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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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8号
发布日期: 2011.06.30
实施日期: 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09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修正)[1993103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1999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修正)[1999083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2005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修正)[200510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2007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正)[200706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第二次修正)[200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2007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2011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2011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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