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高空坠物砸坏公共设施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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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从高空坠落的法律后果(3篇)

东西从高空坠落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高空坠落物品是指从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其附属物上坠落的各种物品。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空坠落物品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我国《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高空坠落物品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高空坠落物品的法律定义、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高空坠落物品的法律定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附属物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高空坠落物品的法律定义可以概括为:从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其附属物上坠落的各种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三、高空坠落物品的责任主体1.所有人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附属物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其附属物享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管理人责任管理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其附属物负有管理职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公司、施工单位、保养单位等。

若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高空坠落物品事故发生,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3.使用人责任使用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其附属物享有使用权,但未取得所有权或管理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使用人若因自身原因导致高空坠落物品事故发生,需承担侵权责任。

4.其他责任主体除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外,其他可能成为高空坠落物品责任主体的还包括:(1)施工单位: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高空坠落物品事故发生,施工单位需承担侵权责任。

(2)保养单位:若保养单位在保养过程中未发现安全隐患,导致高空坠落物品事故发生,保养单位需承担侵权责任。

四、高空坠落物品的赔偿范围高空坠落物品事故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物业赔偿法律案例(3篇)

物业赔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就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赔偿纠纷诉至法院。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的服务,导致小区业主权益受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情简介1. 合同签订与履行: 2018年5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安全保障等。

合同还约定了物业费、服务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2. 纠纷产生: 2019年10月,小区内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故,导致一业主受伤。

经调查,事故原因为物业公司未能及时维修小区楼顶的破损防水层,导致雨水渗入,造成楼顶坍塌。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3. 赔偿协商:事故发生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应赔偿业主受伤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物业公司则认为,事故原因复杂,不应全部由其承担责任,且赔偿金额过高。

4. 诉讼请求:业主委员会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院审理1. 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费用单据等。

2. 法院认定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方,有义务确保小区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在本次事故中,物业公司未能及时维修楼顶防水层,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责任划分:法院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虽然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业主自身也应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

综合考虑事故原因、损害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作者:来源:《消防界》2018年第07期《侵权责任法》明确高空抛物责任分担。

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处理此类事件的结果也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

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依照《民法通则》规则原则的规定,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整栋楼或整个单元业主均会被列为责任人。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法规。

其中,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关于高空抛物的案例、法律分析和法律后果分析

关于高空抛物的案例、法律分析和法律后果分析

关于高空抛物的案例、法律分析和法律后果分析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不仅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和财产损失,还会对城市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影响。

为了惩治这种违法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高空抛物罪。

下面列举五个高空抛物罪的案例,并分别进行法律分析和法律后果分析。

1.案例一:某小区居民李某从楼上扔下一块砖头,将楼下停放的车辆砸坏,车主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认定李某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李某从高空扔下砖头,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高空抛物罪属于危险犯,只要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并且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造成了现实危险,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后果分析:在本案中,李某被判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这个判决结果是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

同时,这个判决也警示人们要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避免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的发生。

2.案例二:某男子在小区内乱扔垃圾,被小区保安当场抓住并报警。

当地警方经过调查后将其拘留五天。

法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该男子的行为构成了高空抛物罪中的“乱扔垃圾”行为。

虽然他并没有直接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但他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给公共卫生和社会环境带来了潜在危害。

因此,警方有权对其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

法律后果分析:在该案中,该男子被拘留五天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其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感缺失的惩罚。

同时,这个案件也提醒人们要尊重社会公德和环保意识,共同维护我们的家园和生活环境。

3.案例三:某女子在高层住宅楼阳台晾晒内衣裤时,被风吹落至楼下草坪上,导致路人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该女子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律分析:在该案中,该女子的行为构成了高空抛物罪中的“高空晾晒物品”行为。

她因为疏忽大意而将内衣裤等物品从高楼阳台吹落至楼下草坪上,导致路人受伤,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房顶物件致人损害该由谁承担责任

房顶物件致人损害该由谁承担责任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顶物件致人损害该由谁承担责任核心提示:每年冬天,风雪在给我们带来冬雪美景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

对于冰雪成灾砸伤人等问题的妥善解决,都离不开法律的适用。

今天我们就屋顶冰雪砸伤行人及财产问题进行法律解答,为老百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问题一、小区屋顶砸伤业主、砸坏业主财物由谁承担责任?居住在某小区的李先生早晨起来,打算开车出门。

上车刚打着火,就听车顶传来一声巨响。

前挡风玻璃被从七楼顶层滑落下来的积雪砸得面目全非,自己的手部也被玻璃划伤,再下车一看,车顶也被砸凹了进去。

李先生就此事向物业进行交涉,他认为,车是在小区内出的事,物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物业表示只负责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养护。

同时,物业已经尽了相应的告知义务。

物业为避免发生类似事件,已经提前在每栋楼的山墙上张贴告示,以提醒住户不要把车停到墙根附近,所以,物业公司对此类事件不应承担责任。

问题二、村自建房屋冰雪滑落伤人谁担责?某周日,大雪初晴、艳阳高照,居住在某村的王某在自家院中观赏风景,在进入家门的时候,一不留神被从四楼掉下来的一块冰雪击中肩部,雪水溅了一身,肩头立刻肿了起来。

去医院检查治疗共花去400多元。

王某居住的房屋属于村自建房屋(错层),共三层居住三户人家,李先生家的房屋包括一层二层以及地下一层,楼上邻居房屋包括二层三层及楼顶一层。

目前没有物业管理。

王某向居住在楼上的朱某要求赔偿,朱某认为下雪属于天灾人祸,自己不承担责任。

法官解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所以,对于前面两个问题,原则上应由屋顶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其次,对于上述两个问题,承担责任的主体有所不同。

业主高空坠物免责协议

业主高空坠物免责协议

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物业管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某小区的业主,乙方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就甲方在使用小区公共区域时可能发生的高空坠物事件,达成以下免责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在使用小区公共区域时,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高空坠物事件的责任划分,以及乙方在处理此类事件时的免责范围。

二、免责范围1. 甲方在使用小区公共区域时,因以下原因造成的高空坠物事件,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甲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小区公共区域内进行违规施工、改造等活动;(2)甲方在装修、使用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3)甲方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堆放、悬挂物品,未采取必要的安全固定措施;(4)甲方在使用小区公共设施时,未按照规定操作,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高空坠物事件。

2. 乙方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因高空坠物事件引起的法律责任:(1)乙方已尽到合理的管理责任,对可能发生高空坠物事件的区域进行了警示和防护;(2)乙方已尽到合理的管理责任,对高空坠物事件进行了及时处理,但未能完全避免损害的发生;(3)乙方已尽到合理的管理责任,对高空坠物事件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公示和通知。

三、责任承担1. 如发生高空坠物事件,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乙方进行调查和处理。

2. 甲方应承担因高空坠物事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

3. 乙方在接到甲方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协助甲方处理后续事宜。

四、争议解决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五、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高空坠物导致损伤赔偿问题怎样解决

高空坠物导致损伤赔偿问题怎样解决

高空坠物导致损伤赔偿问题怎样解决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相关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一、高空坠物导致损伤赔偿问题怎样解决对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若正在施工的单位出现高空坠物事件,应由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负责。

若建筑物已经施工完成,为所有人所拥有,高空坠物事件发生后但找不到明确的侵权人的,则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业公司),承担法定责任。

,应该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指导,让相关业主承担起自身责任,加强小区的管理。

他认为,应该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来代表业主意志,并引进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独立的应诉主体代表业主出庭应诉,这样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减轻讼累,案件执行起来也会比较容易。

”▲二、怎样举证1、这类案件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举证责任倒置的出现是由于在特殊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中,受害人往往是公民个人,如果拘泥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受害人必须对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在受害人难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时,其遭受的损失往往就难以得到赔偿,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方承担,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方一种保护。

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手段都无法确定真正的加害人,受害人凭借自身的力量更不可能知道,由全体所有人就自己无过错或者与损害事实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来承担证明责任比之要求受害人证明具体的加害人来说更容易些,也跟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一)一、居民要自觉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严禁擅自开启一切公共设施的井盖、电箱门、水表总闸,如因装修或维修需要,必须先征得管理部门的同意,由管理部门派专人开关闸门、井盖。

三、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损坏、拆动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

四、任何人不得砍伐、攀折花木、践踏草坪、向绿化地带倾倒污水杂物、焚烧纸屑和物品等。

五、禁止在道路路面、人行道及楼梯平台等公共场所搅拌沙浆、堆放建筑材料和零星杂物。

六、禁止私自接引和改变各类管线设施、设备,严禁私自挖掘道路,如需要时必须报物业管理批准后方能施工。

七、加强对监控系统的管理,禁止非专业人员或非管理人员随意使用,防止损坏系统的正常运行。

无关人员不得调看监控录像。

八、对违反本规定者将依法责令修复,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二)1、目的严格保障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利益,确保业主人身安全。

2、指导思想严格按操作规程开展维护、保修工作,积极做好检查预防,提高处理突发危机事件办事效率。

3、公共设施维护与管理3.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保证共用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行和使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3.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清册档案(设备台账)有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记录;3.3有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按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开展工作;3.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按有关规定办理;3.5特种设施设备和测量仪表、仪器,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校准,使之符合相关规范;3.6设备房保持整齐清洁,安全设施符合规范,无鼠害,无跑、冒、滴、漏现象,无堆积杂物;设备设施铭牌、标识,规范、统一、完整;操作规程、维护规范、管理制度上墙;3.7各类管线有分类标识和流向标识,各类记录本、登记本(运行、维修、保养、交接班等)齐全,记录完整;监控记录可保存15天,并能正常回放;3.8对小区内变压器、高层屋面、有安全隐患的健身设施、水系沿岸等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制定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备有应急方案;3.9公共区域内的雨、污水管道每年检查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清掏1次雨、污水管道及井发生堵塞应及时疏通;化粪池清掏每年至少1次,每季度检查1次,防止外溢;3.10建立设备设施巡视制度有专人巡视,中控室有专人24小时值守,值守人员实行轮班制;3.11每日对园区路面、景观、小品、围墙(护栏)、窨井、健身设施、儿童娱乐设施、照明设施、门禁、周界报警监视系统等巡视1次。

物业区域内发生高空坠物抛物案例

物业区域内发生高空坠物抛物案例

物业区域内发生高空坠物抛物案例物业区域内发生高空坠物、抛物案例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危害重重却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成为安全的隐患和监管的难点。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还涉及法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对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目前,我国一些城市通过安装摄像头抓拍高空抛物者。

技防只是整治高空抛物的举措之一,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公民文明意识、安全意识的教育,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严重后果,该追究谁的责任?高空抛物和坠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坠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

而抛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

坠物没有人的意识,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

往往是旧的建筑附着物等。

而抛物是有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说是可以阻止危险结果发生。

抛物和坠物区分的意义是,考虑赔偿责任时承担责任的轻重。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高空抛物/坠物时怎么办?1、当客户服务部人员接到高空坠物投诉或事件出现时,应采取以下行动:1、1立即进行调查,迅速辨认抛物方向、楼层号码、位置,设法寻找违例者。

1、2如有需要可向违例者发出警告,并报告警察。

如果未能找出违例者,在有需要时通知所有业主,并指出该行为的严重性。

1、3派人看管好抛下的物品(证物),如所抛的物品砸坏公共设施、车辆等,应用线圈围起来,并拍照存案。

1、4记录一切详情于物业日常管理记录簿内。

2、如高空坠物引起有人受伤,管理人员应做到:2、1通知救护车及公安机关。

2、2协助照顾伤者。

2、3设法寻找违例者或证人。

2、4封锁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场。

2、5记录一切有关资料于物业日常管理记录簿内。

2、6报告物业经理通知安保部主管及呈交书面报告。

法律讲堂高空坠亡案例(3篇)

法律讲堂高空坠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日,A市B区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坠亡事故。

受害人赵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突然从楼上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坠楼原因系楼上邻居李某家窗户玻璃破碎所致。

赵某家属将李某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二、责任认定1.李某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窗户玻璃的所有人,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2.物业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及时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窗户玻璃破碎的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赔偿处理1.李某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李某应承担赵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

2.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履行物业管理职责,造成业主、使用人或者其他人的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窗户玻璃的所有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赵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物业公司赔偿人民币10万元。

五、法律提示1.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定期检查、维护设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民法典小区有人高空抛物找什么部门

民法典小区有人高空抛物找什么部门

In life, if someone gives help, it is lucky, and if no one gives help, it is destin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法典小区有人高空抛物找什么部门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小区发生高空抛物以后业主可以找公安机关处理,虽然该法要等到2021年1月1日以后才能实行,但现在发生高空抛物以后,如果导致有人重伤或死亡这种严重后果的,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一样会立案的。

一、民法典小区有人高空抛物找什么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注:2021年1月1日实行。

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关于高空抛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没有专门规定高空抛物的罪名,但是对于以故意杀人、伤人为目的进行抛物的,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

对于高空抛物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也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伤害罪。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还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也要考虑追究行政方面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要给予治安拘留。

三、高空抛物侵权赔偿纠纷的诉讼状中包括哪些基本内容?(一)写明当事人的有关情况;1、原告的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所在工作单位及地址、家庭地址和户口所在地及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告的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所在单位及地址、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和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郑子帆等与巴燕等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子帆等与巴燕等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子帆等与巴燕等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0【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53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付辉于洪群孙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宇;刘凯文;郑子帆;龚睿;北京方恒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燕【当事人】张宇刘凯文郑子帆龚睿北京方恒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燕【当事人-个人】张宇刘凯文郑子帆龚睿巴燕【当事人-公司】北京方恒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翟炜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翟炜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翟炜【代理律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宇;刘凯文;郑子帆【被告】龚睿;北京方恒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燕【本院观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建筑物赔礼道歉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7 02:45:25郑子帆等与巴燕等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537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宇。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凯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路(刘凯文之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子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路(郑子帆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方恒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3号楼25层(21)2509室。

法定代表人:崔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山。

《民法典》高空抛物坠物责任新增规则评述

《民法典》高空抛物坠物责任新增规则评述

2021年第3期(总第265期)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XIAMEN UNIVERSITY(Arts&Social Sciences)No.32221General Serial No.265《民法典》高空抛物坠物责任新增规则评述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摘要:《民法典》第1054条第2、3款规定的“情形”是指“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

第0款第2句分号之后的“侵权人”,应该理解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第1款标点符号使用存在瑕疵,第2句的“分号”应该改为“句号”,而该句的“句号”则应该改为“分号”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作限缩解释。

公安等机关“查清责任人”,既包括查清“具体侵权人”,也可能经调查仍然未能确定具体侵权人,但查清了第1款规定的“补偿责任人”和第2款规定的“补充责任人”。

“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安全警示、宣传和教育措施,消除危险措施和高空抛物坠物来源监控措施三个方面,但作为信息积极提供义务的高空抛物坠物来源监控措施,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建筑物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既包括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也包括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但具体侵权人逃逸或者无法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在抛掷物致害情形下,补偿责任人的追偿权并不减少受害人向具体侵权人寻求赔偿的金额,以达到惩罚的目的。

“补偿责任人”优先于“补充责任人”追偿,但劣后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关键词:《民法典》;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补偿;追偿;补充责任;查清责任人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8-0460(2021)03-0101-13《民法典》第1056条第3款①未作文字调整地包含了原《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下划线部分)全部内容:“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物业人员如何处理高空抛物

物业人员如何处理高空抛物

物业人员如何处理高空抛物粗略统计发现,高空坠物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建筑物外墙及广告牌、灯箱等;二是高层居民随手丢下的弃物;三是阳台放置的花盆、木板等闲置物。

避免此类事件,需要小区物业或是商户管理方,对高层楼房的隐患定期巡检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比如,高楼层外墙瓷砖是否有老化脱落现象;公共区域监控摄像画面是否正常;建筑物顶层是否有砖头等杂物!做好这些工作能够有效避免在这些方面的隐患,并且在发生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后能够清晰划分责任!仅靠物业公司还不够的,小区业主也要提高警惕,对自家的设施要定期排查安全隐患,比如自家窗户、空调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应及时加固等。

此外,要留意自家阳台、窗台上,如花盆等容易被风吹掉的物品,避免因大风等天气原因造成高空坠物。

高空坠物的法律后果如果抛物行为致人死亡,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抛物行为致人损伤,则依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物业服务企业如何应对?物业服务企业如何应对?1.采用相应的措施。

设立“小心高空抛物”警示牌。

安装摄像头,提高高层住宅监控。

2.尽到宣传和提醒的义务。

定期宣传,加强业主的自身素质。

将高空抛物的危害或相关案例告知业主,引起业主重视。

3.避免自然力造成坠物。

4.避免公共区域外墙放置搁置物及悬挂物。

5.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

如何处理高空坠物事件实用应急指南

如何处理高空坠物事件实用应急指南

如何处理高空坠物事件实用应急指南近年来,高空坠物事件频发,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问题,保障公众的安全,我们有必要了解如何处理高空坠物事件的实用应急方法。

一、高空坠物事件的危害高空坠物的危害不容小觑。

小到一个苹果、一个花盆,大到一块玻璃、一台空调外机,从高空坠落时都可能产生巨大的冲击力,对行人、车辆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此外,高空坠物还可能导致建筑物的损坏、公共设施的破坏,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预防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虽然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处理高空坠物事件,但预防永远胜于治疗。

1、业主和住户应增强安全意识,定期检查自家阳台、窗台、空调外机等部位,确保没有物品松动或可能坠落。

2、对于建筑物的外墙、窗户等公共部位,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及时发现并修复存在的安全隐患。

3、施工现场应设置警示标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工具等物品从高处坠落。

三、高空坠物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流程1、立即报警一旦发现高空坠物事件,第一时间拨打 110 报警电话。

向警方提供准确的事发地点、坠物情况以及可能的伤亡情况。

2、组织救援如果有人员受伤,应立即组织救援。

在等待专业救援人员到来之前,不要随意搬动伤者,以免造成二次伤害。

如果伤势较轻,可以进行简单的止血、包扎等处理。

3、保护现场在警方到来之前,应尽量保护好现场。

避免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破坏现场证据。

可以用绳子、警示标识等将现场围起来。

4、寻找肇事者和证人协助警方寻找肇事者和证人。

查看周围是否有监控摄像头,收集相关的视频资料。

询问现场的目击者,获取有关坠物来源的线索。

5、清理现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坠物进行清理。

如果坠物较大或存在危险,应等待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四、处理高空坠物事件中的注意事项1、安全第一在处理高空坠物事件的过程中,始终要将安全放在首位。

避免站在坠物可能再次掉落的区域,佩戴好必要的防护装备。

2、保持冷静遇到这样的突发事件,不要惊慌失措。

小区内施工管理规定

小区内施工管理规定

小区内施工管理规定为了确保小区内施工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保障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公共设施的完好,特制定以下小区内施工管理规定:一、施工申请与审批1、任何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小区内进行施工前,必须提前向小区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时间安排、施工人员名单及相关资质证明等材料。

2、物业管理处将对施工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施工的合法性、安全性、对小区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等。

审核通过后,发放施工许可证。

3、未经物业管理处审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施工。

二、施工时间1、为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施工时间应严格限制。

正常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 8:00 至 12:00,下午 14:00 至 18: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允许施工,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

2、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在规定时间之外进行施工,如紧急抢修等,施工单位应提前向物业管理处报告,并在施工区域周围张贴通知,告知居民施工原因、时间和预计结束时间。

三、施工人员管理1、施工人员进入小区时,应佩戴施工单位统一发放的工作证,并在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

2、施工人员应遵守小区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小区内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3、施工人员不得在小区内留宿,不得在施工区域以外的地方闲逛或进入居民住宅。

四、施工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施工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

2、施工过程中,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区域进行封闭管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3、施工用电、用火、用气等应符合安全规范,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明火或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高空作业时,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高空坠物伤人。

5、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五、施工环境保护1、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噪声,如洒水降尘、设置隔音屏障等,减少对小区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摘要:1.案例背景:小区高空坠物致人受伤,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物业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向物业公司追偿3.案例解析:高空坠物责任划分、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4.案例启示:加强物业管理,提高居民安全意识正文:1.案例背景:小区高空坠物致人受伤,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某城市一小区,发生了一起因高空坠物导致的人身伤害案件。

一名业主在行走时,被从天而降的花盆砸中,导致受伤。

经过调查,花盆是从楼上掉落的,由于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物业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向物业公司追偿物业公司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共责任险,因此在此次事故中,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了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随后,保险公司代表物业公司向可能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经过调查,最终锁定了花盆掉落的具体住户,追偿成功。

3.案例解析:高空坠物责任划分、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代位追偿是指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可以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后,取得了物业公司对高空坠物责任人的追偿权,最终成功追偿。

4.案例启示:加强物业管理,提高居民安全意识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不仅给受害人带来身体和心理的伤害,还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定期检查建筑物外墙、窗户等设施,确保设施完好无损。

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加强宣传,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避免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完整版)高空抛物的法律依据

(完整版)高空抛物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换而言之,在高空坠物的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所有的可能加害人追究责任。

“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则不完全是一般原则下的“谁主张,谁举证”,而是要由可能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与事件发生没有过错。

如果不能举证,即使可能不是加害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一人被砸伤,整栋楼居民被集体起诉”的情况。

但是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而言,法律倾向于保护受害者而加重可能致害人的举证责任是符合民法基本的公平原则的。

因为对于受害人而言,可能造成其损害的人实在太多,要受害人一一举证确实过于困难。

相反地,只要可能的加害人证明自己在事件中没有过错就可以免责,这既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高空坠物”的举证原则体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倾向性,那就是保护被侵权人、受害方的权益优先。

但是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希望像今早这名上海小学生的不幸意外可以减少发生,因为即使法律可以在事后救济受害人,损害造成的伤痛还是得自己承担。

对于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的责任分担,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闲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若造成他人重伤或者重大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也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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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高空坠物砸坏公共设施怎么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以及公共设施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二楼以上的住户若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在高空坠物致人以及公共设施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因此,高空坠物致人以及公共设施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

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

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
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高空坠物行为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的生活当中要注意自身的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

尽管《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于处理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以及以及公共设施案件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主体界定和责任承担的模糊性,因此,我们应当突破思维局限,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社会保险等多种途径,建立起与侵权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社会安定和谐发展。

对高层住户来说,应当对室外花盆等加强固定,并在大风大雨天气时收回室内,也不要把不易固定的物品和易碎品放到室外。

对物业管理者来说,应该定期巡视,发现建筑上有危险情况及时排除,并设立警示标识或者划定安全线,劝导行人不靠近危险区域。

对过路行人来说,走在高楼或者户外广告牌下方的时候,要快速通过切勿停留,以避免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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