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课件
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监督和执行共同海损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各国 遵守国际公约,维护海上安全和公平竞争。
促进国际合作
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推动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加强共同海损领域 的国际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科技进步的影响
01 02
智能化技术的应用
随着科技的发展,智能化技术将在共同海损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如无人 机、无人船只等将在海上事故调查、货物损失评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
详细描述
某艘船舶在北极航线上与冰山发生碰撞,船体受到严重损坏,部分船上货物受损。为了确保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船方和货方共同采取措施,包括紧急修理船体、卸载部分货物等。这些措施符合共同海损的原则,因为它们是为 了共同利益而做出的牺牲。
06
共同海损的未来发展
国际海事组织的作用
制定国际海事法规和标准
国际海事组织致力于制定全球统一的共同海损法规和标准,以减 少各国之间的差异和冲突。
专家鉴定
聘请海损理算专家或机构 进行专业鉴定和评估,以 确保理算的准确性和公正 性。
04
共同海损与保险
海上保险合同
合同类型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旨在保护船舶和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 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造成 的损失。
合同要素
合同效力
海上保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 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效力受法律保护 。
02
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
风险要素
风险须为海上风险
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 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地方,陆上风 险导致的损失不能算作共同海损 。
风险须为真实存在
共同海损的成立要求船货等当事 方实际遭遇了危险,而非主观臆 想或虚构的风险。
航程中止
共同海损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同面临的。 空载情形;牛羊饲料耗尽;为救助他
船所作出的牺牲。
二、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而且是合理 的
有意——船长在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船 舶或者货物的进一步损害,但为了避免船货 的共同危险,而不得不采取的行为。
合理——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最大程度的 安全,包括周围的客观条件、方案的可行性、 客观效果
(2)货物损失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 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 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 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 算。货物损坏,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 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 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二)共同海损的特征
1、共同海损是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 共同危险而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
2、共同海损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船、货或其 他财产各方的共同利益;
3、共同海损造成的特殊牺牲以及支付的特 殊费用由受益方分摊。
二、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一)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 同危险
共同危险的双重含义: 1、必须存在真实的、紧迫的危险; 2、危险是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所共
共同海损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为共同安全,由船方或货方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造成的损失。
本文旨在探讨共同海损的概念、成立条件、赔偿原则以及其在国际海事法律中的地位和后果。
一、引言海上运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海洋环境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各种风险和事故。
为了确保船舶和货物的安全,船方或货方有时需要采取牺牲一部分船舶或货物的措施,以减少整体损失。
这种措施在法律上被称为共同海损。
二、共同海损的概念共同海损是指在海运途中,由于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为了共同安全,船方或货方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使船舶、货物或运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利益,减少损失。
三、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1. 船舶、货物或运费遭受了损失;2. 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3. 采取的措施是为了共同安全,即采取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船舶、货物或运费的安全;4. 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即措施是必要的、适当的,且在当时的条件下无法避免。
四、共同海损的赔偿原则1. 优先赔偿:共同海损损失应优先于其他损失赔偿;2. 分摊原则:共同海损损失应由受益方按照各自利益的比例分担;3. 限额赔偿:共同海损损失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价值的一定比例。
五、共同海损的法律后果1. 船方和货方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船方和货方在共同海损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2.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同海损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诉讼时效:共同海损损失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六、国际海事法律中的共同海损国际海事法律对共同海损有明确规定,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等。
这些规则规定了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赔偿原则以及船方和货方的权利义务。
1. 《海牙规则》:规定了共同海损的定义、成立条件、赔偿原则等;2. 《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提高了货方的地位,规定了赔偿限额等。
共同海损课件
共同海損犧牲的範圍(二)
3. 割棄殘損物所造成的損失(Damages by cutting away wreck)
• 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的計算公式
–共同海損措施保全的財產價值+共同海損犧牲金額 (共同海損補償額)
• 船舶分攤價值
– 計算方法一:航程終止時船舶完好價值-單獨海損 損失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四)
–《1994年規則》 修改如下:(1)增加首要條 款 ,明確規定共同海損損失必須是合理的; (2)規定僅在拖航雙方均從事商業活動而非 救助作業時才屬於處於同一航程;(3)規定 環境損害或清除污染物的費用一般不列入共同 海損。
•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字母規則與數字規則是 共同安全派與共同利益派兩派妥協產物
共同海損費用的範圍(四)
– 代替費用主要種類 • 拖帶費 • 臨時修理費 • 貨物轉運費 • 船舶載貨入塢的追加費用 • 加班費用
5. 其他費用 – 共同海損墊款保險費、船貨共同海損檢驗 費用、共同海損墊款的利息與手續費、共 同海損理算費
共同海損與當事人過失的關係(一)
• 一般原則 – 當事人過失引致共同危險不影響共同海損的 成立 – 共同海損分攤應充分考慮當事人責任制度
4. 有意擱淺損失(Damage Done by Voluntary Stranding)
5. 起浮脫淺損失 6. 充作燃料的貨物、船用材料與物料(Cargo,
Ship’s Materials and Stores Used for Fuel) 7. 貨物操作損失 (Damage to Cargo in Discharging, etc) 8. 運費犧牲(Loss of Freight)
共同海损
合 理
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
含义: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不是正常营运所 必需的,而是一种特殊的、额外的牺牲和费用。
共同海损与过失
实务:船方过失,非过失方就会拒绝分摊共同
海损,或依据先分摊后追偿的原则,通过扣船 (如果可行)向船方提出反索赔。
实际:如果船舶参加了船东互保协会,则对于
船舶所有人的一般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共同海损, 在货方拒绝分摊的情况下,互保协会会根据其承 包范围给予补偿。
A船舶 B货物 C船舶或货物及其他财产 D船舶和货物及其他财产
下列事实中,构成共同海损的是(
)
A载货船舶系于浮筒,因退潮时搁浅,船长请来拖 船协助脱浅; B载货船遇台风驶往避风港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C载货船因主机故障在海上漂泊,船长请求拖带船 拖带
D载货船航行中遇大风,顶风航行时主机超负荷使 用受损。
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能列入共同海损的是(
A为了共同安全将船舶搁浅,造成船壳受损
)
B船上灭火用的二氧化碳因扑灭船上火全部用完
C船因意外造成船底破洞,为了续航在附近港口用 水泥箱对破洞进行临时加固堵塞而支出的费用 D为了共同安全把习惯上装于甲板上的货物抛弃如 海。
下列属于共同海损的费用的是(
)
A船在航行中加快船速,提前到达目的港,其增 加的燃料的消耗量 B船在开航时不适航,在途中发生事故的损失 C进入避难港的引航费、码头费、卸货等费用 D开航抛弃已被水浸过的小麦
共同海损事故发生,急需工作:
6.与货方签订“船货不分离协议”
主要内容是:明确列入 共同海损费用,应同货 物并不转运而由原船修 复后续运到目的港一样。
共同海损事故发生,急需工作:
7.委请合格的船舶检验人员对共同海损状况进 行勘验。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合理的措施 ( Reasonable Act ) ➢ 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安全的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案例:The “Alpha”(1991)
该轮在非洲搁浅,船长为使船舶脱浅,不合理地使用主机,也犯 了其他错误,如没有等待涨潮、办事毫无计划等,最终导致主机 遭受损坏,船舶也变为推定全损。货方以船长所作所为不合理进 行抗辩。法院也认同这是事实,但是判1974年的规则中没有措施 应是合理的要求。
)
共同海损费用
代替费用
能更节约地代替一项或数项原应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 “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
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 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海商法》第195条
“凡为代替本可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作 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无须考虑对于其他有关方有无节省,但 其数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费用。”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1、对船舶和货物均构成危险 e.g. a) 船上冷冻机发生故障 b) 船舶主机发生故障而导致船舶失控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2、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e.g. a) 船舶在海上发生碰撞,机舱受损,主机停止运转 b) 船舶搁浅、船体破裂或船身倾斜,如不紧急采取措施,即有 沉没的可能 c) 船舶货舱起火,如不及时扑灭,就会焚及全船或引起爆炸
单独海损 (Partial Loss)
海上运输保险单承保的一种损失责任,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例如:船舶搁浅或碰撞造成船体破裂 货舱失火造成部分货物受损等
第三章 共同海损
第三章共同海损第一节绪论一、概念与历史1. 概念1556年至1584年期间,由法国公布的海商法《海上指导》原是一部保险法律,但却第一次对共同海损作了如下定义……共同海损,是为了救护船舶和货物而采取抛货、砍断锚链、船帆或船桅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由于这类海损是由船舶和全体货物共同分摊赔偿的,因此称为共同海损。
”中国海商法第193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用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2. 共同安全派和共同利益派common safety & common interest二、成立条件1. 同一航程(common maritime adventure)中的财产必须处于共同危险(规则A)1)共同危险针对船舶或货物及相互影响不能预测危险的真实性与不可避免性2)载货船船舶、货物、到付运费3)拖带船舶与顶推船舶(towing or pushing)A 从事商业活动的──同一航程B 从事救助的────不属于同一航程C 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脱离共同危险的──属于共同海损D 一船脱离他船就能获得安全的──不属于共同海损E 脱离本身就是共同海损行为的──属于共同海损2)航次租船(空载)3)期租船2. 共损措施必须有意而合理(首要规则、规则A)3. 损失和费用必须是共损行为的直接后果(规则C)必须排除:单独海损环境损害包括同一航程中财产漏出或排放污染物(损失)special compensation(费用)滞期损失(船期损失)行市损失延迟任何间接损失4. 共损措施必须有效分摊价值(规则十七)在实务中,船方就估计的分摊价值在放货以前要求货方提供担保三、理算规则与适用法律1. 理算规则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 The Glasgow Resolution 18601860年英国全国社会科学促进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Social Science)根据英国劳合社、保险人组织及其他商业团体之请求在英国的格拉斯哥城举行会议,制订了《格拉斯哥决议》(Glasgow Resolution)。
共同海损讲解ppt课件
二、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
(一)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共同海 损成立的前提) (二)共同海损的措施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三)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是 额外的 (四)措施必须最终获得效果
5三、共同海损与过失Fra bibliotek
在共同海损事故中,引起共同海损的牺牲或费用 的共同危险可能是因一方或双方的过失所造成的。 1974年《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字母规则D规定: “尽管引起牺牲或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于航海事 业中一方的过失所造成,亦不影响其在共同海损 中进行分摊的权利。但这并不应对于就此项过失 而得向该方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或该方得就此 而进行的抗辩有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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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失的,按照 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 牺牲无须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的,在就损 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 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 算。 3. 到付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货物遭受 牺牲造成运费损失的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 本应支付,但是由于货物牺牲而无须支付的营运 费计算。
海损是指船舶、货物等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海损包括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1. 单独海损 2. 共同海损
指载货船舶在海上运输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时, 为了使船舶、货物免遭共同危险,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而引起的特殊 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各受益方共同分摊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所谓自然灾害系指自然力造成的灾害,即我们通常讲的不可抗力或天灾 给船舶、货物所造成的损坏,如恶劣气候、地震、海啸、流冰、雷电 等。 意外事故系指船舶在航行中遭遇突然的、外来的、意料之外的事故。如 船舶搁浅、触礁、碰撞、机器失灵和火灾等。 特殊情况既不是自然灾害,又不是意外事故,但它的出现又足以威胁船 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如船舶在逆风中航行、燃料消耗完毕,若不及 4 时补救,船舶将无法继续航行。
共同海损课件
•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计算公式
–共同海损措施保全的财产价值+共同海损牺牲金额 (共同海损补偿额)
• 船舶分摊价值
– 计算方法一:航程终止时船舶完好价值-单独海损 损失
• 承运人不可免责过失引致共同海损 –原因与结果不可分割论:无过错受益方无 须分摊共同海损损失 –原因与结果分割论:先分摊后追偿
共同海损理算概念与理算人
• 何谓共同海损理算 –由海损理算人,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各 受益方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与分摊数额,按照 理算规则进行的调查、审核和计算工作
• 共同海损理算人 –理算机构 • 民间性质 • 海损理算事务所或海损理算师协会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 –理算师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
• 何谓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
–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 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从海上危险看,共同海损具有共同性,单独 海损具有单独性; –共同海损有人为因素,单独海损无人为因素 –共同海损损失由各受益方分摊,单独海损损 失由受损方独自承担
案例10-1(续)
船长判断,如果不尽快脱浅,势必 造成船体变形,船体板断裂的危险,进 而导致船体漏水危及货物。于是,船长 命令卸下A公司化肥3000吨,“双华”轮 经多次全速开车后退而脱浅,但是,船 体已然受损。为了续航安全,“双华” 轮返回H港进行必要修理,于10月28日 抵达中国J港。次日,船长宣布共同海损, 而A公司因持有异议而起诉。
【会计实操经验】共同海损的范围和损失计算
【会计实操经验】共同海损的范围和损失计算共同海损是指人为的,在发生意外状况时,为了保护整体的安全,合理的采取一些措施导致的损失。
哪些情况属于共同海损?如何计算共同海损的损失?下面为您介绍。
共同海损的范围:1、与避难港等地有关的额外费用《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2、代替费用依《海商法》第195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代替费用本身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但支付该费用却节省或避免了支付本应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
3、其他《海商法》第201条规定,可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还有垫款手续费及共同海损利息等。
共同海损损失金额如何确定?一、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的确定:1、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去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2、货物损坏的,在损坏程度尚未达成协议前出售的,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二、船舶共同海损的金额的确定:1、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去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2、船舶尚未修理,按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3、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共同海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受损失,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的特殊措施所造成的损失,称为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船舶、货物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共同海损的定义、法律特征、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共同海损的定义及法律特征1. 定义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这种损失应当由受益各方按照各自的获救价值比例分摊。
2. 法律特征(1)共同海损是船舶、货物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在海上航程中遭受的共同损失。
(2)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于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的特殊措施所直接造成的。
(3)共同海损的损失应当由受益各方按照各自的获救价值比例分摊。
三、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1. 存在海上航程共同海损发生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即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整个航程。
2. 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共同海损的原因必须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如自然灾害、战争、海盗袭击等。
3. 为了共同安全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出于为了共同安全的考虑,即采取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船舶、货物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4. 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失必须是直接由采取措施所造成的,而非间接损失。
5. 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采取措施应当是合理的,即措施的实施应当符合海商法的规定和实际需要。
四、共同海损的赔偿范围1. 物理损失共同海损的赔偿范围包括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的物理损失。
2. 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赔偿范围还包括为了共同安全而支付的特殊费用,如救助费用、打捞费用、清障费用等。
3. 保险赔偿在共同海损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益方进行赔偿。
五、共同海损的法律后果1. 增值损失的分摊在共同海损的情况下,增值损失应当由受益各方按照各自的获救价值比例分摊。
2. 保险利益的分摊在共同海损的情况下,保险利益应当由受益各方按照各自的获救价值比例分摊。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正确地进行共同海损理算,以增强各国人民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贸易与海洋运输的发展,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定本暂行规则,并设立海损理算处。
第一条共同海损的范围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下列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属于共同海损:一、为了抢救船舶和货物等而造成的船、货等合理损失。
二、船舶驶入避难港的额外费用,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的港口费用,以及事后载有原货物驶出的额外费用。
三、船舶由于驶往避难港而延长航程和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支付的船员工资和给养,以及消耗的燃料和物料的费用。
四、救助费用、抢卸和重装货物等的费用以及其他额外费用。
由于本航程中的意外事故,为了安全地完成航程必须修理时,船舶在修理港合理停留期间必须支付的港口费用、船员工资和给养、消耗的燃料和物料费用,以及由于修理而卸载、重装和移动船上货物等所引起的费用和损失,在当前情况下可列入共同海损。
为了节省原应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而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这些费用,除经船、货双方同意的以外,不得超过被节省的费用。
除以上三款所列的损失和费用外其他一切问接损失,包括由于迟延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都不属于共同海损。
第二条共同海损理算的原则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的原则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处理各项损失和费用的补偿和分雄。
提出共同海损理算要求的一方和其他有关各方,有举证的责任,证明其提出的损失或费用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列入共同海损。
对作为共同海损提出理算的案件,如果构成案件的事故确系运输契约一方不能免责的过失所引起,则不进行共同海损理算,但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协商另作适当处理。
第三条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计算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按照下列标准计算:一、船舶的损失金额,按照损失部分实际支付的合理修理费用(包括临时性修理费用、合理扣减后的换新费用)计算。
共同海损
海损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分类:①按损失形态可分为物质损失和费用损失。
物质损失是船舶或货物遇险后本身的灭失或损坏;费用损失是船舶或货物遇险后引起的在费用开支上的损失,如救助费、拖航费,船舶损坏后修理期间的船员工资、给养以及港口费等。
②按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船舶或货物全部遇难沉没,或烧毁、炸毁等为实际全损;船舶遇险后,虽未达到全损的程度,但救助费和修理费两项或其中之一项将高于船舶或货物获救后的价值,从而无救助价值即为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是船舶或货物在遇难后只受到局部损害的损失。
③按损失负担关系可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海上运输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直接导致由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各自负担的损失。
造成单独海损的原因主要有: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②为了单方面的安全(船舶或货物)采取的措施;③货物的自然特性。
这些原因所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都属于应由船、货所有人各自负担的单独海损范围。
共同海损是指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
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
这种行为,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等,则均属合法。
共同海损的产生条件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
②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③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
④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
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⑤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
⑥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
共同海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由各受益方按照各自的获救价值比例分摊。
共同海损制度是国际海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海商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共同海损的定义、法律依据、构成要件、损失分摊原则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共同海损的法律依据1.《海商法》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海上航行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因遭遇共同海损而遭受损失或者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照各自的获救价值比例分摊。
”2.《海商法》第三十六条“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获救价值比例分摊。
各受益方的获救价值,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船舶的获救价值,为船舶因共同海损遭受损失后的价值,减去因救助、打捞、修复等费用而增加的价值;(二)货物的获救价值,为货物因共同海损遭受损失后的价值,减去因救助、打捞、修复等费用而增加的价值;(三)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为其他财产因共同海损遭受损失后的价值,减去因救助、打捞、修复等费用而增加的价值。
”三、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1.共同海损行为的特殊性共同海损行为是指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这种特殊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共同海损行为是故意为之,而非过失或意外事件所致。
(2)共同海损行为是合理采取措施,即该措施在当时的条件下是必要的、合理的。
(3)共同海损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是特殊的,即这种损失不是一般的海上损失,而是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的特殊措施所直接造成的。
2.共同海损行为的必要性共同海损行为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为了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安全,必须采取共同海损行为。
(2)共同海损行为是当时条件下唯一可行的措施。
3.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性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性是指共同海损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即损失是由于共同海损行为所直接造成的。
共同海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海上贸易的顺利进行,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共同海损的法律规定,包括其定义、适用范围、成立条件、赔偿原则等。
二、共同海损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三、共同海损的适用范围共同海损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2. 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货主、货运代理人、保险人等;3. 船舶救助人、保险经纪人、检验人等。
四、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共同海损的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错误等;2. 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3. 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4. 与救助措施有直接因果关系。
五、共同海损的赔偿原则1. 平分原则: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应由受益各方按比例分担;2. 直接因果关系原则:只有与共同海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和费用才能得到赔偿;3. 优先赔偿原则:在赔偿顺序上,船舶损失优先于货物损失,船舶所有人优先于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等;4. 限额赔偿原则: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各方当事人所获得的利益。
六、共同海损的赔偿范围共同海损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损失:包括船舶本身、船员、旅客、货物等损失;2. 货物损失:包括货物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3. 船舶救助费用:包括救助船舶、救助货物、救助人员的费用;4. 共同海损引起的其他费用:如检验费用、仲裁费用等。
七、共同海损的赔偿计算方法共同海损的赔偿计算方法如下:1. 确定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根据实际损失金额计算;2. 确定各方当事人所获得的利益: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货物价值、船舶价值等计算;3. 计算赔偿比例:将共同海损损失金额除以各方当事人所获得的利益总和;4. 计算赔偿金额:将赔偿比例乘以各方当事人所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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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费用
5. 修理费用(扣减)
New for old 1)船舶 船龄不超过15年,不作扣减 ;船龄超过15年的,扣减1/3 船龄按船舶建成之年12月31日起至共损行为日
2)绝缘材料、救生艇或类似小艇、通讯和航海仪器和设备、机器和锅炉 按各自使用的年数确定 3)供应品、物料锚和锚链不作扣减 4)干坞费船台费和移泊费全部认作共同海损船底刷洗、油漆或涂层的费 用列入共损(共损前12个月内油漆和涂层的,其半数列入共损
航程终止时的当地完好价值 — 单独海损
2. 货物的分摊价值
CIF — 单独海损 — 到付运费 未经申报、谎报的货物——按实际价值分摊;遭受损失的,不得列入 旅客行李和个人物品——不得列入(特殊情况除外)
3. 适用法律
中国海商法第274条(准据法条款)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第二节 共同海损损失
一、牺牲
1. 货物牺牲(cargo sacrifice)
1)抛货(jettison) 按照公共航运习惯运送的货物(规则一) 2)货物在捣装过程中的损坏 规则(规则十二) 3)灭火(湿损,但烟熏火拷损失不算)(规则三) 4)用作燃料(规则九) 5)其他 因共损行为引起的货损(规则三、四、五、八、十二) 凿洞 有意搁浅 切除残留物 货物重装
中国海商法第193条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 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用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支付的特殊费用。……
一、概念与历史
2. 共同安全派和共同利益派
common safety & common interest
二、成立条件
1. 共同的危险(common maritime adventure)(规则A)
一、牺牲
2 船舶牺牲(vessel sacrifice)
1)抛货时开舱、打洞(规则二) 2)灭火时搁浅或凿沉(规则三) 3)有意搁浅(不论是否势必搁浅)(规则五) 4)脱浅(规则七) 造成机器、锅炉损坏,但浮动状态下因使用推进机器、锅炉造成的损 失除外 5)船舶物料用作燃料(规则九) 应扣除为完成本航次所应消耗的燃料费用 6)卸下搁浅船上货物、燃料时的损失(船舶、燃料或物料)(规则八)
2)转移到第二港的费用 包括临时修理、拖带费用、航程延长 3)在避难港卸下、搬运货物、物料、 燃料的费用
二、费用
4)为了安全,或修理以完成航次(不一定是临时修理)包括储存费、保 险费、重装费、积载费以及为此发生的额外停留 不继续航程的,储存费计至放弃航程日
在卸货之前放弃或船舶报废的,计至卸货完毕日
三、理算规则与适用法律
(5)The York-Antwerp Rules 1924 1924年9月国际法协会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第33届大会通过。规 则共有30条,其中第一组共7条,系原则性规定,被称为字母规则; 第二组共23条,系具体做法,被称为数字规则
1950年版本后的“解释规则” 马基斯案 马基斯协议(Markis agreement)
三、理算规则与适用法律
(2)The York Rules 1864 为贯彻《格拉斯哥决议》,国际共同海损大会于1864年在英国约克召 开第三届代表大会,会上讨论了共同海损理算规则但未能通过。此次 会议通过了一项富有意义的决议,要求与会代表会后在各自国家内组 成专家会议作出决定,为该规则为各国所接受而努力。此外,会议还 建议各国通过立法在租约和提单中加入“共同海损索赔应按1864年约 克制定的国际海损规则进行理算”的条款
三、理算规则与适用法律
(8)The York-Antwerp Rules 1974 as amended 1990 (9)The York-Antwerp Rules 1994 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94年10月在澳大利亚悉尼召开的第35届全体会议 上通过。1994年规则由解释规则,首要规则,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4 部分内容组成,与1974年规则相比较,增加了首要规则 (10)The York-Antwerp Rules 2004 除了在规则内容的数字排序上略有改动外,主要修改了规则六救助报 酬、规则十一驶往和停留在避难港等地的船员工资、给养和其他费用、 规则十四 临时修理、规则二十提供的款项、规则二十一共同海损利息、 规则二十三共同海损分摊的时效等内容
第六章 共同海损
第一节 绪论
第一节 绪论
一、概念与历史
1. 概念
1556年至1584年期间,由法国公布的海商法《海上指导》原是一部保 险法律,但却第一次对共同海损作了如下定义: 共同海损,是为了救护船舶和货物而采取抛货、砍断锚链、船帆或船 桅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由于这类海损是由船舶和全体货物共同分摊 赔偿的,因此称为共同海损。
(6)The York-Antwerp Rules 1950 在《195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在字母规则前增加了两款解释规 则,一款说明共同海损理算适用本规则规定,凡与本规则规定相抵触 的法律和惯例都不适用;另一款说明数字规则优先于字母规则
三、理算规则与适用法律
(7)The York-Antwerp Rules 1974 1974年4月在德国汉堡召开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0届年会上,通过了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新规则取消了过去对修理船舶中以 新换旧的计算办法,删除了因起浮船舶造成满帆损失的老旧规定,增 加了救助报酬的规定,以及对救火造成船舶、货物损失的定性,并对 核定货物补偿和分摊以及计算办法作出了简化规定。该规则对船舶为 安全完成航程,需要在避难港进行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坏的修理范围予 以适当的限制,听取了共同安全派的建议。此外,承认确定救助费用 时可考虑救助人因防止或减轻海洋污染作出的努力和支付费用的因素, 但规定特别补偿费用不得列为共同海损
第三节 共同海损理算
一、共同海损宣布
1. 宣布人 2. 宣布时限(北京理算规则)
1)海上事故:不迟于船舶到达第一港口后的48小时 2)港内事故:不迟于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
一、共同海损宣布
3. 提供有关材料
1)北京理算规则 有关共损事故和损失的证明材料,在有关方收到后一个月以内 全部材料不迟于航程结束后一年 遇特殊情况,经理算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违反上述时限,理算处可以不理算或根据已由材料理算
8. 运费损失
由货物损失引起的运费损失 损失的运费 - 本应支出但因牺牲无须支付的费用
二、费用
9. 共损手续费
共损费用的2%,共损费用费用中应扣除船员工资、给养和不是在航程 中补充的燃料、物料
10. 筹款致损
为筹款支付共损费用而变卖货物致使货主遭受的资本损失
11. 垫款保险费 12. 共损利息
共损牺牲、费用和受补偿项目的利息,包括分摊方预付或从保证金 中先行拨付的款项 年利率7%,计至共损理算书发出后3个月之日
三、理算规则与适用法律
(3)The Antwerp Rules 1877 1877年在比利时的安特卫普通过该规则并将其名称改为《约克-安特 卫普规则》。决议要求各国在船东、贸易商、保险公司之间召开会议, 将规则列入租约、提单和海上保险单中,从而通过自愿协议的方式使 得共同海损理算制度不断走向统一 (4)The York-Antwerp Rules 1890 1890年在英国的利物浦由“各国改革和编撰法律协会”会议修改,较 多地增加了“安全完成航程”的规定,并在1903年的会议上补充了一 条沿用至今的新规定,即“即使引起牺牲或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于航 程中某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也不影响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这 并不妨碍非过失方与过失方之间就此项过失提出索赔或抗辩”
说明:工资不以是否法用
4. 为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而采取的措施的费用
1)如该项措施让他人采取,则需支付救助报酬的
2)进入或离开避难港时采取的措施而支付的费用
3)在装货、停靠或避难港在船上搬移或卸下货物、燃料或物料的费用, 但实际已有污染物漏出或排放的,不在此列
4)为了货物卸栽,储存和重装的需要(本身可列共损)
4. 共损措施必须有效
分摊价值(规则十七) 在实务中,船方就估计的分摊价值在放货以前要求货方提供担保
三、理算规则与适用法律
1. 理算规则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The Glasgow Resolution 1860 1860 年 英 国 全 国 社 会 科 学 促 进 会 (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Social Science)根据英国劳合社、保险人组织及其他商 业团体之请求在英国的格拉斯哥城举行会议,制订了《格拉斯哥决议》 (Glasgow Resolution)。该决议明确了统一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的必要性, 并对共同海损中牺牲和费用的某些问题进行了初步划分
2. 法律效力
1)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等)不影响共同海损成立与理算 2)提单或租船合同中的G.A., Jason or New Jason Clause 3)中国海商法:第十章 第193条至第203条 4)中国海商法第203条(共同海损法)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 适用本章规定。
二、成立条件
2. 共损措施必须有意而合理(首要规则、规则A) 3. 损失和费用必须是共损行为的直接后果(规则C)
必须排除: 单独海损 环境损害(包括同一航程中财产漏出或排放污染物导致的损失) special compensation(费用) 滞期损失(船期损失) 行市损失 延迟 任何间接损失
二、成立条件
二、费用
1. 救助费用
以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险的救助为限 1989年救助公约13条1 b救助环境成功的报酬可列入 1989年救助公约14.4条之特别补偿不得列入 (规则六)
2. 卸下搁浅船舶中货物、燃料和物料而发生的属于燃料、物 料的费用(规则八)
二、费用
3. 在避难港等地的费用(规则十)
1)驶入、驶出费用 包括到第二避难港进行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