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8号

发布日期: 2011.06.30

实施日期: 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09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修正)[1993103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1999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修正)[1999083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2005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修正)[200510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2007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正)[200706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第二次修正)[200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2007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2011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2011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