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01.17•【字号】鲁交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交发〔2023〕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第四章信用承诺第五章信用评价与应用第六章失信主体认定第七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八章信用修复第九章附则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等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共享、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和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非在本省登记或者未在本省取得从业资格的交通运输信用主体在本省范围内的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奖惩结合、权益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信用工作的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其他职能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具体实施公路工程建设、水运工程建设、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安全生产、地方铁路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的信用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诚信施政,提高守法履约意识和水平,在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并政办发[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太原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交通运输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职责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职责原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承担的城市客运及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三)加强职责1.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协调,交通运输布局优化,各种运输方式衔接。
2.统筹发展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3.建立完善职能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和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拟定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发展战略。
(二)承担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编制和协调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承担城乡公交营运路线、客运出租路网规划、场站点设置规划等特许经营权资源市场配置工作。
负责农村道路技术规划、安全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公路水路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参与拟定全市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四)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并监督实施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及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承担市内水路运输及航道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宁交办发〔2020〕65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交办发〔2020〕65号厅属各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交通运输厅2020年5月13日第四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0年5月14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根据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117号)精神,结合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岗位聘用原则第一条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根据本办法和各单位制定的聘用(竞聘)方案进行。
对聘用人员多于岗位职数的单位,可采取内部竞聘上岗的方式进行,具体聘用(竞聘)方案由各单位按照法人单位自行制定。
制定聘用(竞聘)方案要广泛听取意见,得到本单位大多数职工的认可,并报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二条坚持专业技术资格与岗位一致原则。
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应聘用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坚持注重业绩原则。
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一专业技术资格,聘用时只能进入到上一等级的最低档,不得跨档聘用。
专业技术岗位在本等级的聘用,须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原则上只能晋升一个档次,对符合破格提拔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岗位聘用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延政办发[2010]201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2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延安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延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延市发〔2010〕6号),设立延安市交通运输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五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探索建立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体制,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省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拟订全市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交通运输行业政策和办法;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组织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物流业发展规划的拟订,并监督实施。
(三)监督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造价和工程质量管理。
(四)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和道路客货运输、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运输站(场)经营、车辆维修、车辆技术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机构、行业的监管。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云府办[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府办〔2010〕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云浮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云浮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浮市委、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发〔2009〕15号),设立云浮市交通运输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交通局、市港航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地方铁路建设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五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道路运输管理的公共事务职责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五)将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工作,以及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初审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六)将交通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业务咨询、行业调研、统计、预测、信息引导、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以及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等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公路、水路、港口(包括港口物流经济)、地方铁路和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协助城际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和运营。
(三)负责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与维护,监督、管理、调控交通基本建设市场,参与交通建设资金筹措,组织实施市重点交通工程建设,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和造价管理,负责省、市投入地方交通建设资金的监管,负责对重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造价实施监督,参与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竣工验收。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交通运输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础设施工作,对人们的生活、经济、社会发展等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交通运输活动的特殊性,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需要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学历要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背景,如交通工程、安全工程、物流管理等。
这些专业知识能够为其在实践中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和指导,有利于对安全风险进行科学分析和合理管理。
二、专业资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和证书,如安全工程师、交通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等。
这些资质的获取需要经过一定的培训和考试,能够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工作经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熟悉行业相关的安全法规和标准,具备风险评估、事故调查等方面的实际操作经验。
工作经验的积累有助于安全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应对各种安全风险和问题。
四、综合素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包括良好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等。
安全管理人员在工作中需要与各级政府部门、企业管理层、员工等进行密切合作,能够有效地沟通和协调各方利益,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意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强烈的法律法规意识,熟悉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各项规定。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处理安全事故、纠纷等问题的能力,能够妥善解决各类安全风险和问题。
六、持续学习和提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持续学习和提升的意识,关注行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和技术变革,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通过学习和不断实践,安全管理人员能够适应不同的工作环境和需求,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以上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基本标准。
在实际工作中,各交通运输企业还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适当进行细化和补充,以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公告根据《⼴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办法》(粤府令第139号)的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就韶关市交通运输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招聘单位情况(⼀)韶关市交通开发管理处是副处级事业单位,经费⾃理,主要负责协助调研我市公路发展规划,交通基础设施、港⼝码头开发建设及管理。
(⼆)韶关市地⽅公路管理站是正科级事业单位,财政核拨,主要负责编制上报武江区、浈江区地⽅公路建设、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武江区、浈江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三)韶关市交通⼯程质量检测中⼼是副科级事业单位,经费⾃理,主要负责全市交通建设⼯程质量强制性检测核验及建设单位委托的试验检测等⼯作。
⼆、招聘岗位、⼈数及条件具体请见附件1《2010年韶关市交通运输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岗位⼀览表》。
三、岗位薪酬和相关待遇。
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等待遇。
四、招聘程序(⼀)报名与资格审查。
1. 报名的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品⾏和职业道德;(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条件。
2.报名时间、地点和⽅式。
(1)报名时间(3天)。
2011年5⽉9⽇⾄5⽉11⽇(办公时间)。
领取准考证时间另⾏电话通知。
(2)报名及领取准考证地点。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事科(韶关市中⼭路23栋7楼)联系⼈:罗先⽣、张先⽣联系电话:8883820(3)报名⽅式。
采取现场报名⽅式,不需交纳报名费。
报考⼈员持居民⾝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和计划⽣育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在职⼈员报名须征得⼯作单位同意,并出具书⾯证明(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及A4纸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以及本⼈近期正⾯免冠同版⼩⼀⼨照⽚3张(其中报名表贴1张),填写并递交《⼴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报名表》1份(见附件2或在韶关12333⼈⼒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上下载,⽤A4纸双⾯打印),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经审核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的⽅可领取准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9.12.09•【文号】交质监发〔2009〕757号•【施行日期】2009.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7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定义如下: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项目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以下分别简称为企业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实施分级管理。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皖交政法函〔2020〕255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市、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7月13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7月23日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执法辅助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及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执法辅助人员),是指依法聘用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理,履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执法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得直接开展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应当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执法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第四条执法辅助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依法履行职责,可以承担下列工作:(一)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工作1.文书录入、档案管理、执法业务咨询、窗口接送材料、信息录入等事务性工作;2.计算机网络维护、视频监控、数据分析统计等纯技术性工作;3.通信保障、执法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保障工作。
(二)辅助性工作1.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预防、制止违法行为;2.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工作;3.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4.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决定;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是中国交通运输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本文就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实施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政策进行了论述。
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重要性合理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对保障道路运输的安全、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道路运输行业的特点决定了从业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只有通过科学的评估和认证,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提高道路运输的安全性和质量。
因此,制定和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具体内容1. 从业资格条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条件才能获得资格证书。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别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涵盖了道路客运、道路货运、出租车、危险货物运输等多个专业领域。
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驾驶证、行业培训证书等证明其专业能力和技能的资格证书。
2. 考试评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需要通过统一的考试评估来验证其专业知识和技能。
考试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道路安全知识、运输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储备和操作技能。
通过考试评估后,合格的从业人员将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 继续教育和培训为保证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提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需要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
相关部门将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最新的政策法规和运输管理知识,使从业人员始终保持在业务的最前沿。
此外,还将鼓励从业人员参加专业技能竞赛、交流学习等活动,促进从业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4. 严格管理和监督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强调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相关部门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无证驾驶、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有序进行。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一、前言道路运输作为现代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大量的人员运输任务。
为了保障道路运输的安全和有序进行,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制定一套有效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运输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车辆驾驶员、物流人员、运输车站工作人员等。
三、从业资格要求1.年龄要求:从业人员年满18岁。
2.健康状况: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不存在使其从事道路运输工作困难的疾病或身体缺陷。
3.学历要求:根据从业人员不同职责的需求,相应学历要求可有所区别。
例如,车辆驾驶员应具备中等专业学校及以上学历。
4.职业技能:从业人员应通过相关考试或培训,获得相应车辆驾驶证、操作证等职业技能证书。
四、从业人员培训1.培训内容: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道路交通法规、车辆维护保养、安全驾驶技能等方面的知识。
2.培训机构:设立专业的培训机构,由经验丰富的教练员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3.培训周期:从业人员应参加一定周期的培训,培训内容涵盖理论和实践。
五、从业人员考核1.理论考核:对从业人员进行理论考核,主要测试其对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
2.实际操作考核:对驾驶员进行实际操作考核,测试其在不同路况下的驾驶技能。
3.考核合格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明确考核合格的标准和评定方法。
六、从业人员管理1.档案管理:建立从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情况等。
2.奖惩机制:制定奖惩机制,对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安全驾驶记录等进行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定期体检:要求从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道路运输从业要求。
七、监督与执法1.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等进行监督。
2.执法力度: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处罚。
3.投诉举报: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行业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行业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长交公交〔2011〕115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行业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交公交〔2011〕115号市客管处、各公共客运企业、城市出租汽车协会个体分会:为加强对我市公共客运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共客运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公共客运行业服务质量的提升,根据《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行业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行业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人员准入条件第三章培训、考核与发证第四章证件管理第五章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六章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处罚规定第七章从业人员退出相关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客运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共客运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公共客运行业服务质量的提升,维护长沙文明形象,根据《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从事公共客运行业(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从业人员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从业人员是指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驾驶人。
第三条公共客运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培训上岗、持证上岗、优胜劣汰、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长沙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是我市公共客运行业从业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长沙市公共客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客管局)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市客管局和公共客运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交通安全、好人好事等记录。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选聘及分流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选聘及分流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8•【字号】驻政办〔2015〕69号•【施行日期】2015.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选聘及分流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5〕69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选聘及分流人员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6月18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选聘及分流人员安置办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14〕50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驻政〔2015〕56号)和市编委《关于全市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驻编〔2015〕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机构设置,完善保障机制,优化执法队伍结构,着力解决当前交通运输执法中存在的体制不顺、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执法、超员严重、治超不力等问题。
建立权责明确、体系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执法体制,为实现我市交通运输现代化、交通运输执法规范化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考录人员范围参加考录人员为现在编在册的市交通路政管理处全体人员,市公路管理局从事路政管理和超限超载治理管理工作及市农村公路管理处现从事路政管理工作的在编在册人员。
三、考录名额分配本次选聘名额为110名,其中:市交通路政管理处92名,市公路管理局12名,市农村公路管理处6名。
四、资格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交通运输执法工作。
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事业单位
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云人〔2008〕45号各州、市人事局、交通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规范交通运输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74号)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7〕13号)精神,结合交通运输事业单位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云南省交通运输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交通厅二○○八年十二月九日云南省交通运输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一、适用范围交通运输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级交通运输事业单位,包括公路管理(含建设、养护、运营、规费征稽、质量监督、造价、定额等管理)事业单位,道路运输管理(含客货运、运输站场、驾驶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出租、公共交通等管理)事业单位和水路交通(含航道、港政、运政、引航、海事、质监、船检等管理)事业单位。
交通运输系统医院、院校、科学研究等事业单位参照相关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交通运输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交通运输事业单位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交通运输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根据交通运输的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道路运输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保证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和稳定发展,则需要有一支合格的从业人员队伍。
为此,我国制定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从业人员的资格和行为,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一、资格要求1. 基本条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2)具有相应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3)具备相关的道路运输从业知识和技能;(4)无犯罪记录,良好的个人信誉。
2. 不同类别从业人员的要求不同类型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着不同的资格要求和许可证书,具体如下:(1)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需要通过相关培训并取得资格认证;(2)驾驶员,需要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获得驾驶职业资格证和从业资格证;(3)营运人员,需通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二、培训和考核1. 培训内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2)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知识;(3)道路运输管理与服务技能;(4)车辆保养与维修知识;(5)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2. 考核方式针对不同类别的从业人员,考核方式也有所不同:(1)经营管理人员,通过参加培训班并进行闭卷考试来评估其掌握的知识和能力;(2)驾驶员,需要参加理论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和面试等多种方式的综合考核;(3)营运人员,通常需要参加培训学习并进行口头或书面考核。
三、证书和登记1. 证书类别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根据不同的职责和资格,可以获得以下证书:(1)资格证书: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者可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用于证明其具备从业资格;(2)驾驶证:作为驾驶员的证件,代表其合法驾驶机动车的资格;(3)从业资格证:具备经营管理人员资格的证明;(4)营运证:作为营运人员合法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许可证。
2. 登记和管理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证书进行登记和管理,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09.05•【文号】人社部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交通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交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二○○八年九月五日关于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各级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包括公路管理(含建设、养护、运营、规费征稽、质量监督、造价、定额等管理)事业单位和道路运输管理(含客货运、运输站场、驾驶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出租、公共交通等管理)事业单位,及其他利用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程序设立、从事公益性服务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物资流通、促进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则是这个行业的核心力量,他们的素质和行为直接关系到道路运输的安全、高效和有序。
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范围。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主要包括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等。
这些人员在道路运输的不同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的工作质量和职业操守直接影响着道路运输的服务水平和安全状况。
对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
驾驶员在取得驾驶证后,还需通过专门的从业资格考试,获得从业资格证,才能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活动。
在考试过程中,要严格考核驾驶员对交通法规、运输安全知识、车辆维护知识等方面的掌握程度。
同时,要建立健全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制度,对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记录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如加强培训、限制从业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更是重中之重。
由于危险货物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还要经过严格的背景审查和专业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应急处置方法等,确保从业人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正确地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直接关系到车辆的维修质量和行驶安全。
因此,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职业资格考试获得从业资格证书。
同时,要加强对维修企业的监管,规范维修作业流程,防止维修过程中出现偷工减料、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问题,保障车辆维修质量。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驾驶员、押运员聘用制度
驾驶员、押运员聘用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驾驶员、押运员的聘用管理,提高驾驶员、押运员的整体素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聘用范围公司危险品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三条聘用人员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工作秘密。
3、驾驶员年龄在25周岁至55周岁,须持有汽车驾驶证2年以上持有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具备拟聘驾驶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4、押运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持有押运证,具备拟聘押运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5、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爱学习应变能力较强。
第四条聘用程序1、招聘:根据计划人数,招聘所需驾驶员、押运员。
2、考核:由车技部组织对应聘驾驶员、押运员进行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所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应急救援措施等进行培训并考核。
并对对应聘驾驶员进行驾驶技术考核。
3、录用入职:经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办理入职手续,试用期一个月,试用合格后下式录用,签定聘用合同。
4、续聘。
公司对聘用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聘用到期后,如需续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聘用待遇1、公司按驾驶员工资标准给付工资。
2、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所聘用的人员办理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
外来人员及车辆管理制度1・目的维护我厂区安全,完善对出入我厂的外来人员、车辆及物品的管理。
2.适用范围适用于日常进出我厂区的外来人员、车辆及物品。
3.职责3.1门卫负责外来人员进我厂的通知、检查、登记等手续的办理。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外来人员接待。
4.工作程序4.1外来人员的出入管理4.1.1门卫了解来访客人的来意,并征得受访人员的同意,由来访客人填写《来访登记单》(一式二联)后,门卫应告知来访客人注意事项,再由受访人到门卫处接待。
会客结束由受访员工在《来访登记单》上签字确认,来访客人出我厂时将《来访登记单》交于门卫。
4.1.2外来人员注意事项a)禁火区内严禁烟火和禁止吸烟;啧进入维修作业区、财务室必须有我我厂专人陪同,直到来访客人离我厂。
XXX交通运输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XXX 交通运输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局聘用人员管理考核体系,调动聘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资源,稳定人才队伍,促进聘用人员考核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交通实际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聘用人员是指机关单位以合同形式聘用从事行政管理、专业技术或工勤岗位的的人员。
第三条聘用人员的管理统一纳入到局机关的规范化管理流程中。
按照工作性质、职称、技能等级、学历等情况对聘用人员分设不同的级别,依照相应条件执行对应岗位工资标准。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聘用人员的综合管理和考核工作,用人科室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科室负责人为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录用条件第五条聘用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表现好。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社会反映良好.3、爱岗敬业,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
4、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命令。
5、五官端正,身体健康。
6、年龄在 20— 45周岁之间,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岗位专业知识,对已在岗位的临时聘用人员可适当放宽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驾驶员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章聘用人员的招聘、续聘、解聘与辞退第六条招聘工作坚持遵循“精简、效能、公平、择优” 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
招聘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 1次,由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方案。
专业适用面较窄、应聘人选来源较少且难以形成竞争, 或者其他性质特殊的专业类职位,可以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后,统一组织招聘.第七条招聘人员经录用后,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 2个月,试用期满,根据工作表现和岗位需要,局党组决定是否聘用.聘用人员聘期为 1年,聘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本人愿继续留用的,可予续聘。
第八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党组研究决定后予以解聘和辞退:1、不服从安排,工作消极,经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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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交通运输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局聘用人员管理考核体系,调动聘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资源,稳定人才队伍,促进聘用人员考核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交通实际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聘用人员是指机关单位以合同形式聘用从事行政管理、专业技术或工勤岗位的的人员。
第三条聘用人员的管理统一纳入到局机关的规范化管理流程中。
按照工作性质、职称、技能等级、学历等情况对聘用人员分设不同的级别,依照相应条件执行对应岗位工资标准。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聘用人员的综合管理和考核工作,用人科室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科室负责人为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录用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表现好。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社会反映良好。
3、爱岗敬业,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
4、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命令。
5、五官端正,身体健康。
6、年龄在 20— 45周岁之间,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具备岗位专业知识,对已在岗
位的临时聘用人员可适当放宽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驾驶员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章
聘用人员的招聘、续聘、解聘与辞退第六条招聘工作坚持遵循“精简、效能、公平、择优” 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
招聘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 1次,由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方案。
专业适用面较窄、应聘人选来源较少且难以形成竞争, 或者其他性质特殊的
专业类职位,可以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后,统一组织招聘。
第七条招聘人员经录用后,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 2个月,试用期满,根据工作表现
和岗位需要,局党组决定是否聘用。
聘用人员聘期为 1年,聘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本人愿继续留用的,可予续聘。
第八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党组研究决定后予以解聘和辞退:
1、不服从安排,工作消极,经教育不改的。
2、因工作失职,造成单位被通报批评的。
3、迟到、早退一个月达 3次以上或在聘期内累计达到 5次以上的;一个月旷工达到 2天或聘期内累计旷工达到 4天以上的。
4、吃拿卡要,纪律松散,无故拒绝加班,工作不负责任,完不成本职工作的。
5、散布有损单位声誉的言论。
6、经考核不合格的。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其它违纪违法行为,损害单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上级政策规定或其它原因需要解聘或辞退的。
第九条在聘期内, 如受聘人员主动辞职, 应以书面形式, 提前 30天告知科室负责人。
第四章管理与教育培训
第十条局办公室和用人科室对照本《办法》和参照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用人科室要对聘用人员制定具体岗位目标责任制,并签订责任书。
办公室每半年组织对聘用人员进行综合考核,以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
第十二条局办公室和用人科室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政治学习和业务传帮带;同时,聘用人员应加强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以适应工作需要;聘用人员应积极参加局机关组织的各种活动,遵守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违法乱纪的,除按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予以解聘、辞退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工资。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被解聘或辞退, 在办理手续前 , 必须认真做好移交工作。
同时,收回配发的各种证件及相
关物品。
第五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报酬按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本单位福利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由局党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发放数额。
第十六条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聘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评比进行。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婚育假、法定节假日。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因公受伤,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招聘人员一经聘用, 即签订劳动合同,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分别缴纳。
聘用期满,不再续聘的,解除劳动关系,终止缴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