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硝酸盐食物中毒3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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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硝酸盐食物中毒3起分析
亚硝酸盐是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的一种化学物质。由于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和农业生产中接触、使用亚硝酸盐的机会较多,以致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各地陆续出现相关报道。2005年我国食物中毒事件中,化学性食物中毒报告起数和死亡人数最多,其中亚硝酸盐中毒是主要因素之一[1]。2007年以来,宜宾市也相继有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已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危害。本文对3起不同原因造成的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作简要分析,以便对今后亚硝酸盐食物中毒防治工作提供帮助。
1 事件概述
2007-05-13高县庆符镇村民邓某一家3人午餐进食购买的板鸭10 min后,2人出现胸闷、恶心、紫绀、呼吸困难等症状。2007-05-14中午,该镇另一村村民梁某在家举办约70人参加的生日宴,3名小孩在宴席未开始前进食了购买的板鸭后中毒。经流行病学调查和在剩余板鸭、呕吐物等样品中检出亚硝酸盐,确定为当地农贸市场李某板鸭摊出售板鸭所致的亚硝酸盐食物中毒[2]。5名中毒者经高县第一人民医院采取催吐、洗胃、吸氧、对症、运用亚甲蓝解毒药等措施2~3d后,均痊愈出院,无死亡病例。此次事件也因在宴席开始时,提前进食板鸭的3名小孩已经发病,以至未导致大量人员进食
板鸭和中毒的发生。
2008-01-21中午,宜宾某有限公司约700名员工先后在本公司食堂就餐,约20min后有人出现头昏、恶心、紫绀等症状,随后陆续发生类似症状的中毒患者22人,均在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其中住院治疗16人。对中毒患者,医院采取了催吐、洗胃、输液、对症等治疗措施,经2-4d均痊愈出院,无死亡病例。经流行病学调查和在剩余食物、调料样品中检出亚硝酸盐,确定为亚硝酸盐食物中毒[3]。原因为该公司食堂从业人员近期在腌肉过程中曾使用了亚硝酸盐,使用后仍存放在操作间误作味精使用所致。
2009-08-29T07:30,翠屏区象鼻镇某村村民彭某一家3口在家共进早餐,菜谱有炒南瓜、炒螺蛳、豆豉、炒大头菜,10 min后其女儿(2岁)突然出现胸闷、呼吸困难、紫绀等。随后彭某的妻子也出现类似症状。彭某未发病。2名患者于08:55min被紧急送往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其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中检出亚硝酸盐,确定为亚硝酸盐食物中毒。
2 流行病学调查
2.1 3起事件的特点3起中毒事件分布在家庭宴席、职工食堂和家庭用餐各1起,发生时间在1月、5月、8月各1起,在709名进餐人员中发病29人,死亡1人(表1)。
2.2 临床表现3起事件中毒患者共29人,其中住院治疗23人,住院率77.78%,死亡1人,病死率
3.45%。中毒症状以头昏、胸闷,恶心、呕吐、呼吸困难、紫绀、四肢无力等为主,1人昏迷。症状较轻者经医院对症治疗或者在家休息等,症状很快消失。症状较重者,经使用美兰药物和对症治疗,除1名小孩抢救无效死亡外,其余中毒者均在1~3d后痊愈出院。
2.3 实验室结果3起中毒事件所采集的剩余食物、调料及呕吐物/洗胃液样品中,均检出了亚硝酸盐。家庭宴席事件中,采集剩余板鸭2份、查封的农贸市场李某烤鸭摊的板鸭及其制作板鸭的卤水等4件样品,均检出亚硝酸盐,含量为6.25~7.50g/kg;职工食堂事件中,在事发现场和医院共采集样品39件,其中在13件可疑食品(当天中午该公司食堂留样)、剩余味精、1件呕吐物和8件洗胃液中检出亚硝酸盐;家庭用餐事件中,炒南瓜亚硝酸盐含量21100mg/kg,彭某女儿的剩饭中亚硝酸盐含量610mg/kg,李某呕吐物中亚硝酸盐含量2130mg/kg。见表2
3 结论与建议
此次分析表明,3起中毒事件分别发生在宴席聚餐、集体食堂和家庭用餐,发生的原因分别为加工摊贩过量使用亚硝酸盐、职工食堂误将亚硝酸盐误作味精使用,家庭用餐原因不详。国家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板鸭的亚硝酸钠最大使用量为0.15g/kg,残留量≤30mg/kg,但剩余板鸭和制作卤水中检出亚硝酸盐含量为 6.25~7.50g/kg,超过标准值200倍。家庭用餐事件中,炒南瓜中亚硝酸盐含量21100mg/kg,呕吐物中亚硝酸盐含量达到2130mg/kg,按彭某女儿进食炒南瓜50g计算,摄入的亚硝酸盐量高达1.055g,加之又是2岁小孩,导致中毒症状重而死亡。
在日常生活中,我市使用亚硝酸盐现象相当普遍,有使用亚硝酸盐来腌制肉制品的习惯。亚硝酸盐在市面上也随处可见,加之亚硝酸盐本身呈白色粉末或结晶,味微咸,一旦包装标签脱落或散装,极易作为食盐、食用碱、味精等误用而中毒。在广大农村家庭发生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在我市十多年来尚属首次。这提示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不容忽视,应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尤其乡镇农贸市场出售的自制食品,应成为卫生监管的重点。各级监督职能部门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亚硝酸盐安全使用常识和中毒防治常识;加强对亚硝酸盐经销单位的监督管理,经销单位要建立进出登记制度及时掌握产品流向,提倡建立向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餐饮单位销售亚硝酸盐定期向监督职能部门通报信息制度,严把销售环节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亚硝酸盐使用卫生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专用容器,并有明显标志,严防误用、滥用和超量使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滥用亚硝酸盐现象,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特别是肉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力度,一旦检出亚硝酸盐超过国家标准,要坚决予以严惩,确保市场销售产品的卫生质量,切实保障乡村食品的安全卫生和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