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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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验收、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资产设备管理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1.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主持或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招标、采购、验收以及大型修缮项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3.负责学院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分类帐的登记管理工作;

4.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5.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6.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协调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7.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8.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9.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10.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等等。

各系、部、处、室是学院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资产设备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2.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的前提下,可按照学院规定权限实施调配。

3.配各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物,各单位设立物资管理制度。根据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物、卡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八条院内各单位应设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学院利用国家事业经费拨款、基本建设专项投资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建、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条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 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 元)的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含500 元)的一般设备;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图书指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5.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分为十六类:

01 .房屋及建筑物02. 土地及植物

.仪器仪表04. 机电设备

03

05. 电子设备06 .印刷机械

.卫生医疗器械08 .文体设备

07

.标本模型10 .陈列品

09

.图书12 .工具、量具和器皿

11

.家具14 .行政办公设备

13

15 .被服装具16 .牲畜

第十一条学院固定资产计价:

1.购入、调人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2.新建的房屋及构建物,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自行研制的设备,通过验收和试运行半年后,按照研制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或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成增

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成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5.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捐赠协议规定的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8.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9.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10.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11.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等等。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帐目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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