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1年4月2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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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企 业所 得税 、增 值税 、营业税 等其 他税 种 的 申
报 缴 纳税 款 的时 间一 般 为 次月 1 日内 。由于 申 5
分配 的调 节作用 ,草 案拟 将现 行工 薪所 得 9级超 额 累进 税率 修 改 为 7级 ,取 消 了 1 和 4 %两 5 0 档税率 ,扩 大 了 5 和 1 两个 低 档税率 的适 用 O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公报 2 1 5 0 1・ 个人所得 税 税 率表 二 ( 体 工 商 户 的 生产 、 个
经营 所得和对 企 事业 单位 的承包 经营 、承 租经 营
所得 适用 ) 级 数 全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税率 ( ) % 5 1 O
10 60元/ ,2 0 月 0 8年 3月 1日起 由 10 60元 / 提 月 高到 20 0 0元 / 。据 国家 统计 局 资料 ,2 1 度 月 0 0年
构 。为此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在认真调查 研究
的基础上 ,起草 了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 税法
我 国城镇居 民人均 消费 性支 出 ( 包括 基本 生 活支
出和非 基 本生 活 必需 品支 出)为 12 13元/ ,按 月
修正案 ( 案) ( 草 》 以下 简称草 案) 。草 案 已经 国务
、 46 4
平均每一 就业者负担 1 9 人 计算 ,城镇就业 者人 .3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公 报 2 1 5 0 1・ 均负担 的消费性 支 出为 2 6 17元/ 。2 1 年 按城 月 01 镇就业者 人均 负 担 的 消费 性 支 出增 长 1 %测 算 , 0
范 围。第一 级 5 税 率对 应 的 月应 纳 税所 得 额 由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率表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率表](https://img.taocdn.com/s3/m/0074e4b5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e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的历史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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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的历史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个人所得税法的历史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起,我国开始有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所称的个税起征点)为800元/月。
当时,此制度其实主要是针对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
当时,普通老百姓的工资才三四十元,按照规定,到中国来工作的外籍专家,工资不能低于800元。
2、198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这样,就形成了对内、对外两套个人所得税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次修正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定额扣除800元;对其他所得采取定额扣除800元或定率20%扣除费用的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新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
当时个人所得税除了有800元的免征额,还有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这个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由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自行制定,例如:在1999年,北京的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是200元,广州是426元,珠海是600元,改革开放的窗口深圳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更高达900元,这个到了2003年,北京的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调整到400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到1600元。
2011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多少 最新2011年个人工资所得税起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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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多少最新2011年个人工资所得税起点调整日前大家十分关注2011年最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多少?这个就新闻消息来说个人工资所得税起点调整个税起征点提至3500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由二审稿的3000元提高到3500元。
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重新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将现行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第一级税率为3%。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
今年4月,国务院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
常委会会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了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提交6月27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对3000元起征点未作修改,但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由5%降低到3%。
27日下午,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决定草案。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吸收了初次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作了较大修改,基本可行。
其中有些组成人员建议在此基础上对起征点再适当提高。
28日、2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两次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适时的,同时建议将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
据了解,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还提出,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不能仅考虑提高起征点,要按照税收公平、普遍的基本原则,统筹考虑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级次、级距和适用税率,对纳税人的负担实施相应扣除,以及对其他财产性收入的税收调节等问题,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综合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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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6.30•【文号】主席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个人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关于个人所得税第六次修改决定的分析
![关于个人所得税第六次修改决定的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79e96568ddccda38376bafd7.png)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 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 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 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 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 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 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 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 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 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 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 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 表。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
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 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 税率)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
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是对现行工薪所得税率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三、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独资
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所得税率级距。
四、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期限:此次修改将个人所得
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时间由原先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 日内,与其他主要税种的申报缴纳时间一致起来。
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的对比分析
![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的对比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d9e20ad1de80d4d8d05a4f80.png)
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的对比分析2011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此次将修改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个税起征点和税率级距的调整上,个税起征点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3500元,个税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还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下面分别从起征点、税级以及对国家财政收入和个人收入的影响三个方面对我国个税改革前后进行对比分析。
(一)起征点表1 个税修正前后对照表由表1可以看出,此次工薪阶层的个税起征点直接由2000元上调为3500元,调整幅度是上次的3.75倍。
对此,著名经济学家、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认为:个税起征点不是越高越好,其原因是:我国目前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我国有4.8亿在二、三产业就业的职工,其中应税月薪不足2000元的占了一半左右。
调整个税起征点,对这部分人并无作用如调到3000元以上,就对3000元一下收入的人失去意义;调到5000元以上,就对5000元以下的人失去意义。
由此可见,起征点上调绝对不是越高越好,否则它就确实只对高收入的人有好处了。
如果把收入分配改革仅仅简化和聚焦在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上,这样在非农产业中就业的约一半人口即2.4亿人不能受益,更与在农业中就业的近3亿人口无关。
而且调得越高受益的人变得越少。
有人说,个税起征点如果提到一万元,那么纳税者全是富人,穷人乃至相当多中产阶层都是零税负了,难道这不是改善了收入分配吗?其实这是非常片面和扭曲的观点。
因为世界上只要有国家,有公共事业,就有税负。
一个人不交个人所得税,也得交商品(及服务)税。
中国现在基本上没有真正的财产税。
国家税收来源不是财产税就是所得税。
个税起征点提高,就意味着个税整体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比重下降,相反商品税比重上升。
商品税的特点是,越是收入不高、储蓄有限的普通大众,商品和一般服务消费比例越高,因而纳税越多。
中国个税占总税收比重在国际上已属很底,本来调节作用就小,进一步缩小个税税种的调节比重,只能使整体税负更多地让商品税即中低收入的大众承担,这样反而更不利于缩小收入和贫富差距。
2011国税局47号文(个税新法)
![2011国税局47号文(个税新法)](https://img.taocdn.com/s3/m/4cb42a1e6bd97f192279e9c6.png)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600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 独生子女补贴;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 托儿补助费;4.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https://img.taocdn.com/s3/m/5878748f5ef7ba0d4b733b4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2011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2011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https://img.taocdn.com/s3/m/bc0e6e691eb91a37f1115c54.png)
2011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缴纳的个税=[(应发工资-四金或三金)-3500]×税率-速纳税范围: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的区别是什么?答: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某些个人所得收入采用税后收入的概念,比如支付税后多少多少金额。
这时,需要将税后的收入按一定公式换算为应税所得,然后再按照一般方法计算应交的税款。
否则,将导致税款的少征。
这里,在换算为应税所得过程中需要适用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不能按照含税级距的税率表来套用,必须使用不含税级距的税率表。
这就是不含税级距税率表产生的原因。
这里的不含税级距指的是“税后收入”级距。
至于两者之间的联系,实际上两个税率表是一回事,只是将含税级距税率表中的应税所得,按照数学方法,换算为不含税级距税率表中的税后收入,以方便对税后收入进行征税的计算工作,仅此而已。
来源:个人所得税计算器:/ppt/(来源:嘻嘻网)我国个税基本情况:2008年个人所得税构成表详细报道:2008年个税收入3722亿元工薪阶层个税占总收入50%来源:财政部网201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4837.17亿元(预算2542亿元)2010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4837.17亿元,同比增长22.5%,比上年同期增速加快16.4个百分点。
2010年,全国税收总收入为73202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6%。
2010年,个人所得税4837亿元,比上年增加888亿元,增长22.5%。
2009年个人所得税收入3949.27亿元(预算2366.72亿元)2009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3949.27亿元,其中,工薪所得个税收入2483.09亿元,占个税收入的比重约为63%,同比增长10.8%;储蓄利息所得个税收入139.33亿元,同比下降57.4%;房屋转让所得个税收入77.1亿元,同比大幅增长179.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8dc92edb8f67c1cfad6b838.png)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率表一.doc2.税率表二.doc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2011年9月1日起 个人所得税文件
![2011年9月1日起 个人所得税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7ea689ebf8c75fbfc77db2c5.png)
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整为3500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按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改革后税率表如下:比如说,第一级3%的税率档次。
新税法规定,月薪(已扣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通讯费”等费用,下同)在5000元以下的,适用3%税率。
而按老税法,月薪在2500元以下的,适用5%税率。
现举例如下:一、如月薪为3500元以下的员工,从今年9月份起就可以不用缴税了。
例如月薪在3500元的员工,按老税法每月要缴纳125元个人所得税,从今年9月1日起就不用纳税了。
计算公式如下:(1)老税法个人所得税:(3500-2000)×10%-25=125元(2)新税法个人所得税:(3500-3500)×0%=0二、如月薪在3500至5000元之间的员工,较大幅度减轻了税收负担。
如月薪4000元的员工,按老税法要缴纳175元个人所得税,从今年9月1日起,仅缴纳15元个人所得税;又如月薪5000元的员工,按老税法要缴纳325元个人所得税,现在只要缴纳45元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1) 老税法个人所得税:(4000-2000)×10%-25=175元;(5000-2000)×15%-125=325元(2) 新税法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5000-3500)×3%=45元三、如月薪在5000至7000元之间的员工,较大幅度减轻了税收负担。
如月薪6000元的员工,按老税法要缴纳475元个人所得税,从今年9月1日起,仅缴纳145元个人所得税;又如月薪7000元的员工,按老税法要缴纳625元个人所得税,现在只要缴纳245元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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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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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7.19•【文号】国务院令第600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个人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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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关于个人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1.04.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施行日期】2011.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7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持股比例的计算问题
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扣缴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七条第(一)项括号内“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废止。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个人所得税法概述(PPT 158页)
![个人所得税法概述(PPT 158页)](https://img.taocdn.com/s3/m/08acb58408a1284ac85043bb.png)
2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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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个税改革路漫漫
▪ 1、经济发展与税收体制改革? ▪ 2、税收敏感期与个税改革方向(任务、扣
除和模式、家庭)
2020/3/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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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学习目标】
▪ 1、了解个人所得税的概念、纳税人、所 得来源地的确定以及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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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 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
▪ 5、个体出租车运营的收入,按“个体工商 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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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 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 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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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居民纳税人 ▪ 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
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仅就其来 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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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要
▪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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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P126 ▪ (一)工资、薪金所得 ▪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
、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 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 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下列不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第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dd31f302cc175527072208d0.png)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来源: 中国政府网 (责任编辑:朱琳)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2011 国务院令 600号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2011 国务院令 60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8f872f38bd63186bcebbc71.png)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 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 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 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 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 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 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 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 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 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 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 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 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 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 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
本决定自 2011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 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 1 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142号发布 根据 2005年 12月 19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08年 2 月 18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1年 7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 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 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 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 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 次不超过 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日的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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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8号
发布日期: 2011.06.30
实施日期: 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09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修正)[1993103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1999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修正)[1999083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2005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修正)[200510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2007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正)[200706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第二次修正)[200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2007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2011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2011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