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doc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DBJ/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张郭艳刘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34 配建停车位指标 5本规范用词说明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总则1.1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郴州市建设工程停车位配建规划设置规定
郴州市建设工程停车位配建规划设置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工程停车位配建数量,适应现代城市交通发展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郴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区内的建设工程。
各县(市)建制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停车位配建数量,按区域划分为Ⅰ类区与Ⅱ类区。
Ⅰ类区是指老城区的旧区,Ⅱ类区是指老城区的新区与新城区。
按类别划分为:旅馆、办公、商业场所、市场、医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场所、学校、住宅、交通建筑、工业厂房。
第四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无特殊情况不得设置在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也不得占用城市人行道设置停车位。
第五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含立体停车库)等形式,地面停车位应根据项目的性质按总数的10%-20%控制。
第六条建筑功能混合的商住楼、综合楼配建停车位,应按相关使用功能和建设规模分别对应计算,配建停车位总数取其总和。
第七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工程,以及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其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配建数量可适当降低,一般不应低于配建标准的50%。
第八条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宜分开设置,以方便不同功能的使用。
设计时应明确标示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的位置及数量。
临街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在满足有关规范和规定的前提下可临街设置。
第九条临城市道路两厢的建筑(如底层设置门面),未建地下停车库或立体停车库的,其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须在《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郴州市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试行)》要求退让距离的基础上增加4米以上的退让距离作为地面停车用地。
第十条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指标仅供参考。
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工程,应在具体设计时,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进行项目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的,应按其评价结果配建停车位。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日期】2009/11/01【颁发文号】哈规联〔2009〕1号【失效日期】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交通局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为逐步解决我市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加快我市静态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现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交通局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解决我市多年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行为,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矛盾,促进我市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及规范,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建设、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国土和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库)是指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主要为该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业务、生活活动相关的驾车者提供停车服务。
广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doc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及工业建筑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及访客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车场(库)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制定原则】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配建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统一标准、分区管理、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并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建标准的制定或修订。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配建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分区管理】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和建设。
市行政区域内根据道路交通特征划分为 A、B 两个管理分区。
A 区范围包括 4 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 B 区范围为除 A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精.doc
附件: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杭州市公安局二O一五年六月- 1 -前言2009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1、在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
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 - 2 -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
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 3 -修订说明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7号、杭府纪要…2015‟47号要求,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1988年月10月3日发布)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一: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再次,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提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设备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docx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规模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西至卧牛山煤矿,东含大黄山、大庙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不含铜山新区),北抵茅夹铁路、大运河的地域。
面积553 平方公里。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中心城区,指二环路范围内。
由二环西路、二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二类区:老城区及翟山组团(一类区以外)、坝山组团、大郭庄机场、开发区,由三环西路、九里山、津浦铁路、蟠桃山路、杨山路、京沪高铁、拖龙山、欣欣路、泉新路、三环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徐州新区,由拖龙山、故黄河及连霍高速公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三类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 100 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应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05•【字号】河府〔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府〔2021〕1号源城区、东源县人民政府,江东新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河源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1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5日河源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管理,合理确定停车位供应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含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东源县城)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商业服务和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不包括工业类、用地面积80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以及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含按照规定退让的城市道路、绿化等用地)依据停车配建标准所附设的地下、地上停车场(库),服务对象为建设项目使用者或公众。
第四条中心城区实行分区域差别化停车配建标准管理,原则上在人口密度较大、城市核心区、重点区域停车位配建标准较高,一般地区停车位配建标准较低。
区域划分为三类(详见附件1)。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指标根据建设项目类型、停车区域划分进行取值,具体标准按照附件2、3执行。
第六条具有两种及以上功能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按照各类建筑功能及规模核算后累加确定,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方便使用。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渝规审发[2006]16)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
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的有关规定。
附表: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公园 100m 2用地面积 0.1 0.2 设置3~8个。
设置1~5个。
项目配建标准按商业、办公、展示类标准的2倍计算;4.学校、医院的办公和住宅按本表的办公和住宅类标准配置,其余建设项目按本标准配置; 5.大型体育场馆指大于1.5万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
交通枢纽100名设计旅客容量 2 3 每200名设计旅客容量设置1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时间:2006-04-01(1988年10月3日)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配建车库停车位审批管理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1〕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配建车库停车位审批管理的通知发布时间:2021-03-02 09:36字号:分享: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车库停车位设置,确保车辆能够合理、便捷停放入位,经研究,现将建设项目配建车库停车位设计、建设和审批相关管理规定如下:一、建设项目配建车库的关键尺寸设计应按照现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关键尺寸指最小停车带、停车位、通道宽度;机动车与机动车、墙、柱、护栏之间最小间距及机动车与临近消火栓等设备或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二、垂直式停车方式,若临柱微型车停车位前端与柱后端间距大于1.1米、小型车停车位前端与柱后端间距大于1.2米,机动车与柱间净距应不小于0.6米(详见附件)。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建设单位申报的地下车库分层平面图应标明停车位、通道宽度及机动车与机动车、墙、柱、护栏之间最小净距;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图纸中应标明停车位、通道宽度及机动车与机动车、墙、柱、护栏之间最小净距,及机动车与临近消火栓等设备或构筑物的最小间距;竣工规划和土地核实阶段,应核实车位关键尺寸。
四、停车位已预售的新建项目,资源规划部门在竣工规划条件核实阶段发现项目配建车位数不符合现行《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要求和车位尺寸不符合现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情况,书面告知住房管理部门暂停该项目未售车位的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开发企业应立即对停车位进行整改,整改符合相关要求后,由资源规划部门书面告知住房管理部门恢复未售车位的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五、开发企业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六、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配建车库设计建设的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将纳入市场主体诚信管理体系。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垂直式停车方式临柱停车位与柱相对位置关系示意图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1年1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
惠阳区建设项目汽车停车位规划配置规定
惠阳区建设项目汽车停车位规划配置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科学、合理规划配置惠阳区建设项目配套停车位,缓解城区停车矛盾,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阳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汽车停车位的规划建设,乡镇同类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停车位的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尽可能少占地面用地;建设标准应遵守相应国家规范,并符合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配建的停车场必须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同时交付使用。
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商业建筑、行政及商业性办公建筑,配套停车位的配建标准为:(一)一般性商业建筑、行政及商业性办公建筑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汽车位≥1个,涉及餐饮、娱乐、服务类功能的,按该功能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汽车位≥2个,酒店、宾馆客房部分按每间客房设汽车位≥0.4个。
(二)商业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按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设汽车位≥1.5个,地面停车位宜按总停车位的20%配置。
第五条凡新建的住宅小区和住宅楼,配套停车位的配建标准为:(一)独栋、联排住宅每户设汽车位≥2个;(二)住宅单位每10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设汽车位≥1个。
(三)住宅套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70%以上的,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配套汽车位每100平方米设汽车位≥1个,其90平方米以下套型建筑面积配套汽车位按相应类别乘0.7系数折算。
(四)5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商业、住宅配套停车位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汽车位≥0.7个。
(五)一般允许建设两层地下车库,在地质条件许可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安全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可考虑建设三层地下车库,鼓励适当设置机械停车位。
第六条凡新建的文体设施配套停车位的配建标准为:(一)体育场馆、影剧院、会议中心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汽车位≥4个;(二)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汽车位≥1个。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日期】2009/11/01【颁发文号】哈规联〔2009〕1号【失效日期】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交通局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为逐步解决我市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加快我市静态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现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交通局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解决我市多年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行为,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矛盾,促进我市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及规范,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建设、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国土和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
沈阳市公共建筑停车场规划建设暂行规定-沈政发[1990]35号
沈阳市公共建筑停车场规划建设暂行规定正文:---------------------------------------------------------------------------------------------------------------------------------------------------- 沈阳市公共建筑停车场规划建设暂行规定(1999年4月24日沈政发〔1990〕35号)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和配套建设工作,保证车辆畅通和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规划区内,建设下列规模的公共建筑,均应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
(一)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饭店(庄)、商店(场);(二)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文化宫、俱乐部、舞厅;(三)建筑面积四千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医院、展览馆、旅店、宾馆、外国人公寓;(四)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体育馆。
第三条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筑,应报市规划局审批,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停车场建成后,经市规划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四条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面积,包括能提供他人使用的机动车停车位置和自行车停车位置所必需的面积,不含本单位自用的停车场(库)面积。
标准机动车位,按每车位二十五平方米计算;标准自行车位,按每车位一点二平方米计算。
第五条凡建设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公共建筑,必须建设的停车场面积,应符合下列标准:(一)商店(场)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每一千平方米设停车场六十平方米。
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每一千平方米设停车场五十平方米。
(二)饭店(庄)一级以上饭店(庄),每一千平方米建筑面积设停车场八十五平方米。
一般饭店(庄),每一千平方米建筑面积设停车场七十五平方米。
(三)影(剧)院、文化宫、俱乐部、舞厅每一百个座位(定员)设停车场六十五平方米。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暂行规定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17日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规定的标准(具体见附表)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泊位。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照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泊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
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但不得低于配建标准的50%。
第六条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配建停车设施,且配建标准不应低于附表所确定的指标。
第七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形式。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
安置房及保障性住房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30%,其他类??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指标 60 个
附表-2(b) 办公商业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
指标 个 准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 (万平方米)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办公商业类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0.5 万平方米 30—50
建筑面积 0.5—2(包括 2 万平方米)50—100 个 建筑面积 2—5(包括 5 万平方米)100—200 个 建筑面积 5—10(包括 10 万平方米)200—300 个 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以综合交通评价结论为
虑,不进行当量换算。
附表-1(c)
办公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 别单 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
数
办公类
建筑物行政办公泊位/100 ㎡建筑面积 0.8-1.0
中心区商务办公/其它地区普通办公泊位/100
㎡建筑面积 0.5-1.0
其它地区高级商务办公泊位/100 ㎡建筑面积 1.0
附表-1(d) 文体教育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 别单 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
机场泊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 0.4-0.5 码头泊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 0.2-0.3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内环区内应不大 于 200 米,在城市二环以外地区应不大于 300 米。公共停车场(库) 配建指标按附表-2(a-h)设置:
附表-2(a) 住宅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 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规划局(规划分局)、各有关部门:现将《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标准为局内部文件,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
目前,新的停车场(库)标准正在修订过程中,待新标准公布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附件:《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附件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随着国家城市住房政策的标准、保障性住房分类不断的细化,根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详细划分标准,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型)、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的管理,我局会同市建委、市国房局、市公安交管局等相关部门对原标准进行了如下的修订,并以此作为保障性住房停车配建审查的依据。
注:廉租住房每百户应设置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地面集散场地,供小区内车辆临时停放。
附:社会保障性住房分类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型)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二、经济适用住房指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目前主要包括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
◆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
是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设、经营,面向特定群体出租的一种保障性住房。
租赁房优先保障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在此基础上向其他需要住房保障的群体出租。
城市规划《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颁布部门】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1988年10月03日【实施日期】1989年01月01日【正文】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Word 文档
附件二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编制说明1 总则第一条目前,全省部分城市出现了不同程度地“停车难”的问题,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不足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全省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指标主要采用1988年10月公安部、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省内个别城市现行当地有关技术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规则巳不能适应我省城市建设新的形势需要,因此制定本标准,其目的是为本省大、中、小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根据不同城市类别、区域、建筑类型制定了相应的配件停车泊位设置标准,为规划、设置、管理提供指导。
第三条本条对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进行了定义。
2 一般规定第五条考虑到我省城市在城市规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建设项目所处的区位差异性,对建设项目的配建指标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对指标适用的规划管理区域进行了划分。
第六条、第七条为了避免停车泊位设置过于零散布置带来的管理、景观方面的不足,对本标准适用的建设项目面积的下限值进行了规定,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阐明了建设项目配建停侧泊位的计算方法,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确定,对混合性质单体建筑或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可分别计算各种用途所需的泊位后进行累计。
第十一条本条对地面停车泊位数占总泊位数上限做了规定,为20%。
小型汽车所需的停车面积按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中规定的小型汽车外廓尺寸,考虑相关因素得到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确保了基地内及相关道路或相邻车道的交通安全和畅通,并减少出入口对道路的影响,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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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渝规审发[2006]16)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
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的有关规定。
附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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