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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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应当按照经济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单位工作需要,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管理水平,保障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所有办公用房。

第二章办公用房使用第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公用房,应当遵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租、招标或者协商租赁。

第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公用房使用规定,安排工作场所、设备及办公用品等,不得损坏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造房屋结构。

第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参照相关办法对闲置、过剩、利用率低、破旧等情况的办公用房进行出租、转让或者其他处置方式。

第三章办公用房保洁第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办公用房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办公用房的整洁、清爽和舒适度。

第八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办公用房的保洁管理工作,制定保洁计划、保洁标准、保洁流程和保洁巡查记录等,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保洁要求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和清洁用品,合理安排保洁人员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管理好保洁队伍。

第四章办公用房维修第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办公用房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办公用房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办公用房的维修请求,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维修人员,加强维修队伍管理和维修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制定维修计划、维修预算和维修标准,开展维修管理工作,并落实维修责任、维修质量、维修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安全防范第十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加强办公用房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物品安全。

第十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及相关措施,在紧急事件和突发情况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淮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4.07【实施日期】2016.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7日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5号令),结合市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市级党政机关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包含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按照“厉行节约、统筹配置、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改造管理、统一物业管理标准、统一处置办法。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承担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级党政机关负责其下属单位办公用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办公用房建设管理第七条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2•【字号】通政办发[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06〕24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为加强和改进市级机关的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权属管理与登记(一)本规定所称市级机关,包括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市直属事业局和各部门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是指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市级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市级机关自筹资金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1.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市级机关各部门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2.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

市级机关各部门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及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受、接收、购买、沿用、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至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4.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国土管理和房屋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并办理。

山东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山东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山东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办公用房管理。

第三条办公用房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二)节约资源,高效利用;
(三)规范管理,公开透明;
(四)保障安全,维护秩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办公用房的建设。

第五条办公用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节能标准,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配置与使用
第六条办公用房的配置应根据工作性质、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合理分配。

第七条办公用房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
(二)不得占用办公用房进行非公务活动;
(三)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第四章维护与管理
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办公用房维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九条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和更新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对办公用房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模拟示例,实际管理办法应以官方文件为准。

)。

【房产办法】滁州市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房产办法】滁州市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房产办法】滁州市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滁州市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13〕13号),加强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进一步完善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体制,优化办公用房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保障机关高效运转,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包括市直机关单位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业务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四条办公用房管理遵循统一权属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改造、统一产权界定、统一调处产权纠纷的原则,实行市政府所有、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局)集中统一管理、市直机关单位日常维护管理的体制。

第二章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管理第五条市管局负责对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统一申办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定期复核和监督检查办公用房使用状况。

第六条市管局应当建立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并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市直机关单位应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条市直机关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移交市管局集中管理。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办公用房使用行为,确保办公用房的安全、合理、高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维护单位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或者使用的用于办公和公务活动的建筑物、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和土地。

第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办公用房的规划、分配、使用、维护、保养和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

第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应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工作职能,科学、合理地分配和利用办公用房资源。

第二章规划和分配第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规划应综合考虑单位的规模、职能、业务发展需要、人员编制和用房标准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用房规划。

第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规划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办公用房的安全、舒适、便捷。

第八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分配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和个人违规出租或转让。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分配应严格按照用房标准和编制要求进行,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

第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分配时应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公示、竞价等方式确定使用单位。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单位领导是办公用房的主要责任人,应对办公用房的安全、环境、维护等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和使用方式使用办公用房,不得私自改变用途或擅自转租、转让。

第十三条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办公区域,优化办公布局,确保办公效率。

第十四条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应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清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保持办公用房的整洁、安全。

第十五条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办公用房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邯郸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邯郸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邯郸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2019.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核报;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市直部门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驻外机构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日常使用和维修管理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办公用房配置、处置等重大事项,需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后,按办公用房配置、资产处置等有关规定办理。

昆明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昆明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昆明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13•【字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云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和《昆明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一)办公室,包括领导干部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益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办公用房管理。

第三条办公用房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原则;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利用原则;做到规范管理、科学决策、动态调整。

第二章办公用房的配备和配置第四条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办公用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办公用房。

第五条办公用房的配备标准按照人均配备面积、功能配置标准等相关标准制定,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主管部门在办公用房规划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办公用房的配置采取自有或租赁方式。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取自有用房配置方式,必要时可采取租赁方式。

对于新建、翻建、扩建的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在地下室或楼层内设置安全防范设施。

第三章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第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办公用房进行科学的分配、调配和动态管理,确保办公用房的合理利用。

第八条非专业化机构的办公用房可以实行共享式管理。

专业化机构的办公用房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维修、保养、更新及标准化管理,保证办公用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办公用房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办公用房户型、面积、配备和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办公用房的保护和监督第十一条禁止将办公用房用于非本单位办公、经营、居住以及其他不符合用途的活动。

第十二条禁止滥用职权占用或指使他人占用办公用房。

第十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办公用房实行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保护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租赁用房的管理,确保租赁用房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实用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正确履行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对于未及时申请、配置、调整办公用房、乱占用或滥用办公用房、损坏办公用房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以及其他相应的处理措施。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精简版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精简版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管理,提高办公用房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二、管辖范围本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市级各法人机构、市级直属事业单位等。

三、办公用房的分类与管理原则1. 办公用房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专有办公用房和共享办公用房。

专有办公用房指为某个行政事业单位专门配备的办公场所,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共享办公用房指多个行政事业单位共同使用的办公场所。

2. 办公用房的管理原则包括:合理利用: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公用房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公平公正: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合理分配办公用房资源,确保公平公正。

管理科学:建立科学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

四、办公用房的分配与调整1. 办公用房的分配由市政府统一调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的规模、工作需求、经济实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分配。

2. 办公用房的调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行政事业单位实际需要发生变化;办公用房资源存在浪费或不合理利用的情况;受调整单位同意并配合调整。

五、办公用房的使用与维护1. 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不得私自改动办公用房的结构和设施。

2. 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应自行承担办公用房的维修和保养责任,保持办公用房的良好状态。

六、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1. 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网络安全、物品安全等方面。

2. 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七、办公用房的监督与考核1. 市政府设立办公用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办公用房管理方面的资料和信息,接受监督和考核。

八、附则本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稳定和合理利用,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效能的提高,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区划范围内使用的办公用房的管理。

第二章办公用房的管理第三条办公用房的归属与划拨1.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归市政府所有,由市财政部门进行划拨。

2. 办公用房的划拨原则上以公共租赁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租赁该办公用房。

第四条办公用房的使用1. 办公用房的使用应当符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使用范围。

2. 办公用房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办公用房的维护和保养1. 办公用房的维护和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确保办公用房的安全、卫生和正常使用。

2. 办公用房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可以申请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办公用房的调配和更换1. 办公用房的调配由市政府负责,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配。

2. 需要更换办公用房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进行更换。

第七条办公用房的监督1.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监督,做到定期巡查、检查和评估工作。

2.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政府所有。

以上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内容,共1500字。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8•【字号】宁政办发[2003]108号•【施行日期】200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宁政办发[2003]108号)市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是市政府行政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级机关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

长期以来,由于实行分散规划、建设和部分产权归部门所有的管理体制,存在着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不统一、部门之间差别较大等问题。

为加强和改进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配、专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国办发[2001]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01]13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管理本意见所称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是指市委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的土地。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是市政府统一管理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的工作部门,统一办理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产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属登记。

特殊用途的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权属登记,经市管理局批准可作特殊处理。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应履行使用办公用房的申报登记手续,与市管理局签订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协议后,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在核定的办公用房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办公用房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屋,有哪些关于办公用房的管理规定呢?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上述机关派出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是指由财政性资金出资形成或其他渠道出资形成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第四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并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大中修专项维修、统一物业管理的原则,集中统一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五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行使办公用房的产权人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人的职能,统一申报办理并持有党政机关房屋和土地的《房地产权证》,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数据库。

党政机关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在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在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名下;权属已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应按规定转移登记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名下。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8•【字号】莆政办〔2015〕96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办〔2015〕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莆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8日莆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现资源公平优化配置,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业务技术用房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

第三条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调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不含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特殊用房)均应实行统一管理和权属登记。

第四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推进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市财政部门负责办公用房建设经费管理和资产处置审核等工作;市发改部门负责办公用房建设立项审批,并从严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市住建部门负责办公用房建设施工许可审批、监督及产权登记、产权转移相关手续;市规划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和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及划定红线图审批;市国土部门负责办公用房土地使用权审批;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办公用房建设使用和经费管理实施监督。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1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1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1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4日西安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一权属、统一建设、统一调配、统一维修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承担办公用房的权属管理、规划建设、调配使用和修缮维护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导下,统一组织实施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和建设、维修工作。

房屋权利人为市政府的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所在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施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办法。

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中办公用房是指由各类财政性资金等列支建设的用于党政机关办公使用的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制度

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制度

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保障用房的合理利用,维护机关单位的形象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机关各级办公室用房的管理。

第三条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应坚持合理配置、统筹利用、综合整治和保障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严格节约、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用房的公共性和服务性。

第六条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应坚持依法行政、勤勉尽责和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七条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应加强宣传指导,引导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用房管理工作。

第八条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以整改,确保用房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用房规划和配置第九条机关办公室用房规划应根据单位的人员数量和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确保用房的合理配置。

第十条机关办公室用房配置应根据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类型进行合理配置,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机关办公室用房规划和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用房的合法合规。

第三章用房管理和维护第十二条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应建立健全用房管理制度,明确用房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十三条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应加强对用房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用房的清洁卫生和良好环境。

第十四条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应加强对用房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保证用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应加强对用房安全的监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用房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应加强对用房的监控和保安工作,确保用房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七条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应积极开展用房节能工作,促进用房的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

第四章用房使用和调配第十八条机关办公室用房使用应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确保用房的合法使用。

第十九条机关办公室用房使用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合理调配,确保用房的有效利用。

第二十条机关办公室用房使用应严格按照用房管理制度进行使用,不得私自挪用或转租用房。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提高办公用房的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管理。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应满足单位工作需要,具备良好的办公环境和基本设施,确保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办公用房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舒适、文明整洁。

第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办公用房的安全保护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合理配备办公设备。

第二章办公用房的选址和规划第七条办公用房的选址应考虑单位的工作需求、交通便利性、环境条件等综合因素。

第八条办公用房的规划应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内部空间,保证每个工作区域的合理布局。

第九条办公用房的规划应满足办公人员的工作需求,设置相应数量和合理布局的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区等功能区域。

第十条办公用房的规划应考虑到人员流动、信息交流、保密要求等特殊需求。

第三章办公用房的调配和分配第十一条办公用房的调配应按照单位的工作需要、用房面积和岗位等级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办公用房的分配应公平公正,遵循程序和原则,确保用房分配的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办公用房的分配原则是按需分配,既满足单位的工作需要,又照顾到办公用房的利用效率和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的调配和分配应及时调整,随着单位工作需求和组织结构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五条办公用房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私自转租、转让或改变用途。

第十六条办公用房的使用应遵守单位制定的使用规定和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和工作环境。

第十七条办公用房的保洁工作应定期进行,保持办公用房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八条办公用房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规定进行,及时修复设备故障和漏水等问题。

第十九条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防范火灾、泄露、盗窃等安全风险。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一)办公室用房;(二)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三)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

第四条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

第四章调配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市机关局根据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

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

第十五条新建办公用房在建成后,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

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调整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被撤销的单位和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后的单位应当如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市机关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办公用房处置由市机关局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贵阳市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直单位办公用房使用与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贵州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上述机关派出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

垂直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涉及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须报市直机关事务局批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由财政性资金出资形成或其他渠道出资形成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一)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者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库、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五)土地资产,指办公用房的附属用地。

除此之外,为开展各类业务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属于技术业务用房,如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法院的审判庭、检察院的办案业务用房等。

技术业务用房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直机关事务局是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依照相关制度和规定统一管理市直单位的办公用房及土地资产,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等,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促进办公用房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使用,维护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机关依法占有、使用的属于市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机关,包括市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技术业务等特殊用途用房:(一)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五)特殊用途用房,包括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等技术业务用房,图书馆、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设施用房和政务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场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窗口用房。

第四条市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建立健全市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管理。

第六条市机关行政管理局是市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承担办公用房的调配使用和维修管理等职责。

市财政部门对市机关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市发改、财政、监察、国土、住建、规划、审计、房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立项审批等事项。

市机关是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办公用房管理有关规定,保证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对在规定标准内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享有自主使用权,负有日常维护管理责任,接受市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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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改进市级机关的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权属管理与登记
(一)本规定所称市级机关,包括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市直属事业局和各部门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是指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市级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市级机关自筹资金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1.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市级机关各部门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2.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

市级机关各部门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及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受、接收、购买、沿用、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至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4.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国土管理和房屋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并办理。

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市国土管理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予办理。

5.对已经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权属登记,考虑到历史沿革等实际情况,其权属登记费用,由市有关部门在办理时根据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免缴。

今后新建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费用一律列入建设成本。

(三)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在市级机关办公区内投资建设或与市级机关合建的房屋,进行审计和分割后,属于市级机关的产权,也按本规定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登记(经市政府同意已划拨出的除外)。

(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档案,严格记录固定资产统计台帐,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六)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凡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或将富余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须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七)市政府驻外机构及市级机关各部门在南通市以外的办公用房,也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统一权属管理,由管理局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各驻外机构、有关单位应配合管理局进行权属登记。

二、调配和使用
(八)办公用房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

各部门、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

(九)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结合普查清理,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人员编制与业
务需求,重新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

已对外出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在进行普查和清理后纳入统一调配的范围。

离退休干部活动用房另行核定。

经核定超标准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交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确需使用的超面积办公用房应缴纳租金,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鼓励节约使用办公用房,对未达到配备标准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十)市级机关各部门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

在核定的面积范围内,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可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十一)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富余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管理局收回。

(十二)市级机关各部门经调配后的暂不作分配的房产,统一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管理和处置,努力盘活存量资产。

三、基本建设管理
(十三)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南通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各部门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需求,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

(十四)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基建项目数据库和年度基建投资规模,与各部门充分协商后,编制办公用房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报市发改委。

(十五)市发改委根据南通市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牵头对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建设内容、规模、投资匡算进行论证,形成基建项目立项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项目立项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项目资金筹措渠道和项目资金估算数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批后市发改委正式立项。

(十六)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发改委关于办公用房建设立项批文的投资估算限额内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初步设计概算。

市财政局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概算数及政府投资额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其列入市直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并据此安排建设资金。

(十七)办公用房建设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并逐步实行“代建制”。

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投标。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四、维修管理与物业管理
(十八)办公用房的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工程,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十九)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各部门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市级机关各部门应于每年8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办公用房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项目申请,报送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9月编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经费预算,送市财政局初审,经市政府同意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上述预算的执行。

要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专款专用,当年未完成的项目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执行中遇到项目调整和撤销,应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预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十一)积极推进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改革,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实现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

新建办公用房应全面实施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相关费用参考标准和结算制度。

(二十二)市级机关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物业管理经费
预算,列入部门预算“一上”方案。

市财政局与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审后,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二下”方案。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预算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资产核算与经营管理
(二十三)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变更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存量资产的帐务调整手续。

各部门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台帐,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与其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二十四)机关办公用房存量资产的转让收益、出租收入实行财政专户核算,专项用于机关办公用房的维护、维修和建设更新。

六、普查清理与分类处理
(二十五)办公用房普查采取各部门、各单位自查申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监察、房管等部门全面核查的方式进行。

(二十六)在普查基础上,对已经出租的办公用房和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分类处理。

1.已经出租的办公用房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今后各单位办公用房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出租。

2.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当清退。

清退有困难需继续使用的,须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并按市场价缴纳租金。

七、附则
(二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十八)本规定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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