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2年度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决定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2年度滨海新区
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1.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2年度滨海新区政府质
量奖获奖企业的决定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近年来,我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把质量工作作为新区跨越发展的一项基础工作,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积极引导和帮助广大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方法,不断强化质量管理工作,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和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产业竞争力持续增强,并涌现了一批质量管理先进典型,有力的促进了滨海新区开发开放。
为表彰先进,激励企业质量管理创新,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发〔2012〕12号),经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授予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金元宝商厦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港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2012年度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
希望受到表彰的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管委会、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职能,密切协作,注重典型培养,突出示范带动,推动质量强区工作深入
开展。
全区广大企业要以先进为榜样,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以质量增效益,不断追求卓越绩效,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2013年1月22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津质技监局质管[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津质技监局质管[2010]10号)各区县质监局、局直属各单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全国质检系统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通知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工作目标,天津市质监系统充分发挥服务经济、保障民生的职能,开展了扎实有效的“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为促进天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贡献。
为充分肯定“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所取得的成绩,市质监局决定表彰一批“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表彰范围“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对象为:全市质监系统在“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为质量和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二、名额分配全市质监系统“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名额5名,采取各单位自荐的形式;“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个人采取推荐形式,请各区县质监局和局直属单位各推荐1名。
三、推荐条件(一)全市质监系统“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条件。
先进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要求,按照市局和本单位“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业绩突出;2. 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质监工作体制、机制创新,构建长效机制方面成效显著,具有很好的借鉴和带动作用;3. 积极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区域性质量问题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在解决群众关心的产品质量问题,遏制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等方面成效显著;4.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在帮助企业克服金融危机影响、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服务外贸发展、扩大出口等方面成效显著;5. 在加强质监基础能力建设,提升质监水平等方面有重大创新、成效显著;6. 在应对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中反应迅速、恪尽职守、严格把关,有效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天津市质量管理工作标杆单位和标杆个人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天津市质量管理工作标杆单位和标杆个人表扬的通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质技监局质管[2014]175号【发布部门】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4.05.13【实施日期】2014.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天津市质量管理工作标杆单位和标杆个人表扬的通报(津质技监局质管〔2014〕175号)各委、办、局,市质监局所属各单位:为充分肯定全市有关单位在宣传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加强质量管理,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理念,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弘扬先进,市质监局决定树立100个质量管理工作标杆单位和100名标杆个人,并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挥标杆作用,再接再厉,争取新的成绩;希望全市各单位和全体质量工作者以他们为榜样,加强领导、联系实际、勇于创新,团结协作、真抓实干,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有效地做好《质量发展纲要》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为实现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市做出更大贡献。
2014年5月13日附件1:天津市质量管理工作标杆单位名单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天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津河乳业有限公司天津秋林格瓦斯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蟹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眼科医院验光配镜中心宝岛车业集团有限公司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天津市意典美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通广集团数字通信有限公司_天津市津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雍阳减水剂厂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碱厂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厚板厂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塑料制品厂天津家具五厂有限公司天津万华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华燃气有限公司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天津艾格瑞福德干果有限公司天津立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天津海河乳业有限公司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港汇盛码头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重点工程建设部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利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厦天津市利民调料有限公司天津市肉类联合加工厂天津市食品研究所有限公司天津市华鑫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天津市天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富士达自行车有限公司天津应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燕南包装股份合作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更名及调整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更名及调整组成人员名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7.14
•【字号】津滨政办发〔2015〕48号
•【施行日期】2015.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滨海新区
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更名及调整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根据《滨海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更名为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并调整了有关组成人员。
现将调整后的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张铁军副区长
副主任:李荣强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张殿武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熊端建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曹建军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纪泽民区商务委副主任
关章军区教育体育委副主任
阚永才区科委副主任
丁连军区财政局副局长
马坤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周云明区建设交通局副巡视员
张秀启区环境局副局长
曹义华区农委副主任
顾国强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侯增建区国资委副主任
冯景玉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秘书长由冯景玉兼任。
2015年7月14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1•【字号】•【施行日期】2012.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一日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滨海新区企业成为同行业质量管理的排头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授予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区注册经营,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全国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的数量不超过3家。
需调整年度获奖数量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获得国家或天津市有关质量奖励或表彰的滨海新区企业或组织,可优先参与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获得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但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六条滨海新区政府对获得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七条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三年内不可重复申报。
三年后再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设立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区质监局局长担任)。
天津市质监局关于推荐天津市质量管理工作标杆单位和标杆个人的通知
天津市质监局关于推荐天津市质量管理工作标杆单位和标杆个人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津质技监局质管[2013]40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3.08.15【实施日期】2013.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质监局关于推荐天津市质量管理工作标杆单位和标杆个人的通知(津质技监局质管〔2013〕409号)各委、办、局,市质监局所属各单位:近年来,在市委、市人民政府正确领导下,全社会在宣传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加强质量管理,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理念,提升质量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涌现出一大批质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为充分肯定质量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弘扬先进,开创质量发展新局面,市质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树立一批质量管理工作标杆单位和标杆个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一)标杆单位认真宣传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在质量管理方面水平较高,提升质量水平成绩显著,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达到领先水平,在全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等。
(二)标杆个人积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升质量水平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质量管理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长期负责质量管理的工作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一线操作工人,各部门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等。
二、推荐条件(一)“质量管理工作标杆单位”条件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质量管理工作的要求,在“质量强市(区县)”、“质量月”、“质量攻关”等活动中,领导高度重视,工作推进有力,宣传氛围浓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能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配套措施有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部门之间积极配合、构建长效机制方面有所创新成效显著,具有良好的借鉴和带动作用。
关于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关于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项设置§1 优秀企业奖§2 创新企业奖§3 守信企业奖§4 贡献企业奖第三章奖项评选§1 评选条件§2 评选程序§3 评选标准第四章奖项申报与评审§1 申报条件§2 申报材料§3 评审流程第五章奖项授予与表彰§1 奖项授予§2 表彰方式第六章奖项管理§1 奖项有效期§2 奖项档案第七章附则§1 法律责任§2 附加细则第一章总则本文旨在规范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的管理办法,并鼓励和激励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推动天津市质量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奖项设置§1 优秀企业奖优秀企业奖旨在表彰在质量管理领域具有出色成绩的企业,推动全市质量管理的提升。
§2 创新企业奖创新企业奖旨在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具有创新思维和实践的企业,鼓励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持续创新。
§3 守信企业奖守信企业奖旨在表彰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始终遵守承诺、信守诺言的企业,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环境。
§4 贡献企业奖贡献企业奖旨在表彰在全市经济建设和质量提升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鼓励企业持续为天津市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章奖项评选§1 评选条件评选优秀企业奖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机构的审核;- 在过去一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在质量管理指标上表现突出。
§2 评选程序奖项评选的程序如下:- 企业自愿申请参评,填写申报表;-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估;- 组织实地考察,深入了解企业的质量管理情况;- 进行综合评审,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考察结果确定获奖企业。
§3 评选标准评选标准主要包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指标达标情况、质量改进和创新情况等。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0〕1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1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质量立市战略,引导、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持续增强我市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立市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
经我委2020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申报评选程序第五章表彰与奖励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质量立市战略,引导、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持续增强我市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立市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8〕2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质量奖是全市质量工作领域中的最高奖项,授予质量管理模式先进的组织。
天津质量奖旨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推行先进质量理念,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水平,实现质量立市。
第三条天津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申报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质量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和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4]7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22【实施日期】2014.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和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和《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2日天津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市市场监管委)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4〕22号),加强质量工作考核,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提高我市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总体水平,建设质量强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质量工作相关职能部门。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考核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委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
第四条考核范围包括产品、工程、服务等领域的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质量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至89分)、C级(60至79分)、D级(59分及以下)。
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目标发布。
市市场监管委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质量工作目标,结合我市质量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考核评分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考核对象发布。
天津质量奖 奖金100万
天津质量奖奖金100万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化工》
【年(卷),期】2014(28)6
【摘要】据悉,天津市政府在第36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决定自今年起设立天津质量奖。
该奖是天津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将授予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工程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在全国行业内处理领先地位,对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总页数】1页(P22-22)
【关键词】质量管理;天津市;奖金;自主创新能力;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竞争力;人民政府;工程质量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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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质量攻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质量攻关管理办法的通
知(津政办规〔2023〕12号)
无
【期刊名称】《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1
【摘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质量攻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3年12月29日天津市质量攻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质量攻关管理工作,激发各行业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的积极性,推动企事业单位广泛深入开展质量攻关,提升全面质量管理水平,根据本市质量强市建设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15-17)
【作者】无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927;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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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奖管理办法
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区质量奖励制度,规范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奖是经中共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在质量领域授予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激励组织和个人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质量奖每两年评选1次,分设质量奖(组织)和质量奖(个人)2个奖项,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每届均不超过3个。
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设立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
评选表彰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质量专家、学者组成。
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审定评审标准、程序、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审议确定获奖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并报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审定,处理和决定评选表彰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质量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评审工作。
第八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人事、纪检等方面人员组成,负责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评选表彰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受理第十条申报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自治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五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二)在质量管理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三)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四)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关于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关于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引言】质量管理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天津市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为了进一步提升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了《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概述】《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旨在树立质量管理先进典型,弘扬质量精神,推动企业持续改进和创新发展。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评选标准和奖励措施,激励和引导企业注重质量管理工作,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企业竞争力。
【奖项设置】《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设立了以下奖项:1. 天津市质量管理大奖:该奖项旨在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和成绩的企业。
评选标准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质量成果和创新能力等方面。
2. 天津市质量管理优秀奖:该奖项旨在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显著进展和成绩的企业。
评选标准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质量成果和创新能力等方面。
3. 天津市质量管理新兴奖:该奖项旨在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初步成效和潜力的新兴企业。
评选标准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质量成果和创新能力等方面。
【评选标准】根据《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评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符合相关国际标准或行业标准;2. 质量成果:企业是否取得明显的质量效益,包括产品质量提升、客户满意度提高等;3. 创新能力:企业是否注重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4. 契约诚信:企业是否遵守质量承诺和契约规定,诚信经营。
【评选程序】1. 提名与申报:企业可以通过主管部门提名或自行申报参评。
提名与申报阶段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成果报表等;2. 初评:初评阶段由专家组进行初步评审,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3. 复评:复评阶段由专家组对初评入围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和综合打分;4. 奖项公示:经评审确定获奖名单,并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5. 颁奖典礼:举行颁奖典礼,向获奖企业授予相应奖项。
关于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关于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关于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天津市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评估和认定,促进质量管理工作的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和产品质量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质量管理奖是对在质量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予以表彰的重要奖项,旨在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促进企业提高自身质量管理水平,培育和壮大质量管理优秀企业。
第三条天津市质量管理奖分为A类奖、B类奖和C类奖,分别对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和认定。
评估前,企业须自愿申报并进行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主要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3.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经第三方认证;4.在关键岗位上配备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5.质量管理工作开展良好,取得明显的成绩;6.具备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
第五条申报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应当填报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质量管理成绩等内容的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评估程序第六条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由评估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认定。
评估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权威专家组成,具体组成由市质量监督管理局确定。
第七条评估程序如下:1.申报:企业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市质量监督管理局提交。
2.初评:评估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合格企业进行现场评估。
3.现场评估:评估委员会对合格企业进行现场评估,从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成绩等方面进行评估。
4.终评:评估委员会根据现场评估结果,综合考虑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贡献度等进行评估。
5.认定:评估委员会根据终评结果,对合格的企业进行认定,发放天津市质量管理奖证书。
第四章奖项设置和评审标准第八条天津市质量管理奖分为A类奖、B类奖和C类奖,评审标准如下:1.A类奖:在质量管理方面具有较高水平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关键岗位人员素质高,产品或服务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天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荐天津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候选人选的通知
天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荐天津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候选人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津质量组办[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荐天津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候选人选的通知(津质量组办〔201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工业集团公司,有关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2〕18号),做好天津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请各单位推荐天津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候选人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推荐条件推荐的候选人选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二)具有大本以上学历及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三)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相关国家标准;(四)具有5年以上经营管理工作经历,熟悉质量管理、技术研发、品牌运营、财务会计等工作;(五)具有相关表彰奖励评审经历;(六)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综合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创造性工作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二、有关要求各单位要做好推荐天津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候选人选的动员和宣传工作,按照推荐条件严格审查,形成推荐意见后,填写《天津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候选人选推荐表》以及《天津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候选人选推荐汇总表》,并于7月1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件形式反馈至天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监局质量管理处)。
联系人:郭丽坤电话:27182137传真:27182036电子邮件:**************附件:1. 天津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候选人选推荐表2. 天津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候选人选推荐汇总表2013年6月28日附件1注:表格中有关内容可根据需要另附页,有关证明材料清单如下: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扫描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及扫描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及扫描件。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津市场监管食综〔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综〔2018〕7号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天津市财政局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天津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2018年7月20日天津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处置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DB12_T631-2016天津质量奖评审规程
ICS03.120.10A 00DB12天津市地方标 准DB12/T 631—2016天津质量奖评审规程Tanjin quality prize review procedure2016-04-20发布2016 - 06 - 01 实施,> t,—i_刖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质量管理研究所、天津财经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涛、丛屹、李娜、徐婷、许晶、李哲、范旭、康大同、王存 本标准于2016年4月首次发布。
天津质量奖评审规程i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天津质量奖的评审规则、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开展天津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为评审员提供质量奖评审的实施细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 B12/T 630-2016天津质量奖卓越模式3评审程序3.1启动申报3.1.1天津质量奖评审前,由天津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评审 委员会秘书处)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
3.1.2天津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表彰名额为质量奖不超过五个、提名奖不超过五个。
3.2企业自愿申报3.2.1填写材料组织根据当届天津质量奖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申报表,并附必要的证实性材料。
3.2.2材料报送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区县质量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3.2.3接收初审受理单位接收材料后,按照申报条件进行材料初审,将组织申报材料报送区县人民政府。
3.3政府组织推荐3.3.1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荐,获得区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优先推荐。
3.3.2各区县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核实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 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关于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附件1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提高组织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振兴事业,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参照全国质量奖,设立天津市质量管理奖。
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管理奖是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质量管理奖评审遵循为组织创造价值的宗旨,坚持“高标准、少而精”和“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对组织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
第四条质量管理奖每年组织评审,按照评审标准、组织的质量管理实际水平,适当考虑组织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五条目前质量管理奖奖项设置有:大、中型企业,小企业,服务业,特殊行业。
今后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和增加奖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职责第六条质量管理奖评审机构由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和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区县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有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
负责研究、确定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审定获奖组织名单。
第八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人员组成。
负责实施质管理量奖评审,并向审定委员会提出获奖组织推荐名单。
第九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其主要工作是:拟订、修改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培训、评聘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对获奖组织进行监督和帮促。
第四章评审人员第十条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教育水平: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三)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四)经历: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五)能力: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可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并具备自身独立性的能力;(六)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津河西政办发〔2017〕17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津河西政办发〔2017〕17号各街、局、公司,各委、办及有关单位:区市场监管局拟定的《河西区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1日河西区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河西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加强品牌战略实施力度,鼓励企业积极争创天津市名牌产品,全面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河西区经济发展,根据《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7〕3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名牌产品企业,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并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天津市名牌产品企业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称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专项拨款,用于奖励本区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
奖励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名牌战略的组织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和企业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本区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名录,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公告、天津市名牌产品证书为准。
天津市名牌产品的申报工作,按照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开展。
第六条对同一种产品首次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区政府奖励10万元。
获天津市名牌产品期满后重新确认的(即复评确认),不再奖励;复评为天津市名牌产品且未享受过区政府一次性奖励的企业,复评完成后按上述规定予以补齐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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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AAA01A-0203-2014-00095 AAA01A-1302-2014-00001 主题分类:津政办发;产品质量监管 附 加 码: 000125022/2014-00114 发布机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4-09-26名 称: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和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 号: 津政办发〔2014〕79号 主 题 词:内 容 概 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4〕22号),加强质量工作考核,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提高我市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总体水平,建设质量强市,制定本办法。
内 容 全 文津政办发〔2014〕7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和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和《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年9月22日天津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市市场监管委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 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4〕22号),加强质量工作考核,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提高我市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总体水平,建设质量强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质量工作相关职能部门。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考核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委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
第四条考核范围包括产品、工程、服务等领域的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质量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至89分)、C级(60至79分)、D级(59分及以下)。
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目标发布。
市市场监管委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质量工作目标,结合我市质量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考核评分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考核对象发布。
(二)自我评价。
考核对象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年度考核评分细则,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形成被考核年度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市市场监管委。
(三)综合考核。
考核工作组根据自评报告及对考核对象实地核查情况,并参考相关文件、记录、资料等,对考核对象年度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四)报批与通报。
市市场监管委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考核结果经审定后,由市市场监管委通报考核对象,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予以通报表扬。
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等,收紧或暂停对该单位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市场监管委,限期整改。
整改不到位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考核结果送交组织部门和监察机关,纳入绩效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市市场监管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质量奖励制度,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 2〕9 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质量奖是我市在质量领域内的最高奖项,授予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天津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鼓励企业或组织自行申报,并严格按照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天津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表彰名额为质量奖不超过5个、提名奖不超过5个。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天津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天津质量奖评审工作;(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拟定的天津质量奖有关文件和制度规范;(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审定天津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评审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开展天津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宣传、推广、培育等工作;(二)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天津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三)负责组织修订天津质量奖评审工作程序;(四)负责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并从中遴选产生每次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组;(五)负责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监督;(六)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
第八条天津质量奖的培育、推广和评审,应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技术机构的作用。
第九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负责本区县、本行业天津质量奖的培育、组织、宣传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津质量奖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条企业或组织申报天津质量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掌握核心技术、自主品牌,产品服务、经营质量、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三)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社会、经济效益突出。
(四)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环保、质量等有关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两年内在各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质量问题,没有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五)依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和市场信誉,顾客满意度高,发展势头良好。
第四章评审规则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应按照不同行业经营规模、质量管理、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市场占有率、顾客满意度、诚信记录及社会贡献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制订评审规则,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质量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保证天津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的科学性、一致性。
第十二条申报天津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均未达到评审规则要求的,该奖项可空缺。
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三条天津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展前,由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企业或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区县质量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第十五条区县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将企业或组织申报材料报送区县人民政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通过后送评审专家组评审;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及时通知该企业或组织补充完善。
评审专家组依据相关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组依据相关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组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对参评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送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接到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后,征求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汇总后连同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天津质量奖获奖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章表彰、奖励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天津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奖励。
对获得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对获得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表彰。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天津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管理,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监察机关依法对天津质量奖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或组织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天津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予以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申报天津质量奖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获奖企业或组织使用天津质量奖称号进行形象宣传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得使用天津质量奖称号进行产品宣传。
第二十五条参与天津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相关规定。
对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评审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管理方法和经验的义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