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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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指南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一、查询申请材料:
(一)填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二)能明确所要查询的不动产事项的材料;
(三)以下相关材料(可选材料):
1.权利人(个人)查询、复制: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权利人(单位)查询、复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原件);
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查询、复制:被委托人应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境外的需公证);
4.监护人代为未成年人查询、复制: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关系的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5.权利人死亡,继承人查询、复制: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
6.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查询、复制: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验原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的:不动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7.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相应合同(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受理案件通知书或仲裁受理通知书(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每份申请书只能申请查询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8.公、检、法及其他执行公务的机关需查询、复制:单位查询证明或介绍信(原件);执行人员的工作证或公务证等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查询索引及范围:
(一)权利人可以申请以权利人、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动产具体坐落、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为索引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原始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为索引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三、办理时限、查询结果及收费:
(一)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的,即办。
(二)需要复制、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若不能即办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查询结果证明须注明出具时间并加盖查询章。
(四)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收费。
本指南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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