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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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地税发[2015]68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7.13

【实施日期】2015.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5〕68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开展一案双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监察室)。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13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行为,有效预防和查处征收管理和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25号)和《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税总发〔2015〕20号),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和履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查处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市局成立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任组长,市局法规处处长、稽查局局长、监察室主任为副组长,成员由法规处、稽查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涉及检查工作由市局机关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五条稽查、纪检监察应部门建立一案双查工作定期沟通联系机制,互相协助、密切

配合。

第三章双查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案双查:

(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

(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存在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具体的;

(四)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包括:

(一)偷税案件,查补税款数额超过70万元(含本数)且占应纳税额超过10%以上的,或罚款数额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案件,查补税款数额7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以及抗税和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二)上级税务机关督办的重大案件;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岛外各区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具体数额及金额标准由各区地方税务局分别规定,并报市局监察室备案。

第八条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妥善保存有关证据和材料,并按规定转交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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