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差异性,司法]宋代司法对继母家庭内部犯罪的差异性规定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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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透析宋代家庭中女性之财产权利

案例透析宋代家庭中女性之财产权利

案例透析宋代家庭中女性之财产权利【摘要】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宋代家庭中女性的财产权利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分析宋代家庭结构,探讨女性财产权利的法律依据,揭示女性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以及财产权利的限制。

通过实例分析阐明女性在宋代的实际情况。

结论部分将探讨宋代女性财产权利的演变,对当代女性权益的启示,并对研究的局限性和展望进行讨论。

通过这些内容的探讨,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宋代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利,为当代女性权益的保护和推进提供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宋代、家庭、女性、财产权利、法律、经济地位、限制、实例分析、演变、当代女性权益、局限性、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要从宋代社会背景入手,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女性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女性的财产权利在当时却受到很大的限制,这与社会的特殊制度和观念不无关系。

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宋代家庭中女性的财产权利,探寻其中的法律依据、实际情况以及限制因素。

宋代家庭结构对女性的财产权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家庭在宋代社会中是一个重要的单位,而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与财产权利密切相关。

我们需要了解宋代家庭结构的特点,分析其对女性财产权利的影响。

女性财产权利的法律依据也是我们研究的重要内容。

在宋代,法律对于女性的财产权利有着具体的规定,我们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文献,了解当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以及这些法律依据对女性的财产权利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通过研究宋代家庭中女性的财产权利,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宋代社会的特点和女性地位的演变,为当代女性权益的保护提供有益的启示。

1.2 目的和意义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时期,其家庭结构和女性地位都具有独特的历史特点。

在这一时期,女性在家庭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她们的财产权利却受到了严重的限制。

本文旨在通过对宋代家庭中女性财产权利的案例透析,揭示其财产权利的现状和限制,探讨其演变的历史轨迹,同时思考对当代女性权益的启示。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作者:张艺恒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2期【摘要】宋代女性的刑事权利总的来说是依附于夫权而生,并且随着其身份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是在礼的规制下形成的产物。

但是可以看出的是,宋代女性的刑事权利相较前朝有所提高,伦理色彩在宋代女性的刑事权利中有所淡化,对女性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采取了不告不理和先轻后重的处理原则,对女性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则是淡化了礼对女性身份、尊卑伦理的影响,使得女性刑事权利有与男性权利相趋近的趋势。

而导致这一切的原因是多层面的,宋代的商品经济发展和文明的高度发达以及儒、佛、道的多元信仰使得宋代的等级制度有所松动,并且随着女性自身文化素质的提高,无论是家庭还是社会对女性的评价也随之提高,这也就引起了宋代的刑事法律产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关键词】宋代女性权利刑事法律伦理观念引言宋代儒学对女性刑事权利的认识,大多与前代的入学观点相仿,认为女性应当处于卑柔的地位,认为“夫女性阴柔之性,鲜不妒忌而险诐者,故二女同居则猜间易生猜忌”[1],女性天生就不是吧善类,“凡家人之祸,未有不始于女子者”[2],因而女性应当顺从于丈夫、顺从于家长,“虽至贵之女,不得失柔巽之道”[3]。

因而宋代的刑事法律在制定之初依然认为女性与小人相仿,对女性采取轻视以及疏远的态度。

但是不可避免地是,在宋代发展过程中,刑事法律对女性的权利的评价做出了些许改变。

一、宋代对女性法律权利的总体认识(一)基于夫权而形成的女性权利礼规定,妻子须将丈夫作为终身固守的主人,对其一切言行均应当严格遵守,正所谓“夫者,天也;天固不可违,夫固不可逃也”。

[4]妻子对丈夫不仅对丈夫具有服从的义务,还需要容隐其犯罪,汉代时即有规定:“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国。

”[5]可以看出的是,同样是隐匿犯罪,隐匿者与被隐匿者的身份决定了他们所要承担的刑罚。

人伦与法理:宋代民事诉讼中父母的身份识别与法律适用——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

人伦与法理:宋代民事诉讼中父母的身份识别与法律适用——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
养子为养父继绝,养父应当善尽抚养职责,不 得无故遗弃,否则“徒二年”。㉖然而在司法实践 中,审判者为了“厚人伦,美教化”,父子之间出现 争讼行为时,多“劝以孝慈”,并不真徒真流。⑳是 以,在出现遗弃养子行为时,司法者往往也不是直 接据法严断,而是曲尽其微地劝谕其善尽父亲之 职责。如在《清明集》卷十“父子非亲”中,徐明在 养子夏达生病时将之寄养在何婆家,不闻不问,与 遗弃无异。审判者蔡久轩并未照条宣判,而是考 虑到二人之间并无血缘亲情,徐明所为虽非礼法 所容,但究系小民常情。为保障夏达的生命健康 权,判令其生病之日仍就养在何婆家,“候病愈
关键词服制宋代 民事诉讼身份识别 法律适用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专设“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一 节,将父母分为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三类。而 在传统中国,父母的身份类型更加多元化。这是 因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又加上祭 祀、再婚等因素的介入,父母子女之间的称谓比较 复杂,形成了诸多的称谓系统,除了元、明、清三朝 纳入律典的“三父八母”说①外,尚有“四父六 母”②、“五父十母”③、“六父十二母”④、“五父十 三母”⑤、“六父九三母”⑥等说法。身份有别、名 分有差是中国传统社会的重要特征,并反映在立 法和司法中。“一个人的法律权利受限于他的身
还存在着“妾”,加 现实婚姻的
,子女与
母亲的关系较为复杂,甚至有“十三母” 。由
于母亲的身份类型众多,特别是涉及财产、身份等
纠纷时,母子份的识
为司法
断的
提。
(一)基于妾之身份,生母子之间权益低于母子
“生
,乃
生子女,对其本身之称谓
也。”⑫在宋代, 子原则上为其
齐衰三年,
但当该子为
时,则 等而服,“士之庶子为其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其制定的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宋代,女性地位受到了严格的制约,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对较低,受到了很多限制和歧视。

从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可以看到当时社会对女性的态度,以及对女性权利的认识和对待。

宋代刑事法律对于女性的处罚比男性要严厉。

在宋代,有许多有关妇女的刑事案例。

对于同样的罪行,女性往往要受到比男性更严厉的处罚。

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的处罚通常更加严厉,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的社会观念认为女性在道德上应该受到更高的要求。

在婚姻、家庭等方面,宋代刑事法律也对女性有着严格的管控,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女性,也常常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宋代刑事法律对于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认识也比较片面。

在宋代社会,女性在家庭暴力和性侵犯方面往往受到了严重的侵害,但是当时的刑事法律对于这方面的认识并不充分,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也比较片面。

在宋代,对于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惩罚相对比较轻,这导致了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现象的频繁发生,女性的权利受到了很大的侵害。

宋代刑事法律对于婚姻家庭中的权利问题也存在很大的问题。

在宋代,婚姻家庭中的权利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尤其是对于妇女的权利,受到了很多的限制和歧视,她们的地位相对较低。

宋代刑事法律对于婚姻家庭中的权利问题并没有给予足够的保护和关注,导致了许多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受到了很大的伤害,她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存在着许多问题,女性在当时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她们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我们需要对当时的刑事法律进行反思,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以期今后社会对女性权利的认识和保护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2、简述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

2、简述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

2、简述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

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1. 由重视刑法变为重视刑德。

在北宋初期,司法主要是基于刑法的。

但到了南宋时期,司法开始注重刑德,即强调矫治犯罪,重视罪犯的改过自新和社会的改善。

这种变化体现在司法制度的改革上,比如将监狱改为教养所,注重教化、改造犯囚。

2. 由依法裁判变为注重大义。

北宋时期,司法以法律为依据,注重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决案件。

但到了南宋时期,司法开始注重大义,即司法官员在裁判案件时,会考虑案情的特殊性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度。

这种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司法的灵活性,但也可能导致司法的主观化和不公正。

3. 由单一制度变为分权处理。

北宋时期,司法权力较为集中,由中央政府掌控。

但到了南宋时期,由于南宋的政治体制日益分散,司法权力也逐渐下放给地方官员,使得地方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和独立。

这种变化体现了地方官员在司法上的更大作用,同时也为地方权力腐败、司法不公等问题埋下了伏笔。

综上所述,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体现了司法制度从以刑法为依据到重视刑德,从注重法律条文到重视大义,以及从中央集中到地方分权的演变过程。

这些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变迁和司法制度的发展。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1. 引言1.1 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重要性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重要性在当时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宋代社会,女性地位较为低下,受到男性统治和压制,她们的权利常常受到侵犯和忽视。

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女性犯罪的规定和刑罚的执行,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使她们在法律面前也具有一定的权利和地位。

宋代刑事法律中也包含了保护女性权利的规定,如对妇女的家庭地位和权利进行保护,对妇女的自我保护权利提供支持等。

这些规定和措施体现了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当时的女性赋予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地位,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探讨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重要性对于了解宋代社会的性别关系和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2. 正文2.1 宋代刑事法律中的女性犯罪及刑罚宋代刑事法律中对女性的犯罪及刑罚实际上与男性并无太大区别。

女性如果犯下重罪,在宋代同样会受到严厉的惩罚,甚至可能面临死刑的判决。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女性可能会因为性别而受到更宽容的对待。

在宋代法律中对于杀夫行为的处理就相对宽松,认为是出于被迫或自卫的情况下所为,可能会减轻或豁免刑罚。

女性在宋代社会中地位相对较低,性别歧视普遍存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女性可能会面临更多的困难和不公正对待。

虽然女性在刑事法律中并无特殊待遇,但也并非一味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对待,宋代刑事法律在对待女性犯罪及刑罚上相对保持了一定的公平和合理性。

2.2 宋代刑事法律中的保护女性权利的规定宋代刑事法律中的保护女性权利的规定包括多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对于妇女受侵害的保护。

宋代法律规定了对于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性侵等案件的处理方式,保障了她们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宋代刑事法律还规定了对于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的保护措施,确保妇女在家庭财产分配中的权益不受侵犯。

宋代法律还对妇女的离婚权进行了规定,保护了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自主权和选择权。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其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后世的发展。

在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的权利认识也有着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女性的态度和对女性地位的认知。

本文将从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保障、对女性罪行的处理以及对女性权利的限制等方面展开探讨。

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的权利保障方面。

在宋代,尽管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地位较低,但在法律上也有着一定的保护。

《宋会要》记载了许多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其中对于妇女的权利保护也有涉及。

宋律对家暴的规定比较严格,如果丈夫打骂妻子超过三次以上,就可以起诉离婚,这一条规定保护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宋代禁止丈夫私自与妻子离婚,如果丈夫违反离婚规定,往往会受到法律的处罚,这一举措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妇女的婚姻稳定和合法权益。

再如,宋代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强迫妇女与他人通奸,除了该人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还要赔偿受害妇女的家人,这也是在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可以看到,宋代刑事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关注并保护了妇女的权利。

这些法律规定不仅提高了妇女的地位,也对当时封建社会中的家庭伦理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罪行的处理方面。

在宋代,女性的罪行处理也有一定的特点。

在《宋会要辑稿》中,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处罚标准,而对女性的罪行处理也有着具体的规定。

对于女性的一些特殊罪行,宋律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对于婚姻方面的罪行,如果有女子婚前与他人通奸,宋律规定要将其处死,从而保障了婚姻的稳定和尊严。

但在其他一些情况下,也有对女性宽大处理的情况。

比如对于盗窃罪,宋代法律对女性的处罚要轻于男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女性的刑罚压力。

可以看到,宋代刑事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对女性的罪行有所保护和处理。

宋代司法制度

宋代司法制度

宋代司法制度宋代司法制度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鲜明特点和丰富内涵的一种司法制度。

宋代法制的关键特点是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官权力的相对独立。

下面我们将就宋代司法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宋代法律制度方面,宋代法律体系庞大而完善。

北宋时期,通过修正和整顿,各种法律成文化,成为不少是与民休戚相关的法律都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大宋律例》是北宋时期颁布的刑法典,共有五千六百多条,分为刑律、刑杂、刑艺、刑赏、刑负、刑由等六卷。

《大宋律例》保障了平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了法治的观念,提高了刑罚的规范度,对当时社会更好的承受了统治等方面意义重大。

第二,宋代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强。

宋代法官权力相对独立,不受朝廷的干扰。

宋代设立有地方法院,由官吏担任,对本地区的司法活动负责。

地方法院的判案权独立,可独立决策,不受朝廷官员的干预。

这种独立的司法制度,增加了司法的公正性,维护了当时社会的安定。

第三,宋代司法制度还包括了审案的程序和对被告的保障措施。

宋代刑事审判有明确的程序,包括理案、验证、控状、审状、判状等。

其中,控状和判状两个环节入的就是控辩,要求公正无私的审判,既加强了证明的原则,也增加了判状的法律效力。

此外,对于被告的保障措施方面,宋代司法制度实行了谤诬罪和非法诉讼的惩罚措施,明确了不准随意贬低他人,造谣或者提出无理诉求。

这些措施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减少了社会纠纷。

第四,宋代司法制度还倡导了谦抑原则。

宋代法官在审案过程中要讲究温文谦抑原则,不能过分激动,不能使用刑罚来任意对待被告。

同时,宋代法官要加强与官府访问的联络,通过有效的反馈信息,让上级官员了解到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

综上所述,宋代司法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次重要进步。

宋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和独立性,为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提供了基础保障。

同时,宋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也对现代司法制度的建设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司法制度

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司法制度

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司法制度《宋史刑法志》是《宋史》中的一部分,详细记载了宋代的司法制度。

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宋代的司法制度包括刑罚、司法程序、法官和监察等多个方面。

下面,我将从这些方面分析宋代的司法制度。

首先是刑罚。

宋代的刑罚分为五种类别:钦便、死刑、杖刑、禁闭和缙绅反贼,其中死刑又分为多种形式,如凌迟、斩首、碎尸等。

钦便是一种私刑,由地方官员和地方豪强进行,严重侵犯人权。

而杖刑则是一种主要针对寻衅滋事、盗窃和负担未当等轻微犯罪的体罚,是宋代刑罚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

其次是司法程序。

宋代的司法程序主要分为两个环节:侦查和审判。

侦查包括报案、侦察、审讯等,以搜集案情和证据;而审判则由审判官根据案情和证据进行判决。

宋代的司法程序注重事实和证据的核实,依法进行审理。

同时,还有一些特殊的审判制度,如巡按御史审案制度,地方巡按御史会同当地官员一起审查案件,以确保司法公正。

第三是法官。

宋代的法官由两部门担任,刑官和刑部侍郎。

前者主要负责一般案件的审判,后者则负责重大案件的审判。

宋代的法官要求具有一定的学识和经验,以确保审判的准确性。

此外,宋代还设立了专门的监察官来监督和检查法官的行为,以防止法官滥用职权。

最后是监察制度。

宋代的监察制度主要包括御史监察和观察使监察两种形式。

御史监察是中央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地方官员的行为;而观察使监察则是地方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地方官员和民众的行为。

这些监察机构的设立和运作,起到了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作用,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廉庄性。

总的来说,宋代的司法制度在刑罚、司法程序、法官和监察等方面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制度。

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然而,宋代的司法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钦便和私刑的存在,以及地方豪强和地方官员的勾结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施。

综上所述,从《宋史刑法志》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宋代的司法制度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包括刑罚、司法程序、法官和监察等多个方面。

宋代司法对继母家庭内部犯罪的差异性规定探究

宋代司法对继母家庭内部犯罪的差异性规定探究

宋代司法对继母家庭内部犯罪的差异性规定探究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在中国古代宗法家庭中,继母有着比较特殊的地位,一方面享有主母的地位,另一方面却与亲母存在一定差异。

本文研究宋代继母的家庭内部犯罪时,将着眼于与亲母犯罪的对比,力求明晰其差异,解析形成差异的原因。

这对于明晰古代社会家庭内部结构、了解古人社会思想观念,特别在解析古代家庭矛盾纷争方面,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一、宋代继母与亲母家庭内部犯罪时异同在宋代,服制上继母与亲母相同,可概括为“同服同刑”。

所谓同服同刑,指的是继母与亲母服制相同,若有侵犯,按亲母律科罪。

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继母与亲母所受刑罚确实是有一些差异的。

具体来说,可概括为“异服异刑”与“同服异刑”两种情况。

所谓“异服异刑”,改嫁的继母与改嫁的亲母服制不同,若有侵犯,量刑也不相同。

《宋刑统》中记载“然嫡、继、慈、养,依例虽同亲母,被出改嫁,礼制便与亲母不同。

”对此,沈之奇概括其立法精神为:亲母改嫁,子无绝母之义,除降服外,其他一切皆同。

至于继母,改嫁之后,就不再是父之妻,也就不再是子之母,从而与改嫁的亲母法律地位不同。

所谓“同服异刑”,指的是宋代继母亲母虽然服制相同,但是继母与亲属相犯时,待遇与亲母不同。

对于本文来说,由于限定于继母家庭内部犯罪,将不考虑被出及改嫁这种情况;在“同服同刑”这种情况下,继母基本上是基于“母亲”这一总体地位来考量,从而定罪量刑的,这时继母与亲母犯同种罪行刑罚是基本相同的,因不太具有考察的典型性,本文将不再赘述,这种情况包括继母犯普通的殴伤亲属罪(如“殴夫”等)、诬告辱骂罪(如“诸妻詈夫之祖父母父母”等)等罪时;本文着重论述“同服异刑”这一情况,将列举在犯何种罪行时继母和亲母所受刑罚待遇会有差异,何时其法律地位会有差别,进而分析这种差异产生的深层原因,从而参悟宋代家庭立法用意。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在当时社会背景下有一定的特点,同时也有一些限制和不足之处。

下面将从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贞操权以及刑事司法中的对女性的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

在婚姻方面,宋代刑事法律鼓励男女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强调婚姻的自由选择。

宋代《大宋会要》规定:“人人自有配偶权”。

这意味着婚姻不再是由父母等长辈决定,而是男女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对象。

这对于女性来说是一种进步,她们有了更多的自主权。

在家庭地位方面,宋代刑事法律对妇女给予一定的保护。

宋代《大宋律法》规定:“夫贵妇,子孙贵母”,说明了丈夫和子孙在法律上需要尊重妇女的地位。

宋代法律还明确规定,妻子有权对家庭财产进行管理和嫁妆的保留,确保了妇女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

在贞操权方面,宋代刑事法律对妇女的贞操权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宋代法律规定,强奸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对于犯强奸罪的人给予重刑。

宋代刑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刑罚用于保护妇女免受性侵犯。

尽管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益做出了一些保护,但也存在一些限制和不足之处。

在婚姻方面,虽然婚姻选择的权利被强调,但实际上,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仍然受到男性的压制。

宋代法律规定,丈夫有权休妻,而妻子没有同样的权利。

这导致女性在婚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丈夫对妻子的决定具有绝对权威。

虽然宋代法律规定妻子有权管理家庭财产,但这一权利往往受到丈夫和家族长辈的限制。

在宋代社会,男性通常是家族的主要经济支柱,家族财产归男性所有。

妻子管理家庭财产的权利受到限制,她们在家庭经济事务中的发言权和决策权较低。

尽管宋代法律对妇女的贞操权进行了保护,但对于女性的性暴力和家庭暴力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护措施。

在当时的社会中,女性在婚姻中对男性的性侵犯往往被忽视或掩盖,缺乏得到法律保护的途径。

这也导致部分女性在家庭中无法得到应有的安全和尊重。

宋代刑事法律对于女性权益的认识在当时社会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黄金时期之一,也是中国女性地位得到一些改善的时期。

在宋代刑事法律中,对女性权利的认识也有所提高,虽然在某些方面还存在歧视,但总体来说,女性在刑事法律中的地位得到了一定的保障和尊重。

首先,对于强奸罪的认定,宋代刑事法律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女性得到了一定的保护。

在宋代,强奸罪有“强姦”和“强奸”之分。

如果强奸是采用暴力手段或威胁手段,就构成了“强姦”,处以重刑,甚至绞刑;如果没有暴力或威胁,但被害人未成年或是妇女,就构成了“强奸”,也要受到惩罚。

此外,宋代还规定,如果被害人自愿与犯罪者发生性行为,则不视为强奸罪,这一规定相对比较合理,保护了女性的自主权。

其次,宋代刑事法律对于家庭暴力和虐待女性的行为也有所限制和惩罚。

宋代规定,“人民造次伤害者,按其情节轻重处罚”,这个规定包括在家庭中对妻妾的殴打、虐待等行为,一旦发现,会受到惩罚。

当然,宋代的家庭暴力还是存在的,同时也没有保护妻妾的离婚权,这一点在现代社会是不可想象的。

再者,宋代刑事法律对于婚姻和婚姻继承权方面的规定是有一定特点的。

宋代实行的是家族制度和封建宗法制度,妇女是婚姻和婚姻继承权的被动一方, she is considered as the property of the man。

不过,宋代刑事法律对于女性在婚姻中的权利依然有所保障,如果丈夫有出轨行为,妻子可以以此为由提出离婚;丈夫死去后,妻子也有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利。

当然,在婚姻制度中,女性的利益还是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

他们在独立地继承财产时受到很多限制,需要其他人的帮助和协助。

总之,在宋代刑事法律中,尽管对于女性权利的认识和保障还存在一些限制和不足,但是总体来讲,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和保障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宋代法律的发展和改进,为后代加强女性权利的认识和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宋代妇女犯罪问题的研究

宋代妇女犯罪问题的研究

宋代妇女犯罪问题的研究唐宋之际是社会深刻变革之际, 无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决定性的变化。

期间政治上出现了汉政权的宋王朝和少数民族政权对峙的局面;经济上经济重心进一步南移并最终南方的经济超过北方;科技上出现了闻名世界的指南针、印刷术、火药;思想上程朱理学日益兴起,程颐之后理学成为正统,儒学在贞节观上日趋严苛,因此很多人都认为中国妇女地位在宋代急剧下降。

但具体的研究宋代的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会发现宋代处于妇女地位逐渐下降的过程中,但并非急转直下。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是宋史研究的开创期,就有陈东原、全汉升等学者开始宋代妇女史的研究;新时期,宋代妇女史研究与宋史研究的复兴几乎同时起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妇女史研究颇有成为显学之势。

研究的领域也从最初的妇女劳动、妇女婚姻等专题,扩展至法律、物质生活典籍释读等领域。

本文将从妇女犯罪的角度,通过宋代不同阶层妇女犯罪的类型,处罚,唐宋妇女犯罪的一个简单比较的分析,考察宋代妇女犯罪的一般规定及司法实践。

从中不仅可以看出不同阶层妇女与法律的关系,还可以看出程朱理学对妇女的约束是否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从横向---不同阶层妇女比较,纵向----唐宋妇女的比较来研究妇女的法律地位,将是具体的,生动的,同时又是多维的。

关键词:宋代妇女不同阶层法律地位唐宋比较何为妇女,古代书籍《说文》云:“妇,服也。

”《汇苑》云:“未嫁谓之女,已嫁谓之妇:”《公羊传》云:“其称妇何?有姑之辞也。

”①则"妇”字之始用,或系对于姑舅而主称之。

由此可知“妇”是古代对已婚妇女的称呼。

在古语境中,妇女既可以专指“已婚女人”也可以指“在室”未婚的女子。

到了宋代妇女按其社会地位可大致的分为以下几种(一),有尊贵地位的妇女------内外命妇。

受到特殊优待的“贵”妇人叫命妇,即有封号的妇女。

命妇又有内、外之别。

内命妇在皇后之下,分为两大等级。

第一大等级是妃嫔,系皇帝的腾妾,其位序为:“第一等,皇后第一名。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摘要】在宋代,女性地位相对低下,但是刑事法律对于女性权利的认识对于推动女性权利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本文主要探讨了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的影响。

在我们讨论了宋代刑事法律对婚姻家庭的规定,对性侵犯的处罚,对贞洁观念的影响,对妇女犯罪的处理以及对女性继承权的规定。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宋代刑事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的权利,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在我们指出了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的局限性,并且探讨了对今天女性权利的启示以及未来研究的方向。

这些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历史上的女性地位,为今后的女性权利争取提供借鉴。

【关键词】宋代、刑事法律、女性权利、婚姻家庭、性侵犯、贞洁观念、妇女犯罪、继承权、局限性、启示、未来研究、女性地位、认识1. 引言1.1 宋代女性地位的特点宋代女性地位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宋代社会对女性的地位存在着明显的封建思想影响,将女性视为男性的附属品,注重妇德妇言,对女性的家庭角色有着严格的规定。

宋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主要受制于家族、婚姻制度,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受到丈夫、岳父等男性的支配和控制。

宋代女性受到官方儒家思想的束缚,认为女子应顺从于父、兄、夫之命,缺乏独立地位和自主权利,对女性的素质要求也较为保守。

宋代女性的教育机会有限,妇女很少接受正规教育,文化素养较低,社会活动受限,缺乏独立思考能力和自我表达能力。

宋代女性地位的特点体现了封建社会对女性的压制和束缚,对女性权利的保障和尊重存在明显不足。

1.2 宋代刑事法律的重要性在宋代社会,刑事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安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这个时期,女性的地位相对较低,受到严格的社会规范和家庭约束。

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显得尤为重要。

宋代刑事法律规定了婚姻家庭的纲要和基本法律原则,保障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宋代刑事法律对性侵犯的处罚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保护了女性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宋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

宋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

宋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朝代,其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体系也具有相当的特点和影响力。

本文将从宋朝法律制度的背景出发,详细探讨宋朝的法律制度特点以及司法审判的过程和影响。

一、宋朝法律制度的背景宋朝是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较为完备的朝代之一。

宋徽宗继位后,明确提出了以德治国的理念,因此在法律制度方面也注重道德伦理的引导。

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继承了唐朝的传统,并结合了前代的法律文书和主要律令,逐渐形成独具特色的体制。

二、宋朝法律制度的特点1. 法律文书的规范化宋朝在法律制度上非常注重文书的规范化。

各级法院都有专门的文书制度,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相关文书,确保法律事务的记录和执行的严谨性。

2. 刑律的确立宋朝的法律制度以刑律为主,其刑罚种类繁多,从轻到重分为轻刑和重刑。

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采取不同的刑罚,力求公平合理。

此外,宋朝还加强了对刑律实施的监督和执行,以确保刑法的公正性。

3. 司法审判的程序化宋朝审判案件注重程序正义,明确规定了审判过程中各种程序和环节。

例如,审判案件必须按照诉状、答辩、举证、辩论等程序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宋朝还推行一审两考的制度,加深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宋朝司法审判的过程宋朝的司法审判过程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庭审和判决几个阶段。

1. 立案当有案件发生时,原告必须向地方官府提出诉状,并陈述案情。

地方官府在接到诉状后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会立案。

2. 调查立案后,地方官府会派遣刑吏进行案件的调查,收集证据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调查过程中,刑吏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以了解案情。

3. 庭审庭审是审判的核心环节,由审判官主持。

在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可以进行辩论和举证。

审判官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词,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

庭审结束后,审判官会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

4. 判决经过庭审后,审判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情,作出具体的判决。

宋朝司法查验制度浅析

宋朝司法查验制度浅析

宋朝司法查验制度浅析内容摘要:我国古代司法鉴定活动历史久远。

先进的鉴定技术背后必然有相对成熟的鉴定制度作为保障。

研究历史上司法鉴定制度,有助于咱们认清现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效劳。

本文以宋朝为切入点,着重探讨古代司法鉴定的核心即法医查验制度,并从宋朝司法查验制度发达的缘故、《洗冤集录》、查验制度的运用及其制度化和司法查验的法律制度保障等四个方面对我国古代查验制度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查验;《洗冤集录》;运用;制度化;保障今天的司法鉴定概念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依法委托国家鉴定机构或指聘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专业人员,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认定或判定。

司法鉴定制度是指与司法鉴定有关的各类法律规定及实际操作标准体系的总和。

要紧包括司法鉴定决定机关、鉴定的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劳和鉴定活动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等内容。

我国古代司法鉴定活动历史久远,司法鉴定活动最先出此刻西周,秦朝开始运用指纹,东汉时形成简单的法医查验方式,一直到宋朝达到顶峰。

[1]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的一个显著特点确实是以法医查验为核心,故本文着重讨论查验制度。

所谓司法查验是指司法人员对各类犯法现场、物品、尸身等进行实地勘验的活动,是搜集犯法证据的重要途径和手腕。

宋朝在审判中十分重视书证、物证、人证等,关于人命案件加倍重视查验与现场勘验活动,在这方面积存了丰硕的体会,并形成一套系统的查验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展,社会文明的进步,证据理论的发达,查验制度也慢慢走向科学和完善。

宋朝无疑是中国古代司法查验制度进展的鼎盛时期。

一.宋朝司法查验制度发达的缘故宋朝的司法查验实践大体上表现的是中华法系定型期儒家的法律思想,要紧表现为:“恤刑慎狱”,“决狱谨慎”,“礼法并用”,“为政在人”,“重证据”,“真理直刑”,“用法宽仁”。

宋朝统治者超级重视法制建设,同时士医生以踊跃人世的态度普遍参与法律活动。

在士医生的踊跃参与下,宋朝编纂法典的活动空前活跃,规模也十分壮观。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一个重要时期,它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充满活力的时期,文化水平高度发达,商业繁荣,社会秩序相对稳定。

然而,在这个时期,女性的地位相对较低,受到男性社会压迫和限制,尤其在刑事法律领域,女性受到更多的不公正待遇。

本文将探讨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

在宋代,刑事法律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它对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制定和实施刑事法律过程中,女性的权利和利益并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宋代刑事法律中对于女性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大宋律》第二十九条规定:妇女如犯罪,量刑加倍,意味着女性在犯罪行为上受到了更为严厉的制裁。

另外,诸如《大观律》、《增修诸法会编》等法律条文中也包含了限制女性活动的法规。

例如,《族委会法条》规定:“女人不得嗣亲,如嗣,当如嫁出,人女实无亲属。

”这就剥夺了女性的继承权利。

此外,还有许多法律条文禁止女性在社会活动中发挥作用。

例如,女性不能担任公职,不能参加会盟和检校官等重要职位。

女性犯罪的认知与惩罚宋代社会对于女性犯罪的认知和惩罚与男性有所区别。

对于男性犯罪,尤其是严重罪行,朝廷会进行严肃制裁,许多刑罚高于一般的刑罚。

然而,对于女性犯罪,无论是社会舆论还是法律惩罚都显得相对宽容。

宋代刑律规定,女性犯罪被发现时,有早期逃脱的机会,可以通过家人,朋友的代替自己受罚,而男性则不能进行代罪。

这表明,对于女性犯罪行为,社会对于他们的惩罚是更加从容的。

女性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在宋代,女性被认为是家庭的附属品,承担着家务、婚姻、生育等角色。

因此,女性在司法程序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在许多案件中,当涉及到女性问题时,女性经常被认为是被害者或证人,而不是平等的参与者。

例如,在《唐,晋,南北朝史》中就有一段记载,当时一位女子在参加官司的过程中,出现了胡乱发言的情况,这导致她被判处小罪,然而,对于男性来说,他们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因为他们被视为司法程序的主体。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这个时期的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有着独特的历史意义。

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是一个复杂而多样的话题,它涉及到婚姻家庭、性别平等、性侵犯等多个方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法律文献、历史案例等多个角度来分析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

我们需要了解宋代刑事法律对婚姻家庭中的女性权利的认识。

宋代刑事法律对婚姻家庭中的女性权利的保护是比较有限的,妇女的地位较低,婚姻中的权利常常被边缘化。

《宋代刑律》对于婚姻家庭中的女性权利有详细的规定,但是规定往往偏向于维护男性的合法权益。

婚姻中的贞操问题和私生子问题,对女性的规定往往更加苛刻,而对男性的规定则相对宽松。

《宋代刑律》对于家庭暴力等问题的规定也比较模糊,对于虐待妻子和儿女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但在执行上却存在一定的难度。

在婚姻家庭中,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较为保守,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我们需要了解宋代刑事法律对性别平等的认识。

在宋代,性别歧视是非常普遍的,男女的地位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刑事法律领域,这种差异也得到了一定的体现。

虽然《宋代刑律》对于性别平等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往往更倾向于保护男性的合法权益,对于女性的诉求则较为忽视。

性别歧视问题也在刑事案件中频繁出现,在性侵犯案件中,对于受害女性的保护较为不足。

宋代刑事法律对性别平等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进一步的加强。

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是一个复杂而多样的话题。

在婚姻家庭、性别平等、性侵犯等方面,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保护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局限性。

在当时的封建社会中,女性的地位和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这使得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存在较大的不足。

正是这些局限性和不足,使得我们更加重视女性权利的保护,为今后的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

论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逐渐完善的时期。

在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的权利认识有着独特的特点和不足之处。

值得一提的是,宋代的法律对于女性的保护有一定的关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封建礼教的束缚以及男权意识的影响,女性的权利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体现在一些相关法律条文中。

宋代的《大宋律例》对于保护妇女的权益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关于婚姻家庭、性侵害等方面的条文都有所体现。

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大宋律例规定,如果丈夫对妻子不忠,或者虐待妻子,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甚至与妻子离婚,保护了妇女的婚姻权益。

大宋律例还规定,对于侵犯妇女的犯罪行为,例如强奸等,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并给予严惩。

这些法律条文的出台,体现出宋代刑事法律对于妇女的一定程度的保护和关注。

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一定的体现。

在宋代社会,一些女性在经商、经济活动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宋代社会对于女性的一定程度的尊重和认可。

宋代社会对于一些女性的贞洁、节操等方面也有着特殊的保护措施,例如在处理性侵犯案件时,对受害妇女的特殊保护等。

这些实践中的措施,也说明了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是比较前卫和进步的。

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封建礼教和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宋代社会对于女性的地位和角色有着明显的限制和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和保护。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封建社会对于女性的支配性思想,女性在法律面前仍然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例如在财产继承方面、离婚权利方面等。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男女双方发生纠纷时,法律面前对于女性的保护并不充分,甚至存在着一定的歧视现象。

虽然宋代的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有所改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有一定的不足之处。

宋代刑事法律对女性权利的认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具有一定的特点和进步性,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宋代妇女权利研究综述

宋代妇女权利研究综述

宋代妇女权利研究综述毋艳南【摘要】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本土妇女史研究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一些研究妇女的成果纷纷出现.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于宋代妇女的权利进行了探讨,并取得一定的成果,主要体现在经济权利、婚姻权利、立继权利、人身权利等方面,现将其进行比较全面的整理和分析,以期对今后的研究有所裨益.【期刊名称】《惠州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39)001【总页数】6页(P47-52)【关键词】宋代;妇女;权利;研究【作者】毋艳南【作者单位】长江大学文学院,湖北荆州 434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I206.2在宋代,随着社会生产力提高,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因此女性的社会地位,尤其是法律地位有了很大的改善。

虽然南宋时期程朱理学兴起,但是由于其处于发展阶段,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对女性的法律地位有很大的冲击和影响[1]。

且程朱理学在宋代还不止一次被禁,被打成伪学,甚至还有皇帝亲自下诏、明令禁止,其中最严重的一次是“庆元党禁”[2]。

由此可见,程朱理学并没有对宋代妇女的权利产生较大的影响。

下面从近二十年学界对宋代女性权利的研究热点出发,对其做一个简单的综述,希望对今后的研究带来些许的启示。

一、有关婚姻权利的研究婚姻作为女性生活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研究女性的方方面面都与家庭婚姻相联系,宋代女性婚姻权利的研究也成为学界关注的重点。

近年来,学界对于宋代女性的婚姻权利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即结婚、离婚和再嫁,其中,对于女性改嫁方面的研究较多。

刘明霞《宋代妇女再嫁法律问题研究》认为,宋代妇女在婚姻方面有一定的权利,具有改嫁权。

但是,父母有权利强迫女儿再嫁[3]15。

石雅轩《宋代妇女再嫁问题研究探述》从社会背景方面论述了妇女再嫁问题,认为由于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社会贞洁观念淡薄,再嫁并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再加上政策法规允许妇女再嫁,宋代妇女的改嫁现象与唐代相比更为普遍[4]。

谷汀璐《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指出,女性在结婚、离婚和改嫁的过程之中,都有了一定的自主权,但是在现实中依旧要受到封建礼制的束缚[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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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对继母家庭内部犯罪的差异性规定探究在中国古代宗法家庭中,继母有着比较特殊的地位,一方面享有主母的地位,另一方面却与亲母存在一定差异。

本文研究宋代继母的家庭内部犯罪时,将着眼于与亲母犯罪的对比,力求明晰其差异,解析形成差异的原因。

这对于明晰古代社会家庭内部结构、了解古人社会思想观念,特别在解析古代家庭矛盾纷争方面,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一、宋代继母与亲母家庭内部犯罪时异同在宋代,服制上继母与亲母相同,可概括为同服同刑。

所谓同服同刑,指的是继母与亲母服制相同,若有侵犯,按亲母律科罪。

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继母与亲母所受刑罚确实是有一些差异的。

具体来说,可概括为异服异刑与同服异刑两种情况。

所谓异服异刑,改嫁的继母与改嫁的亲母服制不同,若有侵犯,量刑也不相同。

《宋刑统》中记载然嫡、继、慈、养,依例虽同亲母,被出改嫁,礼制便与亲母不同。

对此,沈之奇概括其立法精神为:亲母改嫁,子无绝母之义,除降服外,其他一切皆同。

至于继母,改嫁之后,就不再是父之妻,也就不再是子之母,从而与改嫁的亲母法律地位不同。

所谓同服异刑,指的是宋代继母亲母虽然服制相同,但是继母与亲属相犯时,待遇与亲母不同。

对于本文来说,由于限定于继母家庭内部犯罪,将不考虑被出及改嫁这种情况;在同服同刑这种情况下,继母基本上是基于母亲这一总体地位来考量,从而定罪量刑的,这时继母与亲母犯同种罪行刑罚是基本相同的,因不太具有考察的典型性,本文将不再赘述,这种情况包括继母犯普通的殴伤亲属罪(如殴夫等)、诬告辱骂罪(如诸妻詈夫之祖父母父母等)等罪时;本文着重论述同服异刑这一情况,将列举在犯何种罪行时继母和亲母所受刑罚待遇会有差异,何时其法律地位会有差别,进而分析这种差异产生的深层原因,从而参悟宋代家庭立法用意。

(一)继母在家庭内部犯杀人罪1. 关于继母杀前室子(妇)。

《宋刑统》中记载: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

即嫡、继、慈、养杀者,又加一等。

过失杀者,各勿论。

可见在宋代法律规定上亲母继母杀子就已经有了差异。

这或许是因为继母等人情疏易违。

沈之奇概括此条立法精神为:继母服制虽与亲母同,继子非其所出,则恩义轻,法律欲以重罪防止继母出于私心而加害继子。

继母和前室子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毕竟难以有着与亲子那样血浓于水的亲情,若是本身二者关系不好,而继母又有让亲子继承财产等方面的考虑加之谋害前室子所受到的惩罚特别轻微,即付出代价与所得利益相比不值一提,相信会有很多继母蠢蠢欲动的,这将是对家庭成员安全以及家庭正常关系的严重破坏。

所以这样的防范措施绝对不是杞人忧天,而且事实证明,《宋刑统》对于继母杀子的惩罚措施还是太轻了,以至于北宋初年,接连发生了两场惨案。

据《宋史刑法二》记载,北宋初年,有开封妇人杀其夫前妻子,按法律规定仅当徒两年,帝以其凶虐残忍,特处死。

不久又有,泾州言安定民妻怒其夫前妻之子妇,断其喉而杀之。

上谓左右曰:法当原情。

此必由继嫡之际爱憎殊别,固当以凡人论也。

乃诏:自今继母杀伤夫前妻之子及其妇,並以杀伤凡人论。

当为人继母而夫死改嫁者,不得占夫家财物,当尽付夫之子孙,幼者官为检校,俟其长然后给之,违者以盜论。

鉴于杀害非血缘关系子女的案件,严重威胁到家庭关系,且手段残忍,令人发指。

为了整顿风俗,宋太祖这才特别下诏曰:自今继母杀伤夫前妻子,及姑杀妇者,同凡人论。

这才让此股邪风有所收敛,从而使家庭关系更加趋于稳定,家庭成员人身安全也有了保障。

2. 关于继母杀父。

《宋刑统》载,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而嫡、继、慈杀其父并听告。

通过《宋刑统》的规定,可以看出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受儒家思想影响,自古提倡亲属相隐,所以在原则上亲母除非犯了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都是不可以告的,否则即便是事实,亲母也援引自首法而无罪,而子女会处以绞刑;而对于继母,在杀了自己夫君的情况下,是准予子女上告的。

因我国古代法律自汉后受儒家思想影响程度较高,而儒家对于家庭内部伦理关系的断定自古便有其道统,保有高度传承性,因此在涉及家庭内部纠纷的法律问题时各代更是有不少相同点。

对于《宋刑统》中对于继母杀父这一情况,是否在定罪量刑时当与亲母杀父有所差别,很有可能吸取了前代的处理办法,这些史料存在,对我们理解《宋刑统》对继母的量刑差异很有帮助。

早在西汉时期就有廷尉上囚防年,继母杀年父,年因杀继母。

依律,杀母,大逆论。

帝疑之,诏问太子,对曰:夫继母如母,明其不及也。

缘父之爱,故谓之母尔。

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

宜与杀人者同,不宜大逆论。

帝从之,弃市。

议者称善。

《棠阴比事》也记载了这一史料,明人吴讷删补本的《棠阴比事》中对此事按大明律评价道:凡继母杀其父,听告,不在干名犯义之限。

今观汉史所云,防年继母杀父,因杀继母,宜与杀人同,不宜以大逆论。

窃详此实伦理之变,若比杀常人,则故杀者斩。

若比父母为人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

其即杀死者勿论。

《棠阴比事》是宋代成书,记录此案件即说明此案件对宋人处理此类司法案件有借鉴意义,也反映宋人对此案件处理方式的认同。

可见汉人宋人明人虽然在量刑上有所异议,但是对于子因继母杀父而杀继母这一极端事件,对于子是有偏袒的,汉代时以弃市而不是以大逆不道论处;明代时司法是有争议的,而且极有可能只判杖六十,继母对比亲母之不如由此可见一斑。

又有《春秋集义》载,东汉时梁人有继母杀其父者,而其子杀之,有司欲当以大逆,孔季彦曰:昔文姜与弑鲁桓,《春秋》去其姜氏,《传》谓绝不为亲,礼也。

夫绝不为亲,即凡人耳。

方之古义,宜以非司寇而擅杀当之,不当以逆论。

人以为允。

孔季彦作为孔子的二十代孙,是儒家的典型代表,他认为继母杀其父后和儿子便绝不为亲,不同于亲母以大逆不道论处,这也体现了当时官方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意见。

(二)继母犯诬告子孙罪《宋刑统》载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者,各勿论。

法条中并没有明显区分继母亲母的区别,那么是不是就可以认为亲母与继母在犯这种罪行时都会被以无罪对待呢?我们可以通过几个案例来了解一下宋人对这种犯罪行为的认识。

成书于南宋的《折狱龟鉴》中记载了这样一则案例:唐李杰,为河南尹。

有寡妇告其子不孝,杰物色非是,谓寡妇曰:汝寡居,唯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无悔乎?妇言:子无状,宁复惜!杰曰:审如此,可买棺来取儿尸。

因使觇其后。

寡妇出,与一道士语曰:事了矣。

俄将棺至。

杰即令捕道士,劾问,具服:与寡妇通,为子所制,故欲除之。

于是杖杀道士,纳于棺。

此案件中寡母与道人通奸在先,诬告儿子不孝,恶意置亲生子于死地在后,可是似乎没有受到半点惩处,相反道人却被杖杀,概因宋承唐制,《唐律疏议》中亦有相同规定。

通过此案所示,可见如上法条确被认真落实。

但是如若此类诬告罪行发生在继母身上呢?《折狱龟鉴》中还记载了这样两则案例:曾孝序资政,知秀州。

有妇人讼子,指邻人为证。

孝序视其子颇柔懦,而邻人举止不律。

问其母,又非亲。

乃责邻人曰:母讼子,安用尔!为事非涉己,因并与其子杖之。

闻者称快。

盖以继母私邻人,而忌其子间之,故致讼。

晋安重荣,镇常山。

有夫妇共讼其子不孝者,重荣面加诘责,抽剑令自杀之。

其父泣言不忍,其母诟詈逐之。

乃继母也。

重荣咄出,一箭毙之。

闻者称快。

这两则案例一发生在宋代,一发生在后晋,特别是安重荣射母被《折狱龟鉴》在卷五及卷六引述两次,可见作者一再引以为鉴。

这两位继母并不比上述案件亲母更加恶毒,然所受的刑罚比亲母不只重了一分:一人受到脊杖处罚,一人更是被箭射杀身亡,丢了性命。

究其刑罚差异的原因,当是法律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使得法官拥有较大自由处置权力,能依法官个人性情和当时社会法制健全程度而判刑。

但必须要承认,法官心中有这样一个基点:继母犯此罪受到刑罚是必当要比亲母重的。

另外根据两则材料均记载闻者称快,可见当时社会舆论对于给继母判重刑的判决结果是相当支持的。

(三)继母在丈夫死亡后犯非法侵占遗产罪前文论述的都是继母犯刑事罪时的情况,现在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继母犯诸如非法侵占子孙遗产的民事罪时是如何处理的。

《折狱龟鉴》卷六记载了这样一则宋代案例:李行简给事,初为彭州军事推官。

富民陈子美者,继母诈为父遗书,逐出之,累诉不得直。

转运使檄行简劾正其事。

及代还,子美乃以金五百两饯行,行简怒不纳。

感泣而去。

此案件中,继母伪造富有的亡夫遗嘱,逐去亡夫儿子,儿子在本州多次上诉未果,最终在转运使下令的情况下由邻州的推官核查纠正,才能得以保全自己的法益。

在此事件中,转运使和推官以及此书撰写者都不以亡夫儿子告继母为忤,儿子不但没有受到任何刑罚反而最后得以胜诉,而后来这位军事推官更是被举荐为监察御史,历任侍御史、尚书刑部郎中、右谏议大夫,可见此人乃是一位杰出的法官人才。

这明显与《宋刑统》中记载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的规定是冲突的,只能认为继母在此等司法情况下确实被政府特殊对待了。

《名公书判清明集》还有另外类似的两件案例,在继母将养老田遗嘱与亲生女一案中,蒋森原养一子汝霖,后再娶叶氏,蒋森死后叶氏将亡夫遗留田产自留一份养老,后汝霖所分的田产节次破卖,叶氏将自己拥有的田产遗嘱留给了亲生女儿,于是汝霖提出诉讼。

案件诉讼的结果是,执法者虽然认为子不可以诉继母,但是养子告继母只得到杖二十的轻微刑罚,又要求继母不能再有继承人的情况下随便处置遗产。

从案件结果来看,法官又是偏袒儿子较多,告继母杖二十继而获得遗产所有权的判决结果,对比告亲母者绞刑的刑罚,可谓轻之又轻。

在子与继母争业案中,甚至有这样的记载,在儿子控告改嫁的继母盗去亡父产业时,被执法者认为证据不足,反问儿子:继母已嫁,却方有词,无乃辨之不早乎?这位执法者言下之意是,继母未改嫁前,儿子发现可疑,就应当提出申诉,这样的言辞几乎等于说儿子可以告继母了,继母和亲母的法律地位差别溢于言表。

二、结论因我国古代法律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在涉及家庭内部犯罪时,一再提倡亲亲相隐和为尊者讳,所以涉及尊长犯罪的这类案件,子孙即使受侵犯一般情况下也不得告尊长,否则会被认为是大大的不孝而受到严厉的惩处。

再者儿孙一般会替尊长隐瞒犯罪事实,甚至提倡牺牲子孙的性命而去维护尊长的名誉,这就使有资格告犯罪尊长的其他亲属对实情不得而知,况且在涉及其他亲属利益的情况下,总是不愿去惹麻烦管闲事的人多,所以公之于众者甚少。

加上继母本身就是一个数量不大的群体,故而存世史料中涉及继母犯罪的案例是比较缺乏的。

受史料与个人能力限制,对继母与亲母的刑罚差异和法律地位差别进行明确量化似乎比较困难,但可以确定一点:在上述罪行中,继母的法律地位要明显低于亲母,且继母与亲母所犯罪行相同时,继母所受的刑罚要明显重于亲母。

那么原因何在呢?通过对上述多则案例与法条的分析与思考,笔者认为这些案例中继母所犯罪行多对以下几个方面有危害,其差异也多因此:第一,因其危害夫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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