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洪府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五章表彰奖励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示范带动各类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昌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奖励、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是南昌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南昌市具有法人资格,已经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头作用,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效益的组织(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组织)和为质量强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国家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好中择优,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每届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各不超过2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市质量强市与名牌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穗府[2009]5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穗府〔2009〕5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省政府的部署,市人民政府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停止执行1980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所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保留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33件,按附件1所标明的有效期执行,有效期届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三、修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40件,修改工作由附件2所标明的部门分别牵头负责。
上述规行政范性文件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修改;逾期未完成修改的,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四、1981年1月1日以后发布,除按附件1、附件2规定保留和修改之外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五、建立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作为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发布平台,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
该数据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
六、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市法制办另行公布。
附件1: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有效期│├───┼──────────────────────┼─────────┼──────────┤││批转市宗教事务处等部门《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有效期自本通知││ 1 ││穗府[1981]46号││││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印发之日起2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1•【字号】深府〔2015〕94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5〕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1日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树立质量第一、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推动全社会建设深圳质量,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在推动经济、社会、城市、文化、生态发展和政府服务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深圳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
市长质量奖行业分类标准另行制订。
根据需要适时将个人、项目和组织单元纳入评奖范围。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括大奖、提名奖、鼓励奖三个等次,其中,市长质量奖大奖2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2名,市长质量奖鼓励奖6名。
市政府可根据需要另设市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不限定名额,不占年度奖项总指标。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和鼓励奖授予在创造高质量和卓越绩效、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上取得显著成绩,为深圳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在国内外取得较大影响力和良好声誉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不含机关单位)。
市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授予对深圳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国际、国内最高荣誉的各类组织。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申请采取自愿申报或机构推荐的方式。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深市质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23日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深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管理,保障评奖工作科学、规范和高效开展,更好地发挥奖项政策导向作用,根据《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职责范围内的评审流程管理。
奖项审定依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秘书处负责评审工作的统筹管理,技术性事务可以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
第四条评审组织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和分级审批原则,评选工作实行差额选拔和行业代表性的原则。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依据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
第六条评审应从创新性、成长性、经济效益、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价,结果认定上统筹考虑行业代表性及评分。
第七条市长质量奖大奖候选单位,其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60%;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单位,其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55%;市长质量奖鼓励奖候选单位,其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50%;否则所对应的奖项空缺。
第八条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对其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负责。
秘书处对评审过程实施有效监督。
《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管理办法》和《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评审工作接受外部监督与评议,并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评审原始材料实行档案管理。
第二章组织发动第十条每年初市长质量奖启动时,秘书处应做好评奖信息发布工作,可采取网站公告、媒体登报、公益宣传等方式保证社会公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2009年度经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2009年度经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穗府法[2010]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2009年度经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穗府法〔2010〕8号)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方可发布。
未经审查而发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现将2009年度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名单公布如下: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经贸〔2009〕16号)印发《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经贸〔2009〕20号)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穗科函字〔2009〕348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创新性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字〔2009〕26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函字〔2009〕243号);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穗科函字〔2009〕21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科函字〔2009〕23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函字〔2009〕31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函字〔2009〕256号)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2009年广州迎春花市期间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9号);广州市公安局举报违法外国人奖励试行办法;关于第10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77号);关于公布《广州市养犬登记办法》的通告(穗公〔2009〕117号);关于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标准及品种的通告(穗公〔2009〕118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第106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240号);广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车陂路隧道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279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纺织路、草芳围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320号);关于对长寿西路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90号);关于调整中山大道BRT工程路段货车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穗公交﹝2009﹞131号);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通告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穗民〔2009〕183号);广州市经营性公墓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穗民〔2009〕226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民〔2009〕21号);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州市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申办养老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穗民〔2009〕286号)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财教〔2009〕171号);广州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财经〔2009〕11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批发市场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财工〔2009〕286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认定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发〔2009〕108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1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3号);关于关破企业怀孕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9〕1号);关于印发《非广州市城镇户籍参保人员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综〔2009〕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786号);关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尿毒症门诊诱析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6号);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5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就〔2009〕1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4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就〔2009〕1号);关于非广州市城镇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7号)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穗国房字〔2009〕544号);关于《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告(穗国房字〔2009〕1184号);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档案对外利用规定》的通告(穗国房字〔2009〕130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穗国房字〔2009〕1280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统一发布广州市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备案指引等范本的函(穗建质函〔2009〕56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09〕455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控制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09〕506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施工公开招标项目中试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的通知(穗建筑〔2009〕685号);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专业承包业绩信息库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9〕1050号);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09〕1036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编码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09〕1034号);〔预公开〕关于发布《广州地铁乘坐守则》的通告(穗建法〔2009〕1196号);关于施行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标准的通知(穗建筑〔2009〕159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9〕1349号)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城市公交车财政补贴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交函〔2009〕312号);广州市公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穗交〔2009〕346号);关于北环高速岑村立交至广清立交段双向全封闭大修施工和交通管制的通告(穗交〔2009〕485号);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技术审验专家库管理办法(穗交〔2009〕537号);关于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证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穗交〔2009〕778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广告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交〔2009〕74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穗交〔2009〕1058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09〕96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穗交〔2009〕96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交〔2009〕96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交〔2009〕958号);关于东南西环丫髻沙大桥维修施工期间禁止15吨(含15吨)以上货车通行的通告(穗交〔2009〕101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穗交〔2010〕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外观技术条件的通知(穗交函〔2009〕177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出租汽车乘客遗失物品处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10〕3号)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水〔2009〕90号);关于加强流溪河干流及两涌一河(广州段)河道堤防管理的通告(穗水法规〔2009〕17号);关于办理2009年度按“专业批发”计征标准缴纳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的通告(穗水法规〔2009〕22号);关于办理2009年度按“专业批发”计征标准缴纳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的通告(穗水法规〔2009〕22号);关于划定广州市市管河道2010年度河道采砂禁采区的公告(穗水河道〔2009〕34号)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办法》的通告(穗农〔2009〕98号)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外经贸法〔2009〕2号)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中海贫血出生缺陷群体干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卫基〔2009〕7号);广州市卡介苗接种技术要求(穗卫疾〔2009〕32号);关于印发《免疫规划疫苗与同品种自费疫苗的选用指引》的通知(穗卫疾〔2009〕3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围产保健工作技术指引的通知(穗卫基〔2009〕2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卫基〔2009〕2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围产保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卫基〔2009〕15号);广州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穗卫基〔2009〕20号);广州市预防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产前筛选工作规范(穗卫基〔2009〕12号);广州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穗卫〔2009〕26号);广州市围产保健管理规定(穗卫基〔2009〕15号);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穗卫基〔2009〕18号);广州市儿童保健管理规定(穗卫基〔2009〕28号);广州市卫生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穗卫函〔2009〕802号)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贯彻〈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计生发〔2009〕18号)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众举报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穗环〔2009〕102号)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延长《关于适度提高居住用地开发强度的意见》有效期限的通知(穗规〔2009〕663号)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发布《广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和配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市政园林函〔2009〕1510号)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州市农家书屋管理暂行办法(穗新广〔2009〕13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新广〔2007〕204号)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小区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的通知(穗价〔2009〕90号)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制度实施办法(穗质监法〔2009〕1号)广州市旅游局:广州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穗旅发〔2009〕42号)广州市侨务办公室:关于认定我市落实侨房政策中有贡献、有影响的华侨、港澳同胞的通告(穗府侨〔2009〕3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7•【字号】中府办[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府办〔2012〕16号)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四月七日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和经营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山市政府质量奖(下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申报、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
每次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
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企业,名额可空缺。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 /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六条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政府(市府办公室)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穗府规[2018]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1.05【实施日期】2018.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穗府规〔20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按照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广州市人民政府对2017年5月31日之前发布且在有效期内的120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保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2份。
二、拟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2份,原则上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
三、废止(含失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6份。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保留)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修改)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废止、失效)广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5日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保留)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强师工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活禽经营限制区的通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流溪河流域水环境整治的通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乘客运输安全检查的通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珠江和流溪河堆场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水行为的通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的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的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的通报-穗府函〔2016〕14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的通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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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的通报
穗府函〔2016〕1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工作,增强城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授予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并分别给予人民币100万元的奖励。
希望获奖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市各级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质量工作,推动质量强市工作深入开展。
全市广大企业要认真学习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不断追求卓越绩效,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为全面提质增效、加快转型升级、建设枢纽型网络城市和巩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地位作出更大贡献。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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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6•【字号】深府[2004]98号•【施行日期】200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6月16日深府[2004]98号)《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市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建立以推广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为基础,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决策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进行评定,原则上全市每年评定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3家。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全市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全市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1•【字号】穗府办[2000]31号•【施行日期】2000.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政府系统全市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0〕3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穗办〔2000〕13号)精神,特制定《市政府系统全市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并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十一日市政府系统全市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一、奖励表彰分类和规格(一)下列奖项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2.全市综合性奖项,如全市“劳动模范”、全市“先进集体”。
3.在保卫或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中,作出重大贡献,需由市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4.对在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特殊贡献者(含港澳人士和台胞、外国友人),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由市政府授奖。
(二)下列奖项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非常设机构,下同)名义奖励表彰:1.本系统(行业)常规性奖项。
2.专项工作奖项。
3.法律、法规规定由系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奖励表彰的奖项。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的,由市主管部门授奖,也可与市人事局联合授奖。
(三)意义或影响重大的或跨行业的阶段性专项工作,工作终结或分段进行表彰的,先进单位可由市政府表彰,先进个人一般由主管部门表彰。
二、奖励表彰事项报批(一)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奖项,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申报。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或以市政府、广州警备区名义联合奖励表彰的奖项,由主办单位向市委、市政府或市政府、广州警备区申报。
广州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区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奖励资助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区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奖励资助办法的通知(云府规〔2020〕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广州市***区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奖励资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区人民政府2020年1月8日广州市***区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奖励资助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广州市***区质量强区工作,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规范本区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印发广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穗府办〔2013〕3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5号)、《广州市质监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质量发展与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质监函〔2017〕400号)和《广州市质监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质监〔2015〕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运用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全区企事业单位主导标准制修订、承担标准化研究项目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承办在广州举办的重大国际标准化活动等工作予以资助,对国家、省、市级质量奖获得单位予以奖励。
第三条凡在***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质量发展与标准化工作,符合本办法所列奖励资助范围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奖励资助范围。
(一)标准化资助项目。
1.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2.承担上级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标准化(包括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研究项目;3.承担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4.开展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5.承办在广州举办的重大国际标准化活动,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和重要学术研讨会等。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29日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西安市质量发展规划(2015—2020年)》,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树立先进质量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激励广大组织和社会各界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聚焦追赶超越,助推品质西安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市质量奖(简称市质量奖)是西安市人民政府授予组织的质量领域最高荣誉。
市质量奖包括“西安市质量奖”和“西安市质量奖提名奖(简称提名奖)”两个等次。
第三条市质量奖为一次性奖项,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得市质量奖的组织不超过6个(小微企业或组织2个),获得提名奖的组织不超过5个(小微企业或组织2个)。
当年申报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时,获奖名额可以减少或空缺。
第四条市质量奖的申报、评审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申请;(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三)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四)专家评审、社会公示。
第五条对组织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模式和内容,并结合西安市质量建设需要,重点增加各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的相关内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1•【字号】穗府办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1日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五章资助及经费第六章推广与应用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政府质量激励制度,规范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推动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市,增强城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粤府办〔2021〕5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广州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属于业务性质的资质、等级评定和技术考核范畴的活动,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次,设置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市长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和个人,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和个人。
广州市 市长质量奖 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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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16•【字号】粤府办[1998]8号•【施行日期】1998.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98)8号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考评办法(1998年2月修订)为了进一步搞好我省“菜篮子”工程工作,保障城市副食品供应,省政府决定对“菜篮子”工程实行市长负责制,并制定如下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
二、考评项目(一)肉类总产量;(二)禽蛋总产量;(三)水产品总产量;(四)菜篮子工程发展基金或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数额;(五)主要副食品储备量;(六)城市蔬菜基地面积;(七)城市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面积;(八)副食品零售物价指数;(九)生猪定点屠宰普及率;(十)蔬菜净菜上市普及率;(十一)蔬菜总产量。
三、考评标准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的考评指标,由省政府委托省菜篮子工程办公室于当年的第二季度向各市下达。
各市指标的完成情况以省统计局的统计数字为准。
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而影响达标的,经省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不列入当年的考评。
(一)完成省下达的11项指标(见《附表一》),其中前6项完成量超过4%以上(含4%);全年没有发生灌水、病、死猪上市情况,没有发生蔬菜中毒事件的,评为“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工作先进单位”。
(二)完成省下达的11项指标,其中前6项完成量超过2%(含2%)以上;全年没有发生灌水、病、死猪上市情况,没有发生蔬菜中毒事件的,评为“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工作表扬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0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0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2018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一、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立法工作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适应广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立法引领、规范、推动改革发展。
在制定政治、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二、落实立法工作责任要切实维护规章制定计划的严肃性,确保计划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各牵头起草部门要成立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和相关业务处室参加的立法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并指定专人负责起草工作。
年内审议项目的牵头起草部门和市法制办应确保在2018年内完成审议工作。
牵头起草部门在向市法制办报送送审稿后,应配合该办抓紧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适时审议项目的牵头起草部门应制订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每月的工作任务,符合送审条件的,经与市法制办协商一致后,向该办报送送审稿;调研项目的牵头起草部门应对涉及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开展进一步调研、论证工作。
市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跟踪立法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推动各部门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送审稿应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长质量奖评
审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7.10
•【字号】长政办发〔2020〕22号
•【施行日期】202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20〕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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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
办法的通知(2018)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办规[2018]1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7.19
【实施日期】2018.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2018〕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9日
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推动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市,增强城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表彰和奖励,授予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或国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向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届,每届评出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
对于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质量奖或其他项目。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创新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委、农业局、商务委、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金融局、税务局,广州海关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协调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和处理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