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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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一案双查工作流程

税务一案双查工作流程

税务一案双查工作流程
1.首先,税务部门会接到相关投诉或举报,或者自行发现存在的税务问题。

对于被举报或发现的税务问题,税务部门会对涉及到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初步调查。

2. 如果初步调查发现存在问题,税务部门会与相关部门(如公安、海关等)进行联合调查,以深入了解涉案企业或个人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税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将通过多种方式收集证据,包括调取相关企业或个人的财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交易记录等。

3. 在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后,税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将对涉案企业或个人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可以包括对企业的生产、销售、管理等方面的检查,也可以包括对个人住所的搜查。

在现场检查中,税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确认涉案企业或个人的情况,并收集更多的证据。

4. 如果税务部门和相关部门确认存在税务问题,他们将对涉案企业或个人进行罚款、税款追缴、行政处罚等措施。

在执行措施时,税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5. 对于涉嫌犯罪的情况,税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将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在移交司法机关时,税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将提供收集到的证据和调查报告,以便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总之,税务一案双查是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措施,可以有效地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在执行过程中,税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将通过合
作、协调,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并确保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 - 副本

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 - 副本

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有关部门。

附件:《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第四条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二)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四)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人股分红的;(五)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六)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转交或者不同意转交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告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转交或者不批准转交的决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闽国税稽[1999]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闽国税稽[1999]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闽国税稽[1999]7号1999年5月31日)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举报奖励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等做以下补充规定:一、奖励幅度:奖金数额按实际查补入库税款(不包括罚款)分段发放,即查补入库税款在50万元以下的,奖金额为1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金额为2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金额为3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5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对没有应纳税款的,仍按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不实行分段发放,每案奖金最高数不超过10万元。

二、审批权限:(1)省级:奖金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省国税局稽查局领导审批。

奖金数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国家税务局领导审批。

(2)地(市)级:奖金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稽查局领导审批;奖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由同级国家税务局领导审批。

(3)县、区级:奖金数额在5千元以下由稽查局领导审批;奖金数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报同级国家税务局领导审批。

三、奖金发放。

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税务机关报支付,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在规定幅度内给举报人发放奖金。

在给举报人发放奖金时,税务机关应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并开具相应的财务凭证。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省局统一制作。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税收违法案件是社会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严重影响税收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大打击力度,我国税务机关开展了“一案双查”工作,即税务机关在独立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还将相应的税收违法行为纳入到其他执法部门的查办范围,实行协作查办。

下面我来探讨一下这一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一方面,“一案双查”工作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收违法打击的一种重要方式。

税收违法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需要多个执法部门的协同办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税务机关具备独立执法权力,能够准确判断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而其他执法部门如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则具有侦查、起诉和审判权力,能够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案外情况、犯罪嫌疑人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理。

通过“一案双查”,能够将税收违法案件的核心问题和相关涉案人员综合起来,形成打击合力,提高查办效率。

“一案双查”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需要加强。

由于各部门职责不同,工作机制也有所不同,在协作办案中可能出现意见不统一、工作进度不协调等问题。

需要建立起机制化的合作机制和沟通渠道,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协商,确保各部门的工作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互相配合、协同推进。

案件查办的难度较大。

税收违法案件常常涉及复杂的财务流程和涉及多个地区、企业、个人的关联关系,需要各个执法部门的专业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保证查办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案件查办过程中还可能面临涉黑涉恶、拒捕抗交、证据不足等问题,需要各执法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克服困难。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优化。

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培训和经验交流。

通过定期组织联合培训,让各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了解各自的职能和工作特点,提高对跨部门协作的认识和理解。

定期组织案例交流和经验总结,分享各部门的成功经验和应对策略,推动协作工作逐步规范化、专业化。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案件协作查办的效率。

各执法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的互通共享,减少信息交流中的环节和时间消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1.27施行日期2014.01.27文号税总发[2014]1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6号)精神,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执法行为避免重复进户执法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

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二、统筹进户执法工作简并进户执法事项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要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对所有需要进户执法的事项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协调小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按季度统筹协调各部门进户执法事项。

税务机关各部门凡制定涉及进户执法事项的文件和工作安排,应报送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应尽可能合并进户执法任务,做到各部门共同进户、统一实施、结果共享。

2021年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含答案)

2021年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含答案)

2021年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含答案)单选题1.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是()。

A、物证B、书证C、视听资料D、检查笔录答案:B解析: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2.稽查局对纳税人开展税务检查时,检查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一定时限内完成,这一时限一般为()。

A、15日内B、30日内C、60日内D、90日内答案:C解析:根据《税务稽查规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 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3.王某2018年8月购买某上市公司的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2017年度的利润方案为每10股送3股,并于2019年1月份实施,该股票的面值为每股1元。

上市公司应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是()A、300元B、600元C、1500元D、3000元答案:A解析:配股分红属于股息、红利所得,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10000÷10×3×1×50%×20%=300(元)。

4.质效管理岗,负责()。

A、负责税务稽查项目监控启动B、负责税务稽查项目监控处理C、负责实施税务稽查质效管理D、负责税务稽查质效评价的统筹协调及实施评价过程中的审核工作答案:C解析:依据《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1版)》11.2业务岗责,质效管理岗,负责实施税务稽查质效管理。

5.税务稽查案件质效评价指标分值的评价特点不同,采用的确定方法不同。

对评价标准不统一、适宜确定基准参考值的指标,一般采用()进行计分。

A、加权平均法B、数量减分法C、基准加减分法D、分段计分法答案:C解析:对评价标准不统一、适宜确定基准参考值的指标,一般采用基准加减分法进行计分。

6.某企业2019年建造住宅楼一幢,建造成本每平方米3000元,但是以每平方米2400元的价格销售给本企业职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19•【文号】国税发[2008]125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有关部门。

附件:《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第四条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二)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四)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五)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六)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其他行为。

开展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开展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开展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探索与思考实施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是税务系统责任追究和权力制衡中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它将税收征管、税务稽查以及税务执法监督等有机联系起来,把执法监察纳入到税收执法过程中,有助于党风廉政建设真正落实,也有助于在查处相关责任的同时,查处制度上的漏洞,对构筑税收惩防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但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基于现有制度条件,推动一案双查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带着上述问题,第三课题组对目前“一案双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等进行了探索和思考。

一、“一案双查”监督制度的确立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25号)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办法》第二条对一案双查的含义进行了说明,并明确了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的职责范围,除此之外,《办法》对“一案双查”的范围和责任也予以明确。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会议上强调“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增强“一案双查”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对“一案双查”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并扩大了“一案双查”的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第(四)项“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将所有的税务违法案件都囊括在“一案双查”的适用范围,范围谓之广、力度谓之大。

两个《办法》出台之后,全国各地积极开展“一案双查”税收执法监督制度,严格责任倒追机制。

至此,“一案双查”执法监督制度确立。

二、“一案双查”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一案双查”加强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税收征管和税务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成为了紧密围绕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效制度。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近年来,我国税收违法案件频发,严重影响了税收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针对这一情况,税务部门提出了“一案双查”的工作模式,旨在以更加严格的态度和更加灵活的手段,加强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提高查处效率和效果。

在实践中,这一工作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对“一案双查”工作模式进行分析和反思,探讨如何更好地开展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一、“一案双查”工作模式的实践“一案双查”工作模式是指税务部门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不仅要依法进行税务稽查,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查处,还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对于严重的违法案件,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工作模式的出台,对于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保护国家财政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税务部门积极开展了“一案双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通过税务稽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企业和个人,追缴欠税款项,从源头上减少了税收漏税的可能性。

与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动合作,可以更好地打击严重的税收违法案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于严重的违法案件,追究刑事责任,足以震慑其他潜在的违法行为,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税收秩序和社会秩序。

尽管“一案双查”工作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税收违法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隐蔽性,需要税务部门加强技术力量和人员培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税务部门与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不够顺畅,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有待加强。

对于一些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税收违法案件,协作难度较大,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工作机制。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解读.概要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解读.概要

二 一案双查工作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一案双查实施情况
市稽查局 7件 第二稽查局 14件 第一稽查局 14件 第三稽查局 9件
2012年,44户次
12个主管局:玄武区局8件,鼓楼区 局7件,沿江区局、秦淮区局各5件, 白下区局、栖霞区局、建邺区局各4 件,下关区局3件,经开区局、江宁 区局、直属分局、溧水区局各1件
附有关证据,移交本局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报本局分管领导审批;分管
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转交或者不批准转交的决定。决定批准的, 应填写《国税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处理单》,附有关证据材料上报市
局监察室,决定不批准转交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稽查人员发现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涉及到本单位、本部门负 责人的,可以直接报告上级国税机关或者监察部门。
有利于落实全年重点工作
(二)新一案双查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1、明确了一案双查组织领导和责任主体
市局成立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市局纪检
组长任组长,市局监察室主任、市稽查局局长为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察室、市稽查局、第一稽查局、 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督察内审处、政策法规处为办 公室成员单位,市局监察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局监察室负责全市国税系统一案双查组织协调工作, 组织召集联席会。
b、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国税机关或 国税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稽 查局案件举报受理部门应按照本条第一款第1项流程办理 线索移交手续。 c、对国税机关移送公安部门的税收违法案件,稽查 局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决定需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应当
在案件审理作出决定时按本条第一款第1项流程办理线索
f、《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所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9月17日国税函[1996]6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最近,一些省、市反映在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的查处中,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责任人,其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等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偷税的认定1、在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下,纳税义务人超过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仍未获取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凭证,又不按规定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收入或缴纳税款的,为隐匿收入的行为,由此造成税款的少缴或不缴,是偷税。

2、扣缴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或以口头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且双方都向税务机关承认的,在其向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时即认定为其已将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的税款扣收。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其已承诺应代付税款的,为偷税。

3、同一经济活动中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和中介人通过签订假协议、假合同、填写虚假扣缴报告表和纳税申报表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为共同偷税。

4、中介人从事介绍服务、经纪服务和代办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劳务收入,为应税收入。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对于国家财政稳定和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税收违法问题一直存在,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了维护税收法律的实施,解决税收违法问题,税务部门开展了“一案双查”工作。

下面是个人的实践和思考。

一、“一案双查”工作的基本内容“一案双查”工作是指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以同一案件为依据,对涉嫌税收违法的企业或个人同时进行调查、审核和查处的工作。

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联合调查工作、联合执法、重点执法,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以及对严重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追究刑事责任等方面。

1.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协作效率信息共享是“一案双查”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强信息的收集、整合和交流,及时发现和查处涉嫌违法行为。

此外,还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协作,共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2.加强监管措施,确保税收合规性管理层也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在纳税方面合规。

税务部门可以加强对企业纳税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行为实施惩罚,提高纳税质量。

同时,公安部门也可以加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管,防止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规避税收。

3.依法查处,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税收违法行为涉及到国家税收和公共利益,因此要依法查处,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可以联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纳税意识,同时强化纳税法律的公众宣传力度。

1.加强税收合规教育宣传,提高纳税人意识税收合规教育宣传应加强,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意识和纳税意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收政策宣传,降低纳税人的负担,增加其缴纳税金的合法性和便利性。

2.建立联合调查机制,加强协作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协同工作,实行联合调查机制,加强对涉嫌税收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3.加强税收违法的监督和检查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收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涉嫌违法行为,保障纳税人的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11】71号)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11】71号)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应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提供针对性的纳税服务,以风险为导向,实施科学高效、统一规范的专业化管理。

通过有效的遵从引导、遵从管控和遵从应对,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

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参照本规程实施。

第二章遵从引导第四条遵从引导是指通过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和专业化的税收管理,提高企业自身依法处理涉税事务的能力。

第一节政策服务第五条税务机关在出台重大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之前,应征求企业意见,并对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

第六条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公布实施以后,应及时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和辅导,做到公开透明,保证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引导企业的税收遵从。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收集企业的意见,为完善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第八条税务总局统筹协调企业意见收集反馈工作,并负责收集汇总企业集团总部和省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省以下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收集本地区成员企业的意见,并将意见汇总报税务总局。

第二节涉税诉求的受理和回复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辖区内成员企业提出的涉税诉求。

税务总局可受理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涉税诉求,并根据不同情况决定直接办理或交由省以下税务机关办理。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解读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解读
f、《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觃定》中所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2) 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国税机关或国
税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 (3)国税机关移送公安部门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
(4)国税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办的公安立案案件。
(5)已查结入库税款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税务稽 查案件。
市局监察室 魏 捷
2013年6月5日
一 二 三
一案双查实施的背景和内涵
一案双查工作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新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一案双查实施的背景和内涵
(一)一案双查的内涵
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
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
查,并依照有关觃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 员的责任。
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对不需调查核实的,应当将理由记录在 案。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应及时上报市局监察室,
由市局监察室重新批转。
B、主管国税局监察部门对经批准决定组织实施调查的, 按下列程序办理: a、对涉及《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觃定》中所列举的 违法违纪行为调查的,应按照纪检监察政纪案件的相关要求 和程序开展调查。
写《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结论表》,并附相应的执法监察报告
(或执法督察报告、案件调查报告)上报市局一案双查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监察室)。
C、主管国税局对在执法督察、执法监察和违纪案件调查中収
现的问题,应进行认真的分析,于季后15日内上报本单位一案双 查开展情况分析报告,并分别按照不同的情形进行责任追究。
信息渠道不够畅通;移送案件信息不及时;
缺少重要的信息来源;主管局相关部门主动配合意识不够。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随着税务管理的不断加强和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也越来越重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税收违法案件涉及面广、涉及层次多、犯罪手段复杂,往往需要多部门协同作战,加强“一案双查”的工作协调与推进。

一、实践税收违法常常伴随着其他违法行为,因此对于“一案双查”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例如,某地发现一家企业涉嫌逃税,调查过程中却发现了该企业涉嫌贩卖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税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同作战,展开一个综合性的调查,以保证案件的查处和处理。

类似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它们要求的是多部门协同作战,相互协作,互相理解,共同完成了案件的查处和处理。

二、思考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不同部门的职能不同,容易出现协调不力的情况。

例如,税务部门作为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主要部门,可能对其它违法行为的侦破不够熟悉,对于其他部门的工作可能不太了解,造成协调不力,或者时间推迟。

其次,不同部门的合作需要建立在能够共享信息和资源的基础上,但现实情况中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资源分配也不均衡,这就导致了“一案双查”工作的困难。

最后,协商和沟通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参与人员太多,会产生过多的沟通成本,也会影响到工作进展。

因此,为了更好地开展“一案双查”工作,需要更好地解决协调不力、信息共享不足和多方参与的问题。

其一,各部门应该进行更深层次的合作,相互学习和交流经验,加强在职业素养、制度创新等方面的建设,引导各部门更加有效地发挥自身职能。

其二,各部门应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确保合作的高效性和协调性。

其三,可以通过简化工作流程、降低沟通成本等方式降低多方参与的成本和难度。

在整个协调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注重信息的共享和协作,以达到更好的案件处理效果。

二者的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各部门及人员的专业性,最终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确保司法公正性。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税收违法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为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国税务部门提出了“一案双查”的工作模式,即在税务部门对税收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公安机关也在侦查取证,确保对涉税案件的全面查处。

这一工作模式的实践不仅提高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效果,也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更有效的手段。

本文将从实践角度出发,探讨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一、实践现状在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中,传统的方式往往是由税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处罚。

由于税收违法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经济犯罪活动,且隐藏深,证据难以获取,因此单靠税务部门的力量进行查处可能并不完全有效。

为了提高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效果,税务部门与公安机关进行了合作,提出了“一案双查”的工作模式。

二、实践中的问题与思考“一案双查”工作模式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税务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合作需要更加顺畅。

在实践中发现,由于各自部门的职能和管理制度的不同,税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合作中出现了一些摩擦和不协调的情况,甚至影响了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效果。

需要对税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合作机制进行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规范。

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涉税刑事案件,由于税收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涉案人员的复杂关系,公安机关在进行深入侦查时也面临一定的困难。

尤其是在涉及跨地区、跨国界的经济犯罪活动时,公安机关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更为有效的合作,确保对税收违法案件的全面打击。

对于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需要注重法治化的手段。

在实践中发现,由于税收违法案件所涉及的经济犯罪活动复杂多样,一些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执法失误和违法行为。

需要对税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更加规范和监督,确保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符合法治化的要求。

三、思考与展望需要加强对税收违法案件的预防工作。

通过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预防教育和宣传,引导纳税人自觉遵纪守法,减少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之“一案双查”.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之“一案双查”.

(二)案件发生原因分析
1.个人层面: 工作敷衍、履职不到位 是主要原因。
(二)案件发生原因分析
2.组织层面: 管理不到位,内控机制流于形式
不履责的反面典型:金华税案
1995年3月至1997年3月,浙江金华县218 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3.1 亿元,涉及全国3030个市县的28511户企业。 该案直接涉及虚开专票的犯罪嫌疑人154名, 涉及党政干部、税务干部24人。干部中,1人 被判死刑,另有多人受到刑事、党纪、政纪 处理。其中,因玩忽职守被判入刑的有:
3.税务人员违纪违规处理
⑴对龙岩市国税局进出口科、永定县国税局、新罗区国税局通报批评。
⑵对原进出口科科长蓝某、原永定国税局局长邱某、原新罗区局局长黄 某,负领导责任,诫勉谈话。
⑶对6名退税人员、一般纳税人认定人员翁某、辅评人员苏某廉政谈话。
⑷对税政科科长、分管副局长行政警告处分,调整交流;对主评人员吴 某,没有认真评估,没有提出移送稽查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同时调离 执法工作岗位。 ⑸对函调核查中不认真履职的3名人员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调离执法工 作岗位。 ⑹ 原新罗区局适中分局局长廖某,未保管好重要征管资料,负直接领导 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分局长职务,同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之“一案双查”
廉政勤政的模范代表----周恩来
周恩来永远活在中国的崇山峻岭和江河大川中 。
学习内容
一、“一案双查”的概念
1.两个“一案双查”的概念 2.两个“一案双查”的异同点
二、税收“一案双查”案例讲解
1.案件情况介绍 2.案件发生原因分析
3.讲廉洁规定、讲责任规定
一、“一案双查”的概念
2.组织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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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地税发[2015]68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7.13
【实施日期】2015.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5〕68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开展一案双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监察室)。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13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行为,有效预防和查处征收管理和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25号)和《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税总发〔2015〕20号),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和履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查处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市局成立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任组长,市局法规处处长、稽查局局长、监察室主任为副组长,成员由法规处、稽查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涉及检查工作由市局机关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五条稽查、纪检监察应部门建立一案双查工作定期沟通联系机制,互相协助、密切
配合。

第三章双查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案双查:
(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
(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存在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具体的;
(四)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包括:
(一)偷税案件,查补税款数额超过70万元(含本数)且占应纳税额超过10%以上的,或罚款数额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案件,查补税款数额7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以及抗税和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二)上级税务机关督办的重大案件;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岛外各区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具体数额及金额标准由各区地方税务局分别规定,并报市局监察室备案。

第八条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妥善保存有关证据和材料,并按规定转交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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