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塌陷损坏治理补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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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塌陷损坏治理补偿管理办法

附件11:

土地塌陷损坏治理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西焦煤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矿区井田范围内因煤炭开采

造成的土地塌陷损坏、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损坏而进行治理及

补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并结合山西省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和

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塌陷及土地损坏治理、补偿是指对因生产矿井煤炭开采造成地表土地塌陷及地面附着物、

通信、电力、水利设施、房屋建筑等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治理或适当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各矿井单位要成立以副矿长为组长,地测、基建、财务、企管、审计、纪委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土地塌陷治

理、补偿领导工作组,负责土地塌陷治理补偿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土地塌陷治理及土地损失补偿费包括:

1、土地塌陷治理费: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开采造成

塌陷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所需费用。应根据土地类型、破坏程度、实际损毁面积、治

理标准和治理工程量合理确定。

2、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损失补偿费、林地损失

补偿费和其它土地损失补偿费。耕地损失补偿费以山西省统

一年产值标准为计算标准。其它土地损失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第五条土地塌陷治理及土地损失补偿费标准:结合历年情况及效果,按土地破坏程度分别提出以下标准:

1、土地破坏程度划分:

轻度:平均裂缝宽度小于10厘米,间距大于50米,下沉不明显,填堵后可正常利用。

中度:平均裂缝宽10-30厘米,间距30-50米,下沉小于50厘米,整治后尚可利用,产量有影响。

重度:平均裂缝宽大于30厘米,间距小于30米,下沉大于50厘米,出现台阶状塌陷,减产明显。

2、土地塌陷治理及土地损失补偿费标准:

土地塌陷治理费:轻度:5-10个工/亩。

中度:11-15个工/亩。

重度:16-20个工/亩。

土地损失补偿费:按破坏程度以山西省统一年产值标准的20%(轻度)、60%(中度)、100%(重度)一次性补偿。

第六条地面附着物的补偿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1、零星用材树的补偿:按实际死亡数量,苗木补偿移栽工本费,成材树木按市场价计算补偿。

2、果树的补偿:未挂果枯死的幼树应补偿苗木工本费;已挂果的果树,影响减产的按前三年平均年株产量价值计算

补偿费,枯死的按该树前三年平均年株产量价值的四倍计算补偿费。

3、林地的补偿:林地结合实际情况,按其实际死亡数量,计算补偿费用。

4、道路:指路宽大于或等于2米的农村道路,按破坏程度一次性处理。

轻度:每百米5个工。

中度:每百米10个工。

重度:每百米15个工。

5、山圈:依据破坏程度,一次性补偿300-500元/个。高度不足2米的,视具体情况适当予以补偿,但补偿不得大于300元/个。

6、坟墓:每个墓穴的维护费用,根据其损坏程度,按500-1000元一次性补偿。损坏严重确需异地迁葬的补偿2000元/每穴。

第七条其它未列补偿项目,可采用类比法参照上述补偿办法执行,各项补偿均为一次性补偿。

第八条对因井下开采引起地面沉陷、山体滑坡及零散建筑、等级公路、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等的破坏,矿基建部门应对损坏程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按相关规定计算维修或补偿费用(对损害程度的鉴定,确实需要委托相关单位鉴定评估的:1、鉴定评估单位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2、

委托单位必须对评估项目进行复核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复核评审意见书,复核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维修或补偿费用(或鉴定评估报告)必须经集团公司基建处审核批准。

第九条山西省统一年产值标准的确定及果树株产量确定

1、根据山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汇总表(2013年)统计资料确定为:孝义市(西部山区)统一年产值标准1129元/亩,柳林县(丘陵区)统一年产值标准1187元/亩,交城县(城北山区)统一年产值标准970元/亩,灵石县(山区)统一年产值标准1308元/亩。

2、果树株产量可根据当地实际生产水平,在以下规定的参数内确定:

核桃村:按年产核桃仁5-10公斤/颗

苹果树:按年产苹果20--40公斤/颗

柿子树:按年产柿子40--80公斤/颗

枣树:按年产枣20--40公斤/颗

其它果树:按年产果品20--30公斤/颗

第十条合理确定果品价格和工价

1、果品价:不超过所在地当年社会市场价。

2、工价:参照“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晋建标字(2013)第71号文),每工按

70元计算。

第十一条按国家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情况,土地塌陷治理和土地损失补偿,采用以下办法:

1、单一煤层或近距离煤层错距开采,一次处理。

2、分层开采,原则上一次处理。

3、耕地与林地分别补偿,只补偿一类。

4、土地塌陷治理和土地损失补偿按年度进行,各生产矿井应在每年六月份和十一月份分两次完成土地塌陷治理和土地损失补偿工作的调查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5、土地塌陷治理、土地损失补偿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由造成土地塌陷的单位负担费用,但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十二条土地塌陷治理及土地损失补偿办理程序

1、每年六月份和十一月份,土地塌陷治理补偿工作调查组应完成土地及建筑物、附着物损坏情况的实地调查工作(地测科调查内容:土地受损的原因、范围及附着物受损情况;基建科调查内容:建筑物、公路、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等的受损情况。实地调查时,必须有财务、企管、审计、纪委等部门参与),并根据调查结果,计算补偿费用、编制土地塌陷治理补偿申请报告,报集团公司审批。

2、土地塌陷治理及土地损坏补偿申请报告应包括:

①申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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