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整改落实情况的函-冀政办函〔20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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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办函57号

冀政办函57号

二 00 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1 项) 《职工劳动手册》工本费 民政部门(3 项) 1老年优待证工本费 2骨灰安放证工本费 3火化证工本费 农业部门(2 项) 1农作物种子管理费 2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收费 人防部门(2 项) 1人防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收费 2人防工程建设费 人事部门(2 项) 1公务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收费 2公务员英语等级报名考试费、工本费 卫生部门(3 项) 1医学鉴定收费 2卫生技术中级资格计算机临床技能测评考务费 3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上岗资格报名考务费 建设部门(1 项) 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 广电部门(1 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 知识产权部门(1 项) 专利纠纷调处费 测绘部门(1 项) 测绘基础设施使用费 发展和改革部门(1 项) 铁矿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服务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停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50 项) 公安部门(3 项) 1户口迁移证件工本费 2暂住证卡工本费 3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民政部门(2 项)
2超限物品运输管理费
பைடு நூலகம்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1 项)
《生育证》工本费
交通部门(5 项)
1公路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2水运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费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
教育部门(7 项)
1高考远程录取院校档案邮寄费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37 项)
物价部门(1 项)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审验费
新闻出版部门(1 项)
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法制部门(2 项)
1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2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11.28
•【字号】冀政办函〔2016〕30号
•【施行日期】2016.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
通知
冀政办函〔2016〕3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所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项目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2013年11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冀政办函〔2013〕90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8日。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市、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现代化发展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对象为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评价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

每年评价一次。

第五条评价工作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以提升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能力为重点,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工作实行常态监测。

对日常工作进行随机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评价得分。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方式第七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教和教育重点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情况,教育规划与建设情况,教育用地保障情况,教育财政投入情况,教师管理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发展状况等7方面。

根据评价内容,制定《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附后),明确各项评价内容的具体观测点,按照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对各观测点进行评分。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将结合当年重点工作任务,另行制定评价实施细则,明确年度具体评价指标、评分方式和评价标准。

第八条实施分类评价。

按照教育发展水平,对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等9市)和粤东西北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等12市)分别进行评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30•【字号】冀政办函[2000]27号•【施行日期】200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00〕27号2000年9月30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推动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向科技型企业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精神,提出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政企分开、改企建制、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原则,全面推进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

二、实施原则(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和成为合格市场主体的改革目标,由事业单位转变为科技型企业。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时,国有大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先完成由事业性质单位向企业的转变,再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这两项改革在具体实施时也可一步完成。

中小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应一步到位,鼓励国有资产从中小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退出。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和设计事务所等模式进行改造,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现行主管部门脱钩,解除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确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企业法人地位:(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应坚持自愿原则,自主选择管理体制改革与资产重组方式。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冀办字〔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科技奖励正文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17〕2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8日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精神,切实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结构1.提高科技人员绩效工资收入。

在保障基本工资正常增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特别是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水平,相应调整科技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指导线,稳步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激励力度。

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的科研机构、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申请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

支持科研机构、高校、公立医院等对关键岗位、业绩突出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探索实行协议工资制或年薪制等分配方式。

2.加大科技人员科研项目激励收入。

对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突出项目激励收入与实际贡献挂钩,在分类考核评价基础上,加大对科技人员的项目绩效激励力度。

积极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管理、使用、审计方式,充分尊重智力劳动价值和科研规律。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部分内容与WTO规则不相符合的政策措施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部分内容与WTO规则不相符合的政策措施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部分内容与WTO规则不相符合的政策措施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19•【字号】•【施行日期】200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部分内容与WTO规则不相符合的政策措施性文件的通知省政府各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清理与WTO规则不相符合的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性文件的要求,省直各相关部门积极行动,紧密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2001年底前发布的所有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废止了一批政策措施性文件,对部分内容和条文与WTO规则不相符合需修订的85个政策措施性文件,仍由各起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订,按正式发文程序报批。

从修订后的文件公布之日起,原文件即作废。

这项工作要求在年底前完成。

各部门负责修订的文件目录附后。

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附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的通知(冀政[1997]46号1997年6月10日)财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9)15号文件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冀政[1989]57号1989年6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控购工作严格控制非生产消费过快增长的通知(冀政办[1994]7号1994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的通知(冀政[1998]31号1998年6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函[1999]19号1999年4月1日)地税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2]25号1992年6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实施财务制度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3]34号1993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冀政函[1997]83号 1997年10月5日)统计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与全国同步编制全省投入产出表的通知(冀政办[1987]61号1987年7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国民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冀政[1992]116号1992年11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经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1994]68号1994年4月25日)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1998]31号1998年6月18日)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农贸市场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0]163号1980年10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管理的通知(冀政办[1992]43号1992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冀政函[1998]37号1998年6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卷烟行为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发布)体改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生产要素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冀政[1994]94号1994年11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股份制试点的通知(冀政[1995]81号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垦系统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95]28号1995年5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流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通知(冀政[1997]84号1997年11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连锁经营发展的通知(冀政[1997]89号1997年12月8日)粮食局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的通知(绝密) (冀政[1992]24号1992年3月14日)供销社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供销合作联合社关于推进供销合作社企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办字[1997]121号1997年10月5日)经贸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营企业经营销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办[1986]66号1986年9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机密)(冀政办[1989]54号1989年12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铁矿产品管理的通知(冀政办[1990]22号1990年4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资流通及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通知(冀政[1991]42号1991年5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1991]87号1991年11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通知(冀政[1994]62号1994年7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决定(冀政[1994]74号1994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加强管理的通知(冀政办[1994]57号1994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出口的通知(冀政[1995]92号1995年10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充实完善促销政策的通知(冀政[1995]95号1995年10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通知(冀政[1995]105号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的通知(办字[1996]54号1996年5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放开搞活城镇集体企业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1997]51号1997年6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1997]50号1997年11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通知(冀政函[1998]32号1998年5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办字[1999]47号1999年8月10日)建设厅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计委、农委联合调查组关于华北石油管理局开发油田及基本建设占用土地问题的调查报告(冀政[1982]96号1982年5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历年来水利工程占地遗留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冀政[1983]51号1983年3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粉煤灰综合利用、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关系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1993]175号1993年1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冀政[1994]109号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办[1999]4号1999年3月9日)环保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环境保护产业的通知(冀政办[1993]24号1993年10月6日)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冀政[1993]75号1993年7月17日)煤炭局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煤炭厅关于矿区压煤村搬迁、煤矿征用土地情况及意见的报告(冀政[1983]54号1983年3月18日)烟草专卖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烟草专卖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关于认真清理卷烟自由批发交易市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4]9号1994年5月17日)农业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化肥质量监测和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6]74号1986年10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广泛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通知(冀政[1992]87号1992年9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农作物秸秆大力发展养牛业的决定(冀政[1993]20号1993年3月12日)林业局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落实林业政策发放林木证书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冀政[1980]155号1980年10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林业工作座谈会两个纪要的通知(冀政[1981]206号1981年10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木确权发证办公室关于林业“三定”工作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冀政[1982]103号1982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集体林经营管理改革座谈会议纪要(冀政办[1984]76号1984年8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动员全省社会力量加快发展林业的决定(冀政[1990]31号1990年3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太行山造林绿化的决定(冀政[1997]49号1997年6月18日)气象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炮人工防雹和高炮人工增雨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1994]91号1994年6月13日)水利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水利部《农用机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1]107号1981年5月30日)科技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几个问题的通知(冀政[1987]24号1987年2月24日)教育厅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局关于调整中等师范学校领导管理体制和布局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2]13号1982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6]83号1986年11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基础教育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86]93号1986年12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和省教委贯彻执行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7]10号1987年3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编委关于在我省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报告的通知(冀政[1989]85号1989年8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我省特殊教育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9]49号1989年12月1日)文化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开展参加创建文化先进县活动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92]36号1992年8月22日)卫生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驻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87]24号1987年6月12日)体育局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委关于振兴河北体育事业开创体育工作新局面的报告(冀政[1983]193号1983年12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委关于纠正体育比赛中不正之风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3]44号1983年5月5日)外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办关于我省接待外宾的几项规定(冀政办[1984]6号1984年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外宾接待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85]79号1985年11月8日)侨办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侨务办公室关于接受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港澳同胞捐献问题的报告(冀政[1980]56号1980年5月23日)人事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并吸引驻我省中央部属科研、设计单位人才为科技兴冀服务的意见(冀政[1989]68号1989年7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级专家退(离)休工作的通知(节录) (冀政办[1995]53号1995年11月2日)劳动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1995]65号1995年6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1998]32号1998年6月26日)公安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国外安全保卫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7]27号1987年6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出租车等行业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通知(冀政办[1996]1号1996年1月12日)民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接收处理北京遣送回省各类人员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84]48号1984年4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厅等七部门制定的《河北省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1989]27号1989年7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政经济的决定(冀政[1997]43号1997年6月3日)总工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的通知(冀政[1989]16号1989年3月5日)监察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程序问题的通知(冀政[1990]18号1990年2月13日)档案局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科技档案工作会议纪要(冀政[1980]160号1980年10月1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31•【字号】冀政办字〔2017〕16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6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聘用的履行行政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聘用的行政机关承担。

第五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配备数量和薪酬水平,应当与当地执法任务、执法力量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相关经费统筹安排。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拟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应当会同本级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制定聘用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店业管理的通知-冀政办函[1998]5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店业管理的通知-冀政办函[1998]5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店业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店业管理的通知(冀政办函[1998]56号1998年9月30日)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酒店业竞相降价、回扣或变相回扣等问题比较突出,这严重影响了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减少了财政税收。

所以出现这些问题,有酒店业建设速度快、供求失衡的问题,也有对酒店业缺乏统一管理和企业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酒店业管理,制止竞相降价现象,特作如下通知:一、规范价格行为,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

酒店业客房价格可适当下浮,在物价部门定价的基础上,对散客下浮幅度不得超过30%,对会议、团体下浮幅度不得超过40%。

客房必须明码标价。

酒店业不准回扣或变相回扣。

在客房打折的情况下,不准免费午、晚餐和免费享用康乐设施等。

对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经营、虚假宣传、损害竞争对手信誉以及以贿赂手段提供服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要依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严肃查处。

二、要充分发挥协会的中介作用。

省贸易厅和省旅游局对河北省饭店协会和旅游饭店协会要加强指导。

行业协会组织要健全,章程要完善,职能要明确,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管理、服务等中介作用,促进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酒店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搞好服务。

酒店企业要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以优质的服务广招客源,扩大市场份额,增强竞争力。

——结束——。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8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8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8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案任务分工》(冀政办〔2013〕13号)和《河北省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为民服务提质提效专项行动方案》(冀办发〔2013〕30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决定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3个部门19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各级纠风办、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2013年9月29日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设区市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为每平方米1800元,县(市)由每平方米1500元降为每平方米13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设区市由每平方米600元降为每平方米300元,县(市)由每平方米400元降为每平方米200元。

二、部分计量检定收费(一)游标卡尺(0~1000)mm由75元降为70元,(0~2000)mm,由100元降为90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冀政办函[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5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我省取消和停止征收以及需进行规范的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经2008年10月1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7项)物价部门(1项)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审验费新闻出版部门(1项)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法制部门(2项)1行政执法证工本费2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公安部门(2项)1微机办理户籍收费(手续费、查询服务费)2超限物品运输管理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1项)《生育证》工本费交通部门(5项)1公路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2水运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费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教育部门(7项)1高考远程录取院校档案邮寄费2报到证补发手续费3中师毕业生学历提高班培养费4成人中专高考免试生报名费5成人专科二学历招生费6学历文凭认定考试报名考务费7教学仪器站损耗运杂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1项)《职工劳动手册》工本费民政部门(3项)1老年优待证工本费2骨灰安放证工本费3火化证工本费农业部门(2项)1农作物种子管理费2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收费人防部门(2项)1人防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收费2人防工程建设费人事部门(2项)1公务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收费2公务员英语等级报名考试费、工本费卫生部门(3项)1医学鉴定收费2卫生技术中级资格计算机临床技能测评考务费3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上岗资格报名考务费建设部门(1项)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广电部门(1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知识产权部门(1项)专利纠纷调处费测绘部门(1项)测绘基础设施使用费发展和改革部门(1项)铁矿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服务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停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0项)公安部门(3项)1户口迁移证件工本费2暂住证卡工本费3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2项)1社会团体登记费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财政部门(3项)1珠算证书工本费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人事部门(1项)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4项)1劳动合同鉴证费2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3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水利部门(1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农业部门(4项)1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2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3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4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卫生部门(4项)1疫情处理费2卫生许可证工本费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4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机构编制部门(1项)事业单位登记费税务部门(地税)(1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项)1集贸市场管理费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3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费(含临时经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8项)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收费2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收费3计量考评员证书、计量检定员证书收费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收费5计量授权证书收费6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收费7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收费8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收费统计部门(1项)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林业部门(3项)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3林权证工本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项)1已生产药品登记费2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3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4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5制剂许可证工本费建设部门(4项)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3工程定额测定费4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已收取污水处理费的3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国土资源部门(2项)1地质档案资料使用费2土地证书工本费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9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项)计量收费降低30%建设部门(1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石家庄、邢台、廊坊、沧州)降低50%税务部门(地税)(1项)普通发票运杂、损耗费降低23%公安部门(1项)驾驶员考试收费降低30%铁道部门(1项)铁路公正计量称重收费降低30%卫生部门(2项)1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降低25%2临床检验质控成本费降低5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项)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降低50%国土资源部门(1项)征地管理费降低50%转为经营性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8项)卫生部门(1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红十字会(1项)卫生救护培训费财政部门(1项)珠算技术等级鉴定收费粮食部门(1项)信息咨询服务费农业部门(1项)农机服务费建设部门(1项)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费环境保护部门(1项)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文物部门(1项)文物鉴定费规范收费对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项)教育部门(2项)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2教育干部培训收费人事部门(1项)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1项)企业流动人员档案保存管理费。

2017年保密工作实施方案一

2017年保密工作实施方案一

2017年保密工作实施方案一:20XX年我局保密工作将按照切实发挥保密工作“保安全、保发展、促和谐”的职能作用的要求,不断提高保密工作科学化、保密管理法制化、保密技术现代化、保密队伍专业化水平,为全区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发挥服务和保障作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以落实领导责任制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保密工作的领导。

为此,将对局保密领导小组进行调整,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张玉霖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廖廷友和杨勤英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通过认真履行领导责任制,建立和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它领导协助抓”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体系。

自觉履行对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

进一步发挥决策议事作用,切实担负起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责任,在工作中务必坚持求真务实,使保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解决保密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确保20XX年工作任务落实。

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保密工作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以“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为目标,努力提高保密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适应新时期保密工作任务的需要。

二、发挥职能,深化保密宣传教育作为主管全区法制宣传的职能部门,我们将督促有关部门继续抓好“五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确定的阶段性工作目标,认真完成20XX年新都区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配合保密局在全区广泛开展《保密法》颁布20周年纪念活动,开展深入浅出、生动直观的宣传教育把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三、结合实际,进一步抓好保密管理按照区保密局的要求,完善管理制度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健全内部防范体系,提高防窃密能力。

进一步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尤其是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杜绝和消除泄密隐患。

继续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认真落实重点保密岗位、涉密部位及涉密电脑保护措施,切实解决涉密信息系统内部防范薄弱问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乡镇村建设用地【发文字号】冀政办函[2014]4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4.28【实施日期】2014.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4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28日河北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一、健全监管机构(一)建立健全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协调机制。

各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镇”)均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行政第一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主任,相关副职、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管”)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负责安全监管的机构负责。

(二)强化乡镇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乡镇安全监管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各村居(社区)也要根据安全监管任务情况,确定1名以上安全生产信息员,在乡镇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配合和协助安监站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信息、统计、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和事故报告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三)加强乡镇安全监管经费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比例;乡镇安监站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全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确保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对乡镇安全监管工作的保障力度,乡镇安全监管要达到有办公场所、有现代化办公设备、有执法车辆、有录音摄像等取证设备、有必需的现场检验检测装备、有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的“六有”标准。

(四)稳定乡镇安全监管队伍。

研究探索建立完善安全监管人员激励机制;乡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原则上工作满3年方可调整;建立从事高危和有毒有害等行业(场所)安全监管人员年度体检制度;积极推行安全监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冀办字〔2017〕26号文件的通知-冀教办函〔2017〕10号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冀办字〔2017〕26号文件的通知-冀教办函〔2017〕10号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冀办字〔2017〕26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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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冀办字〔2017〕26号文件的通知
冀教办函〔2017〕10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创新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结构,扩大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明确科研项目资金激励政策,健全科研人员和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7〕26号)文件,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研究制定实施细则,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通过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贯彻执行中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及时报我厅。

河北省教育厅
2017年11月1日
——结束——。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法》于2017年5月31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公布。

下面就来和查字典范文小编一起看看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法吧。

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法》差不多国务院接受,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降实。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5月31日(此件公开辟布)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进展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治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进展稳定工作有关事情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评价工作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依照国家教育事业进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咨询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实施细则。

第二章评价的内容第六条评价的内容要紧包括:省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事情,降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事情,各级各类教育进展事情,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事情,加强教育保障事情,学校规范办学行为事情。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事情要紧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降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等。

(二)降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事情要紧包括:降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重大教育政策,推进国家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改革开放等。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3•【字号】冀政办函[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7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3月24日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2006〕6号)同时废止。

2012年8月13日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规范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施科学指挥,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统一领导下,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政府为主,有关行业和部门要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县级以上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必要时由省政府或者省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4]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4]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4]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2003-2007)〉的通知》(冀办发〔2003〕32号,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通知如下:一、着力解决好电子政务建设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全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办公自动化、政务信息化、电子政务建设的文件精神,围绕国务院办公厅“三网一库”的总体框架,扎实推进全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各项工作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

一是政务网络建设初具规模。

以省政府办公厅为龙头的全省办公业务资源网基本建成。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已经实现互联互通。

多数联网单位已经建成办公业务网。

二是政府公众信息网暨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使政府信息公开程度明显加大,网上办事、互动式服务初见成效。

三是业务应用系统建设不断深化,一批业务系统正在建设当中。

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电子政务建设工作中依然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是信息化与电子政务概念混淆,致使认识不够一致;二是管理体制不顺,造成多头管理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三是建设标准不统一,网络难以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得不到充分共享;四是重建设轻应用,现有资源利用不充分,浪费较大。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7号2008年9月16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31号)明确了2008-2010年我省实行新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的总体框架。

为了完整、准确地兑现新一轮体制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财政体制管理,调动市、县(市、区)又好又快发展的积极性,促进科学发展,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新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返还不再按综合折算比例进行财力增量分配。

上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自2003年开始实施,因2002年刚刚实施了所得税分享改革,为保证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保留了省与市、县(市、区)按企业隶属关系进行“四税”财力返还的办法,即除了对市、县(市、区)净上划“四税”收入以2001年为基数进行定额返还外,每年省与市、县(市、区)还按照2001年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四税”占当地“四税”总量的“折算比重”计算分享各自应得增量,在此基础上省对市、县(市、区)再进行激励性返还。

按“折算比重”计算分享财力增量的激励政策已实行了五年,其弊端也日益凸显:一是按“折算比重”计算分配增量,实际是按企业隶属关系分配财力,不符合分税制要求,严重影响分税制体制应有功能的发挥。

二是经过五年的改革与发展,相关企业都进行了改制重组,企业隶属关系越来越难以区分,再继续沿用原“折算比重”分配财力已经失去现实基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2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2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28日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三章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五章责任落实和奖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公安消防部门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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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整改落实情况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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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整改落实情况的函
冀政办函〔2019〕31号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河北省人民政府2017年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意见的函》(国教督办函〔2019〕13号)要求,现将我省整改落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8年6月23日至30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我省2017年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

针对检查组指出的问题,我省高度重视,副省长徐建培专门作出批示,要求省有关部门提高思想认识,以本次督导评价为契机,深入剖析问题,落实督导意见,确保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省政府有关部门针对生均拨款标准不完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大班额现象突出、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不足、民办学校差别化扶持政策和监管制度不健全、教育督导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列出问题清单,明确责任,逐项推动落实。

收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国教督办函〔2019〕13号文件后,副省长徐建培再次作出批示,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市政府认真整改,切实取得实效。

二、整改情况
(一)关于生均拨款标准不完善问题。

针对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指出的“未制定公办幼儿园
财政拨款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未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生均拨款制度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问题,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安排部署下,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进行了认真调研,对省市县三级财政承受能力进行了不同标准的测算,研究制定了我省公办幼儿园和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

2018年10月,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通知》,出台了我省公办幼儿园和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为400元,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为城市区1000元、县镇800元,以上标准已从2019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

(二)关于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大班额现象突出问题。

为做好消除中小学大班额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专项行动的通知》,通过加快配套学校建设、挖掘教育用地资源、完善教师补充机制、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引导学生合理流动,确保完成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工作任务。

同时,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河北省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现象。

目前,我省消除中小学大班额工作已取得显著成绩,按时完成了基本消除义务教育阶段超大班额的任务。

义务教育学校56人及以上大班额比例降至10.45%,比2017年底下降了6.11个百分点;全省普通高中66人及以上超大班额占比降至9.46%,比2017年底下降7.6个百分点。

普通高中56人及以上大班额占比降至34.89%,比2017年底下降10.79个百分点。

(三)关于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不足问题。

启动了幼儿园建设工程,计划2019年新建、改扩建200所幼儿园,并作为我省20项民心工程之一写进省政府工作报告。

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加快普惠性幼儿园建设提出明确目标和具体措施。

加快乡村幼儿园建设步伐。

计划到2020年,实现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全覆盖。

制定了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措施。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通知》,自2019年起,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地生均公用经费、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等政策落实情况,每年按照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30%的比例对各县(市、区)予以奖补。

规范城镇配套园使用办法。

印发了《河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努力实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全部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目标。

通过上述措施,我省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将明显提升。

(四)关于民办学校差别化扶持政策和监管制度不健全问题。

积极从建章立制和完善监管制度入手进行整改。

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差别化扶持政策和监管制度。

2017年12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分类管理为突破口,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018年1月,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河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和《河北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分类管理改革的各项政策举措,拓宽了民间力量
兴办教育渠道。

2018年5月,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得到有效落实。

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2018年,开展了全省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评估检查,并根据评估情况公布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检结果,要求年检不合格的学校限期进行整改。

2018年9月,省教育厅印发了《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和审批监管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2019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促进了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截至2018年底,全省10119所存在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有10017所得到整改,整改完成率达到99%,得到了教育部的肯定和表扬。

加强了对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管。

2018年,省教育厅会同省公安厅等七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切实保障幼儿安全的通知》,组织开展了对无证民办幼儿园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确保民办幼儿园规范、有序、安全发展。

(五)关于教育督导体制机制不健全问题。

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意见的通知》(国教督办〔2014〕3号)要求,积极落实教育督导部门对各级各类教育督导评估监测的管理职能。

2019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设立教育督导处(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教育督导处的工作职能中明确了“组织开展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发布省教育督导报告”等职责。

目前,我省正在根据相关规定对有教育评估监测职能的机构和资源进行认真的梳理和整合。

整合后,所有教育评估监测工作将实现教育督导部门的归口管理。

针对未建立覆盖全省的教育督导信息化系统问题,我省已利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建立了教育督导版块,使用网络平台处理教育督导相关信息,实现了与教育部教育督导局的链接。

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河北省教育督导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副省长、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徐建培专门就建设教育督导信息平台作出批示。

目前,该方案已通过省委网信办立项,待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通过后即启动建设,力争2019年底前建成覆盖全省的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系统。

三、对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下发后,我省高度重视,省长许勤、常务副省长袁桐利、副省长徐建培分别作出批示,要求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要求。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实施方案》,建立了对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制度。

2018年5月,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分别印发了《河北省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并制定了对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分年度规划。

2018年,共对43个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了评价,启动了对3个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

2019年我省将进一步落实对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制度,将组织开展对6个市、47个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健全工作机制,持续抓好整改落实。

对已整改到位的问题,建立跟踪监督机制,不断巩固整改成果。

对正在整改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求尽快落实。

建立问责机制,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对落实责任不力、整改工作不到位的,进行问责追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3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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