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天津市市容管理条例试题
天津市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专业法题库一、填空1.《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中规定,临街建筑物新装空调室外机应当符合()管理要求,严禁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
2.《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中规定,在居民区内的()、()、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物品和工具。
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4.《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5.《天津市绿化条例》规定,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向绿地、树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二)占压绿地,损害树根、树干、树皮,利用树木搭建违章建筑;(三)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种菜或者饲养家禽家畜等;(四)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照明灯具或者其它物品;(五)在绿地内取土、用火、烧烤;(六)其它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损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的,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6.《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上()以下罚款。
7.《天津市公园条例》规定,在公园内擅自散发宣传品、贩卖物品的,处()以上()以下罚款。
天津市废弃物管理规定-废弃物处理管理规定
天津市废弃物管理规定:废弃物处理管理规定《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2月22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天津市废弃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天津市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活废弃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生活废弃物的产生、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经济、卫生、质量监督、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单位生活垃圾、道路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商业摊点垃圾、集贸市场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第五条本市对生活废弃物的治理,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推行生活废弃物的综合处置,促进生活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废弃物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生活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新建扩建项目和旧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和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废弃物收集设施。
第八条本市采取有利于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废弃物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生活废弃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循环利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津政办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4日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和《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为建设美丽天津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科学管理,绿色发展。
普遍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坚持源头减量,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加强市场化运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产业体系。
——党政推动,全民参与。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体制机制,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和督促引导,形成全社会人人动手的良好氛围。
——示范引领,持续推进。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区域污染协同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城市,开展区域污染协同防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建设、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第六条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六章资源化利用第七章社会参与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要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覆盖。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引言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是天津市政府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条例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天津市境内的环境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对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和解读。
1. 环境保护目标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目标和原则。
其中包括保护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和生态环境等。
条例提出了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和加强环境监管等具体措施,以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环境污染控制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和责任。
其中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必须采取减少污染、节约资源的措施。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建筑工地等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此外,条例还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垃圾分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3. 环境监管和执法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对环境监管和执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设立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测和评估环境质量,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执法。
同时,条例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机制,以保证法律的有效执行。
4. 生态保护和恢复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强调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条例规定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和措施,包括生态补偿、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等。
此外,条例还鼓励发展绿色产业,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以推动可持续发展。
5. 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强调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和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条例规定了公众可以参与环境保护决策的程序和方式,并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提供便利。
6. 环境教育和培训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强调了环境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
条例规定了加强环境教育的措施和要求,包括在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开展环境教育宣传活动,并加强环境保护人才的培养和培训。
7. 法律责任和处罚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是指饭店、宾馆、企事业单位食堂、家庭等加工、消费食物过程中形成的残羹剩饭、过期食品、下脚料、废料等废弃物。
(依据住建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治理原则)本市餐厨垃圾处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从源头控制实现减量化,遵循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改、工商、环保、农业、商业、卫生、公安、综合执法、食药监、质监、水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资金来源)餐厨垃圾处置费由市财政承担,收集和运输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垃圾处理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规划建设)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第九条(技术论证)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2010)的要求,并通过项目立项批复或者建设、市市容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论证。
未经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参与的技术论证或者未通过技术论证的餐厨垃圾处置技术、设备、工艺,不得用于餐厨垃圾处置;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餐厨垃圾处置许可。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津城管废〔2020〕71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海河教育园管委会: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破解建筑垃圾治理难题,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等6部门制定了《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落实。
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2020年5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为加强本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原则与目标坚持“市级统筹、属地负责、市区联动、部门协作”的建筑垃圾治理原则,通过落实源头排放申报、运输企业登记管理、运输过程实时监控、末端消纳处置属地负责等制度和措施,形成职责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到2020年底,实现建筑垃圾源头规范管理、终端排放有序、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全覆盖的目标,有效解决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垃圾治理水平。
二、职责与分工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建筑垃圾治理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运输的审核。
负责市容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
负责建筑垃圾城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体不洁、撒漏、不按规定地点装卸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津建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津建发(2018)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实现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综合利用的全过程闭合监建立市区联动、标本兼治的建筑垃圾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关于调整渣土治理工作管理体制的通管,知》(津编办发(2017)471号)等有关规定,市建委和市市容园林委共同制定了《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暂行)》。
现将《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市建委市市容园林委2018年6月29日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倾倒、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管理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标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堆放、苫盖、控尘监督管理。
市有关部门按照市编办《关于调整渣土治理工作管理体制的通知》(津编办发〔2017〕471号)明确的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3)正式版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3)正式版
简介
该条例旨在规范和管理天津市的生活垃圾处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垃圾分类
根据该条例,居民应根据垃圾的不同种类进行分类投放,并且确保垃圾袋外包装清晰标注垃圾类型。
垃圾分类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生活垃圾收集
垃圾收集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区域进行生活垃圾的收集,并配备相应的垃圾运输工具和设备。
收集的垃圾应经过再处理后妥善处置,确保对环境和人民健康无害。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天津市将加大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提高处理能力和效率。
同时要求垃圾处理设施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处罚和奖励措施
对于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的居民,将会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对于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将会给予
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执法和监督
相关执法机构将加强对该条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其有效
实施。
居民和单位可以举报违规行为,并配合执法机构进行调查。
总结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3)的正式实施将推动垃圾分类和
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以营造清洁、宜居的城市环境。
这将促
进可持续发展,并提升天津市的形象和生活质量。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15•【字号】•【施行日期】200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容委、环卫局、综合执法大队,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为全面贯彻实施《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整体质量,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天津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还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容委环卫处反馈。
联系人:刘拓联系电话:28455025附:1、天津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2、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告知书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五日天津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市容环境秩序,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范围,是指单位及个体经营者门前区域,以门为基点,前至人行道侧石,两侧至相邻单位的自然分界线。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是指经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应当承担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次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划分,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任人。
社区甬路两侧门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划分,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任人。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划分应当填写《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并送达责任人。
第六条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保持市容环境整洁,无里空外卖、无乱搭乱建、无乱吊乱挂、无乱堆乱放、无乱贴乱画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每日整洁,无垃圾、无渣土、无污水,禁止将单位内及商家门脸的垃圾向道路上乱扫乱倒;(三)设置和隐蔽摆放专用的废弃物袋装容器,并将自产的生活废弃物装入袋内,扎紧袋口,按环卫部门指定时间、地点码放整齐;(四)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公用设施整洁、完好;(五)完成冬季清雪铲冰任务。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津城管废规〔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城市管理委: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激励机制,全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1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对象及奖项设置第三章奖励程序及组织实施第四章附则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激励机制,全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奖励活动。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奖励工作按照公开公正、择优选定、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按照自下而上,综合考评和媒体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奖励工作,指导、监督各区、各单位、各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奖励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奖励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内各单位、各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奖励工作。
第五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奖励经费由市、区财政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列支。
鼓励引入社会化资金,创新奖励方式,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做好对获得荣誉的单位或个人先进事迹、经验做法的宣传和交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到垃圾减量垃圾分类的实践活动中,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6-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车站、机场、港口和独立工业区、风景游览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市、区、县、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对环境卫生行业实施统一管理。
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华苑产业园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城市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和资源化。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
第六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环境卫生法规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卫生意识。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环境卫生宣传和清整活动,履行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正常作业。
第八条在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以及在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和配置环境卫生设施;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完善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方式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完善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方式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完善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方式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环保局,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各医疗卫生机构:为全面落实我市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工作,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后勤〔2016〕253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将本市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方式。
在不超过现行定量收费标准的前提下,考虑本市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产生量等因素,结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成本和覆盖范围等实际情况,按照“多产生垃圾、多付费”的原则,鼓励医疗机构减少垃圾产生量,确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方式为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类别收费标准备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5元/床.日一级(含未评定等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不高于1200元/月月度医疗废物处置量超过450公斤(不含450公斤)以上部分,按照每公斤3元收取乡(镇)卫生院不高于800元/月月度医疗废物处置量超过280公斤(不含280公斤)以上部分,按照每公斤3元收取门诊部不高于300元/月月度医疗废物处置量超过110公斤(不含110公斤)以上部分,按照每公斤3元收取诊所、卫生所、医务室70元/月村卫生室(所)50元/月其他卫生机构按照3元/公斤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政策。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
第七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津城管综〔2021〕73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城管综〔2021〕7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天津市2021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5月12日天津市2021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推进创卫工作,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水平,打造干净、整洁、靓丽、大气的城市环境,助推天津高质量发展。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现就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要任务(一)全面提升环境卫生水平1.开展环境卫生清整。
集中时间组织开展全市环境卫生清整清洗,抓好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特别是河道、工地、区间结合部以及建成区内铁路沿线环境卫生治理,清除各类垃圾杂物和卫生死角;清整居民社区、背街里巷、拆迁片区及接壤“插花地”环境卫生;清理农贸市场、商业街区、公交场站、停车场卫生死角。
(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2.严格生活垃圾收处。
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完善全流程生活垃圾分类体系,营造浓厚的垃圾分类宣传氛围,引导市民分类投放,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及时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做到垃圾不落地、日产日清。
(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委)3.强化日常清扫保洁。
全面落实可机扫水洗城市道路机扫水洗全覆盖,加大对主次干道、入市口、重点区域、“三站一场”、国家会展中心的清扫清洗保洁频次;对背街里巷、小街小路等薄弱区域实施集中清理,实现清扫保洁全覆盖;加大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桶等环卫设施清洁消杀力度,确保环卫设施干净整洁。
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是指饭店、宾馆、企事业单位食堂、家庭等加工、消费食物过程中形成的残羹剩饭、过期食品、下脚料、废料等废弃物。
(依据住建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治理原则)本市餐厨垃圾处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从源头控制实现减量化,遵循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改、工商、环保、农业、商业、卫生、公安、综合执法、食药监、质监、水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资金来源)餐厨垃圾处置费由市财政承担,收集和运输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垃圾处理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规划建设)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第九条(技术论证)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2010)的要求,并通过项目立项批复或者建设、市市容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论证。
未经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参与的技术论证或者未通过技术论证的餐厨垃圾处置技术、设备、工艺,不得用于餐厨垃圾处置;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餐厨垃圾处置许可。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津城管废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城管废规〔2021〕3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市垃圾分类处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扎实推进我市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大件垃圾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城市环境,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2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放管理第三章收集运输第四章处置利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我市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大件垃圾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大件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件垃圾,是指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1米、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后方可再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的具有坐卧以及贮存、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或办公器具,如床架、床垫、沙发、桌椅、衣(书)柜等。
第四条大件垃圾管理应遵循“政府推动、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大件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必须符合《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25175-2010)的规定要求。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大件垃圾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
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件垃圾工作的规划建设与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
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大件垃圾投放点的规划、设置与监管。
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1993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把我市建设成清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及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及市、区县、街道(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建制镇)三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业务上受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的领导。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业务上受市和本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及科学研究部门,应重视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城市环境卫生预测,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方法,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机械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条对垃圾处理场、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受委托清扫、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等废弃物,实行有偿服务,应合理计价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
第七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文化等部门,应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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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及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管理原则与目标】本市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提高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确定全市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建立综合协调、资金投入和其他保障机制。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保障本区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和区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从暂存点分类收集后的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教育、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本市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市财政等部门制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
产生生活垃圾的区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跨区域处理的生活垃圾量,交纳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费用。
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技术创新】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编制发展规划】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推进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编制生活垃圾相关规划】市和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环境保护等要求,编制生活垃圾管理相关专项规划。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规划,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第十一条【规划控制】按照市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建设计划】市和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生活垃圾管理相关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等设施建设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和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等设施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十三条【配建设施建设和已建项目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本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既有建筑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垃圾收集容器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需要的,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进行改造。
居住小区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改造及垃圾收集容器的配备,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农村其他地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收集设施,配备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四条【建设规范】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第十五条【设施保障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
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十六条【总体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七条【包装物减量】市和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第十八条【快递包装物减量】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物,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鼓励快递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
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第十九条【绿色办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条【绿色消费】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第二十一条【农副产品垃圾减量】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超市,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二十二条【分类标准】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二)有害垃圾,是指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三)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四)其他垃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目录】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投放责任主体】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其中,可回收物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
本市可以因地制宜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第二十五条【管理责任人】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三)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用写字楼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机场、车站、码头、公共文化设施、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农村其他地区,以及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第二十六条【管理责任人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二)按规定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三)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明确各类场所及区域收集容器设置、使用、标识等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八条【行政许可授予】从事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从事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区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其他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以招标等方式确定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第二十九条【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应当定期、定点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定点收集并日产日清。
有害垃圾从有害垃圾暂存点收集后,其运输、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收运规定】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保持车容整洁、车体完整、密闭无渗漏;(二)作业人员将生活垃圾倒运至运输车辆后,应当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并按照作业计划规定的时间、运行线路和收集点位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三)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四)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帐,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