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学生学籍的管理,《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山东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
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时间)。
第五条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六条学校实行大类招生,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通过转专业、专业分流等方式确定修读专业。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活动等;(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得到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个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归还贷学金的相应义务;(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泰山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讨论稿)
泰山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与校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泰山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来校报到,按规定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来校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中发现问题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两周内持学生证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及时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期满仍未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及格线为60分;考查课程采用等级制,分优秀(A≥90分)、良好(80分≤B<90分)、中等(70分≤C<80分)、及格(60分≤D<70分)和不及格(E<60分)五个等级。
高校学籍管理制度
高校学籍管理制度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学籍管理是高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的重要保证。
高校学籍管理是为了管理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和行为等方面的工作,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和素养,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学籍管理涉及学生的入学、学习、考核、奖励、处分、离校等环节。
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要保持学籍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服务性,确保学生权益和学校利益统一,在学生个性化发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潜力,实现学校教育目标。
二、高校学籍管理制度的内容1.学生的基本要求在高校的学籍管理制度中,首先明确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学生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也有遵守高等教育的规章制度的义务。
学生在高校的学籍管理制度中,应该按照学校的要求,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同时,学习生活中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以学校教育目标为依据,并具有学科特点和学校特色。
2.学生的学籍管理程序学籍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校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的工作。
学生的学籍管理应当依据高校的招生入学规定,对学生的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籍记录、学生档案等方面进行规范化的管理。
在高校学籍管理制度中,学生入学前,要求学生提供入学相关资料,学校对学生资格进行审核,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入学后,学校要对学生的课程学习、考核评价、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管理。
学校教务部门要及时记录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的课程修习情况等。
另外,学校还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处分制度,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并记录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
在学生毕业、离校时,教务部门要进行保留学生学籍档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学生的日常管理学校还要对学生的日常生活进行管理,包括住宿生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管理和身体健康管理等方面。
高校学籍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学生在学校的住宿管理,要求学校提供安全、整洁的学生宿舍,保证学生的休息和学习环境。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山大学字〔2015〕26号山东大学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2015年5月12日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新生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二)学位的授予按《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的;(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规定的;(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五)涉外活动违纪的;(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七)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字体:小大】更新时间:2009-3-19 14:54:49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山东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大学网络教育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和条件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经审查同意注册后,方可取得正式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在开学两周内持单位证明或居住地行政机构证明到学习中心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
逾期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教学中心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未经批准两周内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教学中心应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将实际注册的学生在教学管理平台中进行学期注册。
成绩考核第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生成绩分考试成绩和在线作业成绩两部分,在线作业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10%。
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毕业后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成绩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
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换算标准为:90-100分优秀,70-89分为良好,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六条学生每学期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及格的课程,于下学期随同下一年级进行重考,考试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
重考不及格的,需作重修。
第七条凡“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成绩登记时注明“缺考”、“作弊”字样,如对错误确有认识和悔改表现的,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出申请,经教学部批准,可参加重考。
对考试作弊的学生视作弊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勒令退学等处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教学(1995)4号文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院、部请假,经院、部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请假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以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新生(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外)在入学时必须将户口迁入山东大学。
第六条凡入学前为济南市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者,入学时可以不迁入户口,也可在入学后迁出户口。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并领取校徽、学生证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委托培养研究生与我校自筹经费培养的研究生,在办理注册手续、领取校徽、学生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前,须办理签署协议、交费等手续。
未经批准,逾期半月不交费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条在体格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新生,凭校医院或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得居住于学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所在院、部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含体格、政治思想等)合格,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新生入学注册后三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院、部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2、入学复查(含体格、政治思想等)不合格者;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含体格、政治思想等)不合格者;4、凡在入学考试中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不受时间限制,立即予以退回。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大学文件山大教字〔2014〕15号关于印发《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2014年4月3日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时间)。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六年制、七年制、八年制专业的本科教学阶段适用于本规定。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学时与学分。
课堂教学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教学每32学时计1学分;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整体安排确定。
学生必须完成选课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七条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学分认定。
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申请,由本科生院认定。
校际交流的学分认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创新奖励学分。
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创新基金项目、各类学科竞赛等所获得的创新奖励学分,由学生申请经学院报本科生院认定,可以冲抵部分专业实践教学课程学分,但最多不超过3个学分。
关于严格贯彻落实《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补充
关于严格贯彻落实《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补充说明发表日期:2006年3月28日【编辑录入:jwk】各教学有关单位:《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大教字[2005]第44号文件,已于2005年8月24日在学校办公信息网上正式颁布,请各有关教学单位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并遵照执行。
有关条款未尽事宜,特做补充说明如下:一、成绩警告及留级试读1、当学生每学年平均修读学分低于30学分,予以成绩警告。
2、受成绩警告的学生,可以选择跟班学习或留级学习。
3、受成绩警告的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不能高于35学分。
二、重修(考)(一)类型及学费标准1、标准学年制内重修(考)在标准学年制内,学生重修(考)修业计划以内的课程,除正常的学年费外,不另外交学费。
2、在校延期重修(考)所缺学分20学分以上学生,必须办理在校延期修读手续。
在校延期的学生,按留级处理,并按留级后的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年费用。
3、离校延期重修(考)所缺学分在10学分以下的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所缺学分,可在允许修业年限内返校交费考试。
学费收费标准按100元/学分收取。
所缺学分在10至20学分间的学生,可由学生自己选择在校或离校延期。
其学费标准按其选择的类型缴纳。
(二)组织形式1、重修课程班凡累计不及格人数超过30人的课程,均应开设重修课程班,需要开设重修班的课程,应在下学期教学任务安排时由开课学院排定。
重修班上课学时一般安排周2学时,1-10周上课,11周考试。
2、插班重修不能开设重修班的课程,学生可插班重修或免听重考。
毕业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不安排重修,只安排重考。
3、重考某些因教学计划变化,开设后不再开设及课程号发生变化的课程,学校只安排重考,命题采用B卷。
4、自2003级开始,学校取消毕业前大补考。
毕业前补考只安排毕业前学期出现的不及格课程。
(三)工作要求1、学校推行“学生重修(考)自主选课制度”,每学期学生修读学分不得超过35学分,重修(考)选课由学生自主在选课窗口的“重修报名”下进行,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插班重修”、“组班重修(重修版)”和“自学重修”。
山东女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女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鲁女院字【2011】1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及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三条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四年,专升本学生标准学制为两年,专科学生标准学制为三年。
有创新创业意愿,需要调整学业进程的,学生可申请在弹性修业年限(标准学制年限两倍)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的课程及环节。
第四条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休学后复学”造成的实际修业年限延长的,学历证书及各类证明材料中的学习时间据实填写。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于报到截至日前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疗部门确认,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应将有关情况通知给学生及其直系亲属,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注册学籍,不享受正式注册学生的待遇。
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时算起,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者,即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第一周,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报告,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普通中小学学籍的管理工作,教育厅发布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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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本着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院、部、所、中心,下同)请假,经所在培养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请假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请假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对经学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患有疾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居住于学校。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专科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专科学生成绩管理规定山大威校教字[2008]5号学生的学习成绩是教学过程中评价教学效果和学生掌握知识程度的重要指标。
为了维护教学管理的严肃性、客观性和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学生成绩能真实地反映教学效果,根据《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关于在校本科生转专业学习的规定》、《山东大学威海分校高水平运动员管理办法》,结合成绩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成绩管理原则成绩管理以确保成绩记载的正确性、原始性为原则。
二、成绩记载(一)成绩记载格式按照《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二)成绩录入1.成绩录入实行“任课教师网上录入负责制”。
成绩必须由任课教师本人录入,如有特殊原因可由任课教师委托教务员代为录入,但不得允许他人代为录入。
2.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须在7日内评定出成绩并完成网上录入(提前结束的课程考试,其成绩在期末考试前一周进行网上录入),任课教师确认录入成绩无误后将成绩提交教务管理系统。
成绩一经提交,即不能在网上进行修改。
3.因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选错课、上错课、上错班等情况导致成绩无法录入的,其考试成绩不予记载。
4.未经学校批准的课程考试,其成绩无效,不予记载。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学生的成绩处理1.因国内交流、出国交流、出国、休学、退学、转学等原因,学生选课后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相关学院应在成绩录入开始前填写《因交流(出国、休学、退学、转学)不参加期末考试学生信息统计表》,报教务处考试管理科统一处理。
2.期末成绩录入开始后将不再接受此类申请。
(四)转专业学生成绩记载1.转入学生已修读的基础课,可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内容及难度相同或相近的基础课程进行课程置换。
2.转入学生已修读的其他课程,按任选课予以记载。
(五)交流学生成绩记载学生在交流学校取得的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员按在交流学校实际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及时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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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山大教字[2001]0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重创新的高层次人才,我校本科学生全面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
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其基本出发点是调动、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因材施教,给学生提供全面发展的机会。
第三条我校在校生的标准学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分别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制本硕连读。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延迟二年毕业。
无论提前或延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时均填写标准学制年限。
第四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和高考准考证来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属院(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尚未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若经本校或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一年。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校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所属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作休学处理)。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回家治疗的往返路费自理,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的待遇。
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次年六月份,向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申请入学时应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方可入学,经批准后随同下一学年度的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未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规定的时间内,交足各项费用后,由本人亲自持学生证到所属院(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后仍未注册的,按自行退学处理,学校注销其学籍,已交费用不退。
第三章课程分类及学分第十二条我校所开课程分为两大类:必修课和选修课。
选修课又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全校任选课。
1.必修课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所2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有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学生必须修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
2.专业选修课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按照专业或专业方向,分设若干门或若干组选修课,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选读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3.全校任选课学校为改善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开设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志趣和基础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选修,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三条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按学期计算。
每门课程及实践环节具体学分数以专业教学计划为准。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最低要求学分数。
第十四条学生每学期一般要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达不到最低学分要求者,给予成绩警告;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一般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高学分。
经批准如有超选,超选部分按有关规定加收超选费。
第十五条入学教育、公益劳动、运动会、毕业鉴定等环节,学生必须参加并进行考评,但不计学分。
第四章选课第十六条实行学分制的核心是实行选课制,学生可参照本专业教学计划,根据本人的学习情况和能力安排自己的学习进程。
学生选课时应首先保证必修课。
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应取得先修课学分后才能修读后续课。
第十七条学校允许学生申请以自修方式学习(免听)部分课程,具体规定如下:3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1.学生选课时要填写免听课程申请表,经开课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批准后,开课一周内将免听课程申请表提交给任课教师。
2.免听课程仍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并且成绩在70分及以上,方可记入成绩,取得相应学分,否则应缴费重修。
3.政治理论课、思想教育课、社会实践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不得申请免听;考查课不得申请免听。
重修课可以免听。
第十八条公共体育课是学生的一门必修课,不得申请免听。
因健康原因,经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在成绩单上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
第五章课程考核第十九条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有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采用百分记分制(取整数),设计(论文)、实习及必修、专业选修课中的考查课均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其余课程及其它实践环节均采用二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按时听课(免听课程除外)、完成作业,方准参加该课程考核。
若未经请假,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体育课四分之一)或缺交作业三分之一,则取消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
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急症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必须持校医院证明,向所在院(部)请假,经教学院长(部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重修考试。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考者一律按旷考处4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理。
第二十二条实行学分制后,学校不再组织补考。
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生选课后未取得学分时,必须按学校规定交费重修,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
全校任选课未取得学分时,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另外选修其它课程。
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实验课及有实践环节的课程除外),可申请重修,其成绩按其中的高分记载。
第二十三条学校为报名重修人数较多的课程开设重修班。
重修班安排在每学期的第5-14周上课,第15周重考,允许学生插班重修或免听重考。
毕业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不安排重修,只安排重考。
第二十四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学籍档案内注明“旷考”字样。
凡考试有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学籍档案注明“作弊”字样,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学分绩点第二十五条课程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该课程质量的指标。
课程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关系为:(1)考核成绩采用百分记分制(考核成绩为n):5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第二十六条为综合反映学生某门课程的学习量(学分)与质(绩点)两方面的情况,按下式计算学生的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为反映学生在某一阶段,多门课程的学习量与质的总体情况,按下式计算每一学期或以往几个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第二十七条重修课程取得的学分,可替换原来的低绩点或零绩点,重新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凡考试作弊、旷考、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不交卷者,该课成绩按0分计,课程学分绩点为0,参与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任选课的考核成绩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七章主(辅)修、第二专业与双学位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本专业(主修专业)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再选一个辅修专业。
学生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校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生选修辅修专业从二年级开始。
学生一年级的必修课全部考试合格是该生有资格选修辅修专业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学生主、辅修的上课时间冲突时,允许学生申请免听辅修课。
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应写出书面申请,由辅修专业所属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批准后,书面通知任课教师,作为准予该生参加考试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学生首先必须保证学好其主修专业。
主修专业达到毕业要求,方可授予其辅修专业证书,主修专业达不到毕业要求,学校只在该生学习成绩表中注明其辅修课程的成绩,承认其所得学分,而不发任何证书。
6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第三十二条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中相同的课程,其学分可用主修专业中该课程学分替代。
第三十三条学生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举办的第二专业或双学位班。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学校将在其毕业证或学位证上注明第二专业或双学位。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八章转学、转专业第三十四条学校一般不办理学生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并征得转出与转入省、市高校主管部门及有关院校的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要求转学、转专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因公伤事故、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经本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2.个别学生在某些方面确有特殊才能,为更好地发挥其所长,经本人申请,所在院(部)推荐,并由转入院(部)安排甄别考试,成绩确实优良者;3.学校认为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转专业。
1.非重点院校的学生要求转入我校者;2.要求从高考录取的低分专业转入高分专业者;3.新生入学不满一学年或入学满一学年但未修满一学年规定的学分者;4.在读三年级及以上者。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7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1.学生欲跨省转入我校,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原学校所在省、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与我校教务处联系,我校同意并报山东省教育厅批准,通知转出省、市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本省的转学,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2.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办理完毕;3.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院(部)同意,拟转入院(部)考查、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4.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新学年开始两周内办理,过时一概不予办理;5.跨门类转专业的学生一般应降一级转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