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所供养亲属能否得到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工伤死亡赔偿明细
工伤死亡赔偿明细工伤死亡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而导致工人死亡后,由用人单位依法向其家属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在我国,工伤死亡赔偿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法定性、一次性、金额丰厚等特点。
下面将对工伤死亡赔偿明细进行详细说明。
工伤死亡赔偿明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丧葬费:工伤死亡赔偿的核心部分是丧葬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死者家属合理的丧葬费用。
丧葬费是根据死者的生活水平、社会地位以及所在地区的物价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丧葬费的标准在一万元以上。
二、抚恤金:除了丧葬费之外,工伤死亡赔偿还包括抚恤金。
工伤死亡抚恤金是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通常为死者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支付给死者家属的一笔经济补偿。
抚恤金的标准是基于死者的工资水平以及抚养家属的数量来确定的,一般来说,抚恤金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
三、供养亲属费:除了丧葬费和抚恤金之外,工伤死亡赔偿还包括供养亲属费。
供养亲属费是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通常为死者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付给死者家属的一笔经济补偿。
供养亲属费主要用于补偿死者家属因死者去世而造成的生活困难,一般来说,供养亲属费在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四、医疗费和丧葬费: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死者在事故发生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
医疗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死者在抢救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死者的丧葬费用。
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总的来说,工伤死亡赔偿明细包括丧葬费、抚恤金、供养亲属费、医疗费和丧葬费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人的家属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工人的权益和家属的生活。
什么是供养亲属抚恤金
什么是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
热门推荐:供养亲属抚恤金人身损害诉讼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当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或者丧失主要的劳动能力,而无力供养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时,这些无生活来源、五劳动能力的人该怎么办。
我国有供养亲属抚恤金,可▲什么是供养亲属抚恤金呢?答案马上揭晓。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
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
▲供养亲属: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指的是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亲属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怎样规定的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怎样规定的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问题,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不过,实践中很多人都不清楚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
为此,小编特整理了有关内容,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你介绍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怎样规定的一、供养亲属抚恤金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满18周岁的,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计算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备注: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1)供养亲属范围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算多长时间?一、供养亲属抚恤金算多长时间?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法规】工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抚恤金分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抚恤金是指因工作原因或者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残疾等情形,依法给予死者家属、残疾人员及其抚养人的生活补偿。
抚恤金的分配是保障死者家属和残疾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围绕我国抚恤金分配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抚恤金分配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抚恤金的发放范围、条件和标准。
2.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法规,对因工死亡、残疾的职工及其家属的抚恤金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
3.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我国军人抚恤优待制度的基本法规,对军人的抚恤金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
4. 《烈士褒扬条例》《烈士褒扬条例》是我国烈士褒扬制度的基本法规,对烈士的抚恤金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抚恤金分配的范围和条件1. 因工死亡职工的家属(1)范围: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
(2)条件:职工因工死亡,其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抚恤金:①配偶:年满18周岁;②子女:未满18周岁;③父母:年满60周岁。
2. 因工残疾职工(1)范围:因工残疾职工。
(2)条件:职工因工残疾,其残疾等级达到一级至四级,可以领取抚恤金。
3. 军人及其家属(1)范围:军人及其家属。
(2)条件:军人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其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抚恤金:①配偶:年满18周岁;②子女:未满18周岁;③父母:年满60周岁。
4. 烈士家属(1)范围:烈士家属。
(2)条件:烈士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抚恤金:①配偶:年满18周岁;②子女:未满18周岁;③父母:年满60周岁。
四、抚恤金分配的标准1. 因工死亡职工的家属(1)配偶:每月领取相当于其死亡前本人工资的40%。
(2)子女:每月领取相当于其死亡前本人工资的30%。
(3)父母:每月领取相当于其死亡前本人工资的20%。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的计算标准 - 工伤死亡赔偿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的计算标准 - 工伤死亡赔偿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的计算标准核心内容:本文由我为你整理介绍工伤保险中关于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相关知识--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的计算标准公式和案例。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具体计算标准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X40%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X30%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X50%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X40%5、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职工死亡后有什么补助?
职工死亡后有什么补助?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
工伤,在现实生活中不难遇到,工伤有分程度,有程度轻的,只是一些皮外伤,只需要擦擦药就可以解决了,但是有些非常的严重,甚至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甚至有些工伤直接导致劳动者失去了生命。
那么关于职工死亡后有什么补助?一、职工死亡后有什么补助丧葬费根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的. 抚养人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被抚养人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治(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劳社部(2003)18号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内容分类】工伤保险【分类细目】基本制度【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日期】2003.09.23【实施日期】2004.01.01【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发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主题词】劳动工伤保险规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对供养亲属抚恤金作出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对供养亲属抚恤金作出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1款第2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1款第2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8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第9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
供养亲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除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根据职工死亡是核定的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数额,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
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
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发放的标准是:丧葬费3个月工资,抚恤金不超过10个月工资。
丧葬费申领相关手续由所在社区办理,申报供养亲属抚恤金到中心养老保险服务科办理相关手续。
每月10号之前办理结束的当月15号之后发放到领取人帐户,20号之前办理结束的当月25号之后发放到领取人帐户(逢节假日顺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标准
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标准案例:田某于2005年进入佛山市南海区某公司工作任职副总经理,月薪5000元,公司未为其投保工伤保险.2007年11月30日田某因公外出遇交通事故死亡,经其家属申请,社保部门认定田某之死构成工伤。
田某家庭情况:父母健在,父70岁,母64岁;兄弟姐妹共5人;妻37岁,有劳动能力;女儿3岁.在向某公司就工亡赔偿协商过程中,某公司负同意承担田某工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在田某父母及女儿的抚恤金计算方面同田某家属代表发生争议,某公司负责人坚持要求:(1)抚恤金应按月支付;(2)且田某父母的抚恤金应按田某本人工资30%计算后再按兄弟姐妹5人分担,即承担本人工资30%的1/5,金额为5000元/月×30%×(父亲5年+母亲10年)×12月/年÷5=54000元;同样,田某女儿的抚恤金亦应按其本人工资30%计算后再按夫妻2人分担,即承担本人工资30%的1/2,金额为5000元/月×30%×女儿15年×12月/年÷2=135000元。
田某家属自然坚决不同意这种计算方法。
那么,工伤死亡赔偿案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究竟该如何计算呢?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实务中,职工因工伤死亡后,其生前供养亲属获得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相对而言争议较少,但在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问题上,则往往会存在争议。
遗属抚恤金发放标准
遗属抚恤金发放标准
遗属抚恤金是指对因工作受伤、患职业病或者在工作中牺牲的
职工的遗属进行抚恤的一种经济补偿。
遗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由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执行。
以下将详细介绍遗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首先,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而死亡的职工的遗属,根据
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月度抚恤金两种形式的经
济补偿。
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是按照职工的工资和工龄等
因素进行计算,具体金额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
月度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则是根据职工生前工资水平、遗属
的生活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一般为职工生前工资的一定
比例,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发放。
其次,对于在工作中牺牲的职工的遗属,国家相关规定也对其
进行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般情况下,牺牲职工的遗属可以享受一
次性抚恤金、月度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等多种形式的经济待遇。
一
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是根据牺牲职工的工龄、工资水平等因
素进行计算,月度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则是根据遗属的生活困难程度
进行综合考虑,生活补助金则是根据遗属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发放。
总之,遗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的,并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执行。
在享受遗属抚恤金的过程中,遗属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领取。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遗属抚恤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遗属能够及时、准确地享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希望全社会能够关注遗属的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抚恤金发放规定及标准
抚恤金发放规定及标准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
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参加革命的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具体发放标准是: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条件与资料有哪些
因⼯死亡职⼯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鉴定条件与资料有哪些抚恤⾦是指职⼯因⼯死亡或伤残职⼯在停⼯留薪期内因⼯伤导致死亡以及⼀级⾄四级伤残职⼯在停⼯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该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的维持基本⽣活等费⽤的补偿。
因⼯死亡职⼯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鉴定条件与资料有哪些?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因⼯死亡职⼯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鉴定条件与资料有哪些因⼯死亡职⼯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鉴定供养亲属抚恤⾦是指职⼯因⼯死亡或伤残职⼯在停⼯留薪期内因⼯伤导致死亡以及⼀级⾄四级伤残职⼯在停⼯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该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的维持基本⽣活等费⽤的补偿。
其中⽆劳动能⼒亲属领取抚恤⾦必须经过劳动能⼒鉴定。
鉴定资料:1、因⼯死亡职⼯供养直系亲属关系核准⽂件;2、⼯伤死亡证明书;3、被鉴定⼈相关原始病历及各种检查报告单;4、被鉴定⼈⾝份证;5、被鉴定⼈近期⼀⼨免冠彩⾊照⽚⼆张;6、⾝份证(申请⼈为被鉴定⼈);7、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为⼯伤职⼯近亲属);8、单位经办⼈⾝份证、单位授权委托书(申请⼈为单位)。
鉴定流程: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参加鉴定-得出结论。
《⼯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条职⼯发⽣⼯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的,应当进⾏劳动能⼒鉴定。
第⼆⼗⼆条劳动能⼒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活⾃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级,最轻的为⼗级。
⽣活⾃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活完全不能⾃理、⽣活⼤部分不能⾃理和⽣活部分不能⾃理。
劳动能⼒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条劳动能⼒鉴定由⽤⼈单位、⼯伤职⼯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伤认定决定和职⼯⼯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省、⾃治区、直辖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政部门、卫⽣⾏政部门、⼯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单位代表组成。
公司人道主义赔偿标准
公司人道主义赔偿标准一、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是指安葬因工死亡的劳动者的补助费用。
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丧葬补助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为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提供的抚恤金。
标准根据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对于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公司应该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支付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因工死亡的劳动者一次性获得的补助费用。
标准根据规定进行计算,具体金额因地区、工资水平等因素而异。
一般情况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四、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劳动者所获得的赔偿金。
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死亡,公司应该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支付死亡赔偿金。
五、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医疗费用。
公司应该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并保证劳动者得到及时、必要的医疗救治。
六、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劳动者所需的护理费用。
标准根据规定进行计算,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
对于需要护理的劳动者,公司应该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支付护理费。
七、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交通费用。
公司应该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并保证劳动者得到及时、必要的交通支持。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住院的劳动者所获得的伙食补助费用。
标准根据规定进行计算,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
对于因工作原因需要住院的劳动者,公司应该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怎样规定的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怎样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
热门推荐:供养亲属抚恤金人身损害诉讼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问题,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不过,实践中很多人都不清楚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
为此,小编特整理了有关内容,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你介绍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怎样规定的▲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1款第2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8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第9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职工去世抚恤金标准
职工去世抚恤金标准
在职工去世后,其家属通常会获得一定的抚恤金作为经济上的
补偿。
抚恤金的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标准,
下面将介绍一般情况下的职工去世抚恤金标准。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购买
工伤保险,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金。
对于因工作原
因导致职工死亡的,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工伤保险金作为抚恤金。
具体的标准是根据职工的工资、工龄以及工伤程度来确定的。
其次,对于非工伤导致的职工去世情况,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应当向职工家属支付一定的抚恤金。
一般来说,抚恤金的标准
是根据职工在世时的工资水平、工作年限以及企业规定的福利待遇
来确定的。
此外,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抚恤金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此外,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抚恤金标准,比如对于
因公殉职的公务员、军人等特殊群体,其家属可以获得相应的抚恤金。
对于因公殉职的职工,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抚恤金和一次性
补助金。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职工去世抚恤金标准的具体规定,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法规来确定,不同地区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享受抚恤金时,家属需要向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咨询,了解具体的标准和程序。
总的来说,职工去世抚恤金的标准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具体的标准会根据职工的工作情况、去世原因以及所在地区的政策法规来确定。
家属在申领抚恤金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职工去世抚恤金标准的宣传和解释,让职工家属能够更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标准的通知
(鲁劳发[1993]343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
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
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
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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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所供养亲属能否得到抚恤金
王志强案情:
原告张某某的儿子尚某某原是某旗金矿职工。
2005年4月29日因工死亡。
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其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
原告张某某认为,自己是因工死亡职工尚某某的母亲,应享受遗嘱待遇,得到抚恤金。
但被告认为原告虽然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依靠因工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
原告张某某的丈夫尚某健在,每月有退休金供养原告张某某,不用已死亡的尚某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故拒绝支付原告张某某的抚恤金。
原告张某某不服,向某旗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某旗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维持了原决定。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恤金271元。
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尚某某系母子关系。
尚某某原是某旗金矿职工。
2005年4月29日因工死亡。
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一次性支付了尚某某的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
原告张某某的丈夫尚某原也是某旗金矿职工,现已退休,每月有退休金。
原告张某某现年58周岁,有子女五名(三个儿子,二个女儿,包括已死亡的尚某某)。
尚某某生前与父母分家另过。
尚某某因工死亡后,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依法为其女儿发放了供养亲属抚恤金。
原告张某某认为儿子尚某某因工死亡,自己是尚某某的母亲,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供养的亲属,并符合领取抚恤金的条件,要求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给付抚恤金。
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认为,原告张某某的丈夫尚某健在,每月有退休金供养原告张某某,不
由尚某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不符合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拒绝给付。
原告张某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认为张某某不能享受遗属待遇的决定。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儿子尚某某生前与原告分家另过,有自己的家人靠其供养。
原告张某某的丈夫尚某健在,每月有退休金,原告张某某依靠其丈夫尚某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事实清楚。
原告张某某虽然年龄符合申请供养抚恤金的条件,但不同时符合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
故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出的张某某不享受遗属待遇,不给付抚恤金的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了维持。
原告张某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1、原告张某某是否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2、尚某某生前是否对张某某提供主要生活来源;3、原告张某某是否符合申请供养抚恤金的条件。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抚恤金的概念:所谓抚恤金,是指有关部门对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1、原告张某某是否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原告张某某与因工死亡的尚某某系母子关系,符合本条所规定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故原告张某某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
2、尚某某生前是否对张某某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原告张某某有五名子女,包括已死亡的尚某某。
尚某某有妻子、女儿,女儿不满10周岁。
原告的丈夫尚某健在,原是某旗金矿职工,现已退休,工资收入足以供养原告生活。
尚某某生前是否对张某某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有意见认为,原告丈夫有工资收入,那是夫妻间的抚养义务。
与子女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关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原告现年58周岁,已丧失劳动能力,子女对其应该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虽然尚某只是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之一,但应该认定其对张某某提供生活来源。
然而,本案的焦点并不是提供生活来源,而是主要生活来源,体现在“主要”二字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原告张某某的丈夫有工资收入,且足以供养原告生活。
已死亡的尚某生前与原告分家另过,且有自己的妻女需要供养。
原告有五名子女,尚某只是其中之一,尚某生前对张某某提供生要生活来源不符合客观实际。
据此,尚某某生前不是对张某某提供生要生活来源者。
3、原告张某某是否符合申请供养抚恤金的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的;
(二)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必须满足的条件是:一、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二、完全丧失劳动的或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符合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本案原告符合了第二个条件,但不同时符合第一个条件,故不符合申请供养抚恤金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张某某不能享受遗属待遇,不能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