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理化检验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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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化检验外委管理制度
1 范围
1.1规定理化检验的委托范围、委托手续及委托单的填写要求。
1.2适用于原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试件(包括焊接工艺评定、产品焊接试件)、母材热处理试件的力学性能、化学分析、金相和晶间腐蚀等试验的委托。
1.3 适用于理化检验外委的委托控制。
2引用法规标准
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锅规》)
3委托范围
凡是按设计图样、本公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锅规》及有其它有关标准要求对原材料、焊接材料、工艺评定试件、产品焊接试件、母材热处理试件等进行理化检验的项目均应填写“理化试验委托单”。
4委托程序及内容
4.1委托程序
4.1.1需要进行理化试验的部门指定专人填写“理化试验委托单”,连同试样(或试件)提交理化检验责任工程师进行审核合格后,生产经营部负责统一对外办理委托手续。
1)原材料(板、管、锻件、圆钢)和焊材复验委托单由材料检查员填写;
2)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性试验的委托单由焊接试验室人员负责填写;
3)母材热处理试件的委托单由检查员填写;
4.1.2委托单填写应齐全,试样真实可靠、标识清晰,试样和委托单的内容相符,试样其尺寸和数量符合有关试验标准的规定。
4.1.3 根据试样不同,试样要分别有产品编号、焊接工艺评定等标识。
4.2委托单的内容
4.2.1委托单要填写委托部门、委托日期、试验项目、数量、试验标准、委托人等内容。
4.2.2根据不同委托试验对象,还需填写以下内容:
1)原材料、焊接材料委托单要填写材料名称、牌号、规格、材料编号、试件编号、热处理状态;
2)焊接工艺评定试板委托单要填写名称、材料牌号、规格、材料编号、焊工钢印号、
坡口型式、焊材牌号、焊材规格、焊材编号、焊接方法、焊接位置、热处理状态等。对不锈钢材料焊接工艺评定试样还要附加晶间腐蚀试验要求;
3)产品焊接试件、母材热处理试件委托单要填写名称、产品编号、材料牌号、材料规格、焊工钢印号、坡口型式、焊接方法、焊接位置、代表部位、热处理状态(需要时);
4.3委托单开具一式三份,经委托方和分包方双方签字后,生产经营部、质量部、分包方各保存一份。
5接受委托及试样验收
4.1外委方试验人员收到委托单后应仔细核对,委托单内容必须齐全,实物标识清晰,实物与委托单的内容相符。
4.2对试样进行验收,对试样的尺寸必须逐件检查,其尺寸及公差、表面粗糙度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对冲击试样必须采用光学投影仪检查缺口尺寸,底部表面粗糙度应小于1.6μm;化学分析的样屑不应沾有油污、氧化皮,样屑重量一般为40~50g或按分包方要求。
4.3试样的实测尺寸要填写在“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试验记录”、“金相检验记录”、“化学分析原始记录”等原始记录中。
4.4试样验收不合格时,分包方要通知并退回委托人。
4.5最终理化试验报告只对试样所委托进行试验方法和试验数据的正确性负责。
6 记录
1)HY1001 理化检验委托单
2)原始记录(分包方提供)
理化检验外委管理制度
1 范围
1.1规定了理化检验外委管理的具体要求,以确保理化检验的可靠、真实、正确。
1.2 适用于本公司理化检验外委的控制与管理。
2职责与权限
2.1理化检验责任工程师负责对理化检验外委的质量控制,组织外委方的评价,负责质量保证协议及分包资料的审核,相关责任工程师配合。
2.2质保工程师负责对外委质量保证协议的批准和备案以及对合格分包方的批准。
2.3生产经营部负责统一对外外委,相关部门配合。
2.4外委方负责试验并出具相关检验报告。
3分包方评价
3.1理化检验责任工程师组织人员对外委方进行评价。
3.2评价内容重点包括:
1)外委方的单位资质。外委方应是与本公司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实验室,且具有与外委项目相适应的资质;
2)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3)试验设备能力。设备与器材的试验能力(包括拉伸试验、冲击试验、化学分析、金相检验、腐蚀试验等)满足外委项目要求,经过周期检定且在有效期内。
4)人员能力。理化检验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人员数量、合格项目满足外委项目的要求;外委方应设置理化检验责任人(责任工程师)。
5)外委方的理化检验原始记录、报告等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委托方的要求。
6)履约能力。
3.3经评价合格的外委方由生产经营部列入“合格外委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合格外委方每年至少复核评价一次,经复核不合格者从合格外委方名单中删除。当外委方提供的质量发生异常时,应当即时进行重新评价。
3.4“合格外委方名录”需经质保工程师批准。
4签订外委质量保证协议及备案
4.1质量保证协议的签订
4.1.1理化检外委应签订“理化检验外委质量保证协议”,经理化责任工程师审核、质量保证工程师批准。
4.1.2协议应有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1.3协议一式五份,委托方(我厂)三份,分包方(供方)一份。
4.1.4协议由生产经营部、理化检验责任工程师、质量保证工程师各保存一份。
4.2质量保证协议的内容
4.2.1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质量责任、权利和发生质量争端的处理办法。
4.2.2委托方责任和权利
1)提供尺寸合格、标识齐全的试样。
2)委托方提出“理化检验委托单”,经本公司理化检验责任工程师审核。委托单内容填写齐全,包括试验项目、试验标准、试验要求等。
3)委托方理化检验责任工程师、质量保证工程师等人员有权对理化检验过程进行监督。
4)委托方所在地的监检员有权对理化检验过程随时进行监督检验。
5)由于外委方操作的原因,造成试验无效,委托方有权要求外委方重新试验。
6)理化检验责任工程师对外委方的检验报告、试样审核确认后,方可适用、有效。7)若理化检验责任工程师未到现场验收,以试样和报告返回公司验收为准。
4.2.3外委方责任和权利
1)设备和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2)认真核实委托单和试样的符合性,对试样尺寸进行检验,其中冲击试样应采用投影仪进行检验。对委托单和实物不符的或试样尺寸不合格的,有权拒绝试验,并退回委托方。
3)试验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的操作规程,委托单的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试验。4)理化检验的全过程接受委托方理化检验质量控制系统的质量控制人员和监督检验人员的监督和检验。
5)只对试样及试验数据的正确性负责,结果的适用性由委托方进行判定。
6)理化检验完成后要及时通知委托方到场进行验收;若理化检验责任工程师未到现场验收,以试样和报告返回公司验收为准。
7)理化检验报告必须有检验操作者、理化检验责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的签字(章),签署检验日期,并加盖理化检验专用章。理化检验报告的格式与内容要符合委托方的要求。
8)提供理化检验报告原件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