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出口型企业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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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必备指南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必备指南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必备指南
首先,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可以按照产品的类型进行分类。

主要的分类
包括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等。

机械设备类包括机床、起重设备、制冷设备等。

电子产品类包括电视机、手机、计算机等。

化工产品类包括
塑料制品、化肥、涂料等。

根据产品类型进行分类可以帮助企业明确自己
的产品定位和市场需求。

其次,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可以按照企业规模进行分类。

一方面,大型
企业一般拥有更强大的生产能力和研发能力,可以生产高科技、高附加值
的产品,并且有更好的资源配置和市场渗透能力。

另一方面,小型企业通
常专注于特定领域的产品生产,灵活性强,能够满足市场的个性化需求。

通过分类企业规模可以更好地理解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方向。

再次,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可以按照企业的市场定位进行分类。

一些企
业专注于发展新兴市场,如东南亚、非洲等地区,这些市场具有较高的潜
力和成长空间,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另一些企业则选择在传统市
场如欧美、日本等地区拓展业务,这些市场成熟稳定,但竞争激烈。

通过
分类企业的市场定位可以帮助企业找到适合自己的市场,制定相应的发展
策略和营销计划。

总之,出口工业产品企业的分类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市场营销非常重要。

通过分类可以帮助企业明确自己的产品定位、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从而
提高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对外经济贸易部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部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部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正文:----------------------------------------------------------------------------------------------------------------------------------------------------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发布)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凡符合《规定》第二条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确认和考核领取证明后,都可享受《规定》中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条凡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一、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二、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及其它方式出口),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50%以上;三、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计算公式为:年末外汇收支余额=上年结转余额+本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本年营业外汇支出)。

第三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70%以上的,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的第八条享受优惠待遇。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属于国家公布的鼓励投资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是国内短缺的,或其产品是新开发的,或对国内同类产品能更新换代的,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

第五条一个企业同时具备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条件的,可择其一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审核确认机关是该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

出口型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操作流程

出口型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操作流程

出口型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操作流程一、背景介绍出口型生产企业是指其生产的产品主要面向国外市场销售的企业。

针对出口型生产企业的特点,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操作流程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出口型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操作流程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

二、核销操作流程第一步:确认进料加工手册在进行核销操作前,首先要确认企业已完成相关的进料加工手册。

进料加工手册是出口型生产企业与外包加工单位之间的重要文件,包含了生产加工、质量检验、物流运输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步:核实加工情况接收进料加工手册后,企业需要核实外包加工单位的实际操作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加工进度、质量情况、交付时间等。

第三步:完成核销操作根据核实的加工情况,企业进行核销操作。

核销操作是指企业确认外包加工单位已按照进料加工手册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并且符合质量标准。

第四步:记录核销信息企业需要将核销操作的相关信息记录在册,包括核销时间、加工单位名称、加工情况评价等。

第五步:存档备查完成核销操作后,企业将相关文件存放在指定位置备查,以备日后查阅或审计需要。

三、注意事项1.核销操作需严格按照进料加工手册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操作;2.在核销过程中需保持沟通畅通,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3.核销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记录;4.核销操作需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结语出口型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操作流程对企业生产管理至关重要,只有严格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操作,才能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希望本文介绍的核销操作流程能对出口型生产企业有所帮助。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相关出口税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出口工业产品的企业也日益增多。

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涉及各个领域,包括制造业、能源、化工、建筑材料等。

为了方便监管和管理,对这些出口工业产品企业进行分类是必要的。

本文将提供一个出口工业产品企业的分类指南,以帮助相关部门和企业本身更好地了解自己所属的类别。

1.制造业企业:2.能源企业:能源是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在能源企业中,可以按照能源类型进行分类,例如石油企业、天然气企业、太阳能企业、风能企业等。

3.化工企业:化工产品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的各个领域,包括塑料、橡胶、涂料、化肥等。

化工企业可以按照产品类型或原料分类,例如塑料制品企业、化肥生产企业、涂料企业等。

4.建筑材料企业:建筑材料是建筑行业的基础,对于国内和国际市场需求都十分旺盛。

建筑材料企业可以按照产品类型进行分类,例如钢铁企业、水泥企业、玻璃企业等。

5.电子产品企业:电子产品是全球贸易中最重要的一类产品之一、电子产品企业可以按照产品类型进行分类,例如手机制造企业、电脑制造企业、消费电子产品企业等。

6.农业企业:农业产品在全球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不仅包括传统的农产品如谷物、肉类、水果、蔬菜等,还包括农业生物技术产品如转基因作物。

农业企业可以按照产品类型进行分类,例如粮食种植企业、畜禽养殖企业、水果种植企业等。

7.食品加工企业:食品加工是农产品的一种延伸产业,在全球贸易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食品加工企业可以按照产品类型进行分类,例如粮食加工企业、肉类加工企业、酒类生产企业等。

8.服装纺织企业:服装纺织是一种劳动密集型产业,涉及到纺织面料、服装设计制造、时尚产业等。

服装纺织企业可以按照产品类型进行分类,例如纺织面料企业、服装设计制造企业、时尚品牌企业等。

以上仅是对出口工业产品企业进行分类的一种指南,实际上企业的分类是根据行业与产品的特征而定。

对于相关部门和企业来说,了解自己所属的类别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市场动态、制定出口策略并满足市场需求。

出口货物视同自产的4种情况

出口货物视同自产的4种情况

我是一家生产企业,由于公司来不及生产出品产品,从外面外购产成品,品名及性能与本企业生产相同,我们厂没有注册商标,只是用了我厂的包装,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我想问的是视同自产产品是不是只要同时符合这三条就行,要不要到税务所备案批准呀.我是江阴的一家企业.一、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允许退税,四类视同自产产品按以下条件界定:三、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四、(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五、(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六、(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七、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八、(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九、(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十、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十一、(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十二、(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十三、(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十四、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十五、(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十六、(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十七、(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十八、(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一、国家的优惠政策: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部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2、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在减免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4、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的项目;(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40%。

6、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该年度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相应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享有上述优惠外,如果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出口产品标准

出口产品标准

出口产品标准出口产品标准是指符合进入国际市场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涉足国际贸易,而出口产品标准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出口产品标准的重要性、制定流程、遵守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出口产品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国际贸易中,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产品标准和质量要求,而出口产品必须符合目标国家的标准才能顺利进入市场。

如果产品不符合目标国家的标准,将会面临被退运、罚款甚至禁止进入市场的风险,这将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因此,制定符合目标国家标准的出口产品标准显得至关重要。

其次,制定出口产品标准的流程包括市场调研、法律法规了解、标准制定、测试验证等多个环节。

在制定出口产品标准之前,企业需要对目标国家的市场需求进行深入调研,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然后,根据调研结果,企业需要制定出口产品标准,并进行测试验证,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最后,通过相关部门的认证和审核,确保产品达到出口标准。

遵守出口产品标准的方法主要包括内部管理、技术研发、生产制造、质量控制等多个方面。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从研发到生产的每个环节都符合标准要求。

在技术研发方面,企业需要不断创新,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以满足不断升级的国际标准。

在生产制造方面,企业需要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提高产品的生产效率和质量稳定性。

在质量控制方面,企业需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总之,出口产品标准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制定符合目标国家标准的出口产品标准,并严格遵守,才能顺利进入国际市场,赢得客户信任,提升企业竞争力。

企业应该重视出口产品标准的制定和遵守,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以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doc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doc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监管有效性,鼓励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诚实守信,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出口产品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管理,是指根据企业信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状况,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并结合产品的风险分级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以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指南》(以下简称《分类指南》),规范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分类指南》,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定工作规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企业四个类别进行分类。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按照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级别进行分级。

第二章企业分类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评定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内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告知生产企业。

第八条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企业信用情况;(二)企业生产条件;(三)企业检测能力;(四)企业人员素质;(五)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六)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七)企业产品追溯能力;(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九)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试行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试行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试行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试行)一、目的为规范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和产品风险分级的评定工作,按照《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指南。

二、总体要求直属检验检疫局应依照本指南的基本要求和方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定工作规范,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实施。

在评定工作规范中,可对本指南确定的基本评定要点进行补充和细化,所制定的评定标准不得低于本指南确定的评定标准。

直属检验检疫局可采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或两者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方法。

三、评定工作规范基本内容直属检验检疫局制定的评定工作规范应包括:职责、评定内容、标准、程序、五种检验监管方式的具体内容(如抽批比例、监管频次、监管内容)、动态调整、档案管理、工作质量检查等。

四、企业分类(一)评定要素1. 企业信用情况基本要点:遵纪守法情况;履行承诺情况;承担社会责任情况;其他社会评价情况。

2. 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点:生产所需硬件情况;生产设备更新情况;生产设备能耗状况。

3. 企业检测能力基本要点:进货检验设备情况,半成品检测手段,成品检验手段,实验室认可情况。

4. 企业人员素质基本要点:企业检验人员的资质;质量控制点的人员资质;实验室人员的资质。

5. 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基本要点:供方评价方法;有效的日常管理;供方取消机制。

6. 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基本要点:评价对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信息的收集能力以及对所收集信息的反应能力、处理效果;因产品质量原因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下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的能力及实施(召回能力可分为全部召回、部分召回、无法召回、不愿召回四个等级)。

7. 企业产品追溯能力基本要点: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不适用产品除外);产品可追溯能力分为可追溯至单体、可追溯至批次、可追溯至生产商、无追溯体系四个等级。

河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河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河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河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已经1994年5月6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河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来本省投资,加强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促进本省国民经济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本省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

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对设在国务院批准的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国务院批准的石家庄、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秦--唐--沧渤海湾对外经济开放区和石家庄市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建设港口码头,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合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绿色低碳出口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货物贸易企业

绿色低碳出口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货物贸易企业

绿色低碳出口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货物贸易企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针对货物贸易类企业的绿色低碳出口型企业评价的基本原则、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本标准中的指标体系适用于任何对根据货物贸易类绿色低碳出口型企业指标体系建立、实施和(或)改进其管理体系感兴趣的组织,无论其规模、类型或成熟程度如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341-2014 节能评估技术导则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绿色低碳出口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对于在原材料获取、加工,产品生产、使用、废弃或提供服务等不同环节中资源能源消耗少、污染排放低、环境影响小、低碳绿色、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出口企业,进行绿色低碳实践情况评价的指标体系。

3.2 评价指标基准值为评价出口型企业绿色节能低碳实践情况而设定的指标参照值。

3.3 绿色低碳企业标识为符合绿色低碳出口型企业评价的企业颁发的合格标识。

4 基本原则4.1 考虑企业组织的原则选取消费者关注度高、消费升级急需、低碳环境及人体健康影响大的企业组织作为出口企业绿色节能低碳体系评价对象,并将具有类似绿色特性指标的企业组织归为一类。

4.2 考虑碳足迹的原则需要核定生产过程中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也就是考察产品的碳足迹并标示于商品。

包括指企业机构、活动、产品或个人通过交通运输、食品生产和消费以及各类生产过程等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的集合。

4.3 考虑产品生命周期的原则从原材料获取、产品生产、使用、废弃等生命周期阶段出发,重点分析产品在不同阶段的资源能源消耗、生态环境影响及人体健康安全影响因素,选取能够表征该类产品主要绿色特性并能量化和可检测验证的指标构成货物出口企业绿色节能低碳体系评价指标体系。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评定细则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评定细则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评估细则》使用阐明1 本细则是在总结宁波实行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经验旳基础上制定旳,符合国际上合格评估原则旳认证措施,重点体现了安全、健康旳认证规定。

2 本细则形成旳表格既是考核原则,也做为考核记录。

它合用于机械、轻工生产企业申请出口商品注册登记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现场考核记录、企业旳自查记录。

3 考核结论3.1发现2个(含2个)如下严重不合格项,且严重不合格项及未一般不合格项合计7个(含7个)及如下,现场考核通过;3.2发现3个(含3个)以上严重不合格项,或严重不合格项及一般不合格项合计8个(含8个)现场考核不通过。

结论为“现场考核通过”旳,企业不合格项验证完毕后,考核材料由审查组或分支局上报局认证监管处审核、同意、发放《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证》。

结论为“现场考核不通过”旳,考核材料由考核组或分支局上报局认证监管处审核、同意、出具《不予许可告知书》。

申请企业必须对照本评估细则进行整改,自查自纠,在符合考核细则规定后,方可重新提交申请。

4评价阐明4.1如获国家承认旳体系认证证书,记录发证机构和证书号,可减免审查(一)质量管理基础。

4.2做出“现场考核不通过”结论应注意综合如下原因,精确评价:4.2.1鉴定不合格项应做到事实清晰、证据充足、鉴定精确;4.2.2所发现旳不合格项应证明企业质量体系已全面失效、生产过程严重失控,如:没有制定必要旳工艺作业文献;没有对关键旳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工序质量得不到保证,导致安全性能或产品功能、性能批量性不合格旳等;4.2.3影响出口产品质量持续保证能力旳;4.2.4未按本评估细则建立与企业实际状况相合适旳质量管理体系旳;4.3严重不合格项:评估细则中带有“★”标识旳条款(18项)。

4.4一般不合格项:评估细则中没有“★”标识旳条款(48项)。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核查表评审组组长(签名):评审组组员(签名):评审日期:年月日。

国认注(2011)61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

国认注(2011)61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认注[2011]61号关于印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2011年7月26日发布的质检总局2011年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编写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现下发各局,并说明如下:1.本文件对各直属局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内容、程序和岗位责任提出了参考性的指导意见。

各直属局可根据情况,制定本局实际操作的、细化的工作规范。

2.备案受理和技术审核工作,由各直属局根据情况,确定由直属局备案主管部门或委托分支机构完成。

对申请备案企业技术审核结果的审查、批准和发证,以及做出限期整改、暂停使用备案证明,注销和撤销备案证明工作,原则上由直属局备案主管部门承担。

3.为鼓励、引导和帮助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指导意见的附件中增加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

企业申请获得备案前,对照有关安全卫生要求开展自我评估,在申请备案时企业自我声明符合相关要求。

4.直属局可根据142号令的有关规定、出口食品风险程度以及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备案技术审核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企业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文件化的规定。

5.经各直属局确认,对申请备案企业获得的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结果可被采用。

目前,国家认监委正组织在部分直属局开展试点。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下发。

6.企业备案证明空白格式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发各直属局。

7.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废止。

附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附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1.目的为确保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有效实施,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制订本规范。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备案工作,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2021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认定及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原则,对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第四条海关根据企业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企业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对其实施便利的管理措施。

海关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违法违规企业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海关向企业提供信用培育服务,帮助企业强化诚信守法意识,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第六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七条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依法对企业予以信用修复。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贷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出口视同自产最新规定

出口视同自产最新规定

出口视同自产最新规定最近,有关出口视同自产的新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国际贸易和国内产业发展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一新规定。

首先,这一新规定明确了什么样的产品可以享受出口视同自产的待遇。

根据规定,只有那些在境内生产并最终出口的产品才能被视同自产。

这个规定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将生产转移到国内,提高国内经济发展水平。

同时,这也可以防止一些企业通过委托他国代工,来享受出口政策优惠,但实际上对国内产业发展没有实质贡献。

其次,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出口视同自产的程序和标准。

企业需要通过认定程序,申请享受出口视同自产的待遇。

申请材料需要包括产品生产过程、合规性检查报告等。

一旦获得认定,企业将享受与县内生产同等的待遇,包括税收优惠、关税减免等。

这一规定的实施,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进一步推动国内产业高质量发展。

除了明确产品和程序标准,新规定还规定了一系列执法措施。

根据规定,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和限制。

这一执法措施的出台,可以促使企业遵守规定,防止虚假申请和滥用行为的发生,确保出口视同自产政策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这一新规定的出台,不仅可以推动国内产业发展,还有助于提升国际贸易竞争力。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涉足国际市场。

通过出口视同自产政策的支持,企业不仅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还能够在国际贸易中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拓展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然而,这一新规定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如何准确认定产品的出口视同自产身份,需要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体系,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其次,如何与国际贸易规则相衔接,确保公平和公正,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最后,如何确保企业的合规性和诚信性,避免滥用出口视同自产政策,也需要引起重视。

总之,出口视同自产最新规定的出台,对于国内产业发展和国际贸易都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出口原产地管理制度

公司出口原产地管理制度

公司出口原产地管理制度导言出口原产地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在出口产品时,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和标准,明确产品的原产地,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在产品出口过程中合法合规地进行管理的制度。

出口原产地管理是出口企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企业产品的市场准入能力以及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

因此,建立健全的出口原产地管理制度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度的制定背景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规则不断提高,对产品原产地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国际贸易组织及相关国际贸易协定(如WTO、FTA等)对原产地要求的统一和规范也日益完善,各国对产品原产地认定的标准和程序也在逐步规范化。

作为一家出口型企业,确保产品原产地的合规性以及合法性,是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基础和保障。

二、制度的目的和范围出口原产地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原产地认定的流程和规范,确保出口产品原产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避免因原产地问题而导致的贸易纠纷和风险。

该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认定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加工、包装和标识等。

三、管理体系1. 制度的领导和管理公司领导应该高度重视出口原产地管理工作,确定专门负责原产地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程序,对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认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出口原产地认定程序和流程,明确原产地认定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监督执行情况,并对原产地认定的结果进行复核核查,确保产品原产地的真实和可靠。

3. 制度的培训和宣传公司要进行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产品原产地管理的重视和意识,加强宣传力度,确保员工在原产地认定的过程中认真负责,不造假不作假。

4. 制度的评估和改进公司要不断评估和审核出口原产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保证制度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

四、原产地认定的程序和流程1. 原产地认定的基本原则产品的原产地是指产品生产的国家或地区,企业在确认产品的原产地时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原产地必须是产品生产的地点;(2)产品的所有重要加工过程必须在该原产地完成;(3)产品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必须来自原产地或符合原产地规定的要求;(4)产品在原产地完成的加工工序必须具有实质性的经济价值,或经过足够的加工工序使其构成不同的产品;(5)原产地是指最后加工或生产产品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产品经过的转运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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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口型企业确认、考核申报操作办法
一、产品出口型企业可享受的优惠待遇:
除按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将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达全部产品销售额70%以上,可以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投资总额外,以自有资金对原有设备更新而进口设备、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

产品出口型企业确认、考核全年均可申报。

申请产品出口型企业须具备的条件、申报须提供的材料、表格等见“下载区”。

二、申请产品出口型企业须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2、年出口额达到当年全部产品销售额50%以上;
3、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当年营业外汇收大于当年营业外汇支出,不包括上年结转余额);
4、企业当年实现营利;
5、上一年度联合年检合格。

三、申报须提供的材料:
1、产品出口企业确认申请报告;
2、产品出口企业申请表;
3、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副本);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
5、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
6、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的外汇收支平衡表;
7、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确认前一年度审计报告及产品出口实绩和外汇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申报所需表格
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考核初审表
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外汇收支平衡表
年度
企业名称:单位:万美元
填表日期:填报单位:(印章)说明:
1、本表为确认和考核产品出口企业而设置的报表。

由企业填写,于
申请确认和考核时报审核确认机关。

2、“出口外汇”按离岸价格计算。

3、“生产经营其它外汇收入”包括对销售服务收入等,但不包括收
购其他企业产品出口收汇和买入外汇等收入。

4、“营业外汇支出”不包括卖出外汇(如结汇、调剂卖出)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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