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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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12-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小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为解决农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 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农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 定》、《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 补充标准(草案)》的规定。 第三条农业小企业贷款遵循“政策引导、择优扶持,科学高效、精细管理,严控风 险、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小企业贷款实行单独核算和单独考核。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不得发放其 他种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贷款对象为从事农、林、牧、渔业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的各 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企业。以下企业不得作为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 (一)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 (二)大中型企业因生产经营恶化或业务下滑导致规模缩小的企业。 (三)达不到农发行规定的相关行业信贷准入标准的企业。 第六条贷款种类。农业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一)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二)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农业小企业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 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示范效应,体现 地方产业特色和行业优势;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借款人信用等级在 A-级(含)以上; (四)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农发行规定标准; (五)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方式 第八条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生产经营周期在 1 年以上的 农业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为 1-3 年,最 长不超过 5 年。 第九条贷款展期。农业小企业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办理在有效落实合法足额担保的前提下, 可按照农发行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展期。 第十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价格应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贷款风险、预期收益、客户 综合贡献度和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下浮。 第十一条贷款方式。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担保方式应以抵(质)押担保为主、 保证担保为辅,同时可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采用 保证担保的,应以专业担保机构为主,优先选择政府主导的专业担保机构。
(二)油茶贷款用于农户或企业从事油茶种植、低产油茶林改造过程中的资金 需求,包括油茶林地流转、租赁、承包、整地,以及油茶树苗、肥料、施工、农机 具的购买和油茶抚育、低产油茶林改造、果实采摘等环节的成本投入。
“助农贷”贷款必须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县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 的监督。
第八条贷款额度: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 5 万元(不含),采 取房地产抵(质)押方式的,单户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含);采取其他抵(质) 押担保方式的,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含)。
第十条贷款期限:非油茶类农户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采用可循环贷款方 式的,可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不超过 3 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且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
油茶贷款:根据油茶林生长特点、实际种植时间,以及客户综合还款能力确定 还款年限,实际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含),最长不超过 15 年。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方式: (一)油茶类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油茶林权抵押; (二)非油茶类农业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保险公司保证保险。 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及风险控制要求,“助农贷”放贷银行应当增加主要资产抵(质) 押或公务员担保等担保组合方式。 第四章 助农贷管理及申办流程 第十二条对纳入“助农贷”推荐的贷款,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先行排查,提供辖区内需贷款对象名单; (二)由相关部门(单位)会同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对贷款对象的生产经 营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并形成经各方签字盖章的调查结论; (三)根据调查结论,由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最终确定对符合“助农贷”条 件的对象发放相应额度贷款。 第十三条审查备案: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根据调查结 论,向县小微信贷办提交《“助农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经“助农贷”风险保证 金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出具《“助农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第十四条贷款、担保合同签订:在相关贷款所要求的相关手续办完以后,中国 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与农户或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信贷执行人 员对“助农贷”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其中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书要素必 须齐全、抵(质)押登记手续必须完备,经确认符合贷款审批条件后,及时上报县小 微信贷办,并经县小微信贷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出具《信贷风险担保备案 通知书》后,予以投放贷款。贷款发放后 3 个工作日内告知县小微信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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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满足辰溪县农业生产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油茶产 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成本高 的实际困难,促进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以建立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为杠杆,以金 融扶贫富民为目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辰溪县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担 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5〕54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以下简称“助农贷”)是指在提供一定担保的基 础上,辅以县政府设立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作后盾,由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 相关合作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发放的贷款。 第二条本办法所有内容不得与《辰溪县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辰政办发〔2015〕54 号)相抵触,并接受辰溪县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担保基金 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小微信贷办”)管理。 第二章助农贷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及途径 第三条由县财政投入部分资金作为“助农贷”的铺底资金,以形成资金的规模效 应和杠杆效应。铺底资金额度为当年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 办理“助农贷”投放金额的 10%(总额不得少于 200 万元),由县财政提供,后续视 业务发展情况同比例增加。铺底资金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辰溪县助农风险 补偿金专户”,资金专项用于“助农贷”担保和补偿所担保贷款的风险损失,实行专户 管理、封闭运行。除经双方确认为代偿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使用该账户资金。 第四条按照“农户自愿、无偿划缴”的原则,在“助农贷”发放前,贷款对象应与中 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农户财政奖补资金担保贷款业务 监管协议》,凡获得“助农贷”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将每年所获上级各类财政 奖补资金用于归还“助农贷”所欠的贷款本息。 第三章助农贷贷款合作内容 第五条合作额度:从 2016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启动“助农贷”投放工 作。第一年专项投放“助农贷”(按照完整会计年度计算)2000 万元,五年累计投放 “助农贷”1 亿元。 第六条支持对象:“助农贷”对象为具有辰溪县户籍且具备经营能力和贷款偿还 能力的农业生产加工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主体、农户或涉 农企业,重点对油茶产业进行扶持。 第七条贷款用途: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贷款收回管理及补偿金代偿 第十六条正常收回:农户按照“助农贷”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十七条“助农贷”风险金代偿:在贷款到期前 7 个工作日,县小微信贷办应配 合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做好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贷款农 户或企业在贷款到期次日仍然无法归还贷款的,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 合作银行)立即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同时书面通知县小微信贷办。在一个月宽限期 内,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和县小微信贷办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督促贷款农户或企 业还款,宽限期满仍未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出具《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进行 代偿“助农贷”的函》,提出补偿申请后,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履行代偿责任,代偿额 度按贷款投放金额 10%的比例执行。 第六章贷款不良管理 第十八条债务追偿:在实施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以后,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 行与县财政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要严格保密,做到“账销案存”。中国农业银行辰溪 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应采取相应催收方式以及执行担保偿债的方式进行债务 追偿,县人民法院、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应配合银行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 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双方认可的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 剩余部分再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 第十九条“助农贷”贷款不良率连续 3 个月超过 3%的,银行可中止受理新的“助 农贷”贷款申请,直至“助农贷”贷款不良率降至 3%以内,再可办理“助农贷”贷款业务。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县小微信贷办应积极配合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 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贷款业务运行中出现的 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于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导致贷款损失或政府风险补偿金受损失的贷 款客户,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客户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在辰溪县门户网站及相应媒 介进行负面清单公示。 第八章附则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客户,在有效资产应抵尽抵后不足部分,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采 用信用贷款方式:(一)借款人信用等级在 AA+级(含)以上,取得农发行贷款后, 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 40%; (二)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 2 年以上,且企业申请的贷款总额不超过之前 12 个月 销售归行额的 50%; (三)已提供的抵(质)押资产折算值达到其在农发行贷款额的 50%(含)以上。 第四章管理要点 第十二条信贷资金帐户管理。借款人使用贷款,应在农发行开设信贷资金专户。贷 款的发放、支付通过信贷资金专户进行。 第十三条资金支付管理。借款人支付信贷资金应减少现金支付方式,尽量采取转账 支付、受托支付等方式通过信贷资金专户将信贷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十四条销售回笼货款管理。开户行应监督借款人销售情况,督促客户将销售货款 按约定比例回笼至农发行帐户,监控企业资金流向。 第十五条贷后管理。开户行应定期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进行检查和分析, 重点关注借款人贷款物资保证率和偿债能力的变化,同时注意收集相关非财务信息, 并密切关注借款人实物库存和担保状况变化情况。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检查借款人 自有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顺序上,应 先使用借款人自有资金或其他可支配资金,后使用农发行贷款。开户行要跟踪了解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技术改造项目工程招标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 作开展情况。开户行客户部门负责人要对贷后检查的有关资料、记录和结果进行审 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加强贷后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第十六条偿还方式。农业小企业贷款偿还方式应考虑借款人生产经营和现金流量的 特点,由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尽量采用一次贷款分期还款 或分次贷款方式。固定资产贷款可以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开户行对农业小企业贷款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及时 掌握贷款运行情况。上级行应定期对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农业小企业贷款的操作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手册》 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油茶贷款:单户贷款起点额度为 1 万元(含);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1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投入总成本的 50%。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客户自有资金投入和担 保方式确定,但油茶种植的贷款额度不高于每亩 1500 元(含),低产油茶林改造的 贷款额度不高于每亩 500 元(含)。
第九条贷款利率: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应本着“保本微利,让利于农”的原 则,“助农贷”贷款利率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涉农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执行。
(二)油茶贷款用于农户或企业从事油茶种植、低产油茶林改造过程中的资金 需求,包括油茶林地流转、租赁、承包、整地,以及油茶树苗、肥料、施工、农机 具的购买和油茶抚育、低产油茶林改造、果实采摘等环节的成本投入。
“助农贷”贷款必须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县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 的监督。
第八条贷款额度: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 5 万元(不含),采 取房地产抵(质)押方式的,单户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含);采取其他抵(质) 押担保方式的,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含)。
第十条贷款期限:非油茶类农户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采用可循环贷款方 式的,可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不超过 3 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且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
油茶贷款:根据油茶林生长特点、实际种植时间,以及客户综合还款能力确定 还款年限,实际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含),最长不超过 15 年。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方式: (一)油茶类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油茶林权抵押; (二)非油茶类农业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保险公司保证保险。 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及风险控制要求,“助农贷”放贷银行应当增加主要资产抵(质) 押或公务员担保等担保组合方式。 第四章 助农贷管理及申办流程 第十二条对纳入“助农贷”推荐的贷款,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先行排查,提供辖区内需贷款对象名单; (二)由相关部门(单位)会同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对贷款对象的生产经 营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并形成经各方签字盖章的调查结论; (三)根据调查结论,由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最终确定对符合“助农贷”条 件的对象发放相应额度贷款。 第十三条审查备案: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根据调查结 论,向县小微信贷办提交《“助农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经“助农贷”风险保证 金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出具《“助农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第十四条贷款、担保合同签订:在相关贷款所要求的相关手续办完以后,中国 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与农户或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信贷执行人 员对“助农贷”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其中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书要素必 须齐全、抵(质)押登记手续必须完备,经确认符合贷款审批条件后,及时上报县小 微信贷办,并经县小微信贷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出具《信贷风险担保备案 通知书》后,予以投放贷款。贷款发放后 3 个工作日内告知县小微信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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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满足辰溪县农业生产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油茶产 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成本高 的实际困难,促进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以建立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为杠杆,以金 融扶贫富民为目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辰溪县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担 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5〕54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以下简称“助农贷”)是指在提供一定担保的基 础上,辅以县政府设立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作后盾,由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 相关合作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发放的贷款。 第二条本办法所有内容不得与《辰溪县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辰政办发〔2015〕54 号)相抵触,并接受辰溪县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担保基金 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小微信贷办”)管理。 第二章助农贷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及途径 第三条由县财政投入部分资金作为“助农贷”的铺底资金,以形成资金的规模效 应和杠杆效应。铺底资金额度为当年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 办理“助农贷”投放金额的 10%(总额不得少于 200 万元),由县财政提供,后续视 业务发展情况同比例增加。铺底资金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辰溪县助农风险 补偿金专户”,资金专项用于“助农贷”担保和补偿所担保贷款的风险损失,实行专户 管理、封闭运行。除经双方确认为代偿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使用该账户资金。 第四条按照“农户自愿、无偿划缴”的原则,在“助农贷”发放前,贷款对象应与中 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农户财政奖补资金担保贷款业务 监管协议》,凡获得“助农贷”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将每年所获上级各类财政 奖补资金用于归还“助农贷”所欠的贷款本息。 第三章助农贷贷款合作内容 第五条合作额度:从 2016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启动“助农贷”投放工 作。第一年专项投放“助农贷”(按照完整会计年度计算)2000 万元,五年累计投放 “助农贷”1 亿元。 第六条支持对象:“助农贷”对象为具有辰溪县户籍且具备经营能力和贷款偿还 能力的农业生产加工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主体、农户或涉 农企业,重点对油茶产业进行扶持。 第七条贷款用途: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贷款收回管理及补偿金代偿 第十六条正常收回:农户按照“助农贷”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十七条“助农贷”风险金代偿:在贷款到期前 7 个工作日,县小微信贷办应配 合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做好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贷款农 户或企业在贷款到期次日仍然无法归还贷款的,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 合作银行)立即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同时书面通知县小微信贷办。在一个月宽限期 内,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和县小微信贷办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督促贷款农户或企 业还款,宽限期满仍未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出具《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进行 代偿“助农贷”的函》,提出补偿申请后,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履行代偿责任,代偿额 度按贷款投放金额 10%的比例执行。 第六章贷款不良管理 第十八条债务追偿:在实施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以后,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 行与县财政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要严格保密,做到“账销案存”。中国农业银行辰溪 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应采取相应催收方式以及执行担保偿债的方式进行债务 追偿,县人民法院、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应配合银行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 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双方认可的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 剩余部分再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 第十九条“助农贷”贷款不良率连续 3 个月超过 3%的,银行可中止受理新的“助 农贷”贷款申请,直至“助农贷”贷款不良率降至 3%以内,再可办理“助农贷”贷款业务。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县小微信贷办应积极配合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 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贷款业务运行中出现的 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于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导致贷款损失或政府风险补偿金受损失的贷 款客户,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客户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在辰溪县门户网站及相应媒 介进行负面清单公示。 第八章附则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客户,在有效资产应抵尽抵后不足部分,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采 用信用贷款方式:(一)借款人信用等级在 AA+级(含)以上,取得农发行贷款后, 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 40%; (二)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 2 年以上,且企业申请的贷款总额不超过之前 12 个月 销售归行额的 50%; (三)已提供的抵(质)押资产折算值达到其在农发行贷款额的 50%(含)以上。 第四章管理要点 第十二条信贷资金帐户管理。借款人使用贷款,应在农发行开设信贷资金专户。贷 款的发放、支付通过信贷资金专户进行。 第十三条资金支付管理。借款人支付信贷资金应减少现金支付方式,尽量采取转账 支付、受托支付等方式通过信贷资金专户将信贷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十四条销售回笼货款管理。开户行应监督借款人销售情况,督促客户将销售货款 按约定比例回笼至农发行帐户,监控企业资金流向。 第十五条贷后管理。开户行应定期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进行检查和分析, 重点关注借款人贷款物资保证率和偿债能力的变化,同时注意收集相关非财务信息, 并密切关注借款人实物库存和担保状况变化情况。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检查借款人 自有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顺序上,应 先使用借款人自有资金或其他可支配资金,后使用农发行贷款。开户行要跟踪了解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技术改造项目工程招标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 作开展情况。开户行客户部门负责人要对贷后检查的有关资料、记录和结果进行审 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加强贷后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第十六条偿还方式。农业小企业贷款偿还方式应考虑借款人生产经营和现金流量的 特点,由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尽量采用一次贷款分期还款 或分次贷款方式。固定资产贷款可以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开户行对农业小企业贷款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及时 掌握贷款运行情况。上级行应定期对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农业小企业贷款的操作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手册》 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油茶贷款:单户贷款起点额度为 1 万元(含);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1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投入总成本的 50%。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客户自有资金投入和担 保方式确定,但油茶种植的贷款额度不高于每亩 1500 元(含),低产油茶林改造的 贷款额度不高于每亩 500 元(含)。
第九条贷款利率: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应本着“保本微利,让利于农”的原 则,“助农贷”贷款利率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涉农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