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函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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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重点领域投资力度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重点领域投资力度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重点领域投资力度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政[2014]5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6.15【实施日期】2014.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重点领域投资力度的意见(冀政〔2014〕5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今年以来,受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和我省化解过剩产能、治理大气污染等因素叠加影响,全省经济运行下行压力明显增大,特别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持续回落,1-5月增长,比一季度和去年同期分别回落2个和7个百分点;项目个数大幅减少,在建、新开工项目分别下降和。

在此严峻形势下,要紧紧围绕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我省投资实际,集中精力,迅速行动,加快建设、尽早开工一批既可以拉动内需、更有利于优化结构的重大项目,努力遏制投资增速回落状况,促进全省经济企稳回升。

现就加大我省重点领域投资力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交通设施建设力度。

坚持适度超前、稳中求进的原则,着力加快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建设。

铁路,抓住国家加大铁路建设投资力度的有利时机,强力推进京沈、石济等10个在建项目的建设进度,争取张唐、保津铁路等5个项目主体完工,力促京张、邢和等4个中央投资项目和唐曹、蓝张等4个企业投资项目尽快开工。

公路,围绕京津冀交通互联互通,抓好在建路,打通断头路,推进20条(段)高速公路续建项目建设,争取京港澳改扩建河北段、京昆高速京冀界至涞水段等8条(段)建成通车,力争唐廊等4条(段)开工建设,尽快打通国省干线公路断头路。

港口,加快黄骅港煤码头四期等14个续建项目建设,争取京唐港区集装箱泊位等5个项目建成投产,力促黄骅港20万吨级航道二期等12个项目开工,全面启动秦皇岛港西港区搬迁改造和东港区开发建设。

机场,加快北京新机场征地拆迁进度,力促尽早开工;确保正定国际机场改扩建竣工、北戴河机场建成投运,推进承德机场建设和邢台机场前期工作。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衡政办[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衡政办〔201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市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日衡水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统一标准,便于操作”的原则,维护被征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衡水高速公路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制定了如下标准:一、征地(一)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见附表1)按照省政府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规定的征地区片价进行补偿,征地区片范围以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二)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1、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2、原以出让或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3、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或现行市场均价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租赁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三)临时占地(不包括取土用地)临时占用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费参照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临时占用土地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自占用之日起占一季补一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部分内容与WTO规则不相符合的政策措施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部分内容与WTO规则不相符合的政策措施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部分内容与WTO规则不相符合的政策措施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19•【字号】•【施行日期】200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部分内容与WTO规则不相符合的政策措施性文件的通知省政府各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清理与WTO规则不相符合的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性文件的要求,省直各相关部门积极行动,紧密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2001年底前发布的所有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废止了一批政策措施性文件,对部分内容和条文与WTO规则不相符合需修订的85个政策措施性文件,仍由各起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订,按正式发文程序报批。

从修订后的文件公布之日起,原文件即作废。

这项工作要求在年底前完成。

各部门负责修订的文件目录附后。

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附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的通知(冀政[1997]46号1997年6月10日)财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9)15号文件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冀政[1989]57号1989年6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控购工作严格控制非生产消费过快增长的通知(冀政办[1994]7号1994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的通知(冀政[1998]31号1998年6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函[1999]19号1999年4月1日)地税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2]25号1992年6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实施财务制度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3]34号1993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冀政函[1997]83号 1997年10月5日)统计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与全国同步编制全省投入产出表的通知(冀政办[1987]61号1987年7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国民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冀政[1992]116号1992年11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经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1994]68号1994年4月25日)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1998]31号1998年6月18日)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农贸市场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0]163号1980年10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管理的通知(冀政办[1992]43号1992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冀政函[1998]37号1998年6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卷烟行为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发布)体改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生产要素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冀政[1994]94号1994年11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股份制试点的通知(冀政[1995]81号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垦系统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95]28号1995年5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流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通知(冀政[1997]84号1997年11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连锁经营发展的通知(冀政[1997]89号1997年12月8日)粮食局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的通知(绝密) (冀政[1992]24号1992年3月14日)供销社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供销合作联合社关于推进供销合作社企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办字[1997]121号1997年10月5日)经贸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营企业经营销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办[1986]66号1986年9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机密)(冀政办[1989]54号1989年12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铁矿产品管理的通知(冀政办[1990]22号1990年4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资流通及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通知(冀政[1991]42号1991年5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1991]87号1991年11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通知(冀政[1994]62号1994年7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决定(冀政[1994]74号1994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加强管理的通知(冀政办[1994]57号1994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出口的通知(冀政[1995]92号1995年10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充实完善促销政策的通知(冀政[1995]95号1995年10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通知(冀政[1995]105号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的通知(办字[1996]54号1996年5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放开搞活城镇集体企业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1997]51号1997年6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1997]50号1997年11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通知(冀政函[1998]32号1998年5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办字[1999]47号1999年8月10日)建设厅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计委、农委联合调查组关于华北石油管理局开发油田及基本建设占用土地问题的调查报告(冀政[1982]96号1982年5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历年来水利工程占地遗留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冀政[1983]51号1983年3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粉煤灰综合利用、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关系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1993]175号1993年1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冀政[1994]109号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办[1999]4号1999年3月9日)环保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环境保护产业的通知(冀政办[1993]24号1993年10月6日)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冀政[1993]75号1993年7月17日)煤炭局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煤炭厅关于矿区压煤村搬迁、煤矿征用土地情况及意见的报告(冀政[1983]54号1983年3月18日)烟草专卖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烟草专卖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关于认真清理卷烟自由批发交易市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4]9号1994年5月17日)农业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化肥质量监测和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6]74号1986年10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广泛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通知(冀政[1992]87号1992年9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农作物秸秆大力发展养牛业的决定(冀政[1993]20号1993年3月12日)林业局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落实林业政策发放林木证书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冀政[1980]155号1980年10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林业工作座谈会两个纪要的通知(冀政[1981]206号1981年10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木确权发证办公室关于林业“三定”工作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冀政[1982]103号1982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集体林经营管理改革座谈会议纪要(冀政办[1984]76号1984年8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动员全省社会力量加快发展林业的决定(冀政[1990]31号1990年3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太行山造林绿化的决定(冀政[1997]49号1997年6月18日)气象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炮人工防雹和高炮人工增雨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1994]91号1994年6月13日)水利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水利部《农用机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1]107号1981年5月30日)科技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几个问题的通知(冀政[1987]24号1987年2月24日)教育厅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局关于调整中等师范学校领导管理体制和布局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2]13号1982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6]83号1986年11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基础教育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86]93号1986年12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和省教委贯彻执行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7]10号1987年3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编委关于在我省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报告的通知(冀政[1989]85号1989年8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我省特殊教育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9]49号1989年12月1日)文化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开展参加创建文化先进县活动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92]36号1992年8月22日)卫生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驻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87]24号1987年6月12日)体育局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委关于振兴河北体育事业开创体育工作新局面的报告(冀政[1983]193号1983年12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委关于纠正体育比赛中不正之风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3]44号1983年5月5日)外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办关于我省接待外宾的几项规定(冀政办[1984]6号1984年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外宾接待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85]79号1985年11月8日)侨办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侨务办公室关于接受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港澳同胞捐献问题的报告(冀政[1980]56号1980年5月23日)人事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并吸引驻我省中央部属科研、设计单位人才为科技兴冀服务的意见(冀政[1989]68号1989年7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级专家退(离)休工作的通知(节录) (冀政办[1995]53号1995年11月2日)劳动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1995]65号1995年6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1998]32号1998年6月26日)公安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国外安全保卫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7]27号1987年6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出租车等行业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通知(冀政办[1996]1号1996年1月12日)民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接收处理北京遣送回省各类人员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84]48号1984年4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厅等七部门制定的《河北省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1989]27号1989年7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政经济的决定(冀政[1997]43号1997年6月3日)总工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的通知(冀政[1989]16号1989年3月5日)监察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程序问题的通知(冀政[1990]18号1990年2月13日)档案局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科技档案工作会议纪要(冀政[1980]160号1980年10月15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修订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修订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有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有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有关情况和意见的函【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政办函[2006]5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11.20【实施日期】2006.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有关情况和意见的函(冀政办函〔2006〕57号)省政协办公厅:接到省政协九届十八次常委会议《关于我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几点建议》后,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即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借鉴,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政策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和落实意见函告如下:一、完善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目前,省发展改革委正在对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该规划提出了“优势领域、重点突破”的方针和“扩大合作、自主创新、资源整合、产业集聚、规模发展”的战略思路,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优势产业,促进其形成千亿元规模的大产业。

积极培育先进制造、通用航空、海洋等成长性产业。

组织实施通信设备及数字整机等十个重点专项工程,使之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政协建议中对制定该项规划提出的有关建议,将积极吸收和采纳。

二、制定产业发展专项政策。

我省已制订出台了《河北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及《关于实施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若干政策指导意见》。

为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在拟订这方面的专项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加强战略合作和加快高技术产业化进程的政策措施,提出培育和发展重点企业、拓宽技术引进渠道、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完善。

河北省执行全国性项目

河北省执行全国性项目

附件2:
衡水市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注:1.此目录不含中央垂管部门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央垂管部门执行国家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地方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

3.考试考务费的明细项目详见附表《河北省在收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4.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政策执行期至2015年底,自2016年1月1日起予以取消。

5.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标注“▼”号为2015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免收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

最新 石家庄市房地产开发收费一览表

最新  石家庄市房地产开发收费一览表
涉企
19项177个收费标准
建设部门
房地产中介服务费
涉企、个人
2项5个标准
建设部门
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
涉企
3项21个标准
建设部门
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
涉企
5档收费标准
建设部门
土地价格评估费
涉企
2项11个标准
国土部门
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
建设单位
每平方米90元(到居民)
电力
垄断企业代建费4项,费用标准管理权限下放由市、县(市)政府确定的项目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设单位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
市县人防办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6]40号);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2000]44号)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单位
住宅每平方米36.8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31元
市县规划或其他部门代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冀政[1992]53号);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各设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2]29—33号、冀价经费字[2003]8、9、23、11—13号、冀价经费字[2006]10—16号)、冀价经费字[2008]1—4号),
垃圾处理企

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2008]26号)
住房交易手续费?(保留)
涉企、个人
住房每平方米6元,非住房每平方米10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5•【字号】冀政办字〔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5日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指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继续适用或者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

第三条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科学、依法、及时、公开的原则,保障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第四条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定期清理和日常清理相结合。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每2年至少清理一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清理:(一)新的法律、法规实施,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应当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二)制定机关发现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三)制定机关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发展需要,应当进行清理的;(四)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实施机关)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报告制定机关进行清理的。

第五条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制度。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2.30•【文号】财综[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11年石家庄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11年石家庄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11年石家庄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物价局•【公布日期】•【字号】石财综[2012]8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11年石家庄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石财综〔2012〕88号)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各企业,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冀财综〔2012〕57号)要求,我们编制了《2011年石家庄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我市仍在执行的收费项目。

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截至2011年12月31日,我市在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2011年石家庄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目录和不符合目录所列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的收费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缴。

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县(市)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要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制作公示栏,在收费点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征收依据。

中央和省依法增设、取消或者变更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范围和标准的,各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在收费点公告。

附件注:1、此目录不含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执行省发布的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标注▲号的项目为有关企业直接负担的收费项目。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253项)
地区 序号 收费项目 出台的文件
冀牧渔字[1991]262号、冀牧渔(管) 字[1991]390号 冀财综字[1998]78号、冀价行费字 [1998]210号、冀政办函[2008]57号 冀财综[2000]7号、冀财综[2007]51号 晋财综[2003]59号、晋价费[2003]238 号、晋财预[2007]47号 晋财综[1999]175号、晋财预 [2009]141号 晋财综[1995]123号、晋财预[2002]8 号 晋价涉字[1992]390号、晋财预 [2003]4号 [91]晋土管(计)字第001号、晋财预 [2003]96号 晋国资综字[1993]23号、晋财预 [2003]4号 晋政办发[1989]41号、晋煤财字 [1989]167号 晋政办发[1989]41号、晋煤财字 [1989]167号 晋价涉字[1992]61号、晋财预 [2009]141号 内交港发[1993]243号 内财非税[2005]462号、内发改费字 [2006]851号 内财非税[2005]462号、内发改费字 [2006]851号 内财非税[2005]462号、内发改费字 [2006]851号 内交路发[1998]383号 内林政字[1993]127号 内价费字[1997]24号 内价费字[1997]24号 吉省价收字[2001]8号、[2004]5号、 吉财非税[2008]186号、吉省价收联字 [2009]80号
66 瓶装液化气计量标识费 67 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68 生猪肉品检验(疫)收费 69 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 70 71 72 73 74
考古勘查、发掘收费 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司法鉴定收费 契证工本费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
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标牌工本 赣价费字[2001]137号 费 赣发改收费字[2004]32号 赣价费字[2001]104号、赣财综字 [2001]37号、赣计收费字[2003]819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6]1569号 赣财综字[1996]139号、赣价行字 [1996]78号 赣计收费字[2002]72号 赣财综字[2000]52号 赣计收费字[2002]555号 赣财综字[1992]52号、赣价费字 [1992]56号 赣农渔字[2000]04号 赣价费字[2001]123号 赣价费字[2001]100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7]18号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冀政办函〔2014〕57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实施范围。

第三条属于第二条中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均为职工医保的实施对象。

进城务工农村居民有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参加职工医保。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暂不列为本辖区职工医保实施对象。

第二章参保登记与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须填报《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和《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财务报表、职工工资发放名册、退休人员养老金(退休金)发放名册和批准退休文件;(四)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户。

第六条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4•【字号】冀政字〔2016〕47号•【施行日期】201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冀政字〔2016〕4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我省对与《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相关的省政府文件进行了衔接清理。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对142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42件)河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8月24日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42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通知(冀政〔1983〕161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的通知(冀政〔1985〕55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县城及以下地区征收水资源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87号)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程维高同志在河北省第四次省辖市市长城市问题研讨会上讲话》的通知(冀政〔1990〕112号)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作的通知(冀政〔1991〕84号)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23号)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85号)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58号)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冀政〔2001〕34号)1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建设经济强省的决定(冀政〔2001〕37号)1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冀政〔2002〕22号)12.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2〕55号)1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3〕31号)1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3〕35号)1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冀政〔2004〕8号)1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6号)1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04〕43号)1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我省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冀政〔2004〕126号)1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冀政〔2004〕141号)2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2005〕35号)2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0号)2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冀政〔2005〕63号)2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66号)2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05〕70号)2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2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6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指导的通知(冀政〔2006〕22号)2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冀政〔2006〕81号)2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2006〕110号)2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冀政〔2006〕116号)3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冀政〔2007〕42号)3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7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政〔2007〕57号)3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7〕82号)3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2008〕13号)3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31号)3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3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76号)3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9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2009〕102号)3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10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政〔2010〕45号)39.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十项措施的通知(冀政〔2010〕68号)4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政〔2011〕71号)4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2〕54号)4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14〕30号)4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函〔1997〕28号)4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04〕36号)4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05〕33号)4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06〕39号)4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冀政函〔2007〕12号)4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化“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冀政函〔2007〕23号)4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07〕38号)5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的通知(冀政函〔2007〕68号)5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10〕49号)5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曹妃甸工业区、京唐港区、渤海新区和唐山湾生态城海域使用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冀政函〔2010〕135号)5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安全质量保证机制等五个文件的通知(冀政函〔2011〕95号)5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1〕31号)5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乐亭新区海域使用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冀政函〔2011〕172号)5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13〕53号)5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14〕37号)5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4〕46号)5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字〔2015〕24号)6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冀政传〔2004〕1号)6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一九八九年省辖市城市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9〕41号)6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界定城市规划区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90〕32号)6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6〕26号)6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办〔1999〕4号)6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3号)6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0〕49号)6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1〕22号)6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2〕12号)6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2〕15号)7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2010年)的通知(冀政办〔2003〕1号)7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4〕12号)7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河北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冀政办〔2005〕1号)7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5〕8号)7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5〕14号)7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冀政办〔2006〕10号)7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2006〕44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6〕14号)7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冀政办〔2007〕31号)7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8〕5号)7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2008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8〕12号)8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实施计划(2009-2012年)的通知(冀政办〔2009〕9号)8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冀政办〔2010〕4号)8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五届中国国际生态建筑建材城市建设博览会暨第三届河北省城市规划建设博览会筹办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10〕6号)8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0〕22号)8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的意见(冀政办〔2010〕26号)8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1〕11号)8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2〕5号)8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2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2〕11号)8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2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2〕12号)8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粉煤灰综合利用、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关系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1993〕175号)9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地下水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1995〕130号)9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1999〕38号)9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0〕6号)9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1〕32号)9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2〕4号)9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冀政办函〔2004〕37号)9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改革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冀政办函〔2005〕29号)9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函〔2006〕65号)9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冀政办函〔2007〕1号)9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14号)10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函〔2007〕38号)10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8号)10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5号)10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冀政办函〔2011〕46号)10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56号)10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57号)10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58号)10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110号)10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冀政办字〔2012〕31号)10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字〔2003〕69号)11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改革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办字〔2004〕222号)11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办字〔2006〕40号)11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北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办字〔2007〕53号)11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办字〔2010〕9号)11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办字〔2010〕72号)11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划拨财政供养人员社会保险费及落实社会保险基金优惠利率的通知(办字〔2012〕41号)11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办字〔2000〕107号)11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办字〔2004〕164号)11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省城市化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和2005年全省城市化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办字〔2005〕4号)11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字〔2005〕33号)12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05〕81号)12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4号)12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84号)12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7〕71号)12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办字〔2008〕77号)12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各设区市城市住房保障责任目标的通知(办字〔2009〕2号)12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字〔2009〕7号)12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9〕66号)12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城市专项规划工作的通知(办字〔2009〕65号)12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城市规划设计集中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9〕88号)13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办字〔2010〕20号)13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北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办字〔2010〕46号)13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1号)13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办字〔2011〕69号)13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办字〔2011〕78号)13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1〕84号)13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办字〔2012〕53号)13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7·21”洪涝重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办字〔2012〕96号)13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深入推进质量兴省战略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办字〔2012〕103号)13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48号)14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冀政办传〔2003〕209号)14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传〔2007〕103号)14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冀政办传〔2014〕103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0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0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8)4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扩权县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2008)57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我省发展环境,将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文物鉴定费、环境检测专业服务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二、卫生救护培训收费、珠算技术等级鉴定收费、粮食信息咨询服务费、农机服务费、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费等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确需调整收费标准的,由收费单位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另行文下达。

三、上述收费项目改变收费性质后,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注销手续,到同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结束——。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组建安全生产监察队伍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组建安全生产监察队伍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组建安全生产监察队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0•【字号】冀政办函[2005]55号•【施行日期】2005.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组建安全生产监察队伍的通知(冀政办函[2005]5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近年来,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向好转。

但是,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事故发生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执法不到位,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理力度不够是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省政府决定,在成立省矿山安全生产监察总队的基础上,各设区市也要尽快组建安全生产监察队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名称和规格根据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工作的实际,组建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为副处级机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管理。

各县(市、区)是否组建安全生产监察队伍,由各市自行研究确定。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执法监察,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二)负责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察执法;(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工程项目(煤矿除外)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情况进行监察执法;(四)负责对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察执法;(五)负责对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的监察执法;(六)负责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察执法;(七)负责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情况的督查;依法对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八)参与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九)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工作指导;(十)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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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00 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1 项) 《职工劳动手册》工本费 民政部门(3 项) 1老年优待证工本费 2骨灰安放证工本费 3火化证工本费 农业部门(2 项) 1农作物种子管理费 2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收费 人防部门(2 项) 1人防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收费 2人防工程建设费 人事部门(2 项) 1公务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收费 2公务员英语等级报名考试费、工本费 卫生部门(3 项) 1医学鉴定收费 2卫生技术中级资格计算机临床技能测评考务费 3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上岗资格报名考务费 建设部门(1 项) 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 广电部门(1 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 知识产权部门(1 项) 专利纠纷调处费 测绘部门(1 项) 测绘基础设施使用费 发展和改革部门(1 项) 铁矿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服务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停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50 项) 公安部门(3 项) 1户口迁移证件工本费 2暂住证卡工本费 3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民政部门(2 项)
2超限物品运输管理费
பைடு நூலகம்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1 项)
《生育证》工本费
交通部门(5 项)
1公路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2水运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费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
教育部门(7 项)
1高考远程录取院校档案邮寄费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37 项)
物价部门(1 项)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审验费
新闻出版部门(1 项)
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法制部门(2 项)
1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2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
公安部门(2 项)
1微机办理户籍收费(手续费、查询服务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8 项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8]57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取消和停止征收以及需进行规范的 10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已经 2008 年 10 月 17 日省政府第 17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报到证补发手续费
3中师毕业生学历提高班培养费
4成人中专高考免试生报名费
5成人专科二学历招生费
6学历文凭认定考试报名考务费
7教学仪器站损耗运杂费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通系电1,力过根保管据护线生高0不产中仅工资2艺料22高试2可中卷以资配解料置决试技吊卷术顶要是层求指配,机置对组不电在规气进范设行高备继中进电资行保料空护试载高卷与中问带资题负料2荷试2,下卷而高总且中体可资配保料置障试时2卷,32调需3各控要类试在管验最路;大习对限题设度到备内位进来。行确在调保管整机路使组敷其高设在中过正资程常料1工试中况卷,下安要与全加过,强度并看工且25作尽52下可22都能护可地1关以缩于正小管常故路工障高作高中;中资对资料于料试继试卷电卷连保破接护坏管进范口行围处整,理核或高对者中定对资值某料,些试审异卷核常弯与高扁校中度对资固图料定纸试盒,卷位编工置写况.复进保杂行护设自层备动防与处腐装理跨置,接高尤地中其线资要弯料避曲试免半卷错径调误标试高方中等案资,,料要编试求5写、卷技重电保术要气护交设设装底备备置。4高调、动管中试电作线资高气,敷料中课并设3试资件且、技卷料中拒管术试试调绝路中验卷试动敷包方技作设含案术,技线以来术槽及避、系免管统不架启必等动要多方高项案中方;资式对料,整试为套卷解启突决动然高过停中程机语中。文高因电中此气资,课料电件试力中卷高管电中壁气资薄设料、备试接进卷口行保不调护严试装等工置问作调题并试,且技合进术理行,利过要用关求管运电线行力敷高保设中护技资装术料置。试做线卷到缆技准敷术确设指灵原导活则。。:对对在于于分调差线试动盒过保处程护,中装当高置不中高同资中电料资压试料回卷试路技卷交术调叉问试时题技,,术应作是采为指用调发金试电属人机隔员一板,变进需压行要器隔在组开事在处前发理掌生;握内同图部一纸故线资障槽料时内、,设需强备要电制进回造行路厂外须家部同出电时具源切高高断中中习资资题料料电试试源卷卷,试切线验除缆报从敷告而设与采完相用毕关高,技中要术资进资料行料试检,卷查并主和且要检了保测解护处现装理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通系电1,力过根保管据护线生高0不产中仅工资2艺料22高试2可中卷以资配解料置决试技吊卷术顶要是层求指配,机置对组不电在规气进范设行高备继中进电资行保料空护试载高卷与中问带资题负料2荷试2,下卷而高总且中体可资配保料置障试时2卷,32调需3各控要类试在管验最路;大习对限题设度到备内位进来。行确在调保管整机路使组敷其高设在中过正资程常料1工试中况卷,下安要与全加过,强度并看工且25作尽52下可22都能护可地1关以缩于正小管常故路工障高作高中;中资对资料于料试继试卷电卷连保破接护坏管进范口行围处整,理核或高对者中定对资值某料,些试审异卷核常弯与高扁校中度对资固图料定纸试盒,卷位编工置写况.复进保杂行护设自层备动防与处腐装理跨置,接高尤地中其线资要弯料避曲试免半卷错径调误标试高方中等案资,,料要编试求5写、卷技重电保术要气护交设设装底备备置。4高调、动管中试电作线资高气,敷料中课并设3试资件且、技卷料中拒管术试试调绝路中验卷试动敷包方技作设含案术,技线以来术槽及避、系免管统不架启必等动要多方高项案中方;资式对料,整试为套卷解启突决动然高过停中程机语中。文高因电中此气资,课料电件试力中卷高管电中壁气资薄设料、备试接进卷口行保不调护严试装等工置问作调题并试,且技合进术理行,利过要用关求管运电线行力敷高保设中护技资装术料置。试做线卷到缆技准敷术确设指灵原导活则。。:对对在于于分调差线试动盒过保处程护,中装当高置不中高同资中电料资压试料回卷试路技卷交术调叉问试时题技,,术应作是采为指用调发金试电属人机隔员一板,变进需压行要器隔在组开事在处前发理掌生;握内同图部一纸故线资障槽料时内、,设需强备要电制进回造行路厂外须家部同出电时具源切高高断中中习资资题料料电试试源卷卷,试切线验除缆报从敷告而设与采完相用毕关高,技中要术资进资料行料试检,卷查并主和且要检了保测解护处现装理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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