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是指城市中针对房屋白蚁的防治工作所制定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由政府、房地产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机构制定,并由相关部门进行执行和监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白蚁防治责任:明确白蚁防治的责任主体,包括房屋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建筑施工单位等。
2. 白蚁防治措施:规定白蚁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包括土壤处理、杀虫剂喷雾、木材防腐等。
3. 防治周期:规定白蚁防治的周期,一般是每年进行一次。
4. 防治机构和人员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工作需要具备的机构和人员要求,如具备相关证书或资格。
5. 监督和检查:规定对白蚁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和程序,以确保防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6. 处罚措施:规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措施,以强化管理和监管的效果。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城市房屋的结构安全,防止白蚁给房屋带来的破坏,维护城市的环境卫生和居民的健康安全。
这些规定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来说,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
同时,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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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白蚁是一种常见的害虫,其对建筑物、木材等造成的损害是极大的。
为了防治城市房屋中的白蚁,保护房屋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治白蚁的措施
1、防治白蚁要从源头上入手,居民应加强室内卫生,避免垃圾堆积,不定期清理房屋内的垃圾,以限制白蚁的繁殖。
2、定期检查房屋的结构和施工,及时发现和纠正结构缺陷,以避免白蚁进入房屋。
3、严格控制房屋中的湿度,保持房屋内外湿度差,以禁止白蚁入住。
4、禁止在房屋内使用白蚁的食物,如蔗糖、果汁、蜂蜜等,以延缓白蚁的繁殖。
二、应急措施
1、发现白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除去白蚁的食物来源,防止白蚁的进一步繁殖。
2、若白蚁发生较严重,可采用行业化防治,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
处理,减少白蚁的伤害。
3、使用化学方法防治白蚁,可以使用杀虫剂、驱蚁剂等,但要避免污染环境,保护家庭成员和邻居的健康。
三、防治白蚁的责任
1、居民应积极配合城市管理部门的白蚁防治工作,对白蚁的发现及时上报,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排查和处理。
2、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发现的白蚁现象,及时组织开展白蚁防治工作,加强城市房屋的日常管理。
3、专业机构应及时发现白蚁及白蚁的危害,对防治白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白蚁的有效防治。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体系,从源头上控制白蚁的发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白蚁的危害,保护房屋的安全,是每个城市都应关注的重要问题。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施行日期】2004年7月20日【修正废止】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 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经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第九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定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筑物、市政设施、文物古迹、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的白蚁防治工作。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等措施,全面保障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效果。
第四条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第二章白蚁防治工作责任和组织机构第五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是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居民共同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制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市房屋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城市房屋进行白蚁防治技术培训,提高市民的白蚁防治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定期发布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公告和相关信息,提供防治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建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合作,共同推进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第三章白蚁防治措施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预防措施、综合防治措施、生物防治措施、物理防治措施、化学防治措施等。
第十二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加强建筑设计和施工监督,采取防虫建材、防虫工艺和防虫设施,避免白蚁产生和繁殖的条件。
第十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定期检查、清除房屋周围的垃圾、杂草、积水等,减少白蚁的滋生环境。
第十四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加强对市政设施、文物古迹、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的防治工作,及时清除白蚁和白蚁的危害。
第十五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建立白蚁监测和预警制度,加强对城市房屋白蚁的密切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白蚁蔓延。
第十六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加强市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白蚁防治意识和能力,增强市民参与白蚁防治工作的积极性。
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2017修订版)
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发布日期:2019-05-10(2005年12月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根据2017年11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对城市房屋的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白蚁危害地区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白蚁危害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确认。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在政策、经费上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以下简称白蚁防治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在白蚁危害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和进行3层楼以下(含3楼)的工程装饰装修,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八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建设单位验收时,应当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应当具有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图片等资料。
第十条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防治使用的药剂,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明可防治白蚁的合格产品。
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已由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
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具有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模版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房屋安全稳定,维护社会稳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建筑领域的白蚁防治工作,包括房屋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白蚁防治服务机构以及业主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可行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作用,确保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白蚁防治知识普及率,培养广大市民的白蚁防治意识,形成社会共治、参与共治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白蚁防治责任第五条房屋建设单位应在规划、设计、施工等各阶段,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和地理环境情况,制定白蚁防治措施,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执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检查房屋建筑物,及时发现白蚁危害迹象,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保证房屋的健康、安全。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对房屋建设单位的白蚁防治措施进行审核,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白蚁防治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白蚁防治设计要求,配合房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合理使用防治药剂,确保白蚁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白蚁防治服务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的白蚁防治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并定期向房屋建设、物业管理等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十条业主是房屋白蚁防治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防止白蚁危害扩大和恶化。
第三章白蚁防治措施第十一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采用综合治理的方法,包括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手段。
第十二条物理防治主要采用屏障隔离、隔离带、阻塞通道等措施,可用金属、石材、玻璃纤维等材料进行防治。
第十三条化学防治主要采用预防性喷洒、土壤处理、木材防腐等手段,可使用安全、环保的药剂进行防治。
23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八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房屋的完好和安全,防止白蚁侵蚀破坏,提出以下管理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治,以确保房屋安全和居民健康。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按照预防、排查、治理、监测的顺序进行。
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定期排查,消灭已发现的白蚁。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建设和维修应当符合防白蚁的要求。
使用木材、木制品或其他易受白蚁侵害的材料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五条: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农药和对人体有害的化学制剂。
应优先选择低毒、无毒、环保的白蚁防治方法和药剂。
第六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培训,提高防治水平。
第七条:房屋业主和住户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白蚁防治工作。
年度维护费用应当按照楼栋面积分摊,确保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结果应当进行评估和记录。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防治工作的效果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对于发现的严重白蚁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确保房屋安全。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不符合本规定的,以本规定为准。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以上是关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内容,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部门都能以此为依据,认真履行职责,共同保护好城市房屋,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
白蚁防治房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白蚁防治工作,保障房屋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
第三条白蚁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治理、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白蚁防治管理机制,保障白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防治责任第五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白蚁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配合白蚁防治机构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负责白蚁防治的技术指导和防治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应当将白蚁防治工程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白蚁防治机构进行施工。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房屋有白蚁侵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白蚁防治机构。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九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白蚁防治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白蚁防治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防治范围和对象;(二)防治方法和技术措施;(三)防治时间安排;(四)防治费用预算;(五)防治效果评估。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方法应当包括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多种手段,具体方法如下:(一)物理防治:包括隔离、通风、排水等措施,减少白蚁侵害的机会;(二)化学防治:使用白蚁防治药剂,对白蚁进行杀灭;(三)生物防治:利用天敌生物或者生物制剂,控制白蚁数量。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防治效果:(一)在防治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防治药剂的使用安全;(二)对防治区域进行封闭管理,防止白蚁扩散;(三)对防治区域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防治效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白蚁防治规划,组织实施白蚁防治工作;(二)对白蚁防治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检查;(三)对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白蚁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房屋建筑的白蚁灭治。
第三条白蚁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项目必须实施白蚁预防:(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三新建住宅区内种植花草树木。
前款所列项目的白蚁预防由市白蚁预防机构承担。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用,将白蚁预防费用纳入工程概预算,并与市白蚁预防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进行白蚁预防。
第七条白蚁预防费用属于事业性收费。
建设工程收费实行“一费制”管理的,白蚁预防费用的征收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一费制”管理的规定执行;未实行“一费制”管理的,白蚁预防费用由市白蚁预防机构组织征收。
白蚁预防费用的征收和管理,按照省市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主动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签订白蚁预防合同,明确预防范围、施工时间、质量标准、包治期限、回访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预防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白蚁预防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预防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各项施工工序、验收记录列入建设项目隐蔽工程验收内容。
市白蚁预防机构进行白蚁预防施工,建设单位及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预防施工完毕后,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书。
第十条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预防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定期复查回访制度,做好竣工验收、回访复查情况的记录、登记、归档工作。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三篇)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维护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的措施,加强技术支撑和监督管理,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章白蚁防治工作的责任认定和组织管理第四条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由市政府牵头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专业白蚁防治机构,指导和管理白蚁防治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应设立白蚁防治工作的执法检查机构,定期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第七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需要采取物理防治措施的,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在建设过程中进行防治。
第八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需要采取化学防治措施的,由房屋所有人负责。
第九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市场上白蚁防治药剂的管理,发布合格产品名录,加强对产品的监督抽检。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白蚁防治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
第三章白蚁危害排查与监测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建立健全白蚁危害排查与监测机制,对市区内的房屋进行定期排查,及时发现白蚁危害情况。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白蚁危害的排查,及时采取防治措施,保证建筑质量。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白蚁危害排查,如发现白蚁活动迹象,应立即采取防治措施。
第四章白蚁防治技术与措施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工作应综合运用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办法,采取以下措施:(一)物理防治措施:包括密闭封堵、线缆管套管、防蚁缝等,有效阻断白蚁入侵路径。
(二)化学防治措施:要选择合适的药剂进行喷洒或涂刷,严禁使用禁用药剂,同时加强对药剂的使用量和使用方法的监督。
(三)生物防治措施:可采用引入天敌或寄生虫等方法控制白蚁数量。
第五章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抽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保障城市建筑的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明确各方责任,保护城市建筑物免受白蚁侵害。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各类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建筑等。
四、白蚁防治工作责任1. 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设前制定白蚁防治方案,并委托专业防治单位进行实施,确保房屋免于白蚁侵害。
2. 维修单位在进行房屋维修时,应同时进行白蚁防治工作,确保维修后的房屋不再受到白蚁侵害。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白蚁检查,如发现白蚁侵害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4. 居民应定期进行房屋自查,如发现白蚁迹象,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单位,并配合防治工作的实施。
五、白蚁防治工作措施1. 建设单位、维修单位应选择具有资质和经验的白蚁防治单位进行防治工作。
2. 防治单位应在施工前仔细检查土地周围是否存在白蚁,如有需要,应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白蚁侵入建筑。
3. 防治单位应对建筑物建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进行防蚁处理,使用符合标准的防白蚁材料。
4. 防治单位应及时对施工中的建筑物进行检查,如发现白蚁侵入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灭白蚁。
5. 防治单位应定期进行房屋白蚁检查,如发现白蚁侵害情况,应制定相应的防治工作计划并及时实施。
6. 防治单位应定期向建设、维修、物业管理单位提供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建议。
六、白蚁防治工作监督1.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定期对建筑单位、防治单位进行检查。
2. 相关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建筑、维修单位的白蚁防治意识和技术水平。
3. 相关行政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居民主动举报白蚁侵害情况,对举报居民进行奖励,并及时处理举报案件。
七、处罚措施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防治工作的建设、维修单位,相关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2.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白蚁检查和防治工作的物业管理单位,相关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南昌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南昌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各县和湾里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六条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白蚁防治机构,并取得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白蚁防治资质证书。
白蚁防治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
白蚁预防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八条原有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应当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灭治合同,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灭治。
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发现房屋发生蚁害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有人或者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
第九条白蚁预防合同和白蚁灭治合同,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办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合同包治期限不低于15年;白蚁灭治合同包治期限不低于3年。
第十条经过白蚁预防和灭治的房屋,在合同规定的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承担白蚁防治的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无偿进行灭治;超过合同规定的包治期限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应当重新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以及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并应当建立药剂进料领料登记制度。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保护房屋建筑安全,维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屋白蚁防治活动,包括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责任明确的原则。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无公害、环保的防治方法。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防治意识。
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房屋建设、装修和维护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防治白蚁的危害。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发现和处理房屋白蚁问题,定期组织白蚁防治工作,并保持防治设施的完好,确保长效防治。
第七条业主应定期检查房屋内外的木质结构,及时处理有白蚁迹象的地方,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单位进行防治工作。
第八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进行专业防治操作,确保防治效果,并及时向业主提供相关防治知识和建议。
第九条政府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防治技术水平。
第十条科研机构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的研究和技术支持,提供科学、有效的防治方法。
第三章评估和监管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建立房屋白蚁防治的评估和监管制度,定期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档案,详细记录房屋白蚁防治的过程和效果,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房屋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等相关主体,如发生房屋因白蚁侵蚀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防治单位和从业人员在防治过程中不得使用禁止使用或违反规定的药剂和方法,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破坏防治设施、阻碍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3年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房屋免受白蚁的侵害,维护公众财产和居民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屋,包括住宅楼、商业建筑、工业厂房等不同类型的建筑物。
第三条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专业公司承担的方式进行,各方共同推动白蚁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白蚁防治措施第五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采取物理防治、化学防治和生物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措施。
第六条物理防治包括填堵漏洞、修补破损部位、加装防护网等措施,以减少白蚁侵入房屋的可能。
第七条化学防治使用安全、低毒、高效的白蚁药剂进行喷洒、涂刷等方式,对房屋和周边环境进行全面覆盖,达到杀灭白蚁的目的。
第八条生物防治采用引入天敌、放养捕食性动物等方式,控制白蚁的繁殖和传播。
第九条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应当根据房屋的结构、地理环境、使用功能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和方案。
第三章防治管理责任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新房屋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白蚁防治设计和施工,确保新房屋的白蚁防治质量。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房屋进行白蚁防治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白蚁隐患。
第十三条居民应当积极配合白蚁防治工作,定期清理房屋周边环境,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发现的白蚁问题。
第十四条专业白蚁防治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对城市房屋进行白蚁防治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对于拒不履行白蚁防治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停产等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____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第九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____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重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2]6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建设部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白蚁防治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属于白蚁危害地区,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四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白蚁防治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 审查白蚁防治单位执业资质,核发白蚁防治专业人员岗位证书;(三)对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四)按照有关规定查处主城区内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对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以下称白蚁防治专委会)应当配合白蚁防治主管部门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防治管理第七条下列房屋在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中,必须进行白蚁预防处理:(一)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学科研楼及办公用房等;(二)住宅,公寓、别墅等;(三)其它建筑,如厂房、仓库、车库、仿古建筑等。
第八条下列房屋可不作预防处理:(一)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的临时性房屋建筑;(二)国家规定可不作预防处理的房屋。
第九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质的防治单位签订《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应当明确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责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由合同双方共同约定,一般不应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预防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相关规定和措施:
1. 房屋所有者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房屋白蚁检查,发现白蚁活动或损坏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2. 在建筑新房或进行改造时,应采用防白蚁建材和防蚁构造,如预防白蚁的防护层、蚁道密封等。
3. 房屋周围的环境应保持清洁整洁,避免堆放木材或垃圾堆积,以减少白蚁的滋生和栖息地。
4. 室内的木制结构和家具应定期保养,如保持干燥、防潮、防虫等,防止白蚁侵蚀。
5. 在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进行白蚁检查和防治,确保房屋的安全和健康。
6. 建立房屋白蚁监测网络,对于白蚁侵袭比较严重的区域,应加强巡查和防治工作。
7. 建立白蚁防治机构,负责协调和组织相关的防治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请注意,以上规定只是一般性的参考,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具体查询当地相关法规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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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淮南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淮南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健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淮南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的发生和蔓延,消除蚁害隐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房屋建筑的白蚁灭治。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白蚁防治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白蚁防治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白蚁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白蚁预防、灭治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第七条白蚁预防合同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合同包治期限不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在白蚁预防合同包治期限内发生白蚁危害的,白蚁防治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灭治,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无故拖延或拒不进行灭治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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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冶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征书》。
第九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条建设项自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二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
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工作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承接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白蚁防治,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出具虚假合同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