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在日本,由于民法第85条有“所谓物是指有体物”的规定,刑法第245条有“电气视为财物”的规定,所以, 关于刑法上是否也应该与民法一样把财物限定为有体物的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有较大争议。主要存在有体性说与管理可能性说两种观点的对立。
有体性说认为,刑法上的财物仅指有体物。但有体物不以固体为限,还包括液体和气体。如盗取煤气、蒸气和冷气,就可能构成盗窃罪。不过,电等能源不是财物,即使是不当使用了,也不能评价为夺取了财物(注:参见[日]前田雅英著:《刑法各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日文第2版,第162页。)。因为日本刑法第245 条规定“电气视为财物”,这意味着电气本来不是财物,只是作为一种特殊例外,按财物对待。并且,从日本刑法第245条和第251条的规定来看,“电气视为财物”只适用于盗窃、强盗、诈欺、恐吓这几种法律明文规定的罪,其他的财物罪则不能适用,如侵占电气就不能构成侵占罪。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此说在日本虽然不是刑法理论上的通说,但现在由于有平野龙一、大谷实、前田雅英、曾根威彦等一批著名学者的支持,而成为一种很有力的学说(注:参见[日]法曹同人法学研究室编:《详说刑法》(各论),法曹同人1990年日文版,第112—113页。)。但是,管理可能性说认为,财物是指人有管理可能性的东西。不光是有体物,有管理可能性的无体物也是财物。因为无体物也有从刑法上给予保护的必要性;另外,从日本刑法第245条的规定来看, 它提示人们注意电以外的有物质性的能源也包含在财物之中。管理可能说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务的管理可能性说”,认为不只是有物理管理可能性的东西是财物,债权之类的权利等仅有事务管理性的东西也是财物。按这种学说,“盗窃权利”可能成立盗窃罪(注:参见[日]刑事法令研究会编著:《财产犯》(上卷),立花书房1992年日文版,第21页。)。另一种是“物理的管理可能性说”,认为财物应限定在有物理的管理可能性的范围内,仅有事务管理可能性,而无物理管理可能性的东西不是财物。如电、热等有物理管理可能性的能源是财物,但权利等观念上的东西不是财物。广播电视台发送的电波虽然也是一种能源,但不具有物理的管理可能性,不是财物;企业秘密有非常高的财产价值,也同样因为不具有物理管理可能性而不能认为是财物。此说是日本刑法理论上的通说,也是日本法院判例所持的基本主张(注:参见[日]香川达夫著:《刑法讲义》(各论),成文堂1996年日文第3版,第486页。)。
古代刑法全部知识点总结
古代刑法全部知识点总结1. 刑罚的分类: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古代刑法将刑罚分为轻重不同的分类。
一般来说,刑罚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血刑(如斩、刑、杖刑等)、徒刑(如徒、杖、鞭、锁、军役等)、财产刑(如罚款、缴纳财物等)。
2. 刑罚的实施对象:古代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实施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1)普通民众:普通民众包括了所有未受特殊权力保护的人员,一般来说,对于普通民众的刑罚力度更大,应用范围更广。
(2)特权阶层:特权阶层的人员包括了统治者、官员、贵族、富商等受到特殊权力和地位保护的人员,一般来说,他们受到的刑罚比普通民众要轻。
(3)奴隶和囚犯:奴隶和囚犯是古代社会中的特殊人群,他们不仅在法律上失去了自由,还受到了更严厉的刑罚。
3. 犯罪行为和刑罚制度:古代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制度,包括了盗窃、谋杀、叛逆、奸淫等各种犯罪行为,同时还包括了对这些犯罪行为的制裁措施,如斩首、鞭打、流放等。
4. 法律程序和司法制度:古代刑法中也规定了各种法律程序和司法制度,包括了审判的程序、证据的规定、律师和辩护人的角色等。
5. 刑罚的思想和理论基础:古代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特定的思想和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刑罚的目的、原则和方式等方面。
例如,《孟子》中提出的“慎刑”观念,主张在刑罚上追求的是报复的快乐艺术多一点。
在古代社会,刑法是统治者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的一种手段,也是约束和惩罚犯罪行为的重要途径。
古代刑法的内容复杂多样,涵盖了各种惩罚和制度,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了解。
古代刑法的特点与发展古代刑法有着明显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严厉性:古代刑法以严厉著称,对犯罪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刑罚措施。
例如,在中国古代,盗窃者可能被处以斩首之刑,谋杀者可能被处以凌迟之刑。
在古代欧洲,盗窃者可能被处以刑,鞭打或者流放等刑罚。
2. 正义性:古代刑法注重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罚,追求的是正义和合理的判决。
古代15种常见罪名
古代15种常见罪名在古代,十分重视法律规范和社会秩序,因此对犯罪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和惩罚。
有些罪名的定义和惩罚标准在历史上出现过变化,但在大体上,我们可以了解到古代15种常见罪名,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杀人罪。
古代最重罪之一,主要指故意杀人或因过失杀人。
刑罚重度,常以死刑为主,但也有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采用不同的处罚方式。
第二,盗窃罪。
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刑罚的重度往往与盗窃的程度成正相关,例如盗窃重要的文物或文化遗产就会被重判。
第三,奸淫罪。
指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古代普遍视为重罪,而且通常把女性视为“弱者”,对加害者也有比较严厉的惩罚。
第四,妨害风水罪。
指损毁、破坏或更改土地、建筑或环境等的行为。
这个罪名主要在古代中国和部分东亚国家使用,对于民间的风水信仰有很大的影响。
第五,伤害罪。
指伤害他人身体或健康的行为。
刑罚通常分为轻重,伤害轻微者较轻,严重者则往往被判处严重的刑罚。
第六,诈骗罪。
指诱骗他人,捏造谎言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个罪名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的定义可能有所不同,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它被视为重罪。
第七,赌博罪。
指在赌博游戏中赌博或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
在许多地区,赌博被视为不良行为,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
第八,偷税罪。
指故意隐瞒或少报收入、财产或税收的行为。
在古代,税收是国家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因此偷税被视为对国家的犯罪行为。
第九,替嫁罪。
指以婚姻为名让他人代替自己结婚或伪装他人身份进行婚姻欺诈的行为。
在古代,婚姻常常涉及到家族荣誉和利益,因此替嫁也被视为严重的罪名。
第十,放火罪。
指故意纵火或烧毁公私财产的行为。
这个罪名在历史上的定义和处罚标准也存在差异,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被认为是重罪。
第十一,谋杀罪。
指策划、计划或实施谋杀他人的行为。
在某些地区和时期,谋杀罪和杀人罪的定义可能略有不同,但它们都是对犯罪人的严重惩罚,通常是死刑。
第十二,反叛罪。
指反抗国家统治或颠覆政权的活动。
中唐至元代窃盗罪
窃盗罪的发生也是对法律制度的一种挑战,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 来打击和预防窃盗罪的发生。
02
中唐时期窃盗罪
法律规定
《唐律疏议》
是中唐时期的主要法律文献,对窃盗罪的定义、分类和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
窃盗定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窃盗罪。
犯罪类型
01
02
03
盗窃罪
包括盗窃公私财物、盗窃 牲畜等行为。
严格执法
中唐至元代对窃盗罪的 严厉打击有助于维护社 会治安。现代社会应加 强对犯罪的打击力度, 维护法律权威。
区域联防
古代中国实行保甲制度 、里甲制度等,加强邻 里间的联防协作。现代 社会可借鉴此经验,建 立区域联防机制。
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细化盗窃罪量刑标准
根据犯罪情节、手段、数额等因素,制定更为细化的量刑 标准,实现罪刑相适应。
完善追赃挽损机制
建立有效的追赃挽损机制,减轻被害人损失,维护社会公 平正义。
强化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
加大对盗窃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社会治安维护措施
加强社区警务建设
强化社区警务力量,提高见警率,增强公众安全感。
推进技防设施建设
推广安装监控摄像头、报警器等技防设施,提高治安防范能力。
。
犯罪手段与特点变化
犯罪手段升级
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犯罪手段不断升级,如利用暗道、挖墙 洞等。
团伙作案增多
团伙作案逐渐成为主流,分工明确,犯罪效率提高。
跨地区作案增加
跨地区作案逐渐增多,流动性增强,给治安带来更大挑战。
06
对现代社会的启示
历史经验借鉴
重视道德教育
古代中国强调道德教化 ,对预防窃盗罪有一定 效果。现代社会亦应重 视道德教育,培养公民 道德意识。
论古代东方的财产刑
园 古代东方 的刑法中有财产刑 。本文 以楔形文字 、 斟酌 决 定对 犯 罪人所 处 罚金 的数 额 。” 印 度刑法 中 同 希 伯 来 、 斯 兰 、 度 、 国等 刑 法 中 的财 产 刑 为 例 , 样有这种财产刑 。 法显传》 伊 印 中 《 记载有罚金的规定。 有罪 “ 探研 其 中的一 些相 关 问题 。 者, 但罚其钱 , 随事轻重” 嗍 摩奴法论》 。《 中则有关 于没 收财产的规定 。“ 对于因贪而输 出国王 的专卖 品和禁 品 的人 , 国王应 该没 收其 全 部财 产 。 ” 阎 古代东方财产刑的类型 中国使用单一财产刑的历史很悠久。 早在《 尚书》 把 而且 还 与 五 依 据 古代 东 方 刑法 中财 产刑 的不 同种 类 , 以分 中就 已有 罚 金 的记 载 , 它 用 在 疑 罪 上 , 可 刑联 系在一起。 墨辟疑赦 , “ 其罚百锾 , 阅实其罪 ; 劓辟 为单一 、 复合和替代等类型。 疑 赦 , 罚惟 倍 , 其 阅实其 罪 ;} 疑赦 , 罚倍 差 , j辟 J l 其 阅实 1 一 型 . 单 其 罪 ; 辟 疑赦 , 罚六 百锾 , 宫 其 阅实其 罪 ; 大辟 疑 赦 , 其 单 一 型 是 一 种 对 一 个 犯 罪 行 为 仅 单 独适 用 财 产 阅实其罪。 啕 ”秦朝时使用过赀 甲、 赀盾 的单一 刑 的类 型 。这种 财 产刑 一 般适 用 于较轻 的犯 罪 。在 楔 罚千锾 , 财 产 刑 。那 时有 了“ 官啬 夫 赀 二 甲 , 丞赀 一 甲 ; 啬 令 官 形文字 、 斯兰 、 伊 印度和 中国等刑法 中 , 曾有 过规 都 令 丞 的记 载 。网 了汉朝 , 到 罚金 继 定 。楔形文字法 的《 赫梯法典 》 第一表f 1 1 的第 9 条规 夫 赀 一 甲 , 、 赀 一盾 ” 2 续 被使 用 。 汉 书 ・ 帝 纪》 载 :跸 先 至 而犯 者 , 金 《 文 记 “ 罚 定 :假如任何人盗窃蜂房 , “ 而那里 没有蜜蜂 , 则应交 四两 ” 汉 书 ・ 。《 哀帝 纪 》 载 :诸 侯 在 国名 田他 县 , 记 “ 罚 付 三玻 鲁 舍 客勒 银 子 。” 里所 交付 的银 子实 际上 就 这 。汉以后 , 罚金仍继续被使 用。嘲 是一种罚金 , 而且是单一罚金。希伯来刑法 中单一罚 金二两” 2复合 型 . 金 的规 定 : 果一 个 丈 夫 在 与 妻 子 同 房后 , 恨 自己 如 憎 复 合 型 是 一 种 与 其他 刑罚 共 同适 用 于 同一 犯 罪 的妻 子 , 还诬 说 自 己的 妻 子 无 贞 洁 , 而妻 子 的父 亲 拿 的财 产 刑类 型 。这 适用 于 一 些 比较 重 大 的 犯 罪 , 以增 出贞 洁 的凭 据 并 告到 本 城 的 长老那 里 , 么 此 长老 就 那 “ 拿 住那 人 惩 治他 , 要 罚他 一百 舍客 勒银 子 。”】 加惩罚 的力度 。古代东方的刑法 曾把财产刑与放逐 、 要 并 [ 2 在 断肢 、 死刑等刑罚复合在一起使用 。印度和中国刑法 伊 斯 兰 刑 法 中 , 有 单 一 的财 产 刑 , 也 主要 是 罚 金 和 没 收财 产 。 “ 两种 财 产 刑 ( 金 和没 收 财产 ) 为伊 斯 兰 中有 这类 规定 。印度 刑 法对 勒 索钱 财 的恶 棍 使用 没 收 罚 都
侵犯财产罪之犯罪的对象
侵犯财产罪之犯罪的对象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社会经济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侵害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的形式也呈现出多样性以及复杂性。
公私财物一般包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具体对象繁多,不仅包括各种有形的财物,也包括无形财物。
刑法规定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为公私财物,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中如何确定“公私财物”的范围对于我们准确认定财产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尽管并非所有的犯罪都以具有犯罪对象为要件,但是就财产犯罪而言,其行为的对象往往是对财产罪研究的理论上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认定行为指向的何物为犯罪的对象,司法实践与理论上并不存在争议。
但是,由于财物本身的性质和形态的差异,以及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有时我们很难界定某个事物是否为“公私财物”,若想明确地确定其范围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虽然当下有很多不同类型的“新型财产”形式,但是本文仅就“合同”这个方面进行探讨,试着分析合同是否可以成为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以及如果可以,其在何种情形下可成为财产罪之对象。
二、侵犯财产罪之犯罪对象(-)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之概述根据我国刑法条文之意可知,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此我们可知,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之对象在大范围上是指“公私财物”。
目前国内司法以及理论界一般认为,财产犯罪对象可分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两种。
财物不仅包括有形的财物,如货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国库券、公债券、签发的支票、汇款单、信用卡等,也包括无形的财物,如电力、燃气等;不仅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财物的种类繁多,形式复杂。
财产性利益从狭义上理解,指的是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一般表现为有形财产以外的无形而又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财产性利益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可能是积极的利益,也可能是消极的利益;即可能是合法的利益,也可能是非法的利益。
财产罪对象之财物)-(一般认为,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主要涉及三个问题:(1)财物的存在形态,如有体物或无体物。
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
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记录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念和价值观。
其中的法律制度与现代有很大区别,但也有一些共同之处。
让我们一起深入探究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
在古代中国,犯罪行为被严格区分为两大类别:衙外事和衙内事。
衙外事指的是对公共利益的犯罪,如盗窃、强盗、叛乱等。
而衙内事则是指对私利的犯罪,如家庭纠纷、人身侵害等。
这种分类反映了古代社会对公共秩序和私人利益的重视程度。
公共事务犯罪通常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因为它们直接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古代中国,刑法主要依靠十恶不赦的分类来确定罚则。
这十个罪名包括杀人、盗窃、淫乱、被杀、伤害、作乱、诬害、呼骂、妖言和冒名。
与现代刑法不同的是,古代中国的刑法注重保护社会安全和秩序,往往以恶行的严重性为标准确定刑罚。
在古代中国,官员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在刑事司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负责侦破案件、审视证据以及判决罪犯。
在一些重要的案件中,高级官员通常会亲自到案发地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罪犯进行量刑。
这种直接干预行为凸显了法律权威和官员的责任感。
古代中国对犯罪的审判过程也非常注重证据。
证据被视为判决的重要依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
目击证词、现场勘查和物证都可以用来作为审判决策的依据。
这一审判程序的确立,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系统的公正和客观。
古代中国的刑罚种类丰富多样,远比现代简单。
最常见的一种刑罚是笞刑。
它是通过将罪犯的身体用竹棍或鞭子进行击打,从而使其受到体罚。
此外,流放、斩首和杖刑等也是常见的刑罚。
有一种惩罚叫做“五刑”,包括剐、刑、杖、笞和编。
这些惩罚不仅致命,而且非常残酷。
由于刑罚的残酷性,古代中国的刑法制度备受争议。
虽然古代中国的刑罚制度常常被现代社会所批评,但其背后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对法律和道德规范的重视。
刑罚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罪犯,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总结起来,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体现了国家对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私人利益的重要性。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探讨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探讨摘要:本文从财产犯罪对象的历史性和具体性出发,着重探讨了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内涵与外延,讨论了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关系,并对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阐述。
侵犯财产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现在刑法中规定较新的财产犯罪都可以从古代的刑法中找到其雏形。
通过对侵犯财产罪历史的简单回顾,我们可以看出,从财产犯罪产生的那一天起,财产犯罪的手段日趋多样,财产犯罪的类型不断增多。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虽然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但也不是不可确定的。
要深入研究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入手。
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一直是刑法理论争议的焦点。
传统观点对之持否定态度,但现在有些学者逐渐对之持肯定态度。
关键词:犯罪对象;犯罪客体;财产侵犯财产罪是所有犯罪中最为常见多发且危害极其严重的一类犯罪,历来为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所重视并予以惩罚防范。
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对各种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但是基于财产犯罪的多变性和复杂性,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当中,关于各种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论。
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公私财物是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然而再深入一步,对于什么样的公私财物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中外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历来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在实行罪刑法定、依法治国的今天,深入地探讨和研究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对于刑事司法实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以及保护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果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界定地过宽或过窄,都会不符合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都会使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需要严重脱节,从而不能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应有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作用。
笔者不揣冒昧,在借鉴中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作进一步的探讨,以期对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中国古代罪名体系
中国古代罪名体系一、引言中国古代罪名体系是古代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古代,罪名的确定和刑罚的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罪名的分类、具体罪名及其刑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罪名的分类在中国古代,罪名按照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分类。
一般可以分为刑名和辟名两大类。
刑名是指对犯罪行为的直接描述,如杀人、盗窃等;辟名则是通过象征意义的名字来间接表示犯罪行为,如强盗、贼等。
三、具体罪名及其刑罚1. 杀人:古代中国对杀人罪非常重视,一般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两种情况。
故意杀人罪的刑罚多为死刑,而过失杀人罪则视情节轻重而定,可以处以重刑或轻刑。
2. 盗窃:盗窃罪是指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刑罚通常是根据被盗财物的价值和数量来决定。
财物价值高且数量多的盗窃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3. 强奸:强奸罪是指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对他人进行性侵犯的行为。
古代对强奸罪非常严厉,一般可以处以死刑或酷刑。
4. 偷税漏税:偷税漏税罪是指个人或企业故意隐瞒、篡改财产、收入等信息,逃避纳税义务。
古代对偷税漏税罪也是严惩不贷,一般会处以重刑。
5. 贪污受贿:贪污受贿罪是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侵吞公共财物以及收受贿赂等行为。
古代对贪污受贿罪非常重视,刑罚通常是根据贪污受贿的数额和性质来决定。
6. 伤害他人:伤害他人罪是指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
古代对伤害他人罪也是严惩不贷,刑罚多样化,根据伤害的程度和后果来决定。
7. 谋反叛乱:谋反叛乱罪是指组织、策划或参与反叛、叛乱活动的行为。
古代对谋反叛乱罪非常严厉,一般会处以死刑或酷刑。
8. 妨碍司法公正:妨碍司法公正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干扰、阻碍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古代对妨碍司法公正罪也是重罚不贷,一般会处以重刑。
四、古代罪名体系的特点1. 严厉性:古代中国对犯罪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以起到威慑作用。
2. 等级性:古代中国对犯罪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分类,不同罪名对应不同的刑罚,形成了严密的等级体系。
看看古代是怎么处治抢劫犯的
看看古代是怎么处治抢劫犯的明朝的明律有“轻唐律之所轻,重唐律之所重”的特点,对强盗罪的量刑重于唐律。
对没抢到钱的,《明律》也要处流刑;对抢到钱的,《明律》规定一律处以斩刑。
抢劫年年有,年关尤其多。
每到年头年尾,似乎总有那么些人要出来折腾一下,譬如半路打打抢劫,把他人围追堵截洗劫一空等等,让治安警察忙乎得年年严打整治。
在中国古代,抢劫罪叫“强盗罪”,被公认为最严重的一种侵犯财产罪,历朝历代都是严打的。
有关强盗罪案件的最早记载是在秦朝,只是当时只有五人以上的群盗案的说法,并无“强盗罪”一说,据秦史记载,当时有戊、丁、己、庚、辛五人,以武力强抢了一个大地主后逃到了深山里,最后被围剿捕获了。
当时虽无“强盗罪”的罪名,但处罚却是免不了的,《秦简·法律答问》载:“群盗赦为庶人,将盗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论,斩左趾为城旦。
”斩左脚、在脸上刺字涂墨并服筑城苦役等是秦朝处罚强盗犯的方法。
在汉朝以前,强盗罪一直以“盗罪”概括,也就是说盗窃罪与强盗罪是相互混淆的。
到汉朝,强盗罪开始从“盗罪”中分化出来,并出现了“强盗罪”罪名。
汉律规定,犯了群盗罪和强盗罪的人都将被判以“磔刑”。
“磔刑”是死刑中的一种,分裂身体致死。
唐朝:抢谁都同罪未得手也坐牢唐朝,对待强盗的态度很是强硬,抢劫不管得手未得手,也不管抢劫了谁,都得受处罚。
古中国历来非常重视等级礼法,唐朝也不例外。
但为了镇压强盗行为,不惜突破良贱等级制度,对强盗犯加以整治和处罚。
在以往的法律中,奴婢是视同财产,而不被作为人来看待的。
在唐代,强盗犯即使是抢了被视为财产的奴仆,奴仆一样有了良人的“身份”,在对强盗犯的量刑上,是与抢劫杀、伤良人同等的。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发展的鼎盛时期,财产关系复杂,法律对各种侵占行为的规定更加具体。
不仅将盗罪分为“强盗”、“盗窃”、“监守自盗”几种,《唐律》对强盗罪的处罚体系较之以往朝代更要完整和系统化了,将所抢劫的财产数量以及是否伤害到他人的人身安全等与处罚力度挂上了勾。
法硕法制史复习笔记:古代刑法
法硕法制史复习笔记:古代刑法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其二、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1、六杀——(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谓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1)“谋杀”指预谋杀人;(2)“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3)“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4)“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5)“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6)“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1)谋杀人,一般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于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2)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3)误杀、斗杀,减杀人罪一等处罚;(4)戏杀则减斗罪二等处罚;(5)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
注意:“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2、六赃——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以下罪名:(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担未枉法裁判行为;(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授受财物的行为。
注意:六赃的分类与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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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之秦代的主要罪名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之秦代的主要罪名【导语】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法制史之秦代的主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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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法律所规定的罪名极为繁多,且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
但大致而言,秦代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五类:1.危害皇权罪。
如谋反;泄露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秦代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
盗窃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盗,秦代还有共盗、群盗之分: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
这里的“贼”与今义不同,而是荀子和西晋张斐所说的“害良日贼”,“无变斩击谓之贼”,即杀死、伤害他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
此外,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3.渎职罪。
一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二是军职罪;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其主要有:①“见知不举”罪。
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代禁书令规定,“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
以古非今者,族。
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②“不直”罪和“纵囚”罪,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律文中规定:前者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后者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③“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如《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
《法律答问》中的“逋事”与“乏徭”等逃避徭役罪;《秦律杂抄》中的逃避赋税罪等。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一类是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
另一类是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
古代案件知识点总结
古代案件知识点总结一、古代案件的类型在古代,案件主要分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两大类。
1. 刑事案件:包括谋杀、盗窃、伤害、奸淫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罪行。
刑事案件的审理通常由官府或官员主持,涉及被告的刑罚和对被害人的赔偿。
2. 民事案件:包括田地、财产、婚姻、世系等民间纠纷。
民事案件的审理通常由民间的仲裁机构或者官府的民间审判机构主持,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
二、古代案件的审理程序1. 审案流程:古代案件审理通常分为立案、举证、审讯和判决四个阶段。
立案阶段由官员受理案件,并进行初步调查;举证阶段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由官员审查;审讯阶段官员对当事人进行讯问,以确定事实;判决阶段由官员据实判决。
2. 审案时间:古代案件审理的时间较长,通常持续数月到数年不等,尤其是涉及复杂的民事案件,审理时间更长。
3. 审案程序:古代审案程序以官员或者官府民间审判机构为主导,由官员或仲裁机构审理案件,并作出最终的判决。
审判程序以书面文书为主,但也会进行口头审理和笔录。
三、古代案件的证据形式1. 证人证言:古代案件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
证人通常是目击案件发生的人,他们会提供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和情况的证言,以帮助官员和仲裁机构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
2. 物证:古代案件中,物证通常是作为案件的关键证据之一。
物证可以包括血迹、兵器、赃物等,通过对物证的分析和检验,可以推断出案件发生的过程和结果。
3. 书证:古代案件中,书证可以是书面文件、合同、信件等书面材料,通过书证可以推断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情况。
4. 审查证据:古代官员和仲裁机构在审查证据时,通常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交叉检验,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古代案件的刑罚和赔偿1. 刑罚形式:古代刑罚通常包括笞刑、流刑、杖刑、死刑等,不同的罪行对应不同的刑罚形式。
刑罚的执行由官员主持,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判决程序。
2. 赔偿形式:古代案件中,涉及财产损失的案件通常需要进行赔偿。
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事司法
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事司法古代中国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社会体系,因此犯罪与刑事司法在这个国家的历史上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古代中国在犯罪和刑事司法方面的情况,包括犯罪的类型、刑罚的种类以及司法制度的运作。
在古代中国的社会背景下,犯罪的类型多种多样。
盗窃、杀人、奸淫等违法行为在古代中国社会中非常常见。
其中,盗窃是最为普遍的犯罪行为之一。
由于社会的贫富差距较大,许多穷人为生活所迫会选择犯罪作为谋生的手段。
杀人则多与争斗、冲突或报复有关。
在古代中国的社会观念中,男子有“显贵”之名,而妇女则地位较低,因此奸淫的案件也并不少见。
除此之外,古代中国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犯罪行为,如勾结敌人、谋反、宦官勾结妇女等等。
这些犯罪行为都对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
在古代中国,刑罚的种类众多,从轻微的罚款到极其残酷的酷刑,多种刑罚并存。
刑罚被分为轻刑和重刑两大类。
轻刑包括了罚金、杖刑、笞刑等,而重刑则是指斩首、枭首、械绞等极其严厉的刑罚。
古代中国的刑罚体系非常严格,赋予了官员很大的权力。
轻刑一般由地方官员进行判决和执行,而重刑则由中央政府负责。
此外,地方刑罚的执行要根据地方的风俗、习惯以及地方法律的规定进行。
这反映了古代中国刑事司法的地方化特点。
古代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相当复杂。
司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了调查、审判和执行。
调查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搜证、取证以及查找嫌疑人的过程。
在古代中国,司法官员需要亲自掌握这些信息,而不是依赖于调查人员。
审判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由于缺乏现代科学技术,古代中国的法庭审判往往更加注重以妥善的方式处理案件,依据规则和法律解决争议。
古代中国的审判过程十分严格,需要依据证人证言、物证和其他证据,以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古代中国主要依赖于官员的权威和官府的力量来执行刑罚。
刑事司法制度的运作需要权威化、集权化的体系,以确保刑罚的执行力度。
总结起来,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事司法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
中国古代盗罪犯罪对象研究
2012摘要:与现代刑法通常以犯罪对象的价值作为盗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不同,古代法律对于所盗对象,则根据体现的社会关系、自然属性、控制方式、保管状态、可流通性以及所有权的主体等方面进行明确区分,并历史地体现出这些划分的立法规律。
对于判断犯罪性质,区分不同罪名,认定计赃数额,确定刑罚适用具有相当复杂而重要的法律意义。
关键词:古代盗罪;犯罪对象;古代立法中图分类号:K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90X(2012)12-047-04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湖北,武汉,430074基金项目: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11YJA820049)犯罪对象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者物。
”①犯罪对象以及由此所体现的社会关系是我国现代刑法学中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古代刑事立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无论是现代还是古代的盗罪构成,作为犯罪对象都必然存在,犯罪对象就自然成为古代盗罪研究的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现代刑法都是以犯罪对象的价值确定对于盗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而古代法律对于所盗对象在立法之中则进行明确区分,并据此予以不同的定罪量刑,这样一来,犯罪对象在古代盗罪中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古代盗罪涉及的犯罪对象种类多样,属性不同,形态各异,体现着相应的社会关系,决定着不同的行为性质,影响着犯罪处罚轻重。
不过由于古代的社会生活现实与现代社会的差别,关于盗罪的犯罪对象也自有其时代规定性,同时也由于立法规定使之具有特殊性。
物的形态划分是民法学中关于物的一个基本理论范畴,古代盗罪犯罪对象的研究有必要借用民法学的理论,从物的种类划分着手,否则关于罪名认定、刑罚量定以及相互间的定罪量刑关系等一系列问题都不便解决。
古代立法在体现盗罪犯罪对象广泛性和多样性的同时,对于盗罪的犯罪对象充分注意到了物的形态和自然属性的差别,而并非对于所有盗的行为表现都规定构成盗罪。
古代案件知识点总结大全
古代案件知识点总结大全一、古代案件概述古代法律制度较为简单,但也有一定程度的规范。
古代司法案件主要由各级官员和官府处理,包括各级行政官员、各级刑事法庭和司法机构。
古代案件主要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其处理方式和程序也有所不同。
二、古代案件的类型1. 刑事案件古代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杀人、盗窃、抢劫、纵火、淫乱、伤害等罪行。
古代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主要有枷锁、笞刑、流放等。
2. 民事案件古代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家产纠纷、债权债务、买卖合同纠纷、婚姻家庭问题等。
古代处理民事案件的方式主要有和解、和睦、赔礼道歉等。
3. 行政案件古代行政案件主要包括行政违法、职权滥用、腐败贪污等。
古代处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主要有问责、免职、开除等。
三、古代案件的处理流程1. 立案古代案件的立案主要由官员或者官府来负责,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书或者口头申诉来提出案件。
2. 受理受理案件的官员或者官府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案件的性质和事实。
3. 调查对于刑事案件,官员会对案件进行具体的调查,收集证据和证言。
4. 审理对于民事案件,官员会进行调解和审理,协调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对于刑事案件,官员会组织庭审或者审判,对当事人进行审讯。
5. 判决对于古代案件的判决,主要由官员或者官府来决定,其判决结果直接影响当事人的生活和权益。
6. 执行对于判决结果,官员或者官府会对其进行执行,包括罚款、徒刑等。
四、古代案件的证据规则古代案件的证据主要有口供、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等,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和合法权益。
但是古代对证据的规定并不严格,容易出现证据不足或者证据造假等问题。
五、古代案件的法律程序古代案件的法律程序较为简单,但也有一定的程序规定。
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书或者口头申诉来提出案件;官员或者官府会对案件进行受理、调查、审理和判决等程序。
六、古代案件的审判原则古代案件的审判原则主要包括公正、公平、公证和公开等,官员或者官府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坚持以上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古代中国的刑法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对于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的法律制度。
古代中国的刑法体系源远流长,时代变迁中产生了许多法典和法律文献。
以下是一些关于古代中国刑法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周礼》:古代中国的刑法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周朝时期。
《周礼》是一部记述周代礼制的文献,其中包含了对于刑法的一些规定。
《周礼》中规定了七种罪行,如谋反、盗窃、伤人致死等,以及与之相应的刑罚,如流放、罚金、杖刑等。
2. 《齐民要术》:这是一本记载了古代农业生产、社会法律制度等内容的书籍。
其中包含了一些关于刑法的规定。
例如,对于盗窃行为,《齐民要术》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如首次盗窃者处以杖刑,再犯者处以绞刑。
3. 《韩非子》:韩非子是战国时期的法家学派代表人物,他的著作《韩非子》中也包含了许多关于刑法的内容。
《韩非子》中提出了“法者,所以内防也”、“法者,所以外禁也”等观点,强调了刑法的作用和意义。
4. 《汉律》:汉律是汉代统一的刑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刑法典。
《汉律》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刑罚,如谋反、盗窃、伤人致死等。
《汉律》中还包含了刑罚执行的程序和衡量刑罚轻重的标准。
5. 《唐律疏议》:唐代的刑法集大成者是大明宪宗时期的著作《唐律疏议》。
这部法典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刑罚,并详细描述了刑罚的执行程序和法律的相关细节。
同时,《唐律疏议》还注重了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教育。
6. 《宋刑统》:《宋刑统》是中国宋代的一部法律典籍,在刑法领域有很高的权威性。
《宋刑统》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刑罚,并详细描述了刑罚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具体方法。
7. 《明律》:明律是中国明清两代的刑法典,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大规模的刑法典。
《明律》规定了众多犯罪行为的刑罚,并详细描述了刑罚执行的程序和法律的相关细节,同时《明律》注重了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教育。
总的来说,古代中国的刑法以厘清法律规范为核心,注重法治理念的积极引导,力求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改造。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必须要有⼀定的财物,这样才能对其财产构成侵犯罪,⽽且该犯罪对象要具有相当的价值,要专属于特点的主体,快来跟随店铺⼩编的步伐⼀起阅读下⽂对其进⾏了解吧,祝您阅读愉快!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顾名思义,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定的财产,这正如侵犯⼈⾝权利罪的犯罪对象是⼀定⼈的⾝体⼀样。
⽽且,该“⼀定的财物”对于犯罪主体的认识⽽⾔必须是有价值的。
也就是说,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少必须具有主观价值。
同时,笔者认为这种主观价值的认识主体只能是犯罪主体⽽不能是该“⼀定的财物”的合法主体,因为在判定具体的某物是否是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时,考究物的价值是为了确定该物与犯罪主体的主观认识的契合性,在此时,该物与其合法所有者间的关系是⽆⾜轻重的。
该犯罪对象必须具有相当的价值成为侵犯财产罪对象不仅有质的要求,还有量的标准。
⼀般⽽⾔,侵犯财产罪都是结果犯,都要求犯罪客体被侵害的程度具有⼀定的严重性,显著轻微的则不认定为犯罪。
相应地,对于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因此也要求在价值上必须达到法定的标准。
该犯罪对象必须专属于特定的主体某具体的物之所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最根本的是该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状态被⾮法地改变。
因此,某物只有专属于特定的主体,才能准确地确定它存在的初始状态,也才能进⽽分析其状态是否发⽣了改变及这种改变是否⾮法。
在这时,笔者所谓的物的主体的专属性是指按照社会⼀般⼈的认识进⾏的判断或推断,能够认识到该物不是抛弃物或⽆主物,⽽应属于某⼀特定的主体的状态性质。
⽽这必然还需要不正常的外⼒作⽤,在物的合法权利⼈不⾃愿的情况下,改变了物的占有状态或价值存量。
在刑法学中,这种不正常的外⼒作⽤只是指犯罪⼈实⾏犯罪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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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古代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摘要】侵犯财产的犯罪,是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而出现的。
因此“大部分财产犯罪,都是古老的犯罪,或者说属于刑事犯或自然犯;即使是一些较新的财产犯罪,也可以在古代的刑法中找到雏形。
这一特点同时告诉人们,对财产犯罪的对象与保护法益的解释,要适应社会的历史变化。
”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
一、奴隶社会时期有关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初步规定
据史书记载,中国的第一个阶级社会——夏代已经有了盗窃罪的规定。
“昏墨贼杀、摮陶之刑也”,此处的“昏”指的是“恶而掠美为昏”。
[1]随着私有制的建立,奴隶主统治阶级愈加重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盗”本写作“盜”字,“盜”的上半部分是贪欲的意思,“皿”是食具,合成“盜”字,表示因贪欲而取得非本人所有的食物。
“窃”字表示虫私食半,和“盗”一样,都指乘人不知而取得非份的财物。
[2]
以上充分说明,在奴隶社会早期,人们的财产主要还是赖以生存的食物,因此,最早的财产犯罪是以食物为主要对象的。
盗窃还有其他说法如《吕刑》:“寇贼、姦宄、夺攘、矫虔。
”“姦宄”,盗窃也;“夺攘”实为强取粮食;“矫虔”即强取壮健牲畜。
食物、食具、粮食和牲畜,都是财产的具体种类。
一个罪名仅以一种财物为对象,并未概括一切财物,一方面可见奴隶时代侵害财产罪的罪名还很原始,不够概括。
[3]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这些财物的稀缺性及
对于当时的人们生存的重要性。
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奴隶社会中,刑法中的财产也只限于一些特定的有体物,如:工具、粮畜、房屋、作为货币使用的贝壳等,而且在奴隶制时代臣妾和奴隶同样都是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因此,在奴隶社会时期,除当时所能支配的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以外,奴隶――这一特殊的“财产”也是主要的犯罪对象。
二、封建社会时期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逐步发展与完善
春秋战国时期,李悝制定了我国历史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规定“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将《盗》列为《法经》之首,足见统治者对侵犯财产罪的重视程度。
《秦律》对侵犯财产罪的规定更为严格,轻微的盗窃和盗窃未遂也处以刑罚。
关于强盗罪,在秦简《封诊式》里有群盗的记载。
到了汉代,刘邦在入关前就立下了《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汉代《九章律》也把《盗律》置于律首。
此时,盗与贼已经有了区别,“盗”指侵犯官私财物罪,“贼”指侵犯人身罪。
到魏、晋,才出现了应有的盗概念,具体表现在《说文解字》:“宄,奸也。
”又张斐《晋律注》:“取非其有谓之盗”;“加威势下手取财谓之强盗。
”前者肯定宄是奸的一种,等于表明:窃是一种盗。
后者以取非其有为盗的属性,实际概括了食具、粮食和健畜等等共同的特点。
[3]这是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所能占有和利用的财产的种类在不断增加,因此由分别定罪名转向分类定罪。
唐代的法律已达到相当完备的地步,代表如《唐律疏议》。
在侵
犯财产罪方面,《疏议》专设《贼盗律》一篇,盗罪有强盗和窃盗两种。
《疏议》对强盗释曰:“诸强盗,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
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
对窃盗的解释为:“窃盗人财,为潜行隐面而取。
”[4]由于强盗罪既侵犯财产又侵犯人身,具有极大的危险性,直接威胁着社会秩序,所谓“盗罪强为首。
”公取、窃取皆为盗。
而作为这一历史时期的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而言,也已经基本定型,只要是有价值的有体物,都有可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唐律中的律比强盗与律比窃盗的规定。
唐律中的律比强盗是指殴抢夺财物、略人奴婢等行为,它们虽非强盗,但列入强盗罪以强盗论罪;唐律中的律比窃盗是指和诱奴婢、故纵官奴婢逃亡、监临主守私贷官物、隐匿课税等行为。
它们虽非窃盗,被列入窃盗罪,以窃盗论罪。
[5]说明此时的奴婢仍被视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宋代在侵财罪的罪名设置上承袭唐律,但是量刑上远比唐律重。
明代的侵犯财产罪主要有强盗、窃盗、毁坏、诈骗和侵占财物。
侵占财物的,依侵占财物数量多少确定刑罚。
[6]清代的立法承袭了明之规定,但对于盗窃私物的,按所盗价值分为15个档次分别处罚。
三、我国古代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特征总结
(一)以有体物为限
这与这一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是紧密相连的。
由于这一时
期人类的能力所限,人们只能控制和利用这些有体物。
即使后来出现了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但在我国古代绝大部分时期也都是用的金属货币,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实物上都属于有体物。
(二)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处于一个由分散到统一的过程,由最初一个罪名一个具体的犯罪对象发展到一个罪名包涵所有同类的犯罪对象。
即将同一种类的具有经济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一切财物都纳入到侵犯财产罪的规制范围中去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
(三)财产罪的范围在不断扩大
从一开始的以食物为主,到后来一切可以为人们占有使用的财物,甚至奴隶等,都可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当然要说明的是,由于社会的进步,把奴隶等具有人格权的主体作为犯罪对象则经历了一个从有到无的过程。
总之,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发展在我国古代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
对财产罪犯罪对象的纵深分析不仅能进一步明确财物等有体物作为犯罪对象的不容质疑性,也能为当前新出现的财产形式纳入财产罪犯罪对象范围的分析提供相应指导,即对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范围的法律规定和解释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相应的改变。
所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正是此道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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