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审核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等十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等十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2.07•【字号】津政办发[1991]60号•【施行日期】1991.12.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等十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1991年12月7日津政办发〔1991〕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统计局、市计委、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工商银行市分行、建设银行市分行、农业银行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拟订的《天津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对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进行联合审核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
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搞好这项工作。
联审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局联审办公室要写出总结,上报市联审办公室。
天津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财务制度,加强现金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严肃统计法制,提高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统社字〔1991〕26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市各开户银行支取工资的全民、集体以及其他所有制的全部独立核算单位(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不含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以及外省市自治区驻津办事机构和部队非现役在津单位,报送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均应接受联审。
第三条全市联合审核工作由市计委、市统计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工商银行市分行、建设银行市分行、农业银行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共同抽调干部组成天津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办公室,在劳动统计年报期间,负责组织实施联审工作,联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填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编制人数核定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填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编制人数核定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1991.01.26•【文号】•【施行日期】1991.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填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编制人数核定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1月26日)根据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计发[1990]20号)的规定,各部门将填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为了配合各部门做好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国家编委办公室将对手册中“编制人数核定表”进行审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范围1.1991年度由国家编委办公室审核“编制人数核定表”的单位是:国务院部委机关、直属机构机关、办事机构机关、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机关、编制单列的国务院非常设机构。
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暂不由国家编委办公室审核。
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基层单位,由各部门主管编制的部门按人事部审批的事业编制进行审核,尚未经人事部审批事业编制的,可暂按原定的编制审核,并加盖部门专用章,国家编委办公室不再审核盖章。
2.国家编委办公室审核各部门机关的编制是:机关行政编制、行政附属编制、后勤事业编制。
“编制人数核定表”第2栏“行政”,填定机关行政编制,包括机关行政编制、派驻在各部门的监察、审计编制、“四委”单列行政编制、驻外储备编制、参事馆员单列行政编制,以及非常设机构单列行政编制。
第3栏“事业”,除国家专利局填写机关事业编制外,各部门只填写机关用于后勤工作经批准的事业编制(不含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
第4栏填写行政附属编制,包括老干部机构的行政附属编制和机关后勤服务机构的行政附属编制。
二、审核程序国务院各部门机关第一次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为了提高编制审核的准确性,拟先请各部门主管编制的司局按“编制人数核定表”规定的内容,先制草表填写,经与国家编委办公室共同核对后,再填写在手册上,并加盖部门专用章。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制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劳计字[1989]40号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制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制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1989年9月23日劳计字[1989]4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劳动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规定,现统一制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各地区、部门原使用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可继续使用到1989年12月底,从1990年1月起,一律使用统一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制中国人民银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一九九年度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发薪日期______________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编制定员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核发机关(盖章):《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使用规定一、根据国务院1985年9月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1989年3月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要求,特制定《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二、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工资总额范围,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三、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只能在本单位进行现金结算的开户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并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从工资基金专户中支取工资。
四、各基层单位都必须根据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大政发[1998]101号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8]101号文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保证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落实及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在连并委托市人事局代管工资基金的中央、省属和外省、市单位)。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人事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财政、审计和银行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工资基金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和调整计划,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计划委员会负责编制下达,并抄送市财政局。
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应根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及时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到所属基层单位,并抄送市人事局备案。
委托市人事局代管工资基金的中央、省属和外省、市在连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编制下达,抄送市人事局备案。
第六条各地区、市直各部门编制的工资总额计划不得突破市下达给本地区、本部门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由于增减职工和调整工资等原因,需调整工资总额计划时,须经市人事局批准。
第七条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并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后,列入由市人事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到开户银行定期提取工资基金,支付职工工资。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工资基金年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函[2008]3520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工资基金年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工资基金年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函〔2008〕3520号)省直及中央驻粤各单位:根据《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6〕55号,以下简称《细则》)的要求,为做好2008年度工资基金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内容1、检查各单位执行2008年职工人数计划及工资总额计划的落实情况;2、核定2009年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职工人数根据2008年职工人数基期数以及本年度新增或减少人员情况核定;工资总额及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及现行的工资政策核定。
二、年审要求请各基层单位准备好如下资料由主管部门依照时间安排统一到我厅综合计划处办理审核手续。
1、2008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2、2009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请认真填写单位名称、单位代码、单位负责人、经费来源、开户银行、银行帐号、2008年职工人数年末到达数及工资总额年末到达数、编制数等栏目的内容,并由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提供由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并经年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均可);社会团体提供由省民政厅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均可)。
4、主管部门2008年增人计划分解意见、增人计划卡以及进人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5、2008年12月份在职人员工资发放表及总表。
6、中央驻粤单位提供由主管部门根据人事部下达的年度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总直属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总直属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7.04.13•【文号】总工办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4.1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总直属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8号)全总各直属单位:现将全总组织部、财务部、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资产监督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总直属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07年4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总直属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意见,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20号)(附件1)的要求,针对全总部分直属单位目前在工资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总直属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和规范工资基金管理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津补贴工作的有关政策,切实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机制,制定完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执行和监督检查的具体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直属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经全总领导同意,由全总组织部、财务部、经审办公室、资产监督管理部组成全总直属单位工资基金监督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小组”),在全总书记处领导下,对直属单位的工资基金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01•【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施行日期】199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春亭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有效控制消费基金增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应当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部门和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基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用于职工工资支出的专项资金。
凡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均必须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
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统计、人民银行及有关商业银行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资基金监督工作。
第五条工资基金管理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是机关、事业单位支取工资的唯一凭证,由省人事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统一制发。
第六条《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按行政隶属关系领取,由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每年换发一次;隶属关系变更的,须向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变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从本单位基本存款帐户中支取工资额,并将使用情况如实载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其他工作部门应当按隶属关系将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在30日内逐级分解下达到有关单位,并抄送有关银行。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工资基金按季度分月使用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上签章后,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0.11.09•【文号】人计发[1990]20号•【施行日期】199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0年11月9日人计发(1990)20号)为了贯彻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切实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试行,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诉我们。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切实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控制和工资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基金是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支出的专用资金。
工资基金管理的目的,是落实工资总额计划,保证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
第三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分工,人事部门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并纳入人事计划管理的运行轨道。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应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管理对象是该范围内的全部职工(包括计划外用工)的工资。
第五条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
凡属于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
第六条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是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工资总额计划和进行工资基金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人事部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后,要尽快将计划逐级落实到基层单位,基层单位编制的全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公室关于进行1996年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工作的通知-京统审字[1996]1号
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公室关于进行1996年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公室关于进行1996年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工作的通知(1996年11月1日京统审字〔1996〕1号)中央(部队)及在京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市属各区县、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继续有效地对我市消费基金进行宏观调控,加强现金的管理工作,经市政府批准,今年将在全市范围继续开展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工作,并在上年基础上增加对外国及台、港、澳地区驻京办事机构(办事处、商社等)和外资企业驻华分支机构的审核。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法》切实搞好今年的联审工作并要求做到:1.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给予必要的人力、财力、办公用房等方面的支持,以保证联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2.中央在京部分综合单位、市属局(总公司)联审办公室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联审工作的分工和审核范围、权限、内容、程序开展工作,保证质量。
3.各单位对上年度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及《北京市劳动工资统计台帐》进行严格审核,并认真做好今年的发行工作。
附件: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法(1996年10月)第一条总则为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加强对消费基金和工资性现金宏观调控,严肃统计法制,保证有关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联审办公室的组成及工作分工1.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公室由市计委、统计局、劳动局、人事局、编制办公室、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城市合作银行等单位共同组成。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日国发[1989]31号)为贯彻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压缩社会总需求,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国务院重申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115号),并结合当前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并按隶属关系落实到基层单位。
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会同人事部门)批准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开户银行据此监督支付工资。
超过计划规定数额的,银行一律拒付。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劳动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
二、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只能在本单位进行现金结算的开户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
所有工资支出都必须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
任何单位都不得坐支、套取现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各级银行要认真负责,严格监督。
对违反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当地政府和各级银行要认真查处。
三、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基数和比例核定效益工资,并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使用效益工资时,要适当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没有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执行。
企业由于经济效益增减等原因,需要对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作适当调整时,可由同级劳动部门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给本地区、部门的工资总额计划内进行调剂。
贵州省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贵州省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根据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人事部门负责我省辖区内的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负责工资基金监督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是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职工的范围包括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
工资的范围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90〕1号)为准。
第四条第四条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省根据国家计划分解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后,应在一个月内,将计划逐级落实到基层单位。
第五条第五条从1991年5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由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人事部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以下简称《手册》,各基层单位应凭由人事部门签发的《手册》向开户银行支取工资。
凡是未建立《手册》和未经人事部门审批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单位,银行有权拒付工资。
第六条第六条《手册》需经编制管理部门核定人员编制数,主管部门核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基层单位根据人事部门审批的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填写月工资基金使用登记卡和支付登记卡。
银行通过审查《手册》各表之间的数目关系并在月工资基金支付登记卡上签章后支付工资,支付登记卡中的“银行转帐”数应与转帐支票金额一致;“现金支付”数与现金支票金额一致。
第七条第七条各基层单位每季度分月提取的工资总额累计数,不得超过本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数,否则,银行一律拒付。
本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如有节余,由人事部门在审批下一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到下季度使用。
第八条第八条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各级人事部门按季度进行审批,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每年年初,在计划未下达前,由各地基层单位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其中应扣除的部分,加上按规定应增加的数额,计算第一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并列入《手册》,人事部门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有关工资支付凭证,先行核定第一季度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待年度计划下达后,统一核算。
文山州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文山州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6•【字号】文政发〔2000〕76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文山州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按照零基预算管理和细化预算编制的要求,参照《云南省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办法》,结合我州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党政机关、公检法司、人民团体、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所有在编、在职(含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带薪离岗人员)和离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
遗属抚恤人员和领取定期生活补助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单位工资资金统一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的银行直接将工资款划拨到个人工资账户上。
财政承担定额或差额补助单位职工工资的资金部分,由财政按年初核定的预算经费逐月拨付单位,单位应补足其余部分,将工资及时足额兑付给职工个人,不得拖欠或扣发。
第四条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行“财政统一管理、银行代发、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财政统一发放工资项目,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执行。
主要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工资和工资性补贴,以及按规定在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中发给职工个人的支出项目。
第二章主管部门职责第六条政府编制部门主要负责审核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同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数。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同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实有职工人数(含离退休)、个人职务、职别及工资标准(以下同)。
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单位发放标准真实准确,符合国家的工资制度。
工资总额手册使用通知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5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各专业银行总行: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工资总额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使用手册的企业范围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其它经济类型所有制企业以及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的独立核算的各类公司和第三产业单位..二、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为企业全部职工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职工..三、列入手册的工资总额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四、企业使用手册的方法1.各类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调控方式;并在允许提取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认真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填入手册..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企业经营者确定..2.企业的手册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核发;是企业从银行提取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凭证..3.企业只能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凭手册支取工资性现金..4.企业违反手册使用规定、内容填写不清、审批手续不全的;银行柜台有权拒付工资..五、手册的审核签章1.企业手册;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备案签章;并将审核后的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和企业的基本帐户开户银行..2.地方企业的手册;由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章..3.地方外商投资企业的手册;由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签章..4.中央各部门驻地方企业的手册;由中央主管部门审核签章或由中央主管部门书面委托地方劳动行政部门代办审核签章..其中;中央各部门在京的全国性公司、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各专业银行总行的手册报由劳动部审核签章;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和企业开户银行..5.无主管部门企业的手册;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章..6.企业手册凡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备案签章的;银行柜台一律拒付工资..六、手册的监督检查1.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将企业使用手册的情况作为劳动监察的内容之一;每年都要定期进行检查监督..2.各级银行一定要严格把关;按照手册监督支付工资;对企业超过手册核定数提取的工资部分;银行一律拒付..对违反手册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以各种手段套取或坐支现金发放工资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和银行要认真查处;如数扣回多发的工资;并建议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3.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将手册作为落实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和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的有效手段;积极指导企业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按规定对手册审核签章;通过手册随时了解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充分发挥手册对企业工资使用情况的监督作用..七、手册仍使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1992年统一制定的样本;各地在保证国家样本所列项目的同时;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适当添加一些所需的内容;并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4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1994年12月29日中央法规。
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1996年6月10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9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第一条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落实工资总额计划,保证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所属下列机关、事业单位(含驻石并由市人事部门代管的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按本细则执行。
(一)国家机关,党派机关;(二)社会团体;(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四)其他应纳入人事计划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细则所称工资基金管理,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性支出的专用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资基金管理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工资基金管理应与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
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资基金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条资总额计划主要由下列指标构成:(一)基期末预计到达数;(二)计划期工资总额增减数;(三)计划期末计划到达数。
第七条人事局负责编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县(市)、区的工资总额计划。
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编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编制工资总额计划。
第八条人事局应根据上一级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对本市所属单位的工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编制本年度的工资总额计划,并下达到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
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应根据市人事局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分解到所属基层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核后下达,并载入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同时抄送开户银行。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3号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3号 1998年9月24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资基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用于职工(含临时工,下同)工资性支出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机关及事业单位。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区)以上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
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资基金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资基金管理应与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
各级人事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解下达到机关、事业单位,并载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按下列时限到本级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基金使用审批手续:(一)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含无补贴的政策性收费事业单位)三个月申报一次;(二)财政定项补贴的事业单位六个月申报一次;(三)定补为零的事业单位十二个月申报一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或者隶属关系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申报。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不得超过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
机关、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时,应当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追加工资总额计划申请表》,并按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程序逐级上报省人事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6年5月7日闽政〔1986〕35号)为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速增长,促使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有计划地、合理地使用工资基金,国务院国发〔1985〕115号文件发布了《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劳动、计划部门应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精神,在国家下达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内,及时研究并将劳动工资计划安排下达给各地(市)、省直各部门执行。
各地(市)、省直各部门应在接到省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后四十天内,按隶属关系将计划逐级分配到各基层单位。
各地、市、县在下达劳动工资计划时,应同时抄送上一级和同级劳动、计划、人事、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
各级主管部门在向直属单位下达劳动工资计划时,应同时抄送同级和直属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计划、人事、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单位的开户银行。
二、各级主管部门应在劳动、计划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内,对本部门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使用,作出具体安排,在同级人事部门监督下执行。
三、有些省直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事业单位之间层次较多(如省某主管部门所属省公司下设地、市、县分支公司),其工资基金可采取分级管理办法。
具体办法由省主管部门确定,并抄送有关省、地、市、县劳动、计划、人事、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单位开户银行。
四、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试点的国营企业,其经济效益比核定的基数有增减时,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上缴税利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计算出实际工资总额,并相应增减其工资总额计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宁政发[1992]4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1992年5月4日宁政发〔1992〕4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控制和工资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中央驻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以及离休、退休职工。
第三条工资基金是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支出的专用资金。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核定、审批,并监督执行。
第四条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按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凡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的部分以及使用预算外资金支付的奖金、酬金等,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中,凡申请增减人员,银行支付工资、检查机构编制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均以《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规定内容为依据。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增加人员时,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结构比例填写《增加人员申请表》,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空编员额通知单》。
第七条《空编员额通知单》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及结构比例严格审查后签发。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空编员额通知单》中的要求调动配备人员。
擅自增加的人员,机构编制部门不予核增工资基金,并有权通知开户银行暂停支付工资。
第九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本单位的开户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或建立工资基金专户登记卡。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10.21•【字号】•【施行日期】199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问题的意见(1990年10月21日)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明确由人事(编制)部门负责。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计委、人事部、劳动部职能分工问题协调意见的复函》(国办函〔1990〕12号文件)以及人事部人计发〔1990〕1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人事部门审批盖章,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经研究,现对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一律改由人事部门负责审批盖章。
人事部门在审批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时,要与劳动工资总额计划相结合,加强宏观控制,实行有效监督,并定期汇总工资使用计划,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各级人事、编制部门对工资基金管理,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关于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及有关事宜,将由省人事局根据人事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制订。
二、省属公司工资基金管理问题,暂仍按苏政办发〔1990〕10号文件精神执行,即省属相当副厅级和副厅级以上的各类公司、处级行政性公司以及处级事业性公司的工资基金改由省人事局负责管理。
省属处级及处级以下实行企业工资制度的企业实体性公司的工资基金,仍由省劳动局负责管理。
三、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统一使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各级人事部门要主动和编制部门研究,做好新、旧手册的更换、衔接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工资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工资基金管理有关事
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08.13
【实施日期】2009.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工资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省直机关机构改革已基本完成。
为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程序,提高工资基金审批效率,方便各单位办理事项,根据《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直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审批范围。
包括省直各机关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纳入工资基金审核范围。
审批的内容包括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临时工工资等各类工资劳务性支出。
当月单位各类工资实际发放数必须与经核准的工资基金数一致。
二、审批材料。
以各类人员计划下达数作为工资基金审批的基
1 / 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审核
1
2020年4月19日
关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审核
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我处将于12月6日开始对《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以下简称《工资手册》)进行换发审核,请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处按下列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按照规定时间审核《工资手册》。
一、各主管部门职责
1、领取、分发本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手册》(大连地区的省直单位,请自行到大连市人事局工资处购买)。
2、及时通知直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3、提供本单位及直属单位最新编制文件。
4、提供直属单位名单。
5、统一接收直属单位最新的工资数据,在工资软件“审批工资”界面中,检查所属单位有无应批未批的工资数据,并尽快督促其进行审批;审核后由主管部门统一上报数据到我处。
6、填写《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审核时由主管部门将表格和全体单位数据以及最新编制文件一并上报,各单位数据要与信息表中的单位信息一致。
单位的变化信息如更名、合并、撤销等
在表中备注栏标注。
7、组织直属单位按照预定时间到我处审核《工资手册》。
具体审核时间详见附件4。
二、各单位所需准备工作
1、准确填写《工资手册》中1月份在职工资和离退休费支付记录(临时用工人数及工资额另起一行填写),填写要求详见附件1。
2、按最新编制文件核准本单位人事工资管理软件中的单位名称、编制数等基本信息,以及在职和离退休人数、工资、离退休费等各项信息。
3、各单位审核《工资手册》时须提供的资料和数据;
(1)本单位最新的编制文件;
(2)、《工资手册》;
(3)人事工资管理软件的最新数据,须填报1月份工资基金记录(详见附件2);
(4)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1月份工资离退休费发放记录(由工资软件输出)。
月发放记录需与《工资手册》互相对应,具体步骤详见软件说明;
(5)延缓退休人员的延退审批手续。
(6)人社、财政部门审批盖章的《省直事业单位提高收入水平增资审批表》(第一次、第二次提高收入水平的审批表均需携带)。
3
2020年4月19日
4、本通知所涉及资料电子版均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或电子邮箱中下载(密码:22959186)。
附件:1、《工资手册》审核填写要求
2、审核《工资手册》软件操作流程
3、补充通知
4、《工资手册》审核日程安排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
二O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4
2020年4月19日
附件1:
《工资手册》审核填写要求
一、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页
“单位名称”栏:填写单位全称,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加括号;
“单位代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类别”栏:填写“机关”、“参公”或“事业单位”;
“发放形式”栏:统发工资单位填写“统发”,非统发单位填写“非统发”;
“经费来源”栏:统发工资单位不填写,非统发单位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填写。
二、月工资支付记录页
(一)机关单位:
1-11栏按实际情况填写;
12栏改革性补贴中的“其它”,填写除房屋提租补贴以外的其它改革性补贴,如大连等地区随工资发放的采暖补贴等;
13栏“衔级津贴”,填写警衔津贴、法官审判津贴、检察官检察津贴;
14栏特殊岗位中的“其它”,填写衔级津贴以外按规定执行
5
202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