公司最高决策权。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议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确保决策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议应当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制定完善的议程,确保会议讨论有序、高效。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议应当对公司经营重大事项做出积极决策,为公司未来发展保驾护航。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公司股东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在执行本规章过程中如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公司股东岗位职责
公司股东岗位职责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拥有股权并享有相应的权益和责任。
作为公司的股东,他们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履行特定的职责和义务来确保公司的利益和发展。
1.参与公司治理作为公司股东,首要的职责是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这包括在公司股东会议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对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重要决策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应该认真审查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文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方向,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2.保护股东权益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有责任保护自己的权益。
他们应该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确保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事,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股权。
如果发现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或经营不善,股东应该及时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利益。
3.投资决策作为股东,他们应该对公司的投资决策负责。
股东应该全面了解公司的业务领域和市场前景,并对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投资方向进行审慎评估。
在投资决策中,股东应该参考专业意见和市场分析,遵循科学的投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优化投资回报。
4.激励公司管理层作为股东,他们应该关注公司的管理层表现,并积极参与激励机制的设计和执行。
股东可以通过投票和提议来推动公司实行合理的激励政策,确保公司的管理层获得适当的激励以提高绩效和业绩。
5.维护公司形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应该积极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他们应该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不参与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的活动。
同时,股东也应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公司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6.合规经营作为股东,他们有责任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
股东应该积极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的合规情况,确保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业务。
股东应该支持公司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预防和应对可能的法律风险。
总结起来,作为公司股东,他们的岗位职责包括参与公司治理、保护股东权益、投资决策、激励公司管理层、维护公司形象和合规经营等方面。
只有股东履行好这些职责,才能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如何正确处理公司股东冲突维护公司利益
如何正确处理公司股东冲突维护公司利益股东冲突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如果不得当处理,可能导致公司的利益受损。
因此,正确处理股东冲突,维护公司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有效的方法来应对股东冲突,以保证公司的持续发展。
一、建立明确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解决股东冲突的基础。
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明确公司股东的权利和责任,减少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以下是一些建议:1. 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作为股东和董事会之间的连接桥梁,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通过设立监事会,可以平衡各方利益,降低股东冲突的风险。
2. 提升透明度: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决策依据,让股东全面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3. 制定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
例如,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政策、采购审批流程和公司治理规范等。
二、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冲突有效的沟通和协商是处理股东冲突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一些帮助解决冲突的方法:1. 召开股东大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让股东了解公司的发展计划和运营情况,并提供发言机会,以听取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2. 建立独立仲裁机构:对于较为严重的冲突,可以考虑建立独立的仲裁机构,通过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和裁决,以达到公正和持续发展的目标。
3. 寻求第三方专业咨询:在处理较复杂的冲突时,可以请专业机构或律师进行调解和咨询,以确保冲突得到公正处理,并保护公司的利益。
三、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是处理股东冲突的基本原则。
以下是一些建议:1. 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和义务,各方应严格遵守,不得任意违背。
2. 遵守法律法规:在处理股东冲突时,要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经营,并防止因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
3. 增强法律意识:公司股东应加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并主动维护公司的利益。
公司章程范本对股东权益的约束与保护
公司章程范本对股东权益的约束与保护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内部运作的基本规则和制度。
在公司章程中,确立了股东的权益、义务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
本文将探讨公司章程范本对股东权益的约束与保护。
一、股东权益的约束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范的重要依据,对股东权益进行了明确的约束。
具体而言,公司章程对股东权益的约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益限制: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权益范围以及限制条件。
例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特定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投票权或权益分配比例。
这种限制保护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 股东义务: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义务和责任,如按时足额出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遵守公司规定等。
这些义务的设立有助于维护公司正常运作,并确保股东之间的公平和谐。
3. 股东退出机制: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退出条件和程序,确保了股东权益的顺利转移和流通。
通过制定合理的退出机制,公司章程增加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和限制。
二、股东权益的保护除了对股东权益进行约束外,公司章程也对股东权益进行了保护。
公司章程范本所包含的股东权益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平等原则:公司章程确立了股东平等和一人一票的原则,保障每个股东在公司事务中的平等地位。
这种保护措施能够避免少数股东占据决策主导权,确保股东之间的公平竞争。
2. 股东信息透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信息的披露义务,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提供准确的财务和经营信息。
这种信息透明度有助于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3. 股东诉讼权利: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以行使诉讼权利的权限,使得股东在公司经营活动中遇到疑虑或争议时,能够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这种保护措施为股东提供了一种积极的维权方式。
4. 股东利益保护: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利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如限制公司的合并与分立、设立股东投诉与申诉制度等。
这些措施保护了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害,增强了他们对公司的信心。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范本对股东权益的约束与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如何维护公司小股东权益
如何维护公司小股东权益--来自律师快车网我国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小股东权益维护作了重大的修订。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没有权利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如果小股东认为公司不提供真实的报表和凭证或者有证据证明财务报告作假时,那么,一定是公司中的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的行为。
此得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利保护问题的探讨
、
倒 置制度 , 有利于从程序上平衡 双方在实体权益上的差距 。 四 、 善 我 国 公 司 立 法 对小 股 东权 利 的 保 护 完 ( 一)完善我 国的公 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 (oprt oen e 这 eroa  ̄gvr ̄e ) 概念源于西方发达国家 , 尤其 是源于美 国公 司制的发展进 程。良好的 公 司治理机制是是公 司竞争力 的源泉和经济长期增长 的基本条件 它是 解决在公司法的制约 下 , 在市场经济运营过程中 , 产生 的只按公司法无 法 得 以解决的一系列新 问题而形成 的一整套制度。股东利益保护是公司治 理 的核心 问题 , 对中小股 东利益 的有效保 护更是公 司制度公平与效 率的 前提 。因此 , 我们应该对此理念加 以借鉴和运用 。 ( 股份评估 补偿权。为了防止公 司董事、 二) 经理人员或者控制股 东 侵 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 国《 司法》 赋予 了董事会 及其成 员种种 义 各 公 都 务, 或者赋予了中小股东种种权利 。然而 , 当代理人或控制股东违 反 自身 的义务 , 使法律规定形 同虚设时 , 在有 限责任公 司中, 中小股东最终可 以 实际选择的保护 自身利 益的手段主要是异议 股东股份价值评估补 偿权权 制度 : 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是指对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交 易事项持有异议 的股东 , 在该事项经股东大会资本多数表决通过时, 有权 依法定程序要求对其所 持有 的公 司股份的 “ 公平 价值 ” 行评估并 由公 进 司以此买 回股票 , 而实现 自身退 出公 司的 目的。该 制度的实质是 一种 从 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 的解约退 出权 。就这一点 上 , 我国新 《 司法> 公 第 七十五条已经作 出了相关规定 , 这可谓 是我国公 司立法的一大进 步。需 要我们不断地予以实践 和发展 。 ( 保 护小股东 的知情权。新 《 司法》 三) 公 规定股东有权查 阅、 复制公 司的章程 、 股东会会议记 录、 董事会会议决 议 、 监事会会 议决议和财务会 计报告 , 对此 , 公司董事会和公 司经 营管理机 构应 依法提供方便 。但 是 , 作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只是公 司某一 个阶段经营 的结果性资料 , 于会 对 计报告的真实性 , 股东无法知晓。股东要查证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 唯一 办 法就是查阅公 司的会计 帐簿 。作为小股东 , 在对公 司会 计报告中数据 的 真实性存有疑问时, 可以书面要求查阅公 司的会计 帐簿 , 以对会计报 告进 行核实 ; 如果公司以小股东有不 良目的或 者可能损害公 司利益并 书面拒 绝小股东查阅时 , 小股东可 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公司提供查 阅, 最后由法院作 出裁决 。小股东依法行使 查阅权 , 以尽量保证公 司经 可 营成果的真实和公正 , 防止控股股东编制虚假 的会计报告 , 损害小股 东的 合法权益。 ( 对公司股东 、 四) 董事 、 监事、 级管理人 员侵权赔 偿之诉 的行使。 高
股东的权利和责任
股东的权利和责任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股份制企业成为了我国企业发展的主流形式之一。
作为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其权利和责任也成为了广泛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从股东的权利和责任两个方面来探讨股东在股份制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股东的权利1.投票权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东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就是投票权。
股东可以通过投票来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如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公司章程的修改、重大投资决策等。
在股东大会中,股东的投票权是按照股份比例来计算的,股份比例越高,投票权就越大。
因此,股东通过持有更多的股份来增加自己的投票权,从而更好地参与企业的决策。
2.分红权股东的另一个重要权利就是分红权。
股份制企业利润的分配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来分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越高,分得的利润也就越多。
分红是股东对企业投资回报的一种形式,可以说是股东最直接的利益关系。
3.知情权股东还拥有知情权,即有权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企业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等。
股东可以通过这些信息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更好地参与企业的决策。
4.转让权股东还拥有转让权,即可以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
股份转让可以是公开市场交易,也可以是私下协商。
股东通过转让股份来获得资金,或者是退出企业。
二、股东的责任1.缴纳股本股东的第一项责任就是缴纳股本。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必须按照规定的股本数缴纳相应的款项,以便购买相应的股份。
如果股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股本,将会被取消其股份。
2.承担损失股东在企业中的地位是投资者,其投资的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企业出现了损失,股东也要承担相应的损失。
股东的损失额度是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来计算的。
3.遵守公司章程股东还有遵守公司章程的责任。
公司章程是股份制企业的基本法规,是企业的管理规范。
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不能违反章程规定的行为,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4.参与企业决策股东的最重要责任就是参与企业的决策。
公司法股东权及其保障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的强制转让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 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 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 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 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 (appraisal right)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
提供查阅。
其中,财产权(proprietary rights),与前述自益
权相当;支配与经营权(rights as to control and
management),是指有关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权
利,除表决权外,尚包括累积投票权等;救济与
附属权(remedial and ancillary rights),是指从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
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
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
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资格的继承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 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定股东权与章定股东权
以其产生的法律渊源为准,股东权可 分为法定股东权与章定股东权。前者是指 由法律(含公司法、证券法等)所规定的 权利,而后者是指由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 利。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股东的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的权益亟需加强。
因此我国现行《公司法》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一方面是直接对中小股东相关权益的保护规定,另一方面是对大股东权益进行限制的规定。
一、对中小股东相关权益的保护规定如下:(一)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公司权力的权利1、通过对股东会首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特殊情况的规定,弥补召集和主持可能会出现的纰漏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前者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是指股份有限公司。
当某些董事会或监事会被大股东控制后,在法定期限内拒绝或者怠于召开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2、赋予股东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权,让中小股东的声音更能得到关注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两者都希望通过这一政策能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地行使其权利,在必要时联合起来请求召开临时会议,表达自身的意愿,维护自身的利益。
3、表决权代理的确立,有利于中小股东主动行使权利《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Is life a dream or a game, or a story that belongs to each of u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股东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1、股东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需要按照约定,足额出资,也不得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3、不能滥用自己作为股东的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有损害的话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4、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公司股东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有哪些依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
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
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
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
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股票本身有效;(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公司 法关于股东权益的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东权益的规定《公司法关于股东权益的规定》在商业世界中,公司作为一种常见的组织形式,其运营和管理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而对于公司的股东来说,了解公司法中关于自身权益的规定至关重要。
这不仅有助于股东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还能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依法享有一系列权益。
首先,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
这意味着股东有权从公司的盈利中获得分红。
公司在盈利的情况下,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可以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利润。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亏损或者未达到盈利目标,股东可能无法获得分红。
其次,股东拥有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比如,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都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
股东可以通过投票表达自己的意见,影响公司的发展方向。
再者,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知情权。
公司应当向股东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重要信息,以便股东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如果公司拒绝提供相关信息,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此外,股东还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他们的薪酬待遇等。
这保证了股东能够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股东的利益。
在股权转让方面,公司法也有明确规定。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这一规定既保障了股东转让股权的自由,又维护了公司的人合性和稳定性。
对于新加入的股东,其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
新股东在加入公司后,依法享有与原股东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的诉讼权利。
如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股东利益,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如果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企业章程中的股东权利保护
企业章程中的股东权利保护在企业的发展历程中,企业章程犹如一部“宪法”,为企业的运行和管理提供了基本的规则和框架。
而其中,对于股东权利的保护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其权利的有效保护不仅关系到股东个人的利益,更关乎企业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股东权利,简而言之,是股东基于其在公司中的投资份额所享有的一系列权益。
这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认购权等。
这些权利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章程的明确规定和有效保障。
首先,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
企业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途径和范围。
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决策等重要信息。
通过定期的财务报告、股东大会的通报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查阅权,股东能够对公司的运营有清晰的认知,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如果企业章程对股东的知情权规定模糊或限制过多,股东可能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处于被动地位,无法有效地监督公司的管理层,甚至可能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表决权则是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重要手段。
在企业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表决事项的范围以及表决的程序。
例如,对于重大事项,如公司的合并、分立、章程修改等,应当赋予股东特别的表决权或者要求更高的表决比例。
同时,为了保障小股东的权益,还可以规定累积投票制等特殊的表决制度,以增加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影响力。
如果章程对表决权的规定不完善,可能会导致大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小股东的利益,破坏公司治理的平衡。
分红权是股东投资公司的主要目的之一。
企业章程应当明确分红的条件、比例和方式。
公司盈利时,股东有权按照其持股比例获得相应的分红。
然而,如果章程中对分红的规定不明确,公司管理层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拖延或减少分红,从而影响股东的投资回报。
此外,还应当规定在公司亏损或者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股东分红的限制和处理方式,以平衡公司的发展需求和股东的利益。
优先认购权对于股东维持其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具有重要意义。
侵犯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如何处理
侵犯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如何处理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享有相应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果公司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是可以提起诉讼的,但是有的公司可能不作为,那么,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该怎么办?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可行行如下权利1、依法行使知情权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
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股东查阅到这些资料后,如果经过分析后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
股东如果认为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中小股东如果认为有此必要的话,可以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后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或者未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当公司侵犯股东的知情权时,该股东即可以原告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中小股东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或者在中小股东认为有召开临时股东会必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当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应当根据《公司法》第41条的规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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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个原则关于调整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方法有很多,基本原则有两个,就是“资本多数决”、“同股同权”。
所谓“同股同权”原则,是指同一类型的股权/股份应当享有一样的权利。
所谓“资本多数决”原则,就是指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或者所持股份对公司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
因此,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的大小,与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或者股份多少大小成正比。
股东出资比例越大,持有的股份越多,所享有的表决权就越大。
而“资本多数决”原则又是建立在“同股同权”原则基础之上的,根据等额资本形成的出资及股份,其所代表股权权利应该是相同的,这样,资本多数方能决定公司的相关事项。
因此,股权结构的设计,直接决定了各个股东在公司决策事项及财产份额上的权重,也决定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当然,为了防止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地位,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也赋予了中小股东特定的保护性权利,以制衡控股股东。
上述原则主要适用于以资合为主的股份公司,对于人合为主的有限公司之中,《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其自身权利予以协商调整的空间,例如表决权、分红权等,不要求以资本为股东权利分配的唯一依据,可以由股东自由约定,这种灵活空间给予了创业者和投资者更多的合法想象空间,能够激发出更多的创业勇气,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强活力。
对于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关于股东之间分红的权利、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只须股东之间自行协商约定即可,并非必须载入章程。
但是,如果股东之间表决权不按出资比例等比分配的,必须载入章程,否则,该种表决权的非等比分配并不能对抗第三人。
由此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里,对于分红权、优先认缴出资权以及表决权,允许股东就前述权利通过协议约定或章程规定的方式予以重新分配。
二、八大权利在公司章程当中,需要重点约定的是股东的八大权利,具体如下:1、召集权股东作为公司出资者,参与公司决策、选择管理者、决定资产分配方案等权利的实现途径就是参加股东会。
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但是,由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权集中在董事长手中,而董事长往往是大股东的代表,这就意味着话语权实际掌握在大股东手中。
为了防止股东会流于形式,致使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对权利作出了适当平衡,小股东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充分保护自己参与讨论和决策公司事务的权利。
2、表决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九十九条,对股东(大)会及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最重大的事项均由股东(大)会决定。
对于表决权,《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出资比例(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对于有限公司,特别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尤其是有限公司的出资者,可以通过对表决权比例的灵活约定,实现出资与经营权利的适当分离。
3、分红权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是,股东之间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原则按上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因此,公司股东可以灵活约定按照分红的计算依据,更恰当地体现投资与经营的贡献大小。
4、转让权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若不存在禁售等相关限制的,均可自由转让,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则存在较多的限制。
基本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股的途径有三种:一是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二是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三是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东所持股权。
相比内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而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则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上述条款也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对于股权转让的方法,可以简单理解为自由约定优先。
这种灵活规定尤其适合于人合性质的有限公司,因为出资者均希望维持长久而稳定的合作关系,所以一般会对股权转让设置各种条件甚至障碍,《公司法》赋予了约定优先的权利给出资者,正是考虑到这一要素。
至于公司收购股东所持股权,则是限制最为严格的,因为让公司收购股东的股权会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所以,《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5、优先认购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之所以有除外规定,主要是考虑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因此允许有限公司股东就其优先认购权通过协议的方式另行安排。
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法》则未强制规定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充分体现了资合的特点。
6、剩余财产分配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公司进行清算程序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这个分配比例与表决权、分红权不同,它是强制按照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不能由股东自由约定。
7、知情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而第一百六十五条相应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因此,《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部分的规定还是相对比较详细的,但仍然有漏洞,这种凸显的问题是如何平衡股东知情权和公司经营管理权的矛盾。
一方面,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该条款,相关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这是一个难题。
另一方面,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时,是否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范围是否可以包括原始凭证?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单凭股东自己的知识和力量,显然无法充分了解公司财务情况,知情权就等同空谈了;而如果公司必须按照股东要求提供所有原始凭证并配合股东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则难免导致公司的相关财务状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甚至导致商业秘密外泄。
因此,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知情权的具体指向包含哪些范畴,还有待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规范、明确。
8、诉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前述监事,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规定分别赋予股东提起撤销决议诉讼、代表诉讼及直接诉讼的权利,根据该等规定,当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自身名义向法院起诉。
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体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的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股东只能首先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起诉;当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拒绝、迟延起诉,或者情况紧急时,股东亦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