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与中国工伤保险实施现状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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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与中国工伤保险实施现状及对比
摘要:本文概要的分析了中德两国的工伤保险的实施现状,并将两者进行对比得出结论。
德国的现状为三大经办机构(即农业同业公会、公共系统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商业同业公会)共同保障和促进德国工伤保险的实施;并指出其“预防优先”的鲜明特点、“康复优于补偿”的基本原则。
介绍我国工伤保险从建立到完善,以及每一个过程中享受该项目的人数和该项目的收支。
最后对两国的实施现状进行比较,得出了一系列结论。
关键词:三大经办机构预防优先康复优于补偿我国工伤保险基本情况
德国工伤保险的现状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迄今已有120 多年的发展历程,以德国社会保险立法为发端标志。
1884年7 月6 日,德国颁布《工伤事故保险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
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世界上最早的职业伤害赔偿制度,经过120 多年的发展和演变,一直处于较为稳定良性的运行状态,缓解了因工伤引起的社会矛盾,避免了劳资双方的对立,强有力地保障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工业技术的改进和社会财富的增加。
三大经办机构
德国1884 年颁布工伤保险法。
作为德国社会保险五大支柱之一的工伤保险,其意义一方面在于缓解因工伤引起的社会矛盾,避免劳资双方对立,维护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有针对性、高效率的工伤预防,促进工业技术的改进,降低社会财富的损失。
德国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为三大类:一是农业同业公会,二是公共系统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三是工商业同业公会。
其中工商业同业公会是德国最大和最重要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包括了26 家同业公会,参保的工商企业达300 万家,参保人数4217 万人。
工商业同业公会属于公法法人机构,在国家法律规定下,实行自治管理。
同业公会组织结构主要表现出两个特点:一是实行自我管理,二是雇主和雇员享有平等的共决权。
同业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每6 年一届,其代表由雇主和雇员分别选举产生,雇主代表和雇员代表人数相同。
代表大会通过竞选的方式产生执行委员会,为同业公会的日常决策机构。
执行委员会中,雇主委员和雇员委员各占一半。
工商业同业公会的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包括两部分人群:一是工商业的所有雇员,必须强制性地参加工伤保险;二是雇主和雇主的配偶,他们可根据各自同业公会的章程来决定其是强制参加工伤保险,还是自愿申请参加工伤保险。
德国工伤保险的工伤范围包括三大类:一是工伤事故,是指职工正在从事本职业所要求的工作或与职业有内在联系的活动时突然造成对身体的伤害和影响;二是通勤事故,是指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三是职业病,是指符合国家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伤害。
德国工伤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雇主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向第三方追索的赔偿费(主要针对通勤事故)、同业公会资产收益、滞纳金和罚金。
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雇主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缴费完全由雇主承担,缴费金额的多少和工作风险有关。
缴费以工资额为基数,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费率浮动。
对不同的企业,要根据企业上年的事故发生情况确定附加的费率,即实行费率浮动。
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公会2005 年平均缴费费率为工资额的1.31%,其中费率最低的为工资额的0.8%( 如:行政管理部门),费率最高的约8% ( 如:建筑、采矿等行业)。
德国工伤保险的缴费原则是以支定收,征缴采取延后一年滞后收取的模式。
2004 年,德国工商业同业公会工伤保险基金共支出94 亿欧元,其中7亿欧元用于工伤预防,占基金总支出的7.5%;26 亿欧元用于工伤康复,占基金总支出的27.7%;
50 亿欧元用于工伤赔偿,占基金总支出的53.1%;11亿欧元用于管理费, 占基金总支出的11.7%。
“预防优先”的鲜明特点
德国工伤保险体现了鲜明的预防优先的特点。
首先,在德国社会法典中规定了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机构首要的使命与任务。
社会法典将德国整个现行的社会法汇总在一个法典里,分成12 个部分,工伤保险法属于其中第7 章。
《社会法典》第7 章第1条规定:同业公会应该“使用一切适当的方法”防止工伤事故、职业病以及由于工作原因对健康造成的损害,查明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障在事故发生时有效的急救措施,减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所导致的后果。
其次,同业公会按照社会法典的规定将“预防、康复、补偿”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并特别提出“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补偿”的工作原则。
在德国工伤保险预防、康复、补偿三项任务中,工伤预防具有最重要的地位。
预防为主的理念,反映了一种积极的工伤保险思想,它改善了传统工伤保险中以伤残待遇给付为主的模式,无疑是一种进步。
工伤预防的任务和目的是加强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对生命和健康造成的危害;控制不可避免的危害发生;向雇主提供劳动保护方面的咨询。
为了保障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同业公会制定了一整套规章制度,包括:咨询与监督、培训和进修、对工作场所的检测、定期体检、对工作危害进行调查、科学研究等。
德国工伤预防体系实行双元制,即由两套体系负责工伤预防:一是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国家法律对企业劳动安全行为进行监察;二是工伤保险同业公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一切适当的手段来帮助企业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与工伤保险机构在工伤预防方面的作用互为促进,不可替代。
开展教育培训是同业公会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重要手段。
在德国,同业公会提供最全面的劳动安全培训。
目前,工商业同业公会拥有36 个培训中心,每年培训35 万人。
培训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优于补偿”的基本原则
康复优于补偿的基本原则,是德国积极的工伤保险思想的又一体现。
他们认为,职工发生工伤后,重要的不是对职工进行经济上的补偿,而是要尽最大的努力,采取一切适合的手段,对职工进行最好的康复,使工伤者能够重返工作岗位并享受生活,从而“降低社会总成本”。
德国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三个部分。
一是医疗康复。
医疗康复是为了帮助职工恢复健康。
在德国,对工伤事故的治疗提供最良好的医疗条件。
医疗康复方面的主要措施包括:急救、门诊和住院治疗、家庭护理、提供药物和辅助用品。
当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首先被送往工伤保险医院或就近的医院进行急救,排除生命危险。
经急救后,伤者被送到专门的工伤保险医院,继续接受治疗。
对工伤医疗的全过程区别于一般性的医疗过程,实行的是由一位医生负责对受伤害人员进行检查、诊断和采取医疗措施。
医生同时要把工伤者的情况通过填写表格的形式,报告同业公会,以避免雇主对事故隐瞒不报。
医生填写的报告,也为同业公会了解工伤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了信息资料。
同业公会共拥有9 家专门的事故救护医院和2 家职业病医院,分布在全国各个大区。
二是职业康复。
职业康复是帮助工伤职工重新回到工作岗位。
德国职业康复的一个特点是在医疗康复进行之中即开始提供职业康复,可见非常重视“早期康复”。
同业公会负责职业康复的专门人员,在工伤发生之后立即同工伤人员及其家属保持联系,同工伤人员及负责医疗的医生制定康复计划。
根据伤残者的身体能力、喜好和以前的职业,将其伤残后的潜在素质与其实现再就业的愿望合理结合,综合运用包括医学治疗、运动治疗、语言训练、假肢安装、体能测试、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手段,恢复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使其重返工作岗位。
同业公会还帮助那些不能完全恢复过去劳动能力的人寻找新的合适的工作,对转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前的准备,进行继续教育、培训。
工伤保险机构提供再就业培训场所和费用,提供工伤职工及家庭在再就业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
三是社会康复。
社会康复是帮助工伤职工重新回到社会,享受正常的社会生活。
包括由同业公会出资设计并改建适合工伤残疾人员的住房,为工伤职工购买改建的汽车提供补贴,
给工伤职工提供社会教育和心理咨询、家政劳动帮助、专门的康复运动、参加残疾人体育运动的路费补助等等。
在德国,没有单纯的疗养过程,而是尽量创造条件,使工伤职工尽早重新融入社会生活中去。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现状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
我国的工伤保险立法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即1951年颁布实行,195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部综合法规对于工伤保险制度的构成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根据各地改革的实践经验,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工伤认定、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和缴费制度、政策监督及组织实施等作了基本规定,突破了工伤保险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限制,把工伤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各类企业及全体职工,并统一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保险由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迈出了一大步。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我国工伤保险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属地管理、地市级统筹、共担风险的管理办法,遵循“统筹共济”、“大数法则”,基金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基金征收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保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费用等3大项,另外设立重大事故工伤待遇的储备金。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关于工伤事故处理的所有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总称。
归纳起来有以下主要内容构成:1)工伤保险的立法。
明确该制度的法制规范。
2)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
明确工伤认定标准、法定的职业病名单及鉴定标准,以及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等级的标准等。
3)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及费率的确定。
明确基金筹集的模式、统筹的地域范围、缴费的对象、费用的主要来源、计提基数、费率种类等。
4)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明确给付项目、给付标准、给付期限、计算方法、给付途径及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等。
5)工伤保险的管理与监督。
明确工伤管理的行政机关、业务机构、监察机构、仲裁机构的设置,以及各管理与监察机构的权限划分、人员的配置等。
6)工伤预防机制。
明确一系列有利于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法律规定,如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工伤预防基金、执法监督机制、部门协调机制等。
我国工伤保险基本情况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从目前的立法、改革以及做法等方面尚处于初始阶段。
从1995年至2005年,全国城镇工伤保险制度推行情况见下表:
1995—2005我国工伤保险基本情况
注:数据来自历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据最新数据统计,到2006年末,全国有28310万城镇就业人员,已有1023万城镇职工加了工伤保险,其中,深圳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突破700万,居全各城市之首。
但是,在看到可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的参保职工人数尚不到职工总人数的37%,而且期末节余增长迅速,从1995年的12.7亿元快速增长到2005年的164亿元,仅04-05年一年就增长了45亿元。
但与之相关的事故预防基金提取问题阻碍重重。
最明显的就是,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事故预防等费用的列支,以及有关工伤事故预防的内容均未提及。
我国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
我国的工伤事故总量比较大,每年因工致残、患职业病的人数都比较多,而且呈上升趋势,工伤保险的赔偿任务也日益艰巨,但随着我国工伤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尽管我国的覆盖面还比较窄)更多遭受工伤伤害的职工获得了赔偿,最大可能的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1999年到2005年享受工伤待遇的人数增加了35.8万,享受职业病待遇的增加了3.2万,1999年到2005年的具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情况参见下表:
1999—2005年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统计情况表
两国工伤保险实施现状对比得出的结论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笔者对成熟的德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及其若干基本理论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进行了思考并得出以下四个基本结论:第一,两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具有许多相通之
处,因而可以互相借鉴。
不过由于德国的制度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有许多成熟的经验可供中国借鉴。
但也正是因为其漫长的发展历程而形成了一套越来越复杂的制度。
这是中国工伤保险制度应该引起为戒的;第二,中国的工伤保险由于起步较晚,特别是在理论研究上是一块处女地,可以借鉴德国的某些相关理论(例如工伤认定的重要条件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发展适合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理论体系;第三,工伤保险制度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背景密切相关,在借鉴他国成功经验时,既要注意工伤保险制度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又要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和法律制度和谐衔接。
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完善中国自己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并为经济的发展产生推动作用;第四: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严格的工伤保险法律和工伤预防措施可以阻隔高职业危害生产工序的输入。
展望
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已经从最初的国有企业职工保险法发展到了目前覆盖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各类企业的工伤社会保险,这无疑使工伤保险法向真正的社会法迈进了一大步。
目前工伤社会保险法虽然并非属于初创时期,但尚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着的实践。
从目前工伤保险立法重点的角度而言,我国在工伤保险制度中侧重于工伤待遇的发放,《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预防和康复方面的内容基本上没有涉及,因而被有点学者形象地比作“救火队员”。
而实际上预防是对职工最好的保护,康复次之,只有前两者都穷尽之后才需要用金钱待遇作最后的补偿。
因此预防、康复和补偿应当密切结合,无论“一切出自一手”的德国模式还是我国目前预防和康复补偿分别管理的模式,只要能有效地做到三位一体并将预防作为重中之重,这样才是一个完整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工伤保险应该完全替代雇主(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即目前尚有企业承担的待遇项目应该全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充分体现工伤保险对职工和企业双方的保护作用。
当然,工伤保险法只是社会保障法一个组成部分,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其中一个保险项目,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养老保险等其他保险项目有机地衔接起来方能达到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
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一方面能够切实保护职工在工伤方面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能够减轻企业的工伤风险,促进经济的发展。
更重要的是,资本总是跟着利润走,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今世界中,生产成本低的国家势必会引来唯利是图的资本,随之而来的是职业危害程度高的劳动密集型的下游生产工序。
因此,更需要通过严格的工伤预防制度使劳动者远离工伤和职业病的危害。
参考文献
1 葛蔓, 工伤保险改革与实践[M] . 北京: 中国人事出版社, 2000. 9: 357
2 和春雷等著:《当代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 年1 月第1 版
3 和春雷主编:《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法律出版社2001 年1 月第1 版
4 刘燕生著:《社会保障的起源、发展和道路选择》,法律出版社,2001 年1 月
第 1 版
5 郑尚元:《工伤保险法的法律地位》,载《中国社会保障》2003 年第10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