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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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担保行为,保证担保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公司从事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

第三条担保业务流程主要包括:

•客户申请

•担保立项

•项目初审

•机构审核

•会议评审

•担保审批

•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跟踪监督

•解除担保(代偿追偿)

第三章客户申请与担保立项

第四条客户咨询和申请由业务部受理,程序是:

1、业务人员与来访客户交谈,根据客户口述的情况,登记《申保单位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同时登录《担保项目审理进展表》和《申

保项目受理一览表》。

2、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担保业务指南》并解释有关内容,提出忠告和有关承诺;

3、按照立项条件预审借款主体资格、会计报表或有关填报数据以及与借款、反担保有关的证明材料。

4、初步评价立项条件,必要时,进行预审资信测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立项,通知客户填报《

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信用担保申报书》并附报初审有关资料,同时交付不低于1000元的初审费;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告部门经理同意后,回复申保单位;重要项目报告总经理后回复申保单位。

第五条立项条件

1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

2 申请的担保贷款为非基建、技术改造贷款,且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3 连续正常生产经营在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盈利,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能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4 有效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5 累计在保责任余额不超过该单位有效净资产的70%,且不超过我公司实收资本的10%;

•6 能够提供足额的反担保;

7 符合行业和公司有关文件规定。

注:有效净资产指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扣除存货中的残损霉变及盘亏毁损损失、库存成本高于市价的潜亏和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中的呆坏帐,待摊费用,本公司无法确认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以后的净额。

对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项目一般应予立项;对不具备上述1、3、6项的不予立项;其他条件可综合考虑。

第六条申保单位在报送《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信用担

保申报书》时应附报的资料包括:

1 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两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等)以及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贷款证、贷款卡及贷款卡密码

7、资信证明;

8、法定代表人证明或任命书;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个人简历;

10、注册和变更时的验资报告;

11、公司章程;

12、主要客户名单及产品销售合同、订单;

13、本次担保期内现金流量预计(表格见附件5);

14、项目实施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5、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

16、可以说明经营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列入政府各类计划的有关文件、环保证明、产品获奖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用户订单等复印件及产品照片);

17、与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有关的参考资料(如能反映企业管理水平、

信誉程度、行业地位、区域经济位置的获奖证书,能反映企业主要负责人人品道德、敬业精神、开拓能力的各种奖励及证书);

注:

1、上述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授权。

第七条对确认属于科技型、潜力产品型中小企业并符合我公司立项条件的申保单位,应将其按重点项目给予对待,适当调整评审力量,加快评审工作进度,优先进行评审。

第四章项目初审

第八条已立项的项目,由业务部经理指定项目经理A、B角进行初审,初审过程必须由A、B共同完成,A角提交《担保初审报告》,B 角提交《补充意见》。初审过程中有关联系、协调事宜由A角牵头。第九条初评考察一般在申保单位报送申报资料并交付初审费后进行。

第十条初审过程必须由项目经理A、B角共同对申保单位进行现场考察;与申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人面谈;就重要问题向申保单位内部的不同部门或人士访谈;就采购、销售及其他生产经营问题向有关方面调查落实;对申保单位所报财务资料和有关数据进行核查。初审过程中要作出详细记录,索取资料要保存完整。

第十一条初审工作从立项开始一般应在5-10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上述时间的,项目经理应及时向部门经理汇报原因并在《担保项目审理进展表》中记载。

第十二条初审过程中若申保单位不予配合,或者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到初审工作继续进行,或出具虚假资料、所做陈述与事实出入较大、重大经济决策失误、违法乱纪问题等,经初审予以否决或暂缓的,应报告部门经理,对重要项目应填写《重要申保单位经评审未担保情况表》(表格见附件6)报部门经理和公司领导阅处。

第十三条《担保初审报告》应揭示以下主要内容:

1 基本情况

2 申保单位发展过程或背景、组织性质、资本实力、股权结构等情况;

3 法定代表人、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人员的经历、素质、能力、信用记录等情况;

4 主要经营范围及生产经营规模,主要销售渠道;

5 主要业绩标志。

6 申保理由及相关筹资计划

7 借款背景、期望条件、与贷款银行的沟通情况;

8 资金需求以及与该项借款相关的整体资金运作计划分析。

9 财务状况

10 对财务管理状况,特别是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评价;

11 表格列示经核实调整或汇总后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对重要数据核实、调整、汇总过程加以说明;

12 对存货状况、往来帐项构成及帐龄、对外投资确认及收益等重要项目加以说明;

13 表列银行借款、承兑汇票及对外担保情况:贷款银行或被担保人贷款额或担保额;

贷款或担保起止日期;

贷款担保人及担保式;

到期转贷/先还后贷/终止借款。

1 主要财务比率分析: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存货周转率;

应收帐款周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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