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船舶海事声明签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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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的《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2016-3-1 来源:中国海事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日发布的《船舶海事签证办法》(港监字〔1995〕230号)同时废止。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规范海事声明签注服务工作,便利和服务当事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申办海事声明的签注服务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事声明签注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海事声明的签注工作。
第四条船舶申办海事声明签注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海事声明予以签注。
第五条本规定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海事声明”是指在船舶遭遇恶劣天气或意外事件引起或者可能引起的船舶、货物损坏、环境损害、人员伤亡等情况,以及船舶发生其他意外情况,船方在抵港后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的声明;
(二)“海事声明签注”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事船舶申请办理海事声明签注时,对海事声明的内容进行书面审查,签注“准予备查”以表明船方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过有关海事声明事项的行为;
(三)“延伸海事声明”是指在获得海事声明签注后7日内,船方递交的更为具体、详细的补充声明。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受理海事声明签注申请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船舶应在事发后抵达第一港24小时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海事声明;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引起货舱货物受到损害的,应在开舱前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海事声明材料。
(二)海事声明签注申请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为船长,但可由其他相关人员代为提交。在提交申请时,提交人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身份证件(海员证等国家规定的证件,下同)原件校验。
(三)海事声明文书可一式多份。
(四)船舶递交海事声明时,应当随文附送一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包括船长证书、船舶国籍(或登记)证书、船员名单、天气报告(如相关)及其他相关材料,以证明申报的
内容。
(五)申请人必须在海事声明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名见证人的签字及其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六)海事声明应当使用中文或中英文对照。
如船长死亡或关键材料损毁造成无法按上述规定送交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注明相关情况。
第七条海事声明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船舶基本概况:船舶名称、国籍、船籍港、船舶识别号或IMO编号、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如有)名称;
(二)船舶装载货物情况:出发港和目的港、客货情况;
(三)海事声明事项相关的情况:时间、地点、气象、海况、事件主要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及损坏或可能损坏等。
第八条海事声明提出后,申请人可以在7日内递交更为具体、详细的延伸海事声明。
海事声明受理后再次发生非本次海事声明签注的意外情况,应当重新递交海事声明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对递交的海事声明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海事声明及所附材料后,仅做书面审查。
符合要求的,当场应给予加盖“准予备查”章和编写流水号。
如发现材料和信息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充的材料和信息,并受理其更新材料和信息后的申请。
第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批注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
第十二条存在下述情况,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拒签海事声明,并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
(二)递交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留存一份签注的海事声明文书和其证明材料,并建立相应台账,其他签注的海事声明应当交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的海事声明签注工作不影响相关方对船舶申请的海事声明事项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日发布的《船舶海事签证办法》(港监字〔1995〕230号)同时废止。
附件:
0“准予备查”印章参考印模
规格:橡胶印章,长方形,长4.0cm,宽2.0cm 中文宋体,蓝色印油
字样及说明:分四行,上方分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文“准予备查”,英文大写“RECORD APPROVED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