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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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
通知
沪府发[2011]26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
基数和比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5 年过渡办法:2011 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 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 年度(当年4 月至次年3 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 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 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 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有的待遇和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1 年7 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 年。本市已有规
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