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类型
所有权的类型
所有权的类型李绍章一、所有权类型化概述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所有权的类型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规范。
(一)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按照同一物上是否可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所有权可以分为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
大陆法系国家的所有权形式都是单一所有权,日耳曼法中的所有权存在着双重所有权形式,英美信托制度信托财产所有权也被学者称为双重所有权,即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与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或称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与利益所有权。
(二)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按照所有权客体,所有权可以分为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
以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购买的洗衣机的所有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不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
关于此,在第三节和第四节还专门有介绍。
(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按照所有权的主体划分,我国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等。
(四)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按照财产所有制形式,所有权可以分为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
公有财产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有财产权主要是指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私营企业或者私营团体财产所有权;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是指含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混合形式,本质上仍然可以分别归属于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
(五)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按照所有权主体之数量,所有权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单独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为单一的所有权,这是所有权的常态;共有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所有权。
当然,最新物权法论著常以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来进行分类研究,这也是物权法草案的一种分类规范。
笔者在本节也主要介绍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二、国家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由于国家所有权所处的历史条件与政治环境不同,功能各异,为国家所有权下一个抽象的、统一的定义诚非易事。
民法典物权法大纲
物权概述1.物权的概念和效力:一般讲解物权的概念(第114条第2款)、性质,重点讲解物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的类型:一般介绍物权的法定类型与学理分类,重点讲解物权法定原则(第116条)。
3.物权的变动:重点讲解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第208条)、物权变动的要件(第209条、224条、225条)、物权区分原则(第215条),物权的公示方式:登记(第209-223条)与交付(第224-228条)、物权的变动原因(第229-232条)。
4.物权的保护(第233-239条)所有权1.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内容2.所有权的类型: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重点讲解法人所有权(第269、270条)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重点讲解业主的管理权的范围(第271-287条,其中第278条、281条、285条286条作出重大实质修改,新增282条,应注意特别讲解。
4.相邻关系:5.共有:重点讲解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新增第306条,需特别注意。
6.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重点讲解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添附,新第322条,需特别注意。
占有:重点讲解占有的保护。
(第458条-462条)第十二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一)用益物权的概念民法典324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本条由“单位”改为“组织”,占有、使用、收益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
(二)用益物权特征二、用益物权的种类和一般规则(一)用益物权的种类(二)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民法典333条将发放权证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改为“登记机构”登记制度和登记机构会统一设立,目前还没有。
corporate ownership 的类型
在当今社会,企业所有权类型多种多样,每种类型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corporate ownership 的类型,通过全面地评估和分析,为读者展现不同类型的企业所有权对企业经营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种类1.私人公司:私人公司通常由一个人或者一群人创立,他们拥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并且对公司负有全部责任。
这种所有权类型下,所有者通常也是公司的管理者,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和决策权。
私人公司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尤其是在小型企业和家族企业中。
2.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所有者可以通过购买公司股票来获得公司的所有权。
在这种类型下,公司的所有权分散化,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对公司决策有一定影响力。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和业务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3.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由政府完全或者部分控制的企业,所有权属于国家或政府。
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所有权类型对国家宏观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着深远影响。
4.混合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多个所有者共同拥有的企业形式,包括私有所有制和公有所有制的结合。
这种类型的企业所有权结构复杂,各种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力结构需要谨慎平衡,对企业经营和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不同类型的企业所有权对企业和社会的影响各不相同。
私人公司的灵活性和高效性使其在创新和市场竞争中具有独特优势,但也容易出现所有者个人行为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的问题。
上市公司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可以促使公司更加注重股东权益,但也容易出现管理层与股东利益之间的冲突。
国有企业在国家战略性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容易受到政策变化和行政干预的影响。
混合所有制企业需要处理好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和权力制衡,以确保企业长久稳定发展。
四、个人观点在我看来,不同类型的企业所有权各有其利弊,没有一种所有权类型是完美的。
私人公司能够快速灵活地应对市场变化,但也容易出现所有者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冲突;上市公司能够有效吸引资金和人才,但也面临着股东与管理层利益的矛盾;国有企业在国家发展和国计民生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需要更多的市场化改革和管理创新;混合所有制企业需要处理好各种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以确保企业的长期发展。
第十五章_所有权
根据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确认的所 有权转移时间有三种:
1.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在通常情况下,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以交付为准,何时交付,何时所有权即为 转移。占有改定、简易交付的,所有权依 法自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时转移。当事人对 所有权的转移时间附有条件的,则必须等 到条件成就时才能转移。
二、所有权的特征: (一)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
(二)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三) 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四) 所有权的整体性
(五)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六) 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七)所有权的观念性
三、所有权的权能(内容)
(一) 占有权能
占有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实际 掌握、控制的权能。行使占有权能并非行 使所有权的目的,而往往是行使使用、收 益及处分权能的前提。
4、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 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是埋藏物。放置于隐蔽场所,不易被发现 的物是隐藏物。它们不属于具有历史、艺 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 适用遗失物的规定。第114条 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发现人取 得原则,但若埋藏于他人动产、不动 产之中,该动产、不动产所有人有权 分得一半。我国基本是归国家所有。
案例:赵某诉丁某侵占其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1989年,赵某与其妻迁往外地居住,遂将自己的三间正 房及院落全部交给丁某看管,不收房租,并约定直到赵 某返回后再让其迁出。在此期间,丁某精心照管赵某的 房屋,随时修缮。1992年,丁某顿生在该院南端的空地 再盖两间偏房的念头,自认为居住赵某的房子不论多久, 也不能成为自家的。于是,花了将近3000元,就在赵某 的院子里盖起了两间偏房。1992年底,赵某与其妻一同 返回,要求丁某搬走。但是,丁某住在自己盖的偏房内 不肯离去,理由是此房为自己所盖并拥有所有权。于是 赵某就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丁某搬出。问: 该案应如何处理?
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财产所有权的种类所有权的种类就是指所有权的不同类型,所有权的种类是对所有制形式的反映。
在我国,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这是我国现阶段财产所有权的三种基本形式。
1、国家所有权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一种所有权形式,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国家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它是在全民所有制基础上,由特定的权利主体(国家)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任何公民和法人)之间组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有些规定法理性较强,法律专业术语较多,理解上有一定的难度。
在综合阶段考试复习中,建议重点关注:物权变动的公示;善意取得;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1.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2.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冲突,以《物权法》为准。
二、物的概念与种类物是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一)物的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二)物的种类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此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1)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
(2)在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举例】甲和乙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以丈夫甲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
后因夫妻不和,妻子乙要求登记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再出具一份产权证明。
因为,所有权实行一物一权,不能在同一物上有两个“所有权”,乙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
乙可以要求以甲和乙共同的名义变更产权登记。
(三)物权公示原则1.公示的含义《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举例】甲公司将自己的一间门面房作价2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略加修缮,使用一年后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使用一年后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公司。
公司所有权类型
成立深圳公司公司秘书服务香港律师公证网页设计公司所有权类型公司这种商业发展的模式,相信大家都很熟悉了,这关系都我们的工作环境和经济往来的对象。
公司是由一定的自然人组成的,所以对于公司是有所有权的产生的,但是公司所有权的类型是和我们个人所有权有差别的。
那么公司所有权类型有哪些?公司所有权的内容公司的所有者就是公司股东,即公司出资者。
公司成立后,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是指股东所持股份之间的比例关系。
所有权决定经营权、收益权、处分权。
因此公司的重大问题需要股东大会决议,按票数原则来通过。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法规定修改章程存续发展的有限公司如果有1/3以上票数的股东不同意,就不能通过;上市公司股改中如果1/3以上票数的股东不同意,股改方案也不能通过。
公司所有权的规定原则上,一个公司可以被某个并非出资人的人所有。
这样的一个公司所需的资本会全部通过借款来实现;它的其他类似的生产要素也可以在市场上购买获得,而自己的产品也会在市场上销售。
该股东拥有控制公司的权利,占有公司所得的权力(无论是通过作为还是不作为)。
不过这种公司并不常见。
公司的所有权通常都是赋予那些鱼公司有某些交易关系的人。
很显然,之所以如此,原因是,所有权这种形式可以减少成本,而这种成本如果通过简单的市场订约行为来实现就会出现。
更务实一些,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订约尤其成本高昂,比如市场寡头统治或者信息不对称时。
在这些情况下,订约的整个损失可以减少----通过将订约中的买方与卖方合二为一进而消灭两者间的利益冲突。
所有权自身其实也包含有重要的成本。
此外如下文将讨论的,对于不同类型的出资这类成本是很不相同的。
最佳的有效性只有在所有权的分配使得所有出资人的全部交易成本最小时才能实现。
这意味着最小化那些成立深圳公司公司秘书服务香港律师公证网页设计非股东的市场订约成本,也意味着最小化那些股东出资人的成本。
(译者注:出资人,依我看来,并不限定于是股东,上文下文同)。
教案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二章物权法教学要求1.明确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了解物权法的一般理论;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相关法律规定。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7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法的一般理论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民事财产权利中,物权为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的内容,而债权为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的内容。
物权是债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债权的目的和结果。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对世性2.支配性3.排他性(二)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权的客体为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三)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3.物权的排除妨碍效力4.物权的追及效力(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1.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依其意志擅自改变。
《物权法》确定的物权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还设专章规定了占有。
2.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以及物的占有、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遵守社会公德原则二、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主要有三种原因,即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以及其他物权变动。
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又称自物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1)自权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doc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说认为是指由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的统一体。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一)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共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成员权(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等三个要素构成的特别所有权;而一般不动产所有权的构成则是单一的,是权利主体对某一不动产享有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要素中,专有权居于主导地位,是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前提与基础。
(三)一体处分性(四)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类型(一)纵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纵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也称纵切式区分所有权,指的是对二栋建筑物进行纵向分割,并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如连体别墅。
此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较少,因此其法律关系也较为简单。
(二)横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横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也称横切式区分所有权,是指对一栋建筑物作横向分割,使各层分别属于不同区分所有权人所有。
于此情形,各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用部分,除共同的墙壁外,尚有共同的屋顶、楼梯、走廊和基地等。
(三)混合式区分所有权混合式区分所有权,是指对一栋建筑物进行上下横切、左右纵割,分套所有。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是指在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
(一)专有部分专有部分必须具有独立性。
关于专有部分的范围,民法学界存在四种学说:壁心说、最后粉刷表层说、空间说和折衷说(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
(二)专有权行使的限制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具有独立性,专有权人有权对其专有部分进行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无须征得他人同意,这种专有权在效力上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区别。
第二章所有权(111115)
三、私人所有权
㈠
私人所有权的概念 ㈡ 私人所有权的主体 ㈢ 私人所有权的客体 ㈣ 私人所有权的行使
㈡ 私人所有权的主体
私人所有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三、私人所有权
㈠
私人所有权的概念 ㈡ 私人所有权的主体 ㈢ 私人所有权的客体 ㈣ 私人所有权的行使
㈢ 私人所有权的客体
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㈡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2-2
《物权法》第61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
讲授人 罗卫平
物权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案例
物权法概述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的类型 共有 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所有权的取得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二、所有权的特征 三、所有权的权能 四、所有权的形式 五、所有权的类型
二、集体所有权
㈠
集体所有权的概念 ㈡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㈢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㈣ 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㈡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2-1
《物权法》第59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 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 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
㈣ 所有权权能行使上的限制
㈢
《企业所有权类型》课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
合伙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合伙人的退出和加入对合伙企业的影响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问题 合伙企业的管理决策问题
公司制企业
05
公司制企业的特点
独立法人:具有 独立的法人资格, 能够独立承担法 律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 股东以其出资额 为限对公司债务 承担责任
所有权与经营权 分离:股东拥有 所有权,但经营 权由董事会和经 理层行使
• a. 决策迅速: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所有,决策过程简单,决策速度快。 • b. 管理灵活: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灵活调整经营策略,适应市场变化。 • c. 税收优惠: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 缺点: a. 风险大: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承担全部风险,风险较大。 b. 资金有限:个 人独资企业的资金来源有限,可能影响企业的发展。 c. 管理难度大:个人独资企业 需要个人承担全部管理责任,管理难度较大。
评估企业所有权风 险:市场风险、法 律风险、经营风险 等
制定企业所有权决 策方案:选择合适 的所有权类型,制 定相应的管理策略 和措施
企业所有权变更的程序与注意事项
企业所有权变更需 要经过董事会、股 东大会等决策机构 的批准
企业所有权变更需 要按照法律规定进 行,包括但不限于 工商变更、税务变 更等
• a. 风险大: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承担全部风险,风险较大。 • b. 资金有限:个人独资企业的资金来源有限,可能影响企业的发展。 • c. 管理难度大:个人独资企业需要个人承担全部管理责任,管理难度较大。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一旦企业破产,个人资产可能被用于偿还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
03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企业所有者: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所有权的概述、共有
①约定→非交易方式不适用除非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方式发生转让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②约定→内部转让不适用如果按份共有人之间相互转让共有份额,除非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2)同等条件的界定: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注意】如果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时,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交易条件的实质变更要求,其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
(3)行使期限:(4)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协商→按份额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思考】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动产,份额为:40%、20%、25%、15%。
其中甲欲将其40%份额转让,丙丁均想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
应如何处理?答:丙占两人份额的5/8,丁占两人份额的3/8,故丙得到25%的份额(40%×5/8),丁得到15%。
(5)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处理:可以向侵害人请求债权性质的损害赔偿救济,不得要求撤销共有人与第三人的份额转让合同或主张该合同无效。
【补充】物权法司法解释: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①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②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三、共同共有1.情形: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家庭承包财产等。
另外,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亦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2.具体处理要求:管理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重大修缮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处分份额不涉及份额处分问题共有物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债务对外关系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解析】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用文档】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的类型
第3单元所有权考点一:所有权的概念(2级)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
全面支配可简化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职能。
1.占有:是所有权的表征,动产占有人被推定为所有权人。
2.使用:是指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依物之用法以供权利人需用而言。
3.收益:是指收取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与使用权能合称用益。
4.处分:包括事实处分与法律处分,事实处分针对物本身,如毁损某物、改装某物等;法律处分针对物上权利,如抛弃或转让所有权。
考点二:所有权的类型(2级)(2008单;2012单;2015多;2016单;2017单)(一)所有权的法定分类内容1.国家所有权(1)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客体极为广泛,包括一切矿藏、水流和海域,城市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未被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等2.集体所有权(1)集体所有权包括三种形式: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与乡(镇)集体所有。
(2)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主要包括:①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②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③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④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提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原则上,农村集体物权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作商业开发,若有开发需求,须由国家先将土地征归国有,然后再由国家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入市场进行商业开发。
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3.私人所有权(1)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12章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内容
(二)内容 3.收益权能 这是指权利人通过合法途径收取基于物所产生的经济 利益的权能,如获得利息; 4.处分权能 这是指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处分的权能,包括事实上 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标的物 进行实质的变形、改造等物理上的事实行为,拆除房 屋;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使 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受到限制或消灭,如出卖房屋。
三、集体所有权
(一)集体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组织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 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三、集体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行使和保护 1.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2.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3.集体所有权的保护 (三)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四、私人所有权
以事例说明相邻关系的适用 下列民事关系中,哪些应按照相邻关系来处理? 1.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 裂缝引起纠纷; 2.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剧减,引起 纠纷; 3.甲家与乙家相邻,甲家的猫闯入乙家,打碎乙家的花瓶, 引起纠纷。
第五节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
一、善意取得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因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关系所生的管理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专有权 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得以自由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合 同以及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契约,对建 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第四节 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所有权——共同所有
第七节共同所有
2020年11月14日13:18
一、概念
共同所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
二、特征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2、共同共有是较按份共有,联系更为密切的共有
3、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
4、共同共有的形成及延续,以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共同继承关系的形成及延续为前提,仅存在于婚姻家庭领域之内及具有一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公民之间。
三、类型
1、夫妻共有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民法典》第1062条)
2、家庭共有
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基于共同生活与共同经营而发生的共有。
3、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由继承人不分份额地享有。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权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除外: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分区 第二分编所有权 的第1 页。
第十四章 所 有 权
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不同法律行为对物进行的种种处置。
三、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 的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 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 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根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以原所有人的所 有权与意志为依据,所有权的取得可分 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取得又各 有不同的方法。
[附加] 拾得遗失物-(物权法109-113条)
一、概念。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 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之物。 二、性质。遗失物并非无主财产,所有人并未 丧失所有权,而仅丧失占有权。拾得漂流物、 失散的饲养动物亦同。 三、基于拾得遗失物而产生的物权规则 1、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民法通则79条) 2、找不到失主的,拾得人有义务将遗失物交 与公安机关等单位; 接收单位发布招领公告,期满无人认领归国家。
4、国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权。(民法通则79条第一款) 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的 物; 隐藏物指置于隐蔽场所,不易发现的物。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后,如能证明属某人所有, 且为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应归某人或其继承人 所有;所有人不明的,归国家所有。 发现人将埋藏物、隐藏物归其主人的,不得请 求报酬;若归国家的,接受单位应给予上缴人 表扬或物质奖励。 5、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是自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享 有的权利。 2、所有权为独占权。是指所有人独占其物,独享其 所有物的价值与使用价值。 3、所有权为原始物权。所有权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 归属关系的结果,不是从其他财产权派生出来的。 4、所有权为完全物权。所有权是一种总括的、全面 的、一般的支配权,它全部囊括了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四项权能。 5、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和永久性。所有权设定他物权 后,对其有了一定的限制,但当此限制消除后,所有 权可以回复到其圆满状态,即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其永久性是说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只要所有物存在, 所有权就存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所有权的类型李绍章一、所有权类型化概述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所有权的类型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规范。
(一)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按照同一物上是否可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所有权可以分为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
大陆法系国家的所有权形式都是单一所有权,日耳曼法中的所有权存在着双重所有权形式,英美信托制度信托财产所有权也被学者称为双重所有权,即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与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或称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与利益所有权。
(二)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按照所有权客体,所有权可以分为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
以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购买的洗衣机的所有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不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
关于此,在第三节和第四节还专门有介绍。
(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按照所有权的主体划分,我国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等。
(四)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按照财产所有制形式,所有权可以分为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
公有财产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有财产权主要是指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私营企业或者私营团体财产所有权;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是指含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混合形式,本质上仍然可以分别归属于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
(五)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按照所有权主体之数量,所有权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单独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为单一的所有权,这是所有权的常态;共有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所有权。
当然,最新物权法论著常以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来进行分类研究,这也是物权法草案的一种分类规范。
笔者在本节也主要介绍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二、国家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由于国家所有权所处的历史条件与政治环境不同,功能各异,为国家所有权下一个抽象的、统一的定义诚非易事。
民法学界也存在诸多不同观点,对此积极探索者形成了不同的学说。
《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笔者认为,从民法学的角度来看,国家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界定国家所有权的定义不应脱离民事权利的视角,鉴于此,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
国家所有权是我国民法理论与立法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涉及到国有财产的界定、运用和保护。
(二)国家所有权的特征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国家所有权,它具有所有权的一般特征,但又具有下列特性:1.在权利主体方面,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在我国,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是国有财产的唯一和统一的所有人。
非国家授权或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国家财产的所有人,也不得同国家共享对国家财产的所有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全民财产只能由国家占有,相反,为了实现全民财产的共同占有,充分发挥全民财产经济效益,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职能活动的需要,国家作为社会的中心和全民的代表,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全民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于是,国家可以把国家所有权客体中的各项财产交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占有和使用,在相应范围内依法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财产、行使所有权的是国家各级政府机构,但其本身并不是国家财产所有人。
2.在权利客体方面,具有广泛性和专有性在我国,与其他财产所有权类型相比,国家所有权客体具有广泛性和专有性的特征,即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原则上不受限制,且某些财产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即由国家专有,但不一定能成为其他所有权的客体,如城市土地等。
根据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主要包括:(1)国有专有的财产,即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和城市的土地等;(2)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3)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4)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5)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6)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3.在权利行使方面,具有权能分离性国家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由于国家主体的单一性和国有财产的广泛性,国家不可能对全部国有财产直接行使上述权能,在一般情况下,国家作为所有人,并不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直接支配国有财产,而是通过权能分离的方式,将国有财产交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集体经济组织或公民个人使用或经营享有相应的权能,进行直接支配或通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等。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直至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很重要的一项变化就是改变以往体制中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单一、国家通过各级政府直接支配、权能高度集中的模式,实现政企分离、所有权与其权能分离,实现所有权行使方式的多元化、从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达到财产增值的目的。
三、集体所有权(一)概念《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集体所有权,又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依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
(二)集体所有权的特征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所有权形式,但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在权利主体方面,具有多元性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即所有人是“劳动群众集体组织”。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是一个高度概括化和抽象化的概念,应该是具有法人地位资格的主体,并且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多元性,如村农民集体及其代表村民委员会、农业生产合作社、乡村集体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股份合作企业等。
有学者认为,对于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集体组织的单个成员的个人财产和集体组织的财产是分开的,成员不享有所有权,成员之间也不享有共有权,因此集体所有权不同于财产共有权。
2.在权利客方面,具有限定性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没有国家所有权那样广泛,除依法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以外,其他一切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可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然而,集体组织的财产多与其成立的宗旨及其所从事的活动有关,同时,集体组织还不得拥有法律规定的国家专有财产、专有资源以及涉及国际民生的重要财产。
因此,我们说集体所有权在权利客体上具有限定性。
3.在权利性质上,具有特殊性笔者认为,集体所有权之所以与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在一个阶位上进行分类规范,是因为它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所有权,质言之,它既是集体组织法人所有权,也是集体成员对财产所拥有的共有权。
前者主要是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的集体所有权,应当是法人所有权,而后者主要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采取共有的形式。
(三)集体所有权的表现形式集体所有权的形式存在很多,有学者从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角度进行分类,但基于集体所有权的本质,从我国目前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实际出发,笔者认为,本书仍然按照传统的分类,即将其分为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城镇集体组织所有权,这也是物权法草案的一个分类规范。
1.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对原来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基本核算单位公社、大队、生产队等进行改革后建立起来的乡村、村民小组等农村地区性经济组织。
农村地区性经济组织尽管在统一与分散的综合程度、组织规模、名称等方面各不相同,但仍然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组织,这种组织可以以村范围设置,也可以以村民小组为范围设置,此外,还可以设立乡联合经济组织。
物权法草案只是概括地规定了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而没有明确规定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但在理论和实务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主要有农村集体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企业财产、集体设施等。
2.城镇集体组织所有权城镇集体组织所有权,又称为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权,指在城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对其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财产拥有的所有权。
其基本形式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具体形态有:(1)由合作社发展而来的集体企业,企业财产主要由经营积累构成、原有社员已大都不在;(2)恢复为合作经济的集体企业,如城市各种合作社以及原农村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城镇化后继续存在的经济实体;(3)城镇街道组织或某些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按劳分配为主的企业组织;(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于某种特定目的所开办的集体企业等;(5)集体性质的股份合作企业等。
四、私人所有权(一)概说所谓私有,是指公民个人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所有。
所谓私人所有权(private ownership)即是指自然人及具有法人地位资格的非共有制经济主体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
私人所有权不同于私人财产权,后者范围十分广泛,除了私人所有权之外,还包括私人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利,可见私人所有权是私人财产权的一部分;私人所有权也不同于公民个人所有权,后者仅仅是制具有公民资格的自然所有权,而私人所有权则不仅包括私自然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还包括私法人和私非法人团体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可见公民个人所有权是私人所有权的一部分。
由于受前苏联模式的影响,我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片面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对私人所有权总是以批判的眼光看待,甚至时常出现私人所有权让位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权甚至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尴尬境遇,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私人所有权越来越受到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