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血液管理制度

血液管理制度

血液管理制度血液是人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具有运输氧气、养分和代谢废物的重要功能。

为了保障血液质量和安全性,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血液管理制度被广泛实施。

本文将从血液捐献、采集、测试、处理和使用等方面,详细介绍血液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运作流程。

一、血液捐献1.血液捐献意识的提升血液捐献的首要条件是公众对于血液捐献的意识和重要性的认识。

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加强血液捐献宣传,通过媒体、社交平台、校园教育等途径向公众普及血液捐献知识,提高社会对血液捐献的重视程度。

2.捐献者的筛选和登记为了确保血液的安全和质量,捐献者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筛选和登记。

捐献者需要填写相关的健康调查表,提供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并接受相关的体检和实验室检测。

只有通过筛选和检测的合格捐献者才能进一步进行血液采集。

二、血液采集与贮存1.血液采集的设备和技术血液采集需要使用专门的采集设备,如刺激非洲酸蚊若干滴血的毛细管管或管道。

同时,医务人员需要掌握正确的采血技术,确保采集过程的安全和有效。

2.血液贮存和管理采集后的血液需要经过专业处理和贮存,确保其有效性和安全性。

血液被分为各种类型,如全血、红细胞、血浆和血小板等,每种都需要特定的贮存条件和管理措施。

三、血液测试与处理1.血液样本的实验室检测为了确保捐献的血液没有潜在的疾病传播风险,所有采集的血液样本都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

这些检测可以筛查常见的血液传染性疾病,如乙肝、艾滋病等。

2.血液的分离和处理捐献的血液样本经过实验室检测后,需要根据不同的需要进行处理。

在一些情况下,需要将全血分离成红细胞和血浆,以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

四、血液使用和追溯1.血液的合理使用捐献的血液应根据临床需要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使用。

一旦医生判断患者需要输血,血液管理制度应确保及时供应安全的血液产品。

2.血液使用的追溯为了确保血液的使用安全和质量,血液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血液使用的追溯机制。

通过记录捐献者和使用者的信息,一旦出现问题或意外情况,可以及时追溯血液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处理。

献血屋规章制度

献血屋规章制度

献血屋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确保献血屋的正常秩序,保障献血者的安全和权益,提高血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献血屋设置与管理1. 献血屋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公共场所,便于市民献血。

2. 献血屋内部环境应当整洁、卫生,通风良好。

3. 献血屋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设施和器材,确保献血安全。

4. 献血屋应当建立健全消毒隔离制度,定期对献血环境进行消毒处理。

5. 献血屋应当建立健全献血者档案管理制度,对献血者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和保存。

第三条献血者资格与要求1. 献血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献血年龄、体重等条件。

2. 献血者应当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慢性病、肿瘤等疾病。

3. 献血者应当自觉遵守献血间隔期规定,确保血液质量。

4. 献血者应当真实、准确地提供个人信息,如有虚假陈述,一经发现,将被列入献血黑名单。

第四条献血过程管理1. 献血前,工作人员应当对献血者进行健康征询和体检,确保献血者符合献血条件。

2. 献血者应当接受工作人员的指导,按照要求填写献血登记表,并签订献血知情同意书。

3. 献血者应当遵守献血操作规程,配合工作人员完成献血过程。

4. 献血后,工作人员应当对献血者进行休息观察,并提供必要的热量和饮料。

5. 献血屋应当定期对献血设备、器材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献血安全。

第五条血液质量与处理1. 献血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血液采集、储存、运输和处理。

2. 献血屋应当建立健全血液质量管理制度,对血液质量进行全程监控。

3. 献血屋应当对献血后的血液进行传染病筛查,确保献血安全。

4. 献血屋应当对不合格的血液进行妥善处理,防止疾病传播。

第六条工作人员管理1. 献血屋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素质,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献血者,提供优质服务。

3.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献血屋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范文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范文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血液管理,保障血液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血液采集、献血、储藏、检验、分析、输血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血液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四条血液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安全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全社会积极参与献血活动,提高全社会献血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第二章血液采集和献血第六条血液采集和献血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无偿献血者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献血:(一)有艾滋病、传染性肝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忌献血的传染病的;(二)有严重的疾病、手术后未恢复、刚刚生完孩子,哺乳期或孕期的;(三)有进行器官移植、血液净化、放射治疗等禁忌献血的医疗史的;(四)有药物依赖、酗酒、吸毒、有性活动方面的禁止献血的;(五)有精神病、残疾及其他不适宜献血的情况。

第八条血液采集和献血机构应当对献血者的人身安全进行保障。

第九条采集血液的器械和设备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并且在每次使用前应当进行消毒或灭菌处理。

第十条献血者应当依法享有免费体检的权益,献血机构应当保护献血者的隐私权。

第三章血液储藏和运输第十一条血液储藏和运输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血液储藏应当根据血型、血红蛋白、血小板等指标进行分类、储存和保管。

第十三条血液储藏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器械和环境,保证血液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对于血液存量低于一定数量的储藏场所,应当及时向上级血液管理机构报告并补充储藏。

第十五条血液运输应当采取适当的运输工具和保温措施,确保血液的安全和正常温度。

第四章血液检验和分析第十六条血液检验和分析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血液检验应当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设备和试剂,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血液检验应当对血液的血型、血红蛋白、白细胞等指标进行检测。

职工献血管理制度

职工献血管理制度

职工献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员工献血行为,促进员工的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企业工作的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

第三条在员工献血过程中,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献血管理法规和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应积极组织员工献血活动,鼓励员工参与,并建立起常态化的献血机制。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献血记录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六条企业应对员工的献血行为给予必要的奖励和激励,以促进员工的参与积极性。

第七条企业领导应带头献血,树立榜样,鼓励员工积极参与。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开展员工献血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员工的献血意识。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献血工作机构和管理体系,确保献血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献血流程第十条员工参与献血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献血前应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符合献血条件。

第十二条献血时,应注意卫生,按照医护人员的指导进行献血操作。

第十三条献血完成后,应适当休息,避免剧烈运动,保持心情舒畅。

第十四条献血后应及时补充水分,适量进食,注意保持良好休息,避免感染。

第十五条献血后如出现不适症状,应及时就医,并汇报给企业相关负责人。

第十六条献血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应及时向医护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献血后,企业应对员工进行适当关怀,确保其恢复情况良好。

第三章献血记录管理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员工献血档案,包括基本信息、献血记录、体检结果等内容。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企业应建立员工献血信息数据库,便于管理和查询。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对员工的献血记录进行定期审查,确保准确无误。

第四章奖励与激励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对参与献血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可采取奖金、荣誉称号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企业可设立献血积分制度,对积分达到一定数量的员工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企业可以定期评选献血先进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和表彰。

企业献血管理制度

企业献血管理制度

企业献血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员工的社会责任感,促进企业员工的健康和福祉,同时也为社会公益事业助力,我公司制定了献血管理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献血的条件、程序、奖励措施、保障措施以及献血者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以保障员工在献血过程中的权益和安全,为员工提供一个献血的舞台,让他们感受到献血的快乐和意义,同时也发挥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二、献血的条件1. 献血者必须年满18周岁,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2. 过去6个月内未进行过全血或洗涤红细胞的献血;3. 过去3个月内未进行过血小板或成分献血;4. 不患有严重的慢性疾病,如白血病、肾脏疾病等;5. 女性在月经期间不能献血,妊娠、哺乳期间也不能献血;6. 无传染性疾病、艾滋病、乙肝、丙肝等;7. 有稳定工作和个人生活,可以保证不会因献血给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良影响;8. 本公司规定,每名员工每年最多可以献血2次;9. 献血员工应遵守医生的指引,注意合理饮食、严格遵守卫生规定等。

三、献血的程序1. 员工需提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预约献血时间;2. 员工到达指定的献血地点,由医务人员进行初步的身体检查;3. 符合条件的员工填写献血意愿书,并进行详细的健康问卷调查;4. 医务人员进行详细的身体检查,包括测量血压、体温,抽血化验等;5. 通过检查后,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献血程序;6. 献血后,医务人员进行随访和观察,确保员工的身体状况良好;7. 完成献血程序后,员工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适当的休息和补充,确保身体恢复正常;8. 献血时间一般在工作日的下班时间进行,以便员工的休息与恢复。

四、献血的奖励措施为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献血活动,公司制定了献血奖励措施,具体如下:1. 献血者可在献血当天享受带薪休假,休假时间根据献血时间和献血量等因素确定;2. 公司每年将在全员大会上对献血人数最多、献血次数最多、献血量最大的员工进行表彰,并颁发相应的奖金和奖品;3. 公司还将在员工的年度考核中,对献血行为进行奖励,作为绩效考评的一部分;4. 公司将设立献血基金,用于资助有需要的员工或员工家属,以及用于支持慈善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公民无偿献血与用血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14]3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公民无偿献血与用血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14]3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公民无偿献血与用血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公民无偿献血与用血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公民无偿献血与用血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月3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4日丹东市公民无偿献血与用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全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保障献血者与用血者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丹东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第五条新闻媒介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活动,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血液科学知识。

第六条实行年度献血计划管理。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保证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并提倡以上部门组建应急保障无偿献血队伍。

第七条提倡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对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第八条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学生率先献血。

沈阳市无偿献血终身荣誉奖励政策

沈阳市无偿献血终身荣誉奖励政策

沈阳市无偿献血终身荣誉奖励政策
沈阳市无偿献血终身荣誉奖励政策是对无偿献血公民的一种褒奖措施,落实了国家血液安全战略,促进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旨在激励更多
的人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根据沈阳市无偿献血终身荣誉奖励政策,进行无偿献血达到一定次数
的公民,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

具体奖励规定如下:
一、献血10次及以上的人员,可以获得无偿献血方阵红旗一面、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放的《全国无偿献血者荣誉证书》以及荣获
“无偿献血献爱心暖人心”印章。

二、献血20次及以上的人员,在获得献血10次以上奖励的基础上再
获得省级无偿献血荣誉称号,并享受省级无偿献血者福利待遇。

三、献血30次及以上的人员,在获得献血20次以上奖励的基础上,
还可以获得全国无偿献血荣誉称号。

四、献血成功达到40次及以上的人员,在获得无偿献血20次以上奖
励的基础上,可以获得市长颁发的《沈阳市无偿献血终身荣誉证书》。

通过以上的奖励措施,可以看出沈阳市对无偿献血公民的重视和关心。

这对于激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献血活动,为推动我市的无偿献血事业
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在沈阳市无偿献血终身荣誉奖励政策的支持下,更多的市民参
与到无偿献血活动中,在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同时,也提高了自身的健
康素质和增强了社会责任感。

总之,沈阳市无偿献血终身荣誉奖励政策的实施对于推动无偿献血事
业的发展和增强市民的社会责任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信,在
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下,沈阳市无偿献血事业将会取得更好的成绩。

无偿献血管理规则

无偿献血管理规则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无偿献血管理规则无偿献血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动员家庭成员、亲友、所在单位职工互助献血。

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

第三条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

第四条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确保辖区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总量基本平衡。

解决辖区献血屋和采血车的固定停靠(点)位置。

第五条机关、社会团体、驻市部队、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街道及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要求。

成立无偿献血应急队伍。

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率先参与献血。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献血宣传工作。

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第 2 页共 9 页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大力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血站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各级政府应给予积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

血站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业。

市中心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市、县(含县级市。

下同)人民政府成立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不列入编制序列)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市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市中心血站)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人员。

(一)制定年度采供血计划;(二)宣传动员和组织献血;(三)组织、管理、调配血源;(四)发放、管理《公民无偿献血证》第十条各机关、团体、驻市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及街道办事处应成立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

血站管理办法(2017版)

血站管理办法(2017版)

血站管理办法(2017版)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二)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三)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四)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五)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六)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血液中心应当具有较高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

第九条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

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三)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四)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献血规章制度

献血规章制度

献血规章制度1. 引言献血是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贡献,不仅可以挽救生命,还可以帮助科学研究和医疗治疗。

为了规范献血行为,保障献血者的权益,制定本《献血规章制度》。

2. 献血资格2.1 年龄要求献血者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不超过60周岁。

2.2 健康状况献血者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慢性疾病和心脑血管疾病等。

2.3 体重要求献血者必须体重在50公斤以上。

2.4 饮酒和抽烟限制献血者在捐血前的24小时内不得饮酒,捐血前的1小时内不得抽烟。

2.5 献血间隔时间全血捐献者的献血间隔时间为3个月,儿童血液成分捐献者的献血间隔时间为6个月。

3. 献血前准备3.1 饮食献血者应在献血前保证有充足的高蛋白、高铁的饮食,避免过度饮酒和过重的饮食。

3.2 饮水献血者应多喝水,保持体内血液的充足。

3.3 休息献血者应保持充足的休息,避免疲劳状态下献血。

3.4 献血前健康检查献血者在献血前需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宜献血。

4. 献血程序4.1 注册登记献血者到达献血点后,需要在登记处进行注册登记,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血型等相关资料。

4.2 健康评估献血者在注册登记后,将进行一次健康评估,包括询问献血者的健康状况和进行体格检查。

4.3 血液捐献通过健康评估后,符合条件的献血者将进入采血区域进行血液捐献。

在采血区域,专业的医务人员将进行血液采集,确保操作的安全和卫生。

4.4 采血后护理完成献血后,献血者将进入休息区域进行休息和观察,以确保身体适应献血过程。

4.5 补充营养献血者献血后,应及时补充流失的血液,特别是铁元素等营养物质。

5. 献血后注意事项5.1 饮食要求献血者在献血后应保持正常饮食,避免过冷、过热的食物,多摄取富含铁元素的食物。

5.2 休息要求献血者在献血后应保持充足的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和过度劳累。

5.3 忌讳事项献血后的48小时内,献血者应避免酗酒、高温热水浴、浸泡在温泉中等。

5.4 身体异常反应献血后,献血者如出现早期或晚期身体异常反应,应及时就医。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潘利国2015年12月24日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医疗用血的需要和安全,规范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实行个人自愿无偿献血、社会团体无偿献血、个人储血、互助献血相结合的原则。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参加无偿献血。

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确定每年1月、9月为“无偿献血活动月”,倡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活动月中组织开展集体献血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献血工作委员会对本市的献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制定血液应急预案,保障日常医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灾害事件时的医疗急救用血需要。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体系,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推动献血事业发展。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献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献血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献血办公室是无偿献血办事机构,负责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血液收发管理制度

血液收发管理制度

血液收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血液的收发管理,维护供血、受血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安全和血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血液收储1. 血站应当在符合卫生要求的条件下设立专门接待室和集中储藏室,对供血者的血液进行储存。

2. 血站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标准,设立血液储存室,并做好血液的标识和分类管理。

3. 每批采集来的新鲜血液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送到血液制品生产部门。

4. 血站的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供血者的血液进行采集并进行相关检测,确保采集到的血液符合相关标准。

5. 采集到的血液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并储存在规定的条件下。

6. 血站在收储血液过程中,应当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并保证操作人员严格按照程序操作,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

三、血液的调配1. 血站应根据医疗机构的需要,合理调配储存的血液。

2. 调配血液时,应该根据医疗机构的血液需求和血液的质量,制定详细的调配方案。

3. 在调配血液时,血站应该做好血液的标识,并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

4. 血站应建立完善的血液调配制度,并进行记录和追踪,确保血液的跟踪控制。

四、血液的运输1. 血站在进行血液的运输时,应根据相关规定选择专业的运输公司,并确保运输车辆符合要求。

2. 运输中的血液应按照规定温度进行保温,确保血液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3. 血站应做好运输过程的监控和记录,确保血液运输的安全和有效。

五、血液的受血1. 医疗机构应当对受血者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病情等信息。

2. 医疗机构应根据受血者的实际需要,向血站提出血液调配申请。

3. 受血者应接受医疗机构的相关检查和治疗,并严格按照医疗程序接受血液治疗。

4. 医疗机构必须对受血者和血液进行全面的追踪管理,确保受血者的安全。

六、血液的安全管理1. 血站应当制定完善的血液管理制度和规范,并严格执行,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

2. 血站应对血液的储存和运输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并做好记录和追踪。

沈阳市无偿献血终身荣誉奖励政策

沈阳市无偿献血终身荣誉奖励政策

沈阳市无偿献血终身荣誉奖励政策引言无偿献血是社会公益事业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有助于解决血液匮乏问题,救助患者,提高医疗水平。

为了鼓励更多市民有意识地参与献血活动,沈阳市制定了无偿献血终身荣誉奖励政策,荣誉奖励旨在表彰和激励无偿献血者,希望通过这一政策的推出,进一步提高沈阳市无偿献血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无偿献血终身荣誉奖励政策细则1. 荣誉称号根据献血者的献血次数和贡献情况,沈阳市将分别授予献血荣誉称号。

荣誉称号分为一级至五级,从低到高依次为: - 一级:无偿献血先进个人 - 二级:无偿献血标兵 - 三级:无偿献血先进集体 - 四级:无偿献血模范 - 五级:无偿献血楷模2. 荣誉奖励沈阳市无偿献血者将获得以下荣誉奖励: - 颁发荣誉证书:每位无偿献血者获得奖励后,将被授予一份荣誉证书,证书上将标明其所获得的荣誉称号和获得时间。

- 刊登名单和事迹:沈阳市将定期在主流媒体上刊登无偿献血者的名单和事迹,为他们树立标杆,激励更多市民参与到无偿献血事业中来。

- 礼品赠送:沈阳市将定期举办无偿献血表彰大会,对获得特殊荣誉的献血者进行授奖,并赠送相应的礼品,以表彰他们的贡献和奉献精神。

3. 终身荣誉权益荣誉奖励不仅仅是赋予献血者的一时荣誉,更是他们终身的权益和待遇: - 免费体检权益:凡是获得沈阳市无偿献血终身荣誉奖励的无偿献血者,可享受免费的定期体检服务,保障其身体健康。

- 尊贵待遇:无偿献血者在就医、就学、就业等方面将享受到相应的政策倾斜和优先权益,以表彰他们的公益贡献。

总结沈阳市无偿献血终身荣誉奖励政策的出台,旨在激励和表彰市民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该政策通过设立荣誉称号,授予荣誉证书,赠送礼品,并赋予终身权益,为无偿献血者树立典范,激励更多市民参与无偿献血事业。

同时,该政策也将保障无偿献血者的健康和享受到相应的待遇,进一步提高无偿献血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我们期待,在沈阳市无偿献血终身荣誉奖励政策的推动下,无偿献血事业将得到长足的发展。

血站管理办法

血站管理办法

血站管理办法
血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血站的管理工作,保障献血者的权益,提高血站的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血站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献血者信息的保护,严格执行献血操作规范,确保献血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血站管理机构
第三条
血站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血站的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

第四条
血站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查和外部评估,保障血站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三章:献血者管理
第五条
血站应当建立完善的献血者登记系统,记录献血者的个人信息、献血记录等。

第六条
血站应当定期对献血者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献血者身体状
况符合献血条件。

第四章:血液采集和储存管理
第七条
血站应当严格执行血液采集和储存操作规范,确保采集到的血
液安全可靠。

第八条
血站应当建立健全的血液储存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血液存储设
备和环境,确保血液质量不受影响。

第五章:献血者权益保护
第九条
血站应当尊重献血者的个人隐私,保护献血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条
血站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献血者的投诉和
意见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过相关程序
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血站,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可能影响其献
血资质。

以上为《血站管理办法》的内容,血站在管理实践中应当严格
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献血者的权益和血液质量安全。

大连市献血条例

大连市献血条例

第三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血站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血液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人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参与献血活动。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献血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依法设立的血站,负责血液的采集、检验和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等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大连市献血条例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21年)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21年)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4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00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献血和用血、采血、供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在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无偿献血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进行血液科学知识的教育。

第六条实行年度献血计划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保证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

第七条年度献血计划由无偿献血办事机构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

沈阳市政府令第3号——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

沈阳市政府令第3号——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

沈阳市政府令第3号——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19•【字号】沈阳市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01.05.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二00一年五月十九日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医疗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及个人(含外来暂住人员)。

第三条我市献血实行任务指标责任制及无偿献血、个人储血、家庭成员和集体互助相结合的用血优待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组织、宣传、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我市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献血工作。

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按分工共同对我市献血工作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管委会应动员和组织本辖区各单位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按时完成献血任务。

第七条各级财政、物价、教育、人事、公安、城管、工商、劳动、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和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组织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应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八条公民除参加本单位、本地区组织的献血外,也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血站、采血点或流动采血车献血。

第九条采供血机构对参加献血的公民,凭《居民身份证》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采供血机构不得采集血液。

公民经采供血机构进行免费健康检查合格但未经采供血机构同意而不参加献血的,由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补交体检费。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非法采供血液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非法采供血液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非法采供血液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08.18•【字号】•【施行日期】200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非法采供血液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卫生局,公安局,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沈阳中心血站,各用血医疗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和卫生厅、公安厅、监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非法采供血液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字〔2004〕16号)精神,结合我市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市非法采供血液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八日沈阳市非法采供血液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爱滋病防治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卫生厅、公安厅、监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非法采供血液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字〔2004〕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使采供血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要得到进一步提高和加强。

(二)彻底根除违法采供(用)血(浆)现象,使采供(用)血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三)建立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使全市血液工作沿着法制化轨道健康发展,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整治重点(一)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供(用)血行为和组织他人卖血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的“血头”“血霸”,严惩血液领域中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

献血站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献血站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献血站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献血服务质量,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安全,根据《献血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献血站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采血员、检验员、护士、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献血站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采血员职责:1. 接待献血者,进行献血前的咨询、宣传和引导;2. 严格执行献血前的检测程序,确保献血者的安全;3. 在采血过程中,关注献血者的身体状况,确保献血过程顺利进行;4. 献血后,做好献血者的关怀和教育工作。

第五条检验员职责:1. 严格执行血液检测标准,确保血液质量;2. 及时发现献血者血液中的异常情况,并向相关人员进行报告;3. 对检测结果进行审核,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4. 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检测水平。

第六条护士职责:1. 负责献血者的健康咨询、关怀和教育工作;2. 协助采血员进行采血工作;3. 照顾献血者在献血过程中的需求;4. 做好献血者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管理人员职责:1. 制定献血站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 负责献血站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晋升;3. 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4. 负责献血站内部管理,确保献血站正常运转。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八条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热爱献血事业;2.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培训经历;3.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服务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4. 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慢性病等。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2.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献血质量和安全;3. 不得泄露献血者个人信息;4. 不得收受贿赂、泄露工作秘密;5. 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四章奖惩第十条对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工作失职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工资、降职、辞退等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3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5.19
【实施日期】2001.05.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2015)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00一年五月十九日
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医疗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及个人(含外来暂住人员)。

第三条我市献血实行任务指标责任制及无偿献血、个人储血、家庭成员和集体互助相结合的用血优待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组织、宣传、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我市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献血工作。

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按分工共同对我市献血工作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管委会应动员和组织本辖区各单位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按时完成献血任务。

第七条各级财政、物价、教育、人事、公安、城管、工商、劳动、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和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组织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应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