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文物保护项目总体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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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文物保护项目总体方案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文物保护项目总体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2〕9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文物保护项目总体方案》已经2012年9月3日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9月28日
河北省文物保护项目总体方案
我省文物遗存数量众多、门类齐全、价值突出、分布广泛,现已查明全省不可移动文物总量33943处,其中国保单位168处,位居全国第三;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930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3780处;世界文化遗产三项五处:长城(山海关、金山岭)、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清东陵和清西陵。拥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5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6座、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30处。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保护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我省整体文物保护水平,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思路
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文物工作发展规律,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坚持把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自觉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不断提高文物事业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坚持把文物保护与优化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相结合,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充分展示城乡蕴藏的独特历史文化内涵;坚持把文物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着力
改善群众居住和生活条件,推动文物保护成果最大限度地惠及民众,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明生活。
二、目标任务
(一)加快濒危文物抢救保护,基本排除我省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明代以前文物建筑的重大险情隐患。
(二)突出文物保护工作重点,完成一批世界文化遗产、大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推进大遗址保护,建设一批考古遗址公园。
(三)提升文物安全防范能力,完善一批文物安全防范设施,建立文物安全监控体系,逐步实现重要文物单位实时监控。
(四)做好重要文化遗址的考古调查、抢救性发掘工作,开展系列考古课题研究。改善文物藏品保存条件和环境,实施可移动文物科技保护。
三、项目概况
(一)世界遗产类项目。我省长城、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清东陵和清西陵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大运河将于2014年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1清代皇家建筑项目。目前,中央财政投入6亿元的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已经全面展开,按照已有的工作计划,编制完成保护方案,分阶段实施。清东陵、清西陵保护项目已经启动,主要进行濒危文物建筑的抢救性修缮和残破严重文物建筑的保护性修缮,强化科技保护和安全防范建设,排除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险情。
2长城保护项目。根据国家《长城保护工程(2005-2014年)总体工作方案》,编制完成《河北省明长城总体保护规划大纲》及重要地段的抢险保护工程方案。重点抓好明长城山海关后续工程、九门口、板厂峪、喜峰口、金山岭、大境门、乌龙沟、白石岭、龙关、万全卫城等保护工程,早期长城包括战国中山国、燕国长城、秦长城与北齐长城的勘察、规划和重点保护,战国赵长城与隋唐长城考古等保护项目。
3大运河河北段保护项目。大运河河北段长538公里,是北方运河中主体保存最为完整、生态最为丰富的河段之一。在《大运河遗产(河北省)总体保护规划》的指导下,实施马厂炮台及军营遗址、连镇谢家坝遗址、华家口夯土坝、红庙金门闸遗址、郑口挑水坝、捷地分洪设施、油坊码头及险工等保护维修项目,做好大运河遗产点和河道的环境整治等工作,积极做好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争取2014年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二)重要文物建筑保护项目。抓好正定古城、蔚县古建筑群、广府古城、张家口堡、宣化古城等文物抢救维修项目,加强安全防范、防雷等设施建设。开展重点文物开放单位环境风貌治理工作,改善文化旅游环境。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工作,积极推进李大钊故居、西柏坡中共中央旧址、一二九师司令部旧址、保定陆军军官学校旧址等红色旅游线路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大遗址保护项目。重点抓好阳原泥河湾遗址、赵邯郸故城遗址、黄帝城遗址、张北元中都遗址、中山古城遗址、曲阳定窑遗址、临城邢窑遗址、临漳邺城遗址、易县燕下都遗址等保护工作,推进大遗址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风貌治理工作,开展大遗址保护研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考古遗址公园。
(四)其他保护项目。主要包括:开展环渤海水下考古等抢救性考古发掘项目;实施可移动文物科技保护项目,改善文物藏品的保管设施设备和条件。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抓好省级文物标本库房建设。
四、工作步骤
(一)工程立项。各地要按照国家文物局“十二五”文物保护项目规划的要求,做好具体项目的分解等工作,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要在2012年底前向国家文物局申请立项。
(二)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项目周期、工程性质与规模、场地条件与气候等,按年度安排实施计划。除正在进行的项目外,根据“十二五”规划目标,各地要在当年安排下一个年度计划,年度目标应结合实际,充分论证,周密安排。
(三)设计方案制订与审批。在申请立项的同时,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勘察设计费用,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开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重要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完成后,在正式报审前要及时组织论证修订。
(四)工程项目申报。各市、县(市、区)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成熟一批申报一批。申报国家支持的项目,每年3月由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统一汇总上报。已经落实经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文物保护项目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文物保护项目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全省文物保护项目安排,审核重大文物保护项目规划方案,协调解决文物保护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文物保护项目比较集中的设区市也要参照省里做法,加强对文物保护项目的协调管理,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机构,负责文物保护项目的谋划、编制、申报和实施。
(二)做好文物保护项目前期工作。各市、县(市、区)文物部门要建立文物保护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认真做好文物保护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协调推进,积极争取文物保护项目立项。
(三)加大文物保护投入力度。在积极争取国家增加资金投入的同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及赞助文物保护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物保护的积极性,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经费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