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8日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3〕9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以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因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分为三类:(一)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地方政府、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举借,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举借,确定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依法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
地方政府举借,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三)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05.09.07【实施日期】2005.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土地权属管理十分重要,是土地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建议中一项贯穿始终的重要内容。
这项工作没有抓好,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建议就无法正常顺利进行,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者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实实在在为群众服务,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在益阳市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地籍处。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二00五年九月七日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权属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是指在农村(集体、国有)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活动中涉及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调整、确认以及变更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土地权属管理。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不受侵害的原则;(二)土地开发整理后新增耕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原则;(三)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四)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自愿的原则。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办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发改投资[2005]48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7.29
【实施日期】2005.07.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4日)废止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湘发改投资〔2005〕48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3〕2号和湘办〔2005〕1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我委起草了《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你们严格遵照执行,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培训中心建设,有效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7.08•【字号】湘国土资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0]16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0一0年七月八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组织,下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违法行为做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予重罚。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国土资发[2008]29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国土资发[2008]29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关于贯彻<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确认《关于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5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重新公布《关于规范补充耕地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3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公告。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十一月三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贯彻《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湘国土字[2000]第03号2关于印发《土地证书年检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湘国土字[2000]第14号3关于切实贯彻湘政办明电[2000]88号文件的意见湘土资发[2000]41号4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3号5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32号6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立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家及省补助资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39号7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格申报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52号8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案件裁决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65号9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会审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1]121号10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评估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48号11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123号12关于实施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意见湘国土资发[2004]7号13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11号14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与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8号15转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99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字[2000]第16号2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国土字[2000]第20号3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1]135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1]139号5关于印发《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49号6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64号7关于加强地质勘查监督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78号8关于加强煤矿探矿权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192号9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4]31号10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91号11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定“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28号12关于印发《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30号13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93号附件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湘国土资发[2004]21号2关于严格规范城镇建设国有土地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4]35号3关于规范加油站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4]160号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14号5关于加强公路建设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27号6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工作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79号7关于规范矿业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43号8关于加油站用地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3号9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6号10关于规范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9号11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13号12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17号13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24号14关于加强矿山测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35号15关于加强矿产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69号16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89号17关于建立全省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91号18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129号19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152号20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187号21关于土地市场管理工作中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国土资办发[2006]203号22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216号23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4号24转发《湖南省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5号25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6号26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地质环境治理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15号27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17号28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22号29关于印发《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24号30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29号31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33号32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34号33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35号34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37号35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83号36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18号37转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35号38关于非农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严格实行“先补后占”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45号39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51号40关于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承诺制度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47号41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82号42关于严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转包、挂靠行为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83号43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5号44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7号45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15号46关于改进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18号47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21号48关于非煤矿山资源整合采矿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30号49关于煤矿整顿关闭过程中采矿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33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性探矿权监督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03号51关于矿业权评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国土资办发[2008]106号52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31号53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34号54关于进一步规范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36号55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42号附件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规范补充耕地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31号2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省级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鉴定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51号3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防止腐败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59号4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67号5关于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湘财综[2001]25号文件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79号6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1]137号7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22号8湖南省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办法湘国土资办发[2002]25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和各类园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2]37号10关于印发《湖南省零星分散矿产和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定认定办法》、《湖南省零星分散矿产和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零星分散矿产和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储量评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2]43号11关于贯彻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2]48号12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2]60号13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163号14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114号15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127号16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工作四个技术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5号17关于印发《提高国土资源保障能力促进扩大开放若干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6号18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设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16号19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违反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18号20关于印发《湖南省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23号21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43号22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44号23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68号2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现金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122号25关于印发《湖南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4]52号26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办发[2004]78号27湖南省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发[2005]4号28关于修订《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26号29关于印发《湖南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30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25号31关于印发《湖南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变更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29号——结束——。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暂行办法为加强对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范围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一律实行全程监管,包括国有建设用地的取得(统征、企业改制处置土地、依法收回、划拨地委托等)、土地规划、出让方案呈报、土地交易、付款与交地、土地价款分解与剥离、土地收入解缴与使用。
二、监督对象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三、禁止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一)禁止条款1、禁止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2、禁止违反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禁止以办公会议纪要形式或以招商引资的名义事先确定土地使用者;4、禁止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中设置旨在排斥他人参与公平竞争的附加条件;5、禁止擅自调整规划用途、变更规划设计条件;6、禁止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二)限制性条款1、除特别重大的项目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可以采用生地挂牌方式外,长沙市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一律采取熟地出让;2、土地挂牌出让的方式:市本级已从5月1日起实行网上招拍挂;各县(市)从7月1日起实行网上招拍挂。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通知-湘政发[2000]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通知(湘政发〔2000〕1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积极的土地政策,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意义。
要从有利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出发,实行积极的土地政策,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显化盘活企业土地资产,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2、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盘活国有土地资产,集约利用土地,降低企业改革成本,最大限度地把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土地资产的基础性作用和综合效益,以“地改”促进“企改”。
二、运用灵活的土地配置方式,促进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有企业行业、类别,区分不同情况,支持企业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方式对土地资产予以处置。
对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服务和产品的行业,以及国家和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可采取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对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的国有企业,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可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涉及的土地,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但最长不超过5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湘政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湘政发〔2008〕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构建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颁发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等36件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等1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35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四、重新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100件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适用期短于法定有效期的,适用期满自动失效。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
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省人民政府部门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制订的《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省国土资源厅二○○八年十一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一)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二)兴建农村村民住宅;(三)兴办各类工商企业。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商品房开发和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禁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户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
实行有偿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法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依法取得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30•【字号】湘政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经研究,现就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一)严格落实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修编工作基本完成,各地要依据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地用地。
对不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各级各部门编制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必须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类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调区和扩区,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程序。
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擅自通过调整和修改规划报批建设用地。
因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以及其他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建设,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的,需报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对选址地块进行调整。
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报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落实到规划图上;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报经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对选址地块进行调整。
因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确需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经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和听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启动修编;确需对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必须报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启动修编,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湘国资[2008]185号•【施行日期】200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湘国资〔2008〕185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省国资委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省国资委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1)。
二、省国资委决定,确认《湖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意见》等5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三、省国资委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风险抵押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知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省国资委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省国资委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省国资委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省国资委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十二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湘建规〔2017〕222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湘建规〔2017〕222号各市州、县市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该文件有效期两年。
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我厅规划处联系。
联系人:夏依宁刘智渊联系电话:88950429,88950047(传真)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1月23日湖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二〇一七年十一月目录1 总则 61.1 编制目的 61.2 适用范围 61.3编制原则 61.4编制范围72规划控制单元82.1划分目的82.2划分原则82.3单元规模83地块93.1划分目的93.2划分原则93.3地块规模94控制内容与控制方式104.1规划层次与控制方式104.2主导功能与规模104.3土地利用与开发104.4综合交通规划114.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114.6市政公用设施规划124.7综合防灾规划124.8绿地系统规划124.9“五线”控制规划134.10城市设计引导135 分区引导145.1分区划分145.2分区编制要点146编制内容166.1功能定位与土地使用166.2综合交通规划166.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196.4市政公用设施规划206.5综合防灾规划236.6绿地系统与环境保护规划24 6.7历史文化保护规划256.8地下空间开发利用266.9“五线”控制规划276.10城市设计引导276.11装配式建筑发展引导规划29 7成果构成307.1规划文本307.2规划图纸327.3附件357.4成果形式398产业园区控规408.1编制原则408.2园区控规的一般规定408.3园区控规编制侧重点409 附则41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农村宅基地管理试题.doc.deflate
√农村宅基地管理试题一、判断题(在包括中打“√”或“×”)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可以批准(×)4、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5、农村村民宅基地,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6、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7、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8、农村村民原宅基地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9、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0、农村村民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没有相应安置的,可以申请宅基的。
(√)1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可以批准(×)1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3、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
(√)14、在审批宅基地时,可以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15、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用地不属农村宅基地的是(C )A、住房用地B、附属用房用地C、专业晒谷场用地D、小庭院用地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 A )宅基地。
A、一处、B二处、C三处、D四处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B )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A、县级国土资源局B、县级人民政府C、市级国土资源局D、市级人民政府4、农村村民宅基地,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B )平方米。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向长沙市以外的13个市州下放47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对接,尽快落实放权事项。
省直有关单位要针对下放权限下发授权委托书,并加强对市州对口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
各市州有关工作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权限承接机制。
有关监督部门要对放权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确保下放的权限落实到位。
附件:下放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47项)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3日附件下放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47项)序号权限名称单位放权形式备注1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1.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的核准;2.稀土深加工项目的核准) 省发改委委托下放报省备案。
2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审批省发改委直接下放3城市自来水管网、管道燃气管网工程安装服务费及售价标准审批省发改委直接下放4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费收费标准审批省发改委直接下放5政府出资的非新建省道干线公路(二级以上公路)项目的审批省发改委委托下放1.仅限于市县自筹资金项目。
2.审批、核准的项目报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6政府出资的非高速公路、非国省道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的审批委托下放1.仅限于市县自筹资金项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
知
正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7号HNPR-2010-01008)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等单位<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32号)、《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湘政办函[2000]1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省属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2]52号),并从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文件有效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结束——。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6•【字号】湘政发[2001]32号•【施行日期】200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1]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政审批行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促进制度创新,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33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去年以来,我省对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改革,2000年12月,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进行了规范,部分市也进行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必须看到,当前行政审批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一些部门的审批事项仍然过多、过细,特别是涉及企业、市场行为的审批事项还较多,没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而一些属于宏观调控、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本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却没有管好;还有一部分审批事项缺乏明确的标准、条件、时限及操作规程,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审批环节多、时间长、效率低,缺乏透明度,审批方式有待改进;上下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省政府有关部门仍管了不少应由下级政府及部门管理的审批事项;有的审批事项重复审批、交叉审批;各有关部门普通重视审批、忽视监管等等。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湘财法[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财法〔2008〕12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建设和谐财政,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政策环境,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精神,湖南省财政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省财政厅决定,废止《关于将世行贷款非外汇项目以人民币支付本息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等95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省财政厅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湖南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79个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省财政厅决定,确认《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世行贷款林业持续发展项目县和贷款额度的通知》等298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省财政厅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234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省财政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推进依法理财,服务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4•【字号】湘政办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4日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月6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管理政策1、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
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农村村民一户已有一处宅基地的,除因继承房屋导致宅基地权属发生变更的以外,其再申请他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2、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
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和实施宅基地面积标准。
审批宅基地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面积标准。
3、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制定宅基地申请条件。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二、引导科学选址4、切实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农民新建住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但应充分考虑农民的现实居住需要,划出一定的范围,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1•【字号】湘政办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湘政发〔2007〕1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节约集约用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有效解决土地供求矛盾的现实需要,是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
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新路子,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事关子孙后代生存的基础。
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二、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一)加强土地规划管理。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除能源、水利、交通等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外,其他各类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不得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式报批用地。
有条件的地方,对重点开发区域应当制定节约集约用地的专项规划。
(二)加强土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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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制订的《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省国土资源厅二○○八年十一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一)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二)兴建农村村民住宅;(三)兴办各类工商企业。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商品房开发和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禁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户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
实行有偿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法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依法取得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第七条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不得突破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
耕地转用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第八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使用。
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每幅地块的范围、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拟定有偿使用方案,报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以及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
第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收益标准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办法、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退还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持该幅土地的相关权利证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包括其村民集体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向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年限,由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协商确定,但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涉及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补偿的,由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土地所有者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或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续期申请。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批准的用途的,应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签订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十八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转租等形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原无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二)未支付全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登记的;(四)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第二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征得土地所有者的书面同意,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原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二条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证书、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流转合同或抵押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土地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四章宅基地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村民兴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依法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具有依法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不得审批。
第二十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充分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
凡村内有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引导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布局。
原宅基地复垦或自愿放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进城(镇)农民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三)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没有相应安置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四)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可以流转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
第五章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管理第二十九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条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增值收益分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有偿使用权、流转增值收益等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属农村集体资金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专项用于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社会保障支出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并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取的土地增值收益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对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实行最低保护价制度。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或者非法批准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将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或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流转的,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对土地闲置负有直接责任的,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办理其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第三十七条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房开发和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的,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土地用途的,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流转合同格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通知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司令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