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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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试行)

2010年6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路路政许可依法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路政许可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根据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准许申请人从事某一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路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许可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公路路政许可委员会,对复杂或者重大的公路路政许可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路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七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第八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

(五)在国道、省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埋设天然气、石油管线等危险设施;

(六)高速公路路政许可事项。

第十七条省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路政许可事项:

(一)在国道、省道公路用地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

(三)在国道、省道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四)在国道、省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五)在国道、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六)更新砍伐国道、省道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七)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县道、乡道或者使县道、乡道改线;

(八)跨越、穿越县道、乡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九)在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埋设天然气、石油管线等危险设施的。

第十八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路政许可事项:

(一)在县道、乡道用地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

本辖区公路上行驶的;

(三)在县道、乡道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四)在县道、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五)在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六)更新砍伐县道、乡道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第十九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受理的路政许可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移送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条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一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办理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路政许可事项,也可以把本部门管辖的路政许可事项交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路政许可事项,认为需要由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章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路政许可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路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路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提出路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

实施路政许可进行公示。

第二节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主要理由及内容。建设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项目工程批准、立项文件;项目立项时应征求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项目简介、设计方案、图纸、施工方案等。

(二)地点。所在公路名称、桩号、方位;与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及一定范围和公路建筑限界的水平及垂直间距,区域外一公里范围内公路两侧公路标志、非公路标志以及平面或立交道口等设施的设置情况,标明上述情况的示意图。

(三)安全保障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应取得的专家技术安全评价报告;施工保通及安全保障措施;完工后对申请事项的

日常维护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及挖掘、占用、利用、损坏公路的赔补偿数额。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要理由及内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车辆或机具的行驶证,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技术资料。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包括保护公路的措施,保通

措施。

(四)补偿数额。包括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补偿数额,及公路部门采取保护公路等措施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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