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全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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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日期:2016-06-28] 来源: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作者: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阅读:8次[字体:大中小]

1.1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登记程序

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缴费领证

二、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改时的土地所有权证、六十条时确定集体所有的证明材料、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处理决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土地权属来源、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和具结保证书、乡镇(街道)出具的权属证明、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6、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包括国土部门历次土地调查已指界确认的界址表、图件,林权证或林地调查确定的资料);

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登记费:10元/件;

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10元/件

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五、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1.2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登记程序

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缴费领证

二、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5、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1)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名称发生变化);

(2)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土地坐落变更);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或土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征收为国有土地);

(4)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集体土地灭失);

(5)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其他面积变化情形);

6、不动产权属证书;

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登记费:10元/件

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1.3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登记程序

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缴费领证

二、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5、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转移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不动产权属证书;

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登记费:10元/件

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1.4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登记程序

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二、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5、不动产注销依据:

(1)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6、不动产权属证书;

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2.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登记程序

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缴费领证

二、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缴纳凭证;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关费用、税费缴纳凭证;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和土地价款缴纳票据;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原不动产产权证书、作价出资或入股批准文件、土地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原不动产产权证书、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土地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6)以划拨转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原不动产产权证书、依法转为出让土地的用地审批表、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以土地储备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政府批准的储备土地计划、批准纳入储备的文件、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原不动产权证书(可选);

4、交地确认材料;

5、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已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已作为合同附件的不需要提供);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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