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与商场签订《物业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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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场

物业管理协议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 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租赁物业”

签订协议。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甲方租赁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商业

建筑面积:共计11683.62平方米,其中一层为4746平方米、二层为4808.44平方米、三层为2129.18平方米;

第二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分(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附属配套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3、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双方共同活动所支费用协商分摊)。

4、甲方变压器和发电机的日常保养(供电系统停电时,在商场设备完好的前提下,须在10分钟内发电供给甲方商场使用,但电力供给仅限于商场紧急照明系统);

5、商场中央空调的运行、保养及维护;

6、商场自动扶梯、货梯的保养维护;

7、消防系统的定期保养和值班,喷水池的定期清洗、喷水设备维修养护(保证喷水池每天二小时正常工作);

8、低压配电柜的日常保养和低压配电室的值班;

9、商场室外广场的照明的维修保养(不含商场对应照明的材料配件费);

10、消防通道的风口、防火门的维修保养、管井、电井的日常管理。

11、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12、除上述1—11项委托乙方管理外,以下内容由甲方自行管理:

(1)商场内的一切照明灯具、开关、线路(注:包括电井内商场的所用的电源开关)和商场内的供水设施、商场内的土建设施(不含主体结构);

(2)商场内消防器材的管理;

(3)商场内的保安、保洁;

(4)商场内使用的广告照明设备设施的维修和养护;

(5)甲方负责清运商场内的垃圾(甲方应在早7:00前~晚23:00之后将商场内所有垃圾直接清运)。

(6)商场专用隔油池的定期清理。

第四条管理服务费用及其它费用

(一)本着服务顾客、微利经营的原则,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3.00元/月.M2收取,每月共计35050.86元;

(二)管理费的调整标准按实际情况的变化,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调整。

(三)乙方每个月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费,自甲方实际正式开业(含试业)入伙之日起于每个月前七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乙方缴付;

(四)商场建筑外墙共用部位及共用的维修、养护由甲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由甲方支付,商场建筑外墙面每年清洁不少于2次,以保证大厦的整体清洁,清洗费用由甲方支付。

(五)、甲方应于年月日起向乙方支付空调运行相应的水电费、维修材料配件费、每月0.6万元的人工费及2.4元/月.M2标准的空调维修保养费(水电费、人工费及维修保养费于每个月前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维修材料配件费为实报实销);

(六)、甲方应于年月日起向乙方支付电梯运行相应的电费、维修材料配件费及每月0.76万元的电梯保养维护费(电费、电梯保养维护费于每个月前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维修材料配件费为实报实销);

(七)、发电机由甲方每月按时支付发电机的保养费及柴油费0.1万元整,因未及时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商场外广场的保洁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标准为每月1.5万元由甲方于每个月前七日内交付乙方;

(九)、甲方应支付商场室外广场与商场对应部分的公共电费(泛光灯、路灯、地灯、园林灯、水景灯、水泵、室外广告照明等)的实际电费、水景用水的水费及维修配件材料费,所占比例为总体用量的50%;

(十)、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甲方租赁物业一年后,应向乙方交纳标准为0.25元/月.M2的本体维修基金,每月共计2920.91元;

(十一)、以上部分费用共计95612.46元(不含运行空调、电梯,室外广场公共景观、室外广告照明发生的水电费、维修材料配件费和外墙共用部分维修保养费及清洗费)甲方应于每个月前七日内支付乙方;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委托乙方管理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二)根据有关法规、法规政策及本协议的规定,制定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三)甲方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等,以便于对物业相关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保养;

(四)甲方不承担乙方人员、财产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规、法规政策及本协议的规定,制定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二)遵守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经与甲方协定严格按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

(三)有权承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单位,不得将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四)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策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在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建立本物业管理相关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七)对甲方的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协调、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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