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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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有限责任公司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的折股比例怎么确定?一、净资产折股时注意事项

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不能采取

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2、折股比例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可以低于1:1的比例,而在此之前就是

股本等于净资产,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净资产不足一元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

结果股份公司的股本往往就是犬牙交错什么样子的都有。

3、最低折股比例国有资产有65%下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至于非国有资本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还会参照65%的比例,实务中一般不会

低于70%。现在个人知道的案例中,浙江万马是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

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

4、注意折股股份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不低

于2000万股。

二、设置小股本的一些好处

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数

亿元的净资产,比如5亿,但是我的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2亿可以吗?

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设置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

非是指导折股比例的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

1、股本小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的提升,

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的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小;当然,会里有时候

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

的想法,想折的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

1:1折股了。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

册资本的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的确是有粉饰每股收益的嫌疑。另

外,一定要注意一点,公司募集资金额仅与公司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和市盈率有关

而与股本大小无关,这是最基本的数学问题,千万不要犯低级错误。

2、股本小以后可以少提盈余公积。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

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如果你的股本小那么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也会少的。比

如股本一个亿和两个亿,盈余公积的差额还是很大的,当然提取盈余公积金对于公司并没有什么坏处,公司也不会为了规避这个而故意做小股本。

3、股本小还可以少缴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净资产折股时资本公积是不需缴税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需要缴税的,因而如果股本很小那么股本与原注册资本以及资本公积之间的差额就会小,那么缴纳的所得税就会相应减少。举例,如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1000万、盈余公积2000万、未分配利润3000万,总资产7000万。如果折股为7000万股,那么缴税金额为(7000-注册资本1000-资本公积1000)*20%;如果折股为5000万股呢,则是

(5000-1000-1000)*20%。

4、为上市之后股份分配预留空间。上市公司每年都面临股本分红的压力,而分红的方式不外乎现金分红和送股两种。现金分红会减少企业的资金积累,而且现金分红一般较少,投资者(股东)一般也不会过分关注现金分红;采取送股的方式可以公司的利润以股权的形式留在公司,公司将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扩大再生产;而且采取高比例送股的公司,往往会给投资者留下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良好印象,其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往往更优秀。高送配方案在牛市里往往能走出填权行情,高送配的股票摊低了股票的价格,加大了散户的参与积极性,加大股票的流动性,而且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最好的分红方案就是送股。另外,如果以后公司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想增资扩股,那么股本小也会比较方便。

5、股本小的公司更有主动权。多出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金进入资产负债表,公司可以在上市后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更为合适的时机进行转增股,享有更充分的主动权。

问题二、关联方的认定

说明:

关于关联方的认定,在《公司法》《深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指引》财政部的《会计准则》与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都有所规定,诸多内容规定是相同的,但是也有很多细节不同之处,《公司法》是这几个文件中位阶最高的文件,关于关联方的规定只有两句话。其他的,把上交所与深交所进行比较,证监会的规定和会计准则进行比较,然后我把这几个文件里涉及到关联方的都摘抄到下文。

一几个文件不同点的比较

(一)《深交所上市规则》与《上交所上市指引》不同点总结

1、上交所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深交所不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2、深交所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而上交所的规定没有规定一致行动人

3、上交所规定上市公司与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又直接或者间接控制除上市公司及以外的法人或者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而深交所在这一点的规定上不同之处在于该主体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董事长并不完全等于法定代表人。

4、深交所对密切的家庭成员进行了列举,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而上交所没有对密切的家庭成员进行列举和定义,意味着上交所对密切家庭成员的范围放的更宽。

(二)证监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会计准则》对关联方定义的不同总结如下:

1、证监会监管和规范的关联方是指能够控制上市公司或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方,在这里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同时办法中对关联方的定义还包括历史关联人(过去十二个月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和潜在关联人(基于协议安排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2、在对被关联自然人控制的公司的定义中,证监会自然人概念中包括了母公司高管,《会计准则》不包括,但《会计准则》的定义中包括了施加重大影响,而证监会定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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