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排污申报登记胡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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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模版(3篇)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模版(3篇)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依法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排污申报登记管理是指政府对排污单位进行申报登记,并对其排污行为进行监管和控制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决策层应当建立健全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加强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能,保障排污单位依法排污。

第四条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维护排污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申报登记工作,并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管和控制。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配合政府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按照要求参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排污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监督排污工作,确保排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对排污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和修复,确保排污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止排污设施的故障和泄漏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将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排污行为的合规性和监管的效果。

第二章排污申报登记的程序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在开业前向地方政府提交排污申报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排污设施图纸。

第十二条地方政府应当在接到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申请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发放排污申报登记证。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开业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定期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和核实,确保其排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五条对于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的单位,地方政府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责令限期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排污收费~环保税(胡星明)

排污收费~环保税(胡星明)

排污费征收程序
排污申报审核的内容和方法: 3、现场核查 所有的内容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重点核查生产情况,产品、产量、原料、辅料、 燃料 生产计划 如果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对象,应按照要求 进行处理
排污费征收程序
(三)污染物排放量核定
每月或每季末10日内,核定排污者该时段内排放 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下发《排污核定通知 书》。
排污费征收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
2、申报登记时限 正常申报:每年1月15日前; 变更申报:变更、调整前15日或紧急 改变后3日内; 新、扩、改建和技改试生产前3个月; 建筑噪声在开工前15日;
排污费征收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
3、排污申报登记内容 (1)排污者的基本情况; (2)生产工艺示意图; (3)废水排污情况; (4)废气排污情况; (5)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 (6)环境噪声排放情况。
排污量核算
产污系数:生产某单位产品所产生的污染物的量, 称为污染物产生系数(简称产污系数)。产污系 数是指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条件下,生产单位 产品或产生污染活动的单位强度所产生的原始污 染量。 排污系数:生产某单位产品所排放的污染物的量, 称为污染物排放系数(简称排污系数)。排污系 数是指在上述条件下的产污量,经污染控制措施 削减后或未经削减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 量。
排污量核算
利用排放系数可以方便地根据产品产量或生产规 模计算出污染物的排放量。 G= KM 式中:K――污染物排放系数 M――产品产量 G――污染物排放量
三、排污费计征原则
(一)污水排污费的计征原则
1. 排污就收费, 08年新水法已无超标准加收一倍排污费; 2. 三因子叠加收费的原则;(污染当量数最大的三个因子) 3.一个排污者有多个排污口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的原则; 4.污水进入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收 污水排污费的原则; 5.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实行不超标不收费,超标加一倍收费 的原则;(COD、BOD、TOC;SS;大肠菌群) 6.一类污染物按车间排放口排放量收费的原则; 7.对同一排放口中的同类污染物或相关污染物的不同指标不应 重复收费的原则;( COD、BOD、TOC;大肠菌群数和 总余氯)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

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谋划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糊口非集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和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持证排污原则、按证排污原则)未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总量控制原则)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持续减少原则)国家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4.01•【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4年4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排污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专项污染防治法律,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

第四条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登记单位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10.16•【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7月10日由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4年10月16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

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设,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入河排污口应当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申请或者登记、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由所有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按照其责任主体所属行业以及排放特征,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和排气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和排气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和排气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7.05•【字号】浙环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和排气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21〕6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监管,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和排气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表2.环保标牌、信息采集卡样式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6月25日浙江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和排气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以下简称“编码登记”)和排气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装配有柴油机的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空气压缩机等和在施工工地、港口、机场、物流园区、铁路货场、大型工矿企业等重点场所使用装配有柴油机的机械。

第三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本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政策并督促指导落实;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所辖分局(以下简称“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排气监督管理,完善工作制度,并与属地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08•【字号】巢政办〔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关于印发巢湖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巢政办〔2018〕4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8日巢湖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皖水资源〔2017〕91号)《合肥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合政办〔2018〕1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巢湖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境内河流、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农村家庭生活、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等单独分散排污,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等有关制度规定,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

环办〔2014〕80号附件1解析

环办〔2014〕80号附件1解析

附件1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填表人行政区划代码□□□□□□-□□□报出日期年月日环境保护部制填报要求1.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初次申报或者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环保部门指定的网站填报本表并根据实际需要打印存档。

无法网上填报的排污单位可在所在地环保部门领取纸质报表并按规定填报。

2.本表须按“填报说明”如实规范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

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生产工艺示意图》可绘制后上传(word、jpg格式);填报纸质报表的如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3.本表中含有“□”的表项为系统选择项目,填报单位按系统给出的项目进行选择,填报纸质报表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填报说明【表封】1.[组织机构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报,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填报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2.[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报。

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3.[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4.[填表人]:由填报报表的人员签名。

5.[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属辖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填报单位在系统列表中选择。

填报纸质报表的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 2260)规定填报,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规定填报,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报000。

6.[报出日期]:填报报表报出日期。

表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说明:[1.单位地址]:是指申报单位所在地址,应具体到县(市、旗、区)、乡(镇)、街(村)和门牌号码。

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发布时间:2021-01-29来源:中国政府网字号:[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1月24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

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2016年排污基本信息申报表

2016年排污基本信息申报表
填报说明
【表封】
1.[组织机构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报,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填报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2.[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报。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3.[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图1:生产工艺示意图
生产工艺示意图:
填报说明:
1.生产工艺按方框图绘制;工艺复杂的企业,可按车间分别绘制,重点放在产生污染的工艺流程上。
2.标明投加的原料和辅助材料。
3.标明给、排水流程、水源种类、废水种类、总排污口注明编号和废水排放去向。
4.标明废气、固体废物及有害废物的排放位置。
5.标明各监测点的位置和编号。
33º
53ˊ
47"
6.废气
排放规律
连续□
7.功能区类别
Ⅱ类□
8.排放方式
有组织排放ⅴ□
无组织排放□
9.排放口类型
工艺废气排放口ⅴ□
燃烧废气排放口□
10.污染物名称□
11.执行标准文号
12.标准值
1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有/无)□
工业粉尘
GB16297-1996
120

填报说明:
[1.排放口编号]: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排放口编号填报。
8.单位类别
县以上工业企业1□
9.行业类别
专用化学品制造2662□
10.企业规模
中型□
11.投产
(开业)日期
2012年10月□
12.隶属
关系
县经信委□
13.是否央企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本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本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规范排污企业的排污行为,保护环境资源,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排污企业及其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排污申报登记是指排污企业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排污申报材料,登记排污行为并取得相应的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申报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排污申报登记的程序第五条排污企业应在排污前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等;(二)排污项目情况:包括排污种类、排污量、排口位置等;(三)污染防治措施: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等;(四)其他相关资料:包括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报告等。

第六条排污企业应当通过电子排污申报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并在申报时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第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排污企业的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第八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排污企业申报材料后,按照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等。

第九条相关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时,应及时通知排污企业,并要求其整改、补充材料。

第十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并向排污企业出具排污申报登记证明。

第三章排污申报登记的管理第十一条所有排污企业必须按照排污申报登记证明上所列的排污信息进行排污。

未经排污申报登记的企业不得排污。

第十二条排污企业须按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环境监测报告和排污情况报告,确保排污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排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排污种类、排口位置等排污信息。

如有变更需要,须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并重新申报登记。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损害环境资源的,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环保局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环发[1997]020号

国家环保局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环发[1997]020号

国家环保局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保局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1997年1月13日环发[1997]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一项法定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强化环境管理、提供科学决策的基础。

自1987年以来,我局先后进行了水、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申报登记的试点工作,1992年以国家环保局10号令下发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和相应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要求在全国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在此基础上又明确提出了水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应在1995年底前大型及特大型城市完成占工业耗水量75%以上企业、中小城市完成占工业耗水量85%以上企业的申报登记及其汇总;大气排污申报登记应在1995年底以前完成地、市级以上城市的申报登记工作,建立排污申报登记动态档案和管理制度(环控[1995]294号);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应在1996年前全面完成(环控[1995]615号);环境噪声申报登记在1996年10月底前完成(环控[1995]294号)。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已按要求开始进行水、气、噪声、固体废物的统一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其中北京、天津、江苏等省市已经基本完成,但仍有一些省、市进展缓慢。

最近,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为保证计划和目标中“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的完成,必须抓好排污申报登记这项基础工作,现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提出以下要求:1.为使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各地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021《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考试试卷附答案

2021《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考试试卷附答案

2021《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考试试卷附答案1.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10日15日30日60日2.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

1万5万10万20万3.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10日15日20日30日4.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年2年3年5年5.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

标志牌横幅宣传栏电子屏6.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内进行变更填报。

15日20日30日60日7. 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的罚款。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8.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9.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1年2年3年5年10. 1.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等相关材料。

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6.25•【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施行日期】1997.06.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吴亦侠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

排放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城市交通噪声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第四条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和存储处置场所等。

第五条污染物排放申报实行按月核定,按季申报。

排污者应在每季度的首月15日前,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上一季度的排污情况,填写《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并提供原始记录及有关资料。

第六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排污者填报的《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后的30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予以退回,限期重新办理排污申报。

第七条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单位,实行月报。

在每月15日前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上一个月的排污状况。

每年还须提供不少于一次实测实报的监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

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湖政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06〕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市环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现将调整后的名单公布如下:组长:方新旗副组长:陈亚明(市政府)叶鸣(市监察局)周建明(市环保局)成员:王晓军(市发展改革委)孙国强(市监察局)邵坚(市工商局)沈志俭(市经委)沈晓蓝(市司法局)姜存仁(市安全监督局)许学锋(市行政执法局)蒋仁林(湖州电力局)董黎明(市环保局)陈发瑶(德清县)庄国良(长兴县)徐国晟(安吉县)管仲龙(吴兴区)熊全龙(南浔区)周永良(湖州开发区管委会)虞利民(太湖度假区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周建明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行政执法局、湖州电力局二○○六年六月九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根据国务院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环发[2006]74号文件精神以及省政府八厅局统一部署,确保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目标切实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召开自治区2010年排污申报登记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召开自治区2010年排污申报登记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召开自治区2010年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专项工作会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新环财发[2010]30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0.01.28
【实施日期】2010.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召开自治区2010年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
查动态更新专项工作会议的通知
(新环财发〔2010〕3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切实做好我区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专项工作,定于2010年2月3-4日在乌鲁木齐市召开“自治区2010年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专项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会人员
各地、州、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数据联审工作的领导、联审工作专管人员、监察支队队长、申报登记业务人员、环境统计技术支持部门环境统计人员、监测部门监测数据有
效性审核人员各一人(以上参会人员中如无。

建立规范性的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

建立规范性的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

建立规范性的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张永蔚
【期刊名称】《《中国环境管理》》
【年(卷),期】1995(000)005
【总页数】3页(P20-22)
【作者】张永蔚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
【相关文献】
1.浅析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与排污许可证制度 [J], 汪亮
2.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环境管理中的操作阐析 [J], 程珍发
3.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J], 季亚南
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环境管理中的操作研究 [J], 李国栋
5.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与我国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比较研究 [J], 李冬激;周北海;孙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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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排污申报登记胡小虎
二、排污申报登记的主客体
➢ 排污——排污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废 气、噪声、固废的行为。
➢ 申报——排污者向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报告 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 度、及排污情况有关的生产经营设施、污染防治 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 登记——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对排污者申报 的污染物情况、生产经营设施情况和污染防治设 施情况进行登记注册。
环境监察总论 污染源监察 建设项目环境监察 生态环境监察 排污收费 排污申报登记 环境行政处罚 企业环境监督员 环境应急 环境监察工作的信息化 环境监察档案管理 环境监察队伍建设 世界环境执法概览
第六章排污申报登记胡小虎
第六章 排污申报登记
• 第一节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 第二节 排污申报登记审核与核定方法
产污量、排污量、产污量=排污量+去除量。污染治理设施的去除率是
污染物去除量 否稳定,是否真实,如燃煤锅炉的烟尘产生量=炉
是否平衡
渣量+粉煤灰量+烟尘排放量等
第六章排污申报登记胡小虎
对所用监 测数据 进行分 析
排污浓度大多是不稳定的,利用 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排污者的了 解,判断其使用的监测数据是 否不真实,如不真实,可突击 抽样检测
主要是资源消耗量数据如新鲜水 利用相关 量、耗煤量等,从相关部门
部门的 (如自来水公司、统计部门、 数据进 行业管理部门等)获得数据; 行分析 还可以用申报准确的同类企业
的平均使用量进行对比、判断
利用排污 可以参考排污者环评、“三同时” 者的历 的验收资料,前几年的排污水 史数据 平、污染物浓度,结合近几年 进行动 的生产发展,进行动态分析, 态分析 以确认数据的合理性
通讯地址
法定代 表 人
电话
改建、扩建时间
帐号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上年末职工人数(人)
环保设施投资(万元)
第六章排污申报登记胡小虎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场地地址
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
申报单位(盖章):
编号: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人及电话
工程项目名称 开工时间
施工单位开户银行
阶段
名称
名称
及利

噪声 □
行政区划代码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报单位法人代码□□□□□□□□-□(□□)
(业主姓名(签章)
身份证号码
□□□□□□□□□□□□□□□□□□)
填表人
报 出 日 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制
第六章排污申报登记胡小虎
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
单位名称(盖章)
申报登记代码 □□□□□□□□□□□□□□□□□□
排污类型
污水 □
废气 □
固体废 物

噪声 □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 申报年度:□□□□
行政区划代码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表人
申报单位法人代码□□□□□□□□-□(□□)
报 出 日 期: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印
按处罚程序予以处罚
第六章排污申报登记胡小虎
三、排污申报登记
2.排污申报登记的表式
➢ 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 表(试行)》。
➢ 小型企业、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畜禽养殖场、机关、事 业单位等其他排污单位可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 表(试行)》,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该表进 行简化,以便于申报。
第六章排污申报登记胡小虎
一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法律地位
1996年颁布实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5年颁布实施和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都授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第六章排污申报登记胡小虎
一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法律地位
• 国家环保总局在环发[2003]64号文和环发 [2003]187号文《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 的通知》中对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作出了更加详细 的规定。
区代码 □□□□□□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报单位法人代码□□□□□□□□-□
填 表 人: 填 报 日 期:
复 核 人: 年月日
第六章排污申报登记胡小虎
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200 年度)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法定代 表人/ 负责人 (签章

通讯地 址
第六章排污申报登记胡小虎
表6—1 排污申报审核要点
是否按时申报
排污者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登记,未按时登记的, 视为未按规定时限申报
申报内容是否齐 全
检查申报内容是否有漏添的项目,内容是否齐全,尤 其是与排污有关的生产数据、原材料消耗、有关资 源的消耗量,缺项的要求不报,否则视为谎报
如用水的循环(新鲜水量=排水量+蒸发、产品消耗
➢ 对无法监测的小型企业,做好排污强度的测算; ➢ 确定应缴排污费单位的污染源数据库; ➢ 根据不同地区(如省、地市)编写排污申报登记
手册; ➢ 做好辖区内的排污单位的培训和沟通,使他们认
识排污申报登记的重要性及应承担的义务,了解 申报的基本要求,了解本单位污染源的排污测算。
第六章排污申报登记胡小虎
➢ 建设施工单位应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试行)》。
➢ 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区废(污)水集 中处理装置、其他独立的污水处理单位等应填报《污水处理 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 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 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 应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试行)》。
谎报
正常申报:
每年 1月15日 前完成申报登 记
新改扩建项目:
试运行前3个月 或试运行验收后 1个月内申报
排污需作重大 变化:
改变前15日内 进行申报
排污发生紧急 重大改变:
改变3日内申报。
(无异议) 核定
下达核定通知书
审核核定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
报表内容的初审 利用相关资料审核 逻辑关系审核
(有异议) 现场检查核实
电话
开业时间 扩建、改建时间
行业类别 企业规模
开户行
经济 类型
隶属 关系
总营 业面 积
帐号
第六章排污申报登记胡小虎
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 年度)
养殖场名称(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开业时间
开户行 上年总产值(现价、万元) 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上年缴纳排污费总额(万元)
养殖种类
联系人
如果排污者守法记录好,审核可 以从简,守法记录不好,则要
分 析 排 污 仔细核对,对其各项数据要认
第六章排污申报登记胡小虎
四、排污申报登记的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在对排污申报登记表审核期间, 如对所报数据持有异议,应到排污者的排污现 场进行现场勘察,通过现场勘察对排污数据进 行进一步的确认。
第六章排污申报登记胡小虎
上年“三废” 综合利用产 品产值(万
元)
上年环 境违法 罚款(万
元)
处理数量
运行天数
运行 费用 (万元)
燃料种 类
消耗量 (吨或万 标立方
米)
硫份(%)
含氮 (%)
灰 份 (%)
(部分)
第六章排污申报登记胡小虎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 申报年度:□□□□
排污类型
污水 □
废气 □
固体废 物
表6—2 现场勘察内容
对生产状况、生产产品进行检查
对生产工艺、环境管理进行检查
对原料消耗、资源的消耗(水量、 煤量)情况进行核查
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检 查
对排污口的排放情况进行检查
生产规模是否正常?扩大还是减小? 使用的原料、生产产品是否改变?
工艺是否有变化?是否采取清洁生 产措施?
是否有综合利用和循环使用措施?
第六章排污申报登记胡小虎
二、排污申报登记的主客体
• 1.排污申报登记和核定的主体 • 2.排污申报的对象
排污者 申报
环境 监察 部门 审核
注册 建档
按月 (或季) 确定排
污量
核定 通知
复核 (有异 议时)
第六章排污申报登记胡小虎
三、排污申报登记
1.排污申报登记的程序
拒报
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者)
限期 补报
第六章排污申报登记胡小虎
第一节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一、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法律地位 ➢二、排污申报登记的主客体
第六章排污申报登记胡小虎
一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法律地位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 水、废气、固废、噪声的工业企业、商业机构、 服务机构、政府机构、公用事业单位、部队、社 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一切生产、经营、管理和 科研等排污者,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 报登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与排污有关 的生产、经营等情况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六章排污申报登记胡小虎
一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法律地位
• 1989年发布《环境保 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
业 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六章排污申报登记胡小虎
一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法律地位
1984年颁布实施、 1987年颁布实施和 1996年和2008年修订 2000年修订的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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