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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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山大教字[2001]06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重创新的高层次人才,我校本科学生全面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其基本出发点是调动、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因材施教,给学生提供全面发展的机会。
第三条我校在校生的标准学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分别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制本硕连读。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延迟二年毕业。无论提前或延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时均填写标准学制年限。
第四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和高考准考证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属院(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尚未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若经本校或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一年。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校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所属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作休学处理)。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回家治疗的往返路费自理,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的待遇。
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次年六月份,向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申请入学时应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方可入学,经批准后随同下一学年度的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未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规定的时间内,交足各项费用后,由本人亲自持学生证到所属院(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后仍未注册的,按自行退学处理,学校注销其学籍,已交费用不退。
第三章课程分类及学分
第十二条我校所开课程分为两大类: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又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全校任选课。
1.必修课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所2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有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学生必须修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
2.专业选修课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按照专业或专业方向,分设若干门或若干组选修课,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选读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3.全校任选课学校为改善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开设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志趣和基础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选修,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三条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按学期计算。每门课程及实践环节具体学分数以专业教学计划为准。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最低要求学分数。
第十四条学生每学期一般要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达不到最低学分要求者,给予成绩警告;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一般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高学分。经批准如有超选,超选部分按有关规定加收超选费。
第十五条入学教育、公益劳动、运动会、毕业鉴定等环节,学生必须参加并进行考评,但不计学分。
第四章选课
第十六条实行学分制的核心是实行选课制,学生可参照本专业教学计划,根据本人的学习情况和能力安排自己的学习进程。学生选课时应首先保证必修课。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应取得先修课学分后才能修读后续课。
第十七条学校允许学生申请以自修方式学习(免听)部分课程,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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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选课时要填写免听课程申请表,经开课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批准后,开课一周内将免听课程申请表提交给任课教师。
2.免听课程仍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并且成绩在70分及以上,方可记入成绩,取得相应学分,否则应缴费重修。
3.政治理论课、思想教育课、社会实践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不得申请免听;考查课不得申请免听。重修课可以免听。
第十八条公共体育课是学生的一门必修课,不得申请免听。因健康原因,经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在成绩单上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
第五章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方式有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采用百分记分制(取整数),设计(论文)、实习及必修、专业选修课中的考查课均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其余课程及其它实践环节均采用二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按时听课(免听课程除外)、完成作业,方准参加该课程考核。若未经请假,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体育课四分之一)或缺交作业三分之一,则取消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急症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必须持校医院证明,向所在院(部)请假,经教学院长(部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重修考试。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考者一律按旷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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