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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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保护和改善河南省地质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减少人类活动对地质环境的破坏,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防止地质灾害,促进地质资源合理利用,推动地质科学研究与教育。

第四条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是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辟、全面整治、依法管理、公众参预的原则。

第二章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第六条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明确地质环境保护的发展目标、和措施。

第七条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推进。

第八条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的保护与修复措施;(二)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和措施;(三)地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四)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五)地质环境监测与评估;(六)其他与地质环境保护相关的内容。

第九条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循相关程序和法律法规。

第三章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保护第十条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是具有科学、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自然遗产,应当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禁止随意破坏和私自开发。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建立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的保护名录,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严禁在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区域进行矿产资源勘探、采矿等活动,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的完整性和保持原貌。

附件: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保护名录1. ***地质公园2. ***地质遗迹3. ***地质自然保护区第四章地质灾害防治第十三条地质灾害防治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预警、监测和防治。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在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等各类规划中充分考虑,严禁在易发地质灾害区进行建设。

我国地质公园建设相关问题研究——以河南湖北两省为例

我国地质公园建设相关问题研究——以河南湖北两省为例

年来, 我国地质公园发展迅速, 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作为
相互毗邻的河南省与湖北省, 后者虽然也具备丰富的地质 公园资源条件, 但地质公园的开发和建设却相对落后, 而前 者却—直走在全国前列。 通过对两省在地质公园建设方面

些 举 措 和 问题 的 比较 分析 , 可 以从 总体上为 我 国地 质公
园建设相关问题 的解决提供思路和启示。
景 区资 金 收 入 合计 ( 万元) 湖 北省 武 当山 1 8 6 O O 长 江三 峡 ( 湖北) 7 0 2 4
九 宫 山 7 0 5 0
景 区名 称
1河南湖北两省 地质公园现状
收稿 日 期: 2 0 1 3 -0 9 -2 7 ; 修 回日期 : 2 0 1 5 —1 1 -0 6
寸 目 司 土 货 海 谨 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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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 《 E c o n o m y 技水经济研究
我 国地质公 园建 设相关 问题研究
— —
以河南湖北 两省 为例
_李 瑞/ 张学海/ 黄德林
( 中国地质大学 ( 武汉 ) 公共 管理 学院 ,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4 )
内部控制。
关键词:地质公 园;基本状况;经济效益;建议 ;河南省 ;湖北省
中图分类号 :F 4 0 7 . 1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 6 7 2 — 6 9 9 5 ( 2 0 1 4 ) 0 卜0 0 5 3 — 0 4 截至2 0 1 2 年底 , 在国家公布的2 1 8 处地质公园中, 河南
省占1 5 个, 湖 北省 占8 个; 其 中2 7 处世界 级地 质公 园中, 河 南 省占4 个, 湖北 省则无 缘 拥 有。 湖 北省与 河 南省是 相互 毗 邻 的 中部 大省, 属于广 大平原 地 区 , 在 地 质构 造 、 历史 文化 等 方面 具 有一 定 的相 似性 。 例如 河 南省 的嵩 山, 湖北 省 的 武 当山 , 二 者 都 是 国家 级 风 景名 胜 区, 其 中区 内的古 建筑 群

河南省省级地质公园和省级矿山公园添“新丁”

河南省省级地质公园和省级矿山公园添“新丁”

室” ,并 确认 为 省级 重 点实 验 室 。这 为加 强 地 质 矿 产 科 技 创 新 平 台 是 我 省 国土 资源 行业 第 一个 省级 重 点 同意 成立 “ 南 省金 属 矿产 成矿 地 质 建 设 ,开 展金 属 矿产 成 矿地 质过程 与 实验 室 。这 一实 验 室的 成立 ,将 为 河 河
市 申报 的河 南密玉 省级 矿 山公 总 面积 6 2 平 方千 米 。矿 山公 园 园区 内矿业 遗址 景观 、地 .5
园顺利通 过专家 评审 。
质地貌 、水 体景 观 与 自然生 态 、文 化 历史遗 存相 互辉 映 , 在专 家评 审会 上 ,专家 组成 员观看 了 河南 密玉 省级
源 厅办 公 室 印发 关 于批 准鲁 山县 尧 省 级地 质 公 园 、新县 大 别 山省 级地 质 保 2 内完 成 各 项 建 设 任 务 、 申请 验 年
山等 6 省级 地 质公 园和 新 密密 玉等 2 公 园 、永城 市 芒砀 山省级 地 质 公 园 、 处 处省 级 矿 山公 园建 设 资格 的通 知 ,


位于 嵩山五 指岭 下 的密 充分体现出密玉的璀璨、秀丽与历史文化的博大精深。
玉矿 是 我国 为数不 多 的区域 变

质 型宝 玉石 矿 床 ,出品 的玉 石 矿 山 公园综 合考 察报 告 多媒体 影视 材 料 ,听取 了相 关 汇 以优 良的品 质、通 透 翠绿 的 色 报 ,并 在提 问和 补 充答疑 之 后 ,对新 密 市的 申报 工作给 予 泽 , 誉 为 “ 南翠 ”。密 玉 了充分肯 定 和高 度评 价 ,认 为 :拟建 的河 南 密玉 省级矿 山 被 河
属矿 产成 矿 地 质过 程 与资源 利 用重 点 实验 室”为 省级 重点实验 室 。 2 0 年 1 月 3 日,河 南省 科学 技 09 2 i 术厅 发 文 ,同意 成 立 “ 河南 省 金属 矿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第一部分概述为促进全省矿产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高重要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程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9号)、《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见附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见附件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见附件3),制定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一)矿产资源概况河南省跨华北陆块和秦岭造山带两个大地构造单元,地层出露齐全,岩浆活动强烈,地质构造复杂,成矿作用多样,是全国矿产资源较丰富的省份之一。

截至2008年底,全省已发现矿种129种(含亚矿种159种),查明资源储量的有89种(含亚矿种104种),主要矿产产地1122处,共伴生矿产产地661处。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7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7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7号)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各有关矿业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勘查领域,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精神和《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勘查是指在我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和矿业权人,自愿与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对某矿业权空白区或已设矿业权区进行联合投资勘查。

第三条合作勘查按投资比例分担找矿风险或未来权益。

矿业权区合作勘查资金比例根据合作方意向确定,其中省地勘基金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第四条空白区合作勘查投资单位资格限定为省属相关矿种的优势矿业企业或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主体的企业、省属国有地勘单位及其所属全资公司、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和地方财政设立的地质勘查投资公司等。

矿业权区合作勘查投资单位无资格限制,鼓励引导省优势矿业企业、国有地勘单位和社会资金参与合作。

第五条合作勘查采用申报与合同式管理。

合作勘查单位对省地勘基金设定的勘查项目或对某区域有合作投资勘查意向的,应在项目设计审定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合作勘查审查意见,经合作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合作勘查协议。

林长高速

林长高速

项目建设技术标准1. 公路等级: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2. 地形类别:k0+000~k18+300为丘陵区;k18+300~k38+800为山岭区;3.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参数:0.15;4. 计算行车速度:分段采用100km/h、80km/h;5. 桥涵荷载等级:公路—Ⅰ级;6. 路基宽度:分段采用26、24.5米;7. 路肩宽度:硬路肩2.5米,土路肩0.75米;8. 路面结构:沥青混凝土路面;9. 桥梁宽度:2×12.5米桥梁总宽,2×11.25米桥梁净宽;2×11.75米桥梁总宽,2×10. 5米桥梁净宽;10. 隧道总宽:10.25米;11. 设计洪水频率:(1)特大桥设计洪水频率:300年一遇;(2)路基及大中小桥设计洪水频率:100年一遇。

12. 占地界限:边沟以外2米为公路用地界;绿色通道原则按5米规划。

项目建设规模项目起自林州县城横水镇东南,通过新建横水枢纽互通式立交连接安阳至林州高速公路。

随后路线向北经杨家窑东、郭家窑西,在留马村西南设置陵阳互通式立交,作为林州工业园区的出入口。

然后路线向北,经过王帽山东侧后转向西北,过杨家营村西,从前石村和郭家庄之间穿过,在后申村北跨林州钢铁厂专用铁路,再经东张村南、军营村西,在焦家屯北设置姚村互通式立交,连接省道S228线,并为姚村、任村等乡镇服务。

然后路线在申家岗向北,穿过毛岭沟村,向北过井头村东,之后路线转为向西,过分水岭北侧,设隧道穿过赵家墁村东的垭口,然后沿林虑山东麓布线,向北在南丰村西侧转弯向西,西垴隧道穿过林虑山。

再沿林虑山西麓向南布线,过尖庄东侧,在南谷洞大坝北侧跨露水河,经摩寺占,设界北岭隧道(长500米)、东石柱隧道(长2930米),经西石柱村南,然后向西在关家岭隧道(河南境长470米)中到达河坪占村南的豫晋省界处,即本项目终点位置。

路线全长39.47公里。

其中重丘区段18.30公里,山岭区段21.17公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全省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2004年我省开展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工作以来,在压减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一些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得到解决,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小而散、投入偏少,矿山企业规模过小、大中型矿山企业少,矿产资源开采粗放、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程度低等问题依然存在,煤、铝、钼、铁等矿种的整合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其他重要矿种和重要矿区的整合亟需全面展开,探矿权整合工作需要抓紧启动。

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调整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面临矛盾多、操作难度大。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坚持以规划为依据,以资源为基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以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基础上依法推进。

河南省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河南省地质公园的管理,保护地质遗迹和景观资源,提升地质公园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公园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内的地质公园的管理工作。

地质公园指以地质地貌、地震地质、古生物地质、矿产地质为主题,以展示地质科学和地质文化为目的的自然保护区。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省级主管部门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为地质公园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地理名胜管理机构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地理名胜管理机构,负责地质公园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景区开发与经营、保护管理、服务质量监督等。

第五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每个地质公园设立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地质公园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由地理名胜管理机构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2.组织景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并保证工程质量;3.开展对景区自然资源的调查和评估,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4.组织景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保护石灰岩地貌和其他地质遗迹;5.促进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提升地质公园的科普水平;6.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提高地质公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六条监督检查机构省级主管部门可以派遣人员对地质公园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章园区保护和管理第七条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要对公园内的地质遗迹进行保护,采取措施保护地质遗迹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严禁破坏、砍伐以及其他对地质遗迹有破坏性的行为。

第八条文化景观保护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要对公园内的文化景观进行保护,保护历史建筑、古迹和其他具有文化价值的景观,严禁破坏、盗窃以及其他对文化景观有破坏性的行为。

第九条游客服务设施建设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要根据游客需求和景区特点,合理规划和建设游客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厕所、餐饮设施等,提供便利的服务条件。

河南省省级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工作指南

河南省省级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工作指南

附件三河南省省级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工作指南目录一、前言二、地质公园总体规划报告编写纲要三、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工作指南1.总则2.一般规定2.1地质遗迹景观2.2地质遗迹分级标准2.3地质旅游资源类型2.4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2.5地区旅游资源综合调查与评价3.总体规划布局3.1总体规划布局的基本原则3.2地质公园区划3.3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评定3.4旅游景点与景区规划3.5旅游路线规划4.地质遗迹景观保护规划4.1地质遗迹景观保护区划4.2地质遗迹景观保护区的分驶5.专题规划5.1游览设施规划5.2基础工程规划5.3居民社会调控规划5.4经济发展引导规划5.5土地利用协调规划5.6分期发展规划一、前言地质公园(Geopark)是以具有特殊的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优雅的美学观赏价值,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融合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并具有生态、历史和文化价值;以地质遗迹保护,支持当地经济、文化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为人们提供具有较高科学品位的观光游览、度假休息、保健疗养、科学教育,文化娱乐的场所。

同时也是地质遗迹景观和生态环境的重点保护区,地质科学研究与科普教育的基地。

地质遗迹景观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重要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是国内地质遭迹资源比较丰富、种类比较齐全的省份之一。

为了加强我省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更好地推动我省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经与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省国土资源厅成立7省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领导小姐,负责省毅地质公园建设的重大政策决策和审批等。

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负责拟定有关的地质公园法规、规划,组织实施地质公园建设的日常工作。

为了指导省级地质公园规划工作,兹编制“河南省省圾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工作指南”。

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公众参与、保护生态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主体,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整治目标、整治内容、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内容。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的具体步骤、保障措施、进度安排等。

家进行审查论证。

审查通过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审批。

第八条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九条项目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涉及农民搬迁安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四条项目竣工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验。

自验合格的,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局,省林业局、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中心,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审查第三章实施管理第四章竣工验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以下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建设项目施工等临时使用造成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原地类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生活用房、工棚用地;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农用地表土剥离的储备堆放场所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过程中临时性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复垦应遵循国家及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要求,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南省地质环境的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地质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科学、统一:综合、协调的原则,加强地质环境监测、评价、调查和治理工作,确保地质环境的永续利用。

第二章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的监测和评价第四条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进行定期监测、评价工作。

第五条地质环境监测和评价应当涵盖地质灾害、地下水、土壤、地质景观等要素,定期发布监测数据和评价结果。

第六条省级地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的地质环境评估工作,对可能产生影响的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估。

第三章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管理第七条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需求,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指导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开展。

第八条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措施,对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规划。

第九条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四章地质环境保护的控制措施第十一条开展地质勘探、开采、工程建设及其他可能破坏地质环境的活动前,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要求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三条对严重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依法可以吊销有关部门对其行使的许可证、资质证书。

第五章地质环境事故应急和应对第十四条地质环境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发生地质环境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救援和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豫国土资发〔2020〕18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绩效考评暂行方法的通知各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各有关矿业企业,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绩效考评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绩效考评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治理,提高地质勘查水平及找矿成效,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是由省财政出资、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项目任务书并实施治理的地质勘查类项目,包括2004年以来省内地质矿产勘查、基础地质调查评判类项目,以及省外、国外矿产勘查项目。

第三条绩效考评是对地质勘查项目完成情形和项目成果效益情形的综合考评。

第四条绩效考评分为项目时期〔年度〕绩效考评、项目总体考评和地勘单位绩效考评三种。

第二章考评的原那么和依据第五条绩效考评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平、客观、真实的原那么。

第六条项目绩效考评的要紧依据:〔一〕国家及省关于地质勘查工作的方针、政策;〔二〕适用于地质勘查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文件;〔三〕适用于地质勘查工作的各类项目治理方法及技术规范;〔四〕适用于地质勘查项目的各项财务制度;〔五〕项目立项申报材料或投标书、合同、项目设计批复文件;〔六〕项目检查结果及有关批复、项目成果验收报告、项目资金决算报告。

第三章考评内容与标准第七条绩效考评的内容要紧包括立项质量、工作量及工作进度、工作质量、成果目标完成情形、资金使用、投入产出效益、资料保管与汇交等,具体见附件1和2。

第八条考评标准按上述内容分项分值,总分按100分设置〔具体见附件3〕;考评结果共分四级,即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74分为合格,75~90分为良好,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9•【字号】豫发改投资〔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20〕54号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规范项目概算审定工作,我委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1月29日附件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级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省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项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等项目,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小额零星工程及其他符合简化申报程序的,以及国家、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依据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综合定额、预算定额、各类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或参照市场价格行情,确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4]2号)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4]2号)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4]2号)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4
【摘要】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将《河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29-32)
【作者】无
【作者单位】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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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地质公园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8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地质公园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8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地质公园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地质公园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了“国家地质公园规划审批”。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决定,加强对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的事中和事后监管,现将修订后的验收程序和标准规定如下:一、验收对象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授予国家地质公园资格,按期完成国家地质公园建设并申请命名的地质公园。

取得国家地质公园资格时间超过3年,或批准延期验收逾期半年以上者,不得再申请命名验收。

二、验收程序(一)地质公园建成并按照《国家地质公园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自查合格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照《标准》进行实地初验,合格后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命名申请。

(三)国土资源部接到申请后,委派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验收,并形成考察验收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研究决定是否批准命名为国家地质公园。

三、验收内容(一)地质公园规划与地质遗迹保护。

(二)地质公园解说系统建设。

(三)地质公园科学研究与科普活动。

(四)地质公园管理与信息化建设。

四、验收标准验收专家组依据地质公园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标准》,逐项进行打分。

总分在60分以上且各项分类得分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地质公园为验收合格;总分60分以下或一项以上(含一项)分类得分低于该项分值60%的地质公园为验收不合格,专家组考察验收意见应明确说明存在的问题及赋分理由。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16.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10月2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施工第四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实行清洁生产,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状况、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调控和引导,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担。

河南省矿业遗迹保护利用现状、问题及对策

河南省矿业遗迹保护利用现状、问题及对策

河南省矿业遗迹保护利用现状、问题及对策曹希强;吴梅;李远【摘要】河南省矿业遗迹资源丰富,类型多样,矿业遗迹保护利用形式主要为涉及矿业遗迹的地质公园和矿山公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相关基础性调查研究工作薄弱、缺乏全省矿业遗迹保护利用规划、对矿业遗迹保护利用不够重视、矿山公园建设与发展相对滞缓等.针对上述问题应加强矿业遗迹相关研究和科普宣传、科学规划全省矿业遗迹保护利用、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资金保障机制,以进一步推进矿业遗迹保护与矿山公园建设.【期刊名称】《中国国土资源经济》【年(卷),期】2017(030)006【总页数】5页(P49-53)【关键词】矿业遗迹;矿山公园;保护;利用;河南【作者】曹希强;吴梅;李远【作者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郑州 450053;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郑州 450053;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郑州 45005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07.1;F062.1矿业遗迹包括矿产地质遗迹和矿业生产过程中探、采、选、冶、加工等活动的遗迹、遗物和史籍,矿业遗迹具备科学研究价值及教育功能,是游览观赏、科普教育、科学考察的主要对象,具有自然和人文双重属性[1-3]。

矿山公园则是以展示人类矿业遗迹景观为主体,体现矿业发展历史内涵,具备研究价值和教育功能,可供人们游览观赏、进行科学考察与科学知识普及的特定空间地域。

实践证明,建设矿山公园是一种新的资源利用方式,是使不可再生的矿业遗迹资源得到保护和永续利用的有效途径,对治理和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珍贵的矿业遗迹、促进矿业城市转型等具有重要意义[1,2,4]。

作为我国矿产资源丰富、矿种较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历史最为悠久的矿业大省之一,河南省矿业遗迹资源丰富且种类多样,目前已完成全省矿业遗迹资源调查评价[5],现结合河南省矿业遗迹保护利用现状,并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对策研究。

1.1 矿业遗迹类型多样河南省矿业开发历史久远,最早可追溯到新石器时代,在《砚谱》《云林石谱》《明一统志》《天工开物》等古代典籍中均记载有河南省的矿产资源及其开采情况[6],现今保留下来的矿业遗迹类型多样,包括矿产地质遗迹(如安林铁矿典型矿床、灵宝小秦岭金矿石英脉型金矿床等)、矿业生产遗迹(如义马北露天煤矿生产遗迹、桐柏围山银矿生产遗迹、郑州古荥冶铁遗址等)、矿业制品遗存(如南阳独山玉、洛阳牡丹石、巩义唐三彩、汝州汝瓷、禹州钧瓷等)、矿山社会活动遗迹(英国福公司遗址、焦作路矿学堂、焦作煤矿工人罢工指挥部旧址、平顶山煤矿地质纪念碑及矿工英雄纪念碑等)和矿业开发文献史籍(如《河南省地质矿产志》等)。

河南省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地质遗迹资源,使本省地质公园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公园是以具有特殊地质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较高的美学观赏价值、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融和其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特殊的自然区域。

第三条地质公园分为四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省辖市级地质公园(简称:市级地质公园)。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分布区域,可以申请建立地质公园:具有重大观赏和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遗迹;有特殊科学价值的岩石、矿物及其典型产地;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及其他水体景观和典型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第六条申报省级地质公园,由公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地质公园申报书;地质公园综合考察报告;地质公园总体规划报告;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地质公园导游手册;地质公园交通位置图、卫星(航空)图、地形地貌图、植被图等图件资料;地质遗迹景观及其它自然人文景观的录像带(光盘)和照片集。

第七条省级地质公园由河南省地质遗迹(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按照《河南省省级地质公园申报有关规定》(豫国土资文[2001]63号)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

第八条建设地质公园,应当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以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融和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建设地质遗迹保护设施,建立标志牌、重要景点地学知识介绍牌、交通指示牌等标示系统和地质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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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地质遗迹资源,使本省地质公园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公园是以具有特殊地质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较高的美学观赏价值、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融和其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特殊的自然区域。

第三条地质公园分为四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省辖市级地质公园(简称:市级地质公园)。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分布区域,可以申请建立地质公园:具有重大观赏和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遗迹;有特殊科学价值的岩石、矿物及其典型产地;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及其他水体景观和典型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第六条申报省级地质公园,由公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向省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地质公园申报书;地质公园综合考察报告;地质公园总体规划报告;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地质公园导游手册;地质公园交通位置图、卫星(航空)图、地形地貌图、植被图等图件资料;地质遗迹景观及其它自然人文景观的录像带(光盘)和照片集。

第七条省级地质公园由河南省地质遗迹(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按照《河南省省级地质公园申报有关规定》(豫国土资文[2001]63号)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

第八条建设地质公园,应当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以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融和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建设地质遗迹保护设施,建立标志牌、重要景点地学知识介绍牌、交通指示牌等标示系统和地质博物馆。

第九条省级地质公园必须在批准后两年内建成,经验收合格后,举行揭碑开园仪式。

凡不能在两年内建成并揭碑开园的省级地质公园,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提出警告,限期6个月完成建设工作,举行揭碑开园仪式。

逾期仍达不到揭碑开园要求的,取消省级地质公园资格。

第十条地质公园应当建立健全有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地质公园管理措施,对地质公园进行科学管理。

第十一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对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进行有效保护。

在地质公园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爆破、采石、取土、开矿等不利于地质遗迹保护的活动。

严重危害地质遗迹的矿山
应当关闭,地质公园管理部门可视情况适当予以补偿。

禁止在地质公园内擅自挖掘、损毁被保护的地质遗迹,禁止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规划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十二条地质公园批准后,每年应当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地质遗迹保护、标示系统的完善和维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等。

第十三条地质公园应当组织导游人员学习地质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导游人员的地质科学知识水平。

第十四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对地质公园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机构设置及标准化管理、经费投入、地质博物馆、各种标示系统、主要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治理、科普宣传活动等。

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地质公园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园的历史沿革、发展变化、各种资源状况、生态环境、开发建设、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旅游接待、科普教育、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统计,形成完整的档案材料,建立地质公园管理数据库。

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地质公园将含上述内容的总结材料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地质公园所在地省辖市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地质公园应当加强地质科学研究。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地质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其成果应当向地质公园机构提交副本。

科研和考察活动中新发现的地质遗迹,应当及时向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报告。

因科研和教学需要采集的标本、化石,使用后
应当交地质博物馆保存。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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