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公司租赁房屋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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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A食品有限公司

与陈某先生租赁事项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0 )号

致:浙江A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A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贵公司拟与陈某先生签署《租赁合同》,拟据此陈某先生所有的位于宁波市的部分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用于经营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供贵公司决策时参考。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下列保证和前提:

1、六和律师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该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六和律师已得到贵公司的下述保证与承诺,即:贵公司已向六和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材料或口头证言,且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

3、所有上述文件上的盖章、签字均是当事人真实的、自愿的行为。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决策上述房屋租赁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据此,六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陈某先生的主体资格

依据陈某先生提供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号:,原件已经六和律师验证),陈某先生生于19 年月日,住所地。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未发现陈某先生精神健康状况有明显异常。

根据上述材料和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确认陈某先生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本次拟租赁的标的物

据了解,贵公司拟租赁的是陈某先生所有的位于宁波市的部分房屋。

根据六和律师查核宁波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登记情况,包括租赁房屋在内的宁波市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是陈某先生,丘(地)号为,房号为,建筑面积共361.12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业、办公。

根据六和律师查核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情况,包括租赁房屋在内的宁波市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是陈某先生,地号为,图号为,用途为商服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使用权面积110.39平方米,终止日期至2033年月日。

同时,六和律师注意到,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陈某先生已就上述房屋办理了抵押,抵押权利人为宁波市某银行某支行,抵押金额900万元,抵押期限2006年11月22日至2009年11月21日止。

为避免陈某先生与宁波市某银行某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对出租的某些限制性规定以及抵押权实现后可能对本次租赁造成不利影响,六和律师建议贵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前获得现有抵押权人即宁波市某银行某支行“关于在其抵押权实现后作为出租人继续履行贵公司与陈某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的书面同意文件。

三、关于拟签署的《租赁合同》的效力

从《租赁合同》的签署主体看,陈某先生是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作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适格的,贵公司作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也具备签署《租赁合同》的主体资格。

从《租赁合同》的内容看,租赁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商服用地,贵公司拟承租后用于经营项目是可能的。

签订《租赁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确认《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性意见

在贵公司完成签署本次租赁有关文件的审批议事程序后,六和律师认为,本次租赁依法可以进行。

本法律意见书经六和律师签名并加盖本所印鉴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年月日

附: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文件、证书等情况说明

一、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文件、证书等原件已经六和律师验证,清单如下:

1.陈某先生身份证(证号:)

2.《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甬国用号)

3.《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甬房权证私移字第号)二、上述文件的复印件随本法律意见书一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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