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全文 2
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
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四川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前言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是事关“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全力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能配置和运作方式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特制定《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作为全省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服务的规范。
目录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1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8)1.2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8)1.3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9)1.4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10)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2.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1)2.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2)2.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4)2.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6)三、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3.1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7)3.2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8)3.3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0)3.4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22)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4.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3)4.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24)4.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5)4.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26)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5.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7)5.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28)5.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30)5.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31)六、林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6.1林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32)6.2林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3)6.3林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35)6.4林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6)七、地役权登记7.1地役权首次登记 (38)7.2地役权变更登记 (39)7.3地役权转移登记 (40)7.4地役权注销登记 (41)八、抵押权登记8.1抵押权首次登记 (42)8.2抵押权变更登记 (44)8.3抵押权转移登记 (46)8.4抵押权注销登记 (47)九、预告登记9.1预告登记的设立 (48)9.2预告登记的变更 (49)9.3预告登记的转移 (49)9.4注销预告登记 (50)十、更正登记10.1 依申请更正登记 (51)10.2 依职权更正登记 (52)十一、异议登记11.1设立异议登记 (52)11.2注销异议登记 (53)十二、查封登记12.1设立查封登记 (53)12.2注销查封登记 (54)十三、登记资料查询 (55)十四、不动产权证书(证明)遗失补发、换发 (56)1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1 首次登记1.1.1 适用未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
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目录总则 (1)1 一般规定 (1)1.1 登记原则 (1)1.2 不动产单元 (2)1.3 不动产登记簿 (2)1.4 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 (3)1.5 登记的一般程序 (3)1.6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4)1.7 代理 (6)1.8 公证、认证与转递 (7)1.9 其他 (7)2 申请 (9)3 受理 (10)3.1 查验登记职责范围 (10)3.2 查验申请主体 (10)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1)3.4 询问 (11)3.5 受理结果 (12)4 审核 (13)4.1 书面材料审核 (13)4.2 查阅登记簿 (14)4.3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4)4.4 实地查看 (14)4.6 审核结果 (15)5 登簿 (16)6 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16)分则 (17)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7)7.1 首次登记 (17)7.2 变更登记 (18)7.3 转移登记 (19)7.4 注销登记 (20)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1)8.1 首次登记 (21)8.2 变更登记 (22)8.3 转移登记 (24)8.4 注销登记 (26)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7)9.1 首次登记 (27)9.2 变更登记 (28)9.3 转移登记 (30)9.4 注销登记 (32)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3)10.1 首次登记 (33)10.2 变更登记 (34)10.3 转移登记 (35)10.4 注销登记 (37)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8)11.1 首次登记 (38)11.2 变更登记 (40)11.3 转移登记 (41)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43)12.1 首次登记 (43)12.2 变更登记 (45)12.3 转移登记 (47)12.4 注销登记 (48)13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50)13.1 首次登记 (50)13.2 变更登记 (52)13.3 转移登记 (53)13.4 注销登记 (55)14 地役权登记 (57)14.1 首次登记 (57)14.2 变更登记 (58)14.3 转移登记 (59)14.4 注销登记 (60)15 抵押权登记 (61)15.1 首次登记 (61)15.2 变更登记 (63)15.3 转移登记 (64)15.4 注销登记 (65)16 预告登记 (66)16.1 预告登记的设立 (66)16.2 预告登记的变更 (67)16.3 预告登记的转移 (68)16.4 预告登记的注销 (68)17 更正登记 (69)17.1 依申请更正登记 (69)17.2 依职权更正登记 (70)18 异议登记 (71)18.2 注销异议登记 (72)19 查封登记 (72)19.1 查封登记 (72)19.2 注销查封登记 (74)20 登记资料管理 (75)20.1 一般规定 (75)20.2 纸质资料管理 (75)20.3 电子档案管理 (77)21 登记资料查询 (79)附录 (81)A 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 (81)B 不动产登记簿填写规范 (83)B.1 宗地基本信息 (83)B.2 宗海基本信息 (84)B.3 土地所有权登记信息 (86)B.4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87)B.5 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88)B.6 海域(含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信息 (90)B.7 构(建)筑物所有权登记信息 (92)B.8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的其他使用权登记信息 (93)B.9 林权登记信息 (95)B.10 其他相关权利登记信息(取水权、探矿权、采矿权等) (97)B.11 地役权登记信息 (99)B.12 抵押权登记信息 (100)B.13 预告登记信息 (101)B.14 异议登记信息 (103)B.15 查封登记信息 (104)B.16 登记簿登记信息表(样式) (106)C 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填写规范 (132)C.1 不动产登记证书 (132)C.2 不动产登记证明 (134)C.3 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样式) (136)D 格式文书(参考) (144)D.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144)D.2 通知书、决定书、告知书 (148)D.3 公告文书 (156)D.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160)D.5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161)总则1 一般规定1.0.1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指南。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
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8.06
•【字号】川自然资发〔2021〕28号
•【施行日期】2021.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试行)》的通知
川自然资发〔2021〕28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在《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中进一步细化75个不动产登记类型的情形项(办理项),明确承诺办理时限,及时更新收费标准,补充完善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2021年11月30日前形成本市(州)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并对外发布。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8月6日。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指南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业务指南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一、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二、提交资料及要求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等相关材料;(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5.完税凭证(原件);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三、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注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
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4)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5)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6)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
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存量房买卖、赠与转移登记一窗受理一、适用范围、申请条件、事项类型及数量限制:柳州市本级辖区范围内的存量房买卖、赠与转移登记,依申请进行,无数量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办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提交材料(除说明外,均须提供原件1份,由申请人或发证机关签章)1 .柳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 .不动产权属证书;3 .不动产权属转移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受理审核登簿一缴费发证五、受理环节流程图:(咨询、领表、发号窗口为咨询发号台)六、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企业间1小时内);持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房转移登记(除裁决外)0.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转移登记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转让、交换、赠与、划拨转出让):标定地价X10%X建筑面积X所在建筑总楼层修正系数X年期修正系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卖方房产证不满两年按照核税价格的5.6%征收增值税及附加,卖方房产证不满五年的或家庭有第二套以上住宅的按照核税价格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买方按照核税价格的3%征收契税。
八、注意事项1 .申请人需核验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个人需亲自到场办理不动产登记,不能亲自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或登记机构认可的委托书。
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指南
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指南
一、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
1. 身份证明材料
- 自然人:身份证、户口簿等
- 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等
2. 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
- 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 房屋买卖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等
3.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契税完税凭证、房产税缴纳证明等
4. 其他补充材料(视情况而定)
- 委托书、婚姻状况证明、土地批复文件等
二、办理流程
1. 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
2. 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办理或网上预约
3. 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申请材料
4. 缴纳相关税费
5. 领取不动产权证
三、注意事项
1. 提前准备好全部申请材料,避免来回奔波
2. 认真阅读不动产登记政策及相关规定
3. 妥善保管不动产权利证书,防止遗失
4. 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
四、咨询方式
1. 现场咨询服务台
2. 官方网站在线咨询
3. 12345政务热线咨询
以上是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的基本指南,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工作人员沟通。
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模板】
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目录查封登记服务指南 (3)注销查封登记服务指南 (4)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办事指南 (6)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8)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10)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办理流程 (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办理流程 (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1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办理流程 (1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1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办理流程 (1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1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2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22)新建房屋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23)存量房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25)存量房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27)存量房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29)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补(换)发服务指南 (31)抵押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32)抵押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34)抵押权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36)在建工程建筑物抵押服务指南 (39)更正登记办事指南 (41)异议登记办事指南 (4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4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4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45)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46)宅基地使用权查封登记 (47)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48)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49)林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50)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查询服务指南 (54)不动产预测成果审查确认 (55)不动产实测成果审查确认 (57)查封登记服务指南一、申请材料(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
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附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 (5)1 一般规定 (5)1.1 总体要求 (5)1.2 登记原则 (5)1.3 不动产单元 (6)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7)1.5 不动产登记簿 (7)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7) 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8)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9)1.9 代理 (12)1.10 其他 (12)2 申请 (14)3 受理 (15)3.1 查验登记范围 (15)3.2 查验申请主体 (15)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5)3.4 询问 (16)3.5 受理结果 (16)4 审核 (17)4.1 适用 (17)4.2 书面材料审核 (17)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7)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8)4.5 实地查看 (18)4.6 调查 (18)4.7 公告 (18)4.8 审核结果 (19)5 登簿 (19)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9)分则 (20)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0)7.1 首次登记 (20)7.2 变更登记 (21)7.3 转移登记 (21)7.4 注销登记 (22)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3)8.1 首次登记 (23)8.3 转移登记 (25)8.4 注销登记 (26)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7)9.1 首次登记 (27)9.2 变更登记 (28)9.3 转移登记 (29)9.4 注销登记 (31)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2)10.1 首次登记 (32)10.2 变更登记 (33)10.3 转移登记 (34)10.4 注销登记 (35)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5) 11.1 首次登记 (36)11.2 变更登记 (37)11.3 转移登记 (38)11.4 注销登记 (39)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0) 12.1 首次登记 (40)12.2 变更登记 (41)12.3 转移登记 (42)12.4 注销登记 (43)13 地役权登记 (44)13.1 首次登记 (44)13.2 变更登记 (45)13.3 转移登记 (46)13.4 注销登记 (46)14 抵押权登记 (47)14.1 首次登记 (47)14.2 变更登记 (49)14.3 转移登记 (50)14.4 注销登记 (51)15 预告登记 (51)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51)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52)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53)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54)16 更正登记 (54)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54)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55)17 异议登记 (56)17.1 异议登记 (56)17.2 注销异议登记 (56)18.1 查封登记 (57)18.2 嘱托查封主体 (57)18.3 注销查封登记 (58)19 登记资料管理 (58)19.1 一般规定 (58)19.2 纸质资料管理 (59)19.3 电子资料管理 (61)20 登记资料查询 (62)20.1 查询主体 (62)20.2 申请材料 (63)20.3 查询条件 (63)20.4 出具查询结果 (63)20.5 办理时限 (63)附录A (64)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64)A.2 通知书、告知书 (68)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68)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69)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70)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71)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72)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73)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74)A.3 公告文书 (75)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75)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76)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77)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78) 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79)A.5 询问记录 (80)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81)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81)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82)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83)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84)A.7 授权委托书 (85)A.8 承诺书 (86)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87)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登记事项一: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一.申请主体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二.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验过原件后留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土地权属证明;4.权籍调查表和测绘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登簿→发放证书四.收费标准工本费:每证20元。
五.收费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六.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日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登记事项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一.适用范围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的,当事人应当单独申请地上或者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
二.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供:个人(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①出让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发票等材料;②划拨取得的,提交批准用地文件和划拨决定书;③划拨转为出让的,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出让合同以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发票等材料;④租赁取得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契税发票等材料;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取得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⑥授权经营取得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第二部分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1.1 合法性原则不动产登记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登记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实体要求。
1.2 公开性原则不动产登记簿是公开的,任何人均可查询和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查询制度,为公众提供便利的查询服务。
1.3 权利优先原则不动产登记遵循"先申请先予以登记"的原则。
在相同不动产权利出现竞争时,以最先申请登记者的权利为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程序2.1 受理申请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2.2 审查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对不动产权利人的资格、不动产权属及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进行核实。
2.3 决定经审查,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制作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合法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4 发证登记机构应当自作出登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不动产权利证书或者其他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发放给申请人。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类型3.1 首次登记3.2 转移登记3.3 变更登记3.4 更正登记3.5 注销登记第四章其他事项4.1 登记费用4.2 异议和复核程序4.3 法律责任以上是《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第二部分》的大致内容框架,具体的操作细节和案例分析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这只是一个粗略的参考提纲,旨在概括性地介绍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登记程序、登记类型等主要内容。
办理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办理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的权利、限制或者不动产的权属等事项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以确认不动产权利的成立和变更的一项法律程序。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交易活动的最重要环节之一,有着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办理不动产登记服务的指南。
首先,办理不动产登记服务需要准备的材料有:1.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原登记证明、购房合同、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4.房产测绘图纸:需要提供房产测绘图纸,确保登记的不动产图绘正确。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婚姻证明、共有人的共有协议等。
步骤一:准备材料根据上述所述的材料清单,准备好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材料。
步骤二:填写申请表格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格,并按照要求填写。
步骤三:提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申请所需的材料一并提交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并将材料进行归档备案。
步骤四:受理申请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初步审核结果。
步骤五:公告与异议登记登记中心将对申请人所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公告,并设立公告期限,公告期满后,如无异议,将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步骤六:发证环节根据申请人申请登记不动产的性质和权益,发放不动产证书或登记证明。
1.准备材料时要注意,各种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申请表格时要认真填写并仔细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4.在公告期间,如果有他人对登记申请有异议,将会引起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在处理异议之前,需确保异议的合法性,必要时可以征求专业律师的意见。
5.在不动产登记后,要审慎保管好不动产证书或登记证明,避免遗失或被冒用造成损失。
综上所述,办理不动产登记服务需要准备详细的材料,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在办理过程中,需注意材料的准确性,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
希望本文能够对您办理不动产登记服务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服务指南
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服务指南事项名称:异议登记一、适用范围: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二、事项审查类型:承诺件三、审批依据:1.《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不动产登记局五、决定机构:防城港市不动产登记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在防城港市市本级范围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八、禁止性要求:无九、申请材料目录: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现场核验用):(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核验身份证原件;(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核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3)不动产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核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原件(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4)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5)申请人为境外人士的或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其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应提交有关部门的认证或者公证。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全文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操作,保障不动产权利的确定和变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操作。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操作规程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确保登记结果的准确、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事务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责任分工和操作要求,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高效、规范和安全。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操作规程的要求,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明。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动产权属、权利限制、担保和债务等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并在申请表上进行明确标注。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归档,并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第三章审查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受理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不动产权属、权利限制、担保和债务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登记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审查登记的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册上进行相应的记载。
第四章办理登记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并告知申请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上进行相应的记载。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册上进行相应的记载,并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时更新到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 操作指南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啊,朋友们。
在进行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之前呢,你得先把相关的材料准备全乎喽。
就像做菜得先把食材准备好一样,这可是基础。
比如说,你得带好身份证、房产证或者土地使用证,如果是买房子进行登记还得有购房合同。
这些东西可是一个都不能少,我当时就因为忘带了一个小材料,来回跑了好几趟,那个费劲呀。
还有,大家要注意登记的地点。
可别觉得所有的办公点都能办所有类型的登记业务,不是这样的。
不同的地区可能会针对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指定办理地点。
比如说广州这么大的城市,有的地方专门负责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负责商业类。
要先在网上或者打电话查清楚了。
这就像咱们去超市买东西,不能进错了分区不是。
二、实用建议这里有个诀窍,能省不少事儿。
就是先在网上了解一下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和需要填写的表格。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的官方网站上都有详细的介绍和样表呢。
你可以先把表格下下来,对照着要求在家里慢慢填好。
我一开始就是直接跑到办理地点,现场填,人又多又慌,净出错了。
而且在网上还能预约办理的时间,这样到了地方就能直接办理,不用排队等半天了。
另外呢,如果你的不动产登记涉及好几方,像是买卖房屋涉及买卖双方这种情况。
大家最好提前商量好,把可能出现分歧的地方解决好。
比如税费谁承担之类的。
不然到了办理的地方开始扯皮,那工作人员可就不耐烦了,可能就让你们回家商量好了再来。
三、容易忽视的点哟,差点忘了这个。
大家注意一下资料的复印件,一定得按照要求复印清楚、齐全。
我见过有人复印件模模糊糊的,根本看不清上面的字,工作人员不认,还得重新复印。
还有就是如果你的材料有翻译件的,翻译的机构一定要是符合规定的,不是随便找个人翻译了就行,这也是我之前办理时发现的问题。
四、特殊情况有些特殊情况可能大家想不到。
比如说你的不动产有一些纠纷、抵押或者查封的情况。
这时候在登记的时候就得格外小心了。
如果是有抵押的,一定要先把抵押的事情处理好了才能进行正常的登记。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指南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指南(权利人)一、法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二、办事程序受理—当场查询三、提交材料.个人住房登记信息查询(查询个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有无房产、房产数量或某套不动产的权利状态)用于缴纳契税、银行续贷、二手房网签合同、购房贷款、公积金贷款、购房补贴申请、银行贷款、外地买房、外地卖房、户籍迁移、转党员关系、申请政策性住房、子女入学、办理签证、红十字会免费药品申请、退伍补助、危房改造、签证等。
若本人无法到场办理,可通过公证处办理公证,由受委托人持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相关证件原件代为办理。
已婚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因需查询核对未成年子女)(以上证件均需原件)注:申请查询人需本人或配偶持上述证件办理。
查询申请人提供的证件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军官证》《士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
单身始终未婚:身份证、户口本(以上证件均需原件)离婚:身份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户口本(以上证件均需原件)丧偶:身份证、户口本、配偶的死亡证明(以上证件均需原件)注:申请人为单身,则须本人持相关证件亲自到场办理;若申请人为单身现役军人,因本人无法到现场办理,可携带单身现役军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军官证、士官证)、部队政治处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上证件均需原件),由父母其中一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代为办理。
个人查询名下某套不动产权属状态的,权利人带身份证明办理。
.法人单位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需查询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及土地证原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注:除不动产证书、房产证、土地证原件或复印件外,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临沂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一、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一)登记程序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二)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6、公告结果材料(原件);7、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四)收费标准、依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一)登记程序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二)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6、公告结果材料(原件);7、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8、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四)收费标准、依据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一)登记程序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二)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合格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提交;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8、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9、公告结果材料(原件);10、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一适用范围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1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2 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3 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三申请材料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2 申请人身份证明2.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如乡(镇)、村或村民小组享有所有权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2.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
(原件,已经办理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可以证明权属来源的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等。
(原件)5 公告拟登记事项在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或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并在不动产所在地村委会张贴,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四工作流程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公告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办理时限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时间)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咨询服务电话、、、。
八办公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首次登记)一适用范围以出让、划拨、作价出资、租赁、授权经营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且土地上尚未建有房屋等建筑物或虽有在建建筑物但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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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日期:2016-06-28] 来源: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作者: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阅读:8次[字体:大中小]1.1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缴费领证二、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改时的土地所有权证、六十条时确定集体所有的证明材料、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处理决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土地权属来源、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和具结保证书、乡镇(街道)出具的权属证明、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6、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包括国土部门历次土地调查已指界确认的界址表、图件,林权证或林地调查确定的资料);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8、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登记费:10元/件;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10元/件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五、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1.2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缴费领证二、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5、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1)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名称发生变化);(2)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土地坐落变更);(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或土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征收为国有土地);(4)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集体土地灭失);(5)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其他面积变化情形);6、不动产权属证书;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8、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登记费:10元/件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1.3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缴费领证二、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5、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转移的材料外还应提交:(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2)集体土地调整,提交土地调整文件;(3)依法需要批准,提交有关批准文件;6、不动产权属证书;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8、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登记费:10元/件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1.4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二、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5、不动产注销依据:(1)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6、不动产权属证书;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8、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2.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缴费领证二、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缴纳凭证;(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关费用、税费缴纳凭证;(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和土地价款缴纳票据;(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原不动产产权证书、作价出资或入股批准文件、土地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原不动产产权证书、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土地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6)以划拨转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原不动产产权证书、依法转为出让土地的用地审批表、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7)以土地储备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政府批准的储备土地计划、批准纳入储备的文件、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原不动产权证书(可选);4、交地确认材料;5、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已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已作为合同附件的不需要提供);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7、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工本费:10元/本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2.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缴费领证二、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由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2)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3)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其它形式取得的,提交原批准机关的有关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和税费的凭证;(4)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和税费的凭证;(5)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和税费的凭证;(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7)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6、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工本费:10元/本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2.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缴费领证二、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1)转让的,提交转让协议;(2)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3)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4)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或遗赠生效的公证书;(5)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6)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7)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8)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9)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10)原为划拨土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11)原土地使用权设有抵押权或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让土地的证明、他项权证(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抵押权人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身份证明资料;5、项目用地的,需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资料、投资总额达到转让条件的审计报告;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7、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工本费:10元/本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2.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二、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
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7、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