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破产对购房人的影响
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的购房者利益保护
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的购房者利益保护摘要: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和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在这一过程中,购房者的权益问题备受关注。
购房者是房地产市场的主体之一,其权益的受损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如何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规的分析,全面探讨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为完善法规和保障购房者权益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购房者权益;物权请求权;优先受偿;法律保护引言: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并非孤立事件,而是受到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
从市场层面来看,供需关系波动、购房者信心下滑以及政策调整等因素均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的不稳定。
企业在追求高盈利的同时,往往会面临过度开发、高负债等风险,一旦市场需求下降,企业就会面临严峻的经营压力。
一、购房者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的权益地位(一)物权请求权的优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购房者在支付购房款项后,享有对商品房工程价款的物权请求权的优先受偿权。
这一法规确立了购房者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势地位,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项法规的出台强调了购房者在整个破产流程中的特殊地位。
购房者支付购房款后,其对商品房工程价款的物权请求权被置于优先受偿的地位。
这意味着在破产清偿过程中,购房者的权益将得到更为优先的保护,相较于其他债权人,购房者具有更高的受偿优先权。
这一法规为购房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使其在破产情境中更有利于维权。
(二)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的区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的物权请求权针对的是特定房屋而非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这种明晰的区分在保障购房者权益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
通过将购房者的权益局限于特定房屋,而非整个债务人的财产,破产程序更加有序和公正。
破产_购房合同已备案
一、破产开发商已备案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力
1. 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即使开发商破产,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购房者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
2. 购房者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开发商破产清算过程中,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属于债权债务关系,购房者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意味着在破产财产分配时,购房者有权优先获得赔偿。
二、破产开发商已备案购房合同的处理方式
1. 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指对破产企业进行整顿、改组、恢复其经营能力,使其重新成为正常经营企业的过程。
在破产重整期间,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协商,争取在重整计划中保留购房合同权益。
2.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对破产企业进行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的过程。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购房者应密切关注破产财产分配情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购房者应采取的措施
1. 了解合同备案情况
购房者应关注购房合同备案情况,确保合同已备案。
如未备案,应及时联系开发商或出卖人办理备案手续。
2. 保留相关证据
购房者应保留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交房通知书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3. 寻求法律援助
在开发商破产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了解自身权益,依法维权。
总之,破产开发商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购房者应密切关注破产情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在处理过程中,购房者要充分了解合同备案情况,保留相关证据,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摘要:随着经济和城市化的飞速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推进城市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破产现象也不时出现,导致众多购房者的权益面临风险。
本篇论文主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激增。
然而,由于市场波动、资金链断裂、管理不善等原因,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破产风险。
这不仅给企业自身带来巨大损失,更严重威胁到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何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的现状及影响(一)现状分析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的案例逐渐增多。
这些企业破产往往伴随着大量的在建项目停滞、已售房屋无法按时交付、购房者的首付款和贷款无法退还等问题。
(二)对购房者的影响购房者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如无法按时入住、无法退还已支付的房款等。
这不仅给购房者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购房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保护购房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购房者的保护措施不够全面和具体。
(二)信息披露不透明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破产前,未能充分、及时地向购房者披露相关信息,导致购房者在面临企业破产时无法及时做出应对。
(三)维权渠道不畅购房者在遭遇权益受损时,往往面临维权渠道不畅、维权成本高、维权效果不佳等问题。
四、购房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时对购房者的保护措施,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息披露监管,确保企业在破产前能充分、及时地向购房者披露相关信息。
破产楼盘重整方案
破产楼盘重整方案背景在楼市繁荣的情况下,开发商们大手笔购买土地并开展楼盘建设,以期在激烈竞争中抢占市场,获得更大的利润,但在市场不景气时,一些开发商因为经营不善和市场变化而陷入困境,面临破产问题,出现大面积的楼盘滞销甚至被迫停建的情况。
破产的危害破产的影响不仅仅对开发商本身造成损失和困难,也对购房者、银行和经纪人等各方带来负面影响。
购房者对楼盘的信任和购买热情会受到打击,出现恐慌,从而导致市场疲软和价格下跌。
银行的违约风险会增大,资金链断裂的开发商很难借到继续建设的资金,同时也会给经纪人带来收入的损失。
破产楼盘重整针对破产的楼盘,有一个解决方法是对其进行重整,通过调整、整合、优化以及与理性消费的购房者沟通等来恢复楼盘的价值并实现重生。
重整方案破产楼盘重整方案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制,但可以根据以下指导方针:1.加强对楼盘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物业、环境、设施等方面的质量达到业内标准,形成品牌效应,提高楼盘信任度。
2.提供优惠政策,如降价、赠送装修或家居等,以更具吸引力,重建购房者的信心。
3.开展与理性消费的购房者沟通,积极回应他们的需求,并确定行动方案,加强业主互动,提高业主认同感。
4.增加营销渠道,如提高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力度,与银行沟通合作方案等来加大推广力度,提高曝光率。
通过以上措施,破产楼盘可以及时恢复其市场地位。
重整后的楼盘可以取得一定的商誉,从而实现再次融资、推出新楼盘和维持长期发展的目标。
同时,破产影响也会有所消弭,保持稳定的市场环境,各方都会受益。
结论破产楼盘重整是处理楼盘破产问题的有效方法,可以让楼盘重获市场信任和重生的机会。
诚信管理、优惠政策、理性沟通和加大推广,是楼盘重整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需要以此为借鉴,为楼盘重整提供更多的有效方式,在保证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利益。
开发商破产,购房合同没备案
开发商破产,购房合同没备案篇一:开发商破产,购房者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开发商破产,购房者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案情介绍】XX年9月26日,王某通过报纸得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在进行某花园的商品房预售,于是跟妻子李某前去看房,在看到房产公司的售楼书后,两人都觉得不论是房屋的样式、房型、朝向还是房屋的价格都跟他们想购买的房屋差不多。
于是,二人于次日即XX年9月27日,在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处与房产公司按照该市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一份《某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某花园第10幢302室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王某,房屋建筑面积为93平方米,单价为人民币3000元每平方米,总房款为人民币万元,王某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款万元,剩余的5万元在房产公司交房后支付。
合同还约定,交房日期为XX年11月15日,交房的条件是房产公司经过初始登记取得房产证。
合同签订后,XX年10月6日,合同经过登记备案。
到了XX年9月,房地产公.司通知王某其开发的某花园项目,因为公司已经被申请破产,没有办法继续建造和按时交房了。
在房地产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查明,房地产公司因某花园项目尚拖欠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共900万元,利用该花园项目向建设银行抵押贷款1100万元,房产公司共预售了商品房60套,已经收取购房款计1400万元。
经过法院拍卖某花园项目,共获得拍卖款2800万元。
以王某等为代表的购房者、建筑工程公司、建设银行就这2800万元的分割产生了纠纷。
【法律分析】本案是一个涉及优先受偿权的案例。
《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房地产企业破产对购房人的影响
房地产企业破产对购房人的影响作者:武萃贤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1年第12期房地产行业与国计民生关系紧密。
房地产企业一旦破产将给周遭行业带来影响的同时,也会切实关系到购房人的利益。
而新《破产法》颁布以来,其中的制度安排又会在房地产企业破产过程中对购房人的利益,对房屋的权利归属产生哪些影响,也是理论和实务界所需关注的话题。
《物权法》颁布之后,关于房地产企业破产制度的适用和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更需阐明。
本文试从现行法的角度,用法解释学的方法,通过逐层逻辑分析,对相关制度进行理顺,从不同房屋建设进度、不同购房方式、不同价金支付比例、不同房屋占有主体、是否预告登记等方面对制度的安排进行阐述,以对现行的制度和存在的问题做一归纳分析。
房地产企业一旦破产,房屋是否建成就决定了该企业事实上是否可能履约。
以下将分这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房屋已建成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破产对购房人的影响房屋已经建成的情况下,破产企业即有对购房人履约的可能。
若企业破产宣告时房屋尚未建成,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不再继续修建未建成的房屋,就会造成破产企业对购房人债务履行事实不能的情况。
在第一种情况下,根据房屋的买受方式不同,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按揭贷款买房和对卖方分期付款买房,这两种买房的方式会对房地产企业破产时,房屋的权利归属产生不同影响。
一、按揭贷款所购房屋的权利归属。
第一,按揭的含义与按揭法律关系。
按揭又可以分为期房按揭和现房按揭两种。
所谓期房按揭,又称为预购商品房按揭,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期房按揭是指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现房按揭,是指在商品房建成后,购房者与房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支付一定比例的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所购商品房的有关权属证书交给银行作为购买商品房的一种担保方式。
案例分析:房地产企业破产,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人能否优先受偿
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消费者受法律特殊的保护,不仅可以对抗其他优先权利,而且能够排除强制执行,体现了优先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房屋买受人的法律精神,确立了购房消费与普通消费应当予以区别对待的原则。
虽然彭顺丽、谢九乐与金穗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内部认购申请书》,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上述款项属于《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款项”。
基于对案涉购房消费者的统一平等保护以及实现案件处理的实质公平,应认定彭顺丽、谢九乐作为购房消费者享有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长城资产广西分公司享有的抵押权予以受偿。
阅读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下文简称《批复》,已失效)对消费者购房人的“超级优先权”进行明确,一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执行异议规定》)第二十九条是对《批复》中相关条文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消费着购房人”需要满足的条件。
然而,《执行异议规定》是适用于人民法院对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其在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诉讼程序中是否也能适用?不满足此司法解释关于消费者购房人规定(未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户能否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得到优先受偿?案情简介彭顺丽、谢九乐与金穗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签订《内部认购申请书》、《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由彭顺丽、谢九乐购买金穗公司开发的人民大厦南区2栋7层07号住房一套。
合同约定总房款为199747元。
合同签订后,彭顺丽、谢九乐向金穗公司交纳购房款99874元。
2018年7月9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桂03破申6号民事裁定,受理了金穗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彭顺丽、谢九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为购房款本金99874元,其他损失32958元。
经管理人审核认定,彭顺丽、谢九乐与金穗公司签订的《内部认购申请书》及补充协议等因签订合同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效,确认彭顺丽、谢九乐已交付的购房款本金99874元为优先债权,其他损失22363.84元为普通债权。
房企破产解除购房合同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企破产现象逐渐增多,这不仅给企业自身带来了重大冲击,也引发了购房者的广泛关注。
在房企破产重整过程中,购房合同的处理成为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房企破产解除购房合同的相关问题,探讨如何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一、房企破产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这一规定为房企破产解除购房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房企破产解除购房合同的条件1. 房企已进入破产程序:房企必须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且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
2. 购房合同未履行完毕:购房合同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尚未履行完毕,包括未支付房款、未交付房屋等情况。
3. 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房企破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购房合同。
三、购房者权益保障1. 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购房者在房企破产清算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债务人财产中优先受偿。
2. 诉讼途径:若房企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购房合同,购房者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房款。
3. 参与破产重整:购房者有权参与房企破产重整程序,通过债权人会议等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房企破产解除购房合同的风险1. 房屋无法交付:若房企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购房合同,购房者可能面临房屋无法交付的风险。
2. 房款难以追回:在房企破产清算过程中,购房者追回已支付房款的难度较大。
五、建议1. 政府部门加强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房企的监管,防范破产风险,保障购房者权益。
2. 建立购房保障机制:政府可设立购房保障基金,为购房者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
3.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房企破产解除购房合同的具体程序和责任。
总之,在房企破产背景下,解除购房合同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开发商重整原购房合同效力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一些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陷入破产重整。
在此背景下,不少购房者担忧,开发商重整后,自己手中的购房合同是否依然有效?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一、开发商重整对原购房合同效力的影响1. 合同效力依然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即便开发商破产重整,原购房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交房。
2. 违约责任需承担若开发商在重整过程中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如延期交房或无法交付房屋,购房者可依法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债权优先受偿在开发商破产重整过程中,购房者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但具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二、购房者维权建议1. 了解开发商重整进展购房者应密切关注开发商重整进展,了解重整计划是否通过、何时交房等信息。
如有疑问,可向法院、破产管理人等相关部门咨询。
2. 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购房者应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维权过程中使用。
如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可依法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 寻求法律援助如购房者对开发商重整后的合同效力及维权途径存在疑问,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开发商重整并不会影响原购房合同的效力。
购房者需关注开发商重整进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开发商倒闭购房合同丢失
开发商倒闭购房合同丢失
在房地产市场中,开发商倒闭是一个不幸但偶尔会发生的事件。
对于购房者来说,这通常意味着许多不确定性和焦虑,特别是当他们发现自己的购房合同丢失时。
本文将探讨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采取的步骤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了解开发商倒闭对购房合同的影响至关重要。
一旦开发商宣布破产,其资产将被冻结,所有与其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购房合同,都可能受到影响。
如果合同丢失,购房者可能会面临无法证明交易存在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应立即采取行动。
第一步是联系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或律师寻求帮助。
他们可以提供有关如何找回或重建合同的建议。
同时,购房者应尽可能收集与购房相关的其他文件和证据,如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和任何与开发商的通信记录。
如果可能的话,购房者应该尝试与其他处于相同情况的购房者联合起来。
团结一致可以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并可能为集体行动提供更多的法律选择。
关注开发商破产的法律程序也很重要。
购房者应了解破产管理人如何处理资产和债务,以及是否有可能从破产财产中回收部分损失。
在这个过程中,保持耐心和坚持是关键,因为法律程序可能会很漫长。
购房者应该考虑未来的预防措施。
例如,购买房产时,确保所有文件都有电子备份,并在安全的地方保存原件。
同时,了解市场动态和开发商的财务状况可以帮助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虽然开发商倒闭和购房合同丢失是一个复杂且令人担忧的问题,但通过及时采取行动、收集证据、联合其他购房者以及关注法律程序,购房者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采取预防措施可以减少未来遇到类似问题的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由于市场波动、资金链断裂、管理不善等因素,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破产风险。
在破产过程中,购房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分析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背景及现状近年来,受宏观经济调控、房地产政策调整、资金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经营困境,破产案件频发。
在这些破产企业中,往往存在大量的已售房屋、在建工程等未结清项目。
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这些未结清项目如何处理,尤其是如何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购房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一)合同履行问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往往面临无法按期交付或无法交付的风险。
购房者已支付的房款、定金等款项能否得到退还,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房屋产权问题破产企业的在建工程往往存在产权不明确的问题。
购房者购买的房屋产权归属如何确定,是否会因企业破产而受到影响,是购房者普遍关心的问题。
(三)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在破产程序执行过程中,购房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四、国内外经验借鉴与对策分析(一)国外经验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保护方面有着较为成熟的经验。
例如,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设立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强化政府监管等措施,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二)国内对策分析针对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购房者的权益和义务;二是设立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破产企业的未结清项目;三是加强政府监管,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四是建立购房者权益保障基金,为购房者提供风险保障。
破产重整后_购房合同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购房合同纠纷逐渐增多。
当开发商因各种原因陷入破产重整时,购房合同的处理成为业主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针对破产重整后购房合同的处理进行探讨。
一、破产重整对购房合同的影响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
破产重整并不会直接导致购房合同失效。
因此,购房合同在破产重整期间依然有效。
2. 履约责任破产重整期间,开发商可能无法按期履行合同义务。
此时,开发商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首付款以及赔偿损失。
3. 合同解除在特定情况下,破产重整可能导致购房合同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均未履行完毕的购房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二、破产重整后购房合同的处理方式1. 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开发商在破产重整期间仍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购房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此时,购房者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开发商则需按照约定交付房屋。
2. 解除合同在以下情况下,购房合同可能被解除:(1)开发商无力履行合同,无法在合理期限内交付房屋;(2)购房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款被触发;(3)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
3. 退还房款及赔偿损失如果购房合同被解除,开发商需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首付款,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赔偿金额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4. 参与破产重整购房者可以申请参与破产重整程序,通过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三、购房者维权途径1. 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购房者可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损失。
2. 参与债权人会议购房者可参加债权人会议,表达自身诉求,争取合理权益。
3. 法律诉讼在上述途径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破产重整后购房合同的处理涉及多个方面,购房者需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在处理过程中,购房者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破产重组对购房合同的处理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企业破产重组现象逐渐增多。
对于购房合同而言,企业破产重组无疑给购房者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那么,在房地产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购房合同将如何处理呢?一、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力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购房合同在房地产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即使房地产企业破产重组,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二、购房合同的履行1. 继续履行:在破产重组过程中,如果房地产企业仍有能力履行购房合同,则购房合同将继续履行。
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办理产权登记等。
2. 延期履行:如果房地产企业在破产重组过程中暂时无力履行购房合同,可以与购房者协商延期履行。
双方应就延期履行的时间、方式等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3. 解除合同:在特殊情况下,如房地产企业破产重组失败,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此时,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首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购房合同解除后的处理1. 退还首付款:购房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首付款。
若购房者已支付部分房款,开发商应退还剩余房款。
2. 赔偿损失:开发商在破产重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导致购房者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者的利息损失、装修损失、搬家损失等。
3. 追偿权:购房者在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和赔偿损失的同时,还可以行使追偿权,即要求开发商承担其债务。
具体追偿方式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相关规定。
四、购房者应注意的事项1. 留存证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妥善保管合同及相关证据,如付款凭证、交房凭证等。
2. 密切关注破产重组进展:购房者应密切关注房地产企业的破产重组进展,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身权益。
3.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在处理购房合同问题时,购房者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买房遇到开发商倒闭了应该怎么处理
买房遇到开发商倒闭了应该怎么处理
房地产市场的竞争也越来越⽩热化,谁的楼盘卖的最好,⾃然是有实⼒的开发商,万⼀中⼩开发商由于资⾦问题破产买的房⼦,已经买的房⼦,应该怎么处理呢?店铺⼩编将分两种为⼤家解答。
买房遇到开发商倒闭了应该怎么处理
⼀、房⼦已完⼯
如果房⼦已经完⼯并⼊住,那么房企破产对购房者不会产⽣太⼤的影响,购房者最重要的是按期还贷,并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即可。
⼆、房⼦未完⼯
房⼦未完⼯的,⼜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住房贷款所购房屋的权利归属问题。
在期房贷款中,购房时房⼦尚未完⼯,购房⼈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当房⼦完⼯后,若房款已经付清(购房⼈⽀付了⾸付,并以银⾏贷款付清了余款),购房⼈可以委托开发商向当地房管部门申领房产证并取得所有权。
之后房企的破产对房屋的权利归属也不会产⽣影响,购房⼈仅需继续向银⾏清偿债务,并以房屋为担保即可。
2、对卖⽅分期付款买房时房屋的权利归属。
第⼀,购房⼈已经付清全部价款的,所购房屋被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购房⼈可以要求破产管理⼈转移房屋所有权,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房屋登记。
第⼆,购房⼈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房地产企业尚未转移所有权,双⽅均未履⾏完毕合同,破产管理⼈即有权决定是解除合同还是接受价款并转移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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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房地产企业破产购房者权益如何保护
已经支付定金甚至全额支付购房款,其权益如何得到 最大限度的保护则成为社会民生关注的焦点。 基于上述情况,本文拟从购房者购买的房屋权属 问题、房地产企业破产中对购房者权益保护的现行法 律规定以及如何完善现行房地产企业破产制度等角 度进行粗浅的探索。
一、房屋权属确定问题
购房者支付部分房款的原因一般是由于房屋未 建成或未交付以及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在这种情况 下,不论购房者是否是消费者,是否分期付款,是否 办理了银行贷款,从法律角度讲都属于双方均未履行 完毕各自义务的合同。此时,房屋买卖合同的继续履 行或者是终止解除则是由破产管理人有权进行选择 的,而购房者则是没有主动权和选择权的。如果破产 管理人选择了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则在购房者付 清所有房款后,房屋在破产管理人的协助下继续办理 产权证书,权属自然归购房者;如果破产管理人选择 了解除合同,则购房者只能要求破产管理人返还已付 房款而失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清房款、办理房屋 产权证书的相关权利。也就是说,购房者支付部分购 房款的情形下,房屋的权属问题是由破产管理人的选
的,由于购房者的所有权无法对抗作为第三人的破产
浙江宁波奉化最大本土房产企业——兴润置业资金
链断裂,拉开了马年房企“破产”的序幕;2015年8 月12日,曾跻身中国房地产企业100强,旗下3家楼 盘曾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奖项的江苏华光地产正式 被宣布破产清算。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显示,房地产企 业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日益增多,屡见不鲜。房地产 企业倒闭时,企业的债权人、银行等抵押权人、购房 者、建设工程施工人、房地产企业的员工等等诸多当 事人的利益纠葛错综复杂,受偿先后顺位将直接影响 到当事人实现利益的可能性。而实践中,商品房的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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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创业
破产管理人撤销购房合同
一、破产管理人撤销购房合同的原因1. 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在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下,部分房地产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无法按时交付房屋或支付购房款,导致购房合同无法履行。
2. 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当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时,管理人需要处理企业财产,以保障债权人利益。
此时,购房合同可能成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管理人有权撤销合同。
3. 房地产市场环境变化:房地产市场波动可能导致房地产企业面临巨大压力,为降低风险,管理人可能会选择撤销购房合同。
二、破产管理人撤销购房合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有权决定撤销债务人已签订的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动产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破产管理人撤销购房合同的法律程序1. 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购房合同,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2. 管理人向购房人发出通知,告知其购房合同被撤销。
3. 管理人负责退还购房人已支付的购房款。
4. 购房人可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四、购房人在破产管理人撤销购房合同时的权利保护1. 购房人有权要求管理人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2. 购房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3. 购房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总结破产管理人撤销购房合同是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一种常见现象。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购房人在面对撤销购房合同的情况时,应积极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破产重整解除购房合同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原因陷入破产重整。
在此背景下,许多购房者担心自己的购房合同是否还能继续履行。
本文将针对破产重整解除购房合同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破产重整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这意味着,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重整的情况下,购房合同可能被解除。
二、破产重整解除购房合同的条件1. 购房合同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
2. 购房合同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均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
3. 管理人根据破产重整的需要,决定解除购房合同。
三、破产重整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律后果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首付款。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购房者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
3. 购房者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如交房、办理产权登记等。
四、购房者维权途径1. 联系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管理人,了解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
3. 向消费者协会、房地产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
五、破产重整解除购房合同的注意事项1. 购房者应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过程中使用。
2. 购房者应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破产重整进程,了解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
3. 购房者应积极配合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关材料,协助管理人处理购房合同解除事宜。
总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重整的情况下,购房合同可能被解除。
购房者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也要注意了解开发商的经营状况,降低投资风险。
预告登记的效力——以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人的利益保护视角
官方网站:019经济智库许多购房人出巨资购买房后,在只办理预告登记的情况之下,房地产公司破产了,而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延续预告登记的物权效力,这就造成购房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权衡房地产公司、购房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法律此时应该偏向于保护购房人利益,而在延续预告登记的物权效力。
为此笔者分析了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他国法律,并提出预告登记制度和破产程序制度之间如何协调融合,以期建立更完善的制度。
预告登记的效力——以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人的利益保护视角◎周渊2000年开始我国房价一路飙升,如今一线城市的房价已经是大多数年轻人及普通家庭的无法承受之痛。
房地产也在众人推高之下,经过了很长一段繁荣发展的时期,但是近年来,由于经济下行的压力,虽然房价依然处于高位,但是许多房地产企业却因为资金链断裂而破产,房地产老板自杀、跑路,“繁华小区”骤成烂尾楼已不是新闻。
中国的家庭为了在城市拥有一套房子,往往是汇集整个家庭的财力和几十年的努力,在支付了高额的购房款后,却因为房地产企业破产,而无法获得房子的产权,这就造成许多购房者上访、堵门,给政府造成巨大压力的同时,亦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时如何保护购房者利益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制度反思预告登记是指签订购房协议后,为了保障将来的物权实现,而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制度本身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登记。
预告登记这一制度设立之初,主要是为了避免房地产公司“一房二卖”。
房价如果持续高走,房地产公司很有可能会在与购房者签订协议后,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宁愿支付违约金,而再出售,而预告登记制度的存在,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从而保障购房者利益。
由于预告登记制度,理论上对于权利人的权利定性更偏向于债权而非物权,这个定性笔者认为就预告登记制度本质而言,没有问题。
房企破产立法中购房人债权清偿顺位的概述
一、背景介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房地产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而面临破产的风险。
而购房人所支付的购房款项通常是较为巨大的财务支出,一旦房企破产,购房人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立法规定房企破产情况下购房人的债权清偿顺位显得尤为重要。
二、购房人债权保护的必要性1. 支付巨额购房款项:购房人在购房过程中通常需要支付巨额的购房款项,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购房人的经济负担。
2. 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购房款项是购房人的合法财产,购房人在房企破产情况下应当得到合理的保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现行立法对购房人债权清偿顺位的规定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债权确认的顺位,其中第十三项规定了购房人的债权确认。
购房人的债权确认顺位主要取决于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和付款情况。
具体规定如下:1. 分期付款购房合同:首付款、分期付款、全款付款等不同付款方式的购房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确认顺位存在差异。
2. 其他付款方式的购房合同:对于其他付款方式的购房合同,其债权确认顺位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四、购房人债权清偿顺位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现行法律对购房人债权清偿顺位的规定比较宽泛,未能明确界定不同付款方式购房人债权确认的具体顺位。
2. 购房人利益保护不足:在房地产市场风险增加的情况下,购房人的利益保护显得更加迫切,而现行法律对购房人债权清偿顺位的规定并未能有效保障购房人的利益。
五、完善购房人债权清偿顺位的立法建议1. 明确不同付款方式的债权确认顺位:根据不同付款方式的购房合同,明确不同付款方式购房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确认顺位,提高购房人债权的清偿优先级。
2. 增加购房人债权保护措施:在破产程序中,增加购房人的债权保护措施,确保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六、结论通过对购房人债权清偿顺位的概述,可以看出现行法律在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为了更好地保障购房人的利益,有必要对购房人债权清偿顺位进行进一步的立法完善和规范,从而构建更加完善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房企破产时购房合同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波动较大,一些房地产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等原因陷入破产境地。
对于购房者而言,房企破产无疑是一大打击。
那么,当房企破产时,购房合同如何处置?购房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一、房企破产时购房合同的处置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即使房企破产,购房合同依然有效。
2. 合同履行房企破产时,购房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影响。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发生:(1)房企无力继续履行合同,导致项目烂尾。
此时,购房者可以要求房企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并追究房企的违约责任。
(2)房企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在此期间,购房合同可能继续履行,也可能解除。
具体取决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的决定。
(3)房企破产清算。
在此情况下,购房合同可能被解除,购房者需要根据债权顺位进行财产分配。
二、购房者维权途径1. 与房企协商购房者可以尝试与房企进行协商,争取退还房款或继续履行合同。
在协商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付款凭证、合同文本等。
2. 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房企拒绝履行合同,购房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房款。
在诉讼过程中,购房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
3. 参与债权人会议房企破产时,债权人会议是重要的维权途径。
购房者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了解债权分配情况,并争取自己的权益。
4. 关注政府政策政府会针对房企破产制定相关政策,购房者可以关注相关政策,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三、注意事项1. 保留证据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使用。
2. 了解法律知识购房者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寻求专业帮助在房企破产时,购房者可以寻求律师、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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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破产对购房人的影响房地产行业与国计民生关系紧密。
房地产企业一旦破产将给周遭行业带来影响的同时,也会切实关系到购房人的利益。
而新《破产法》颁布以来,其中的制度安排又会在房地产企业破产过程中对购房人的利益,对房屋的权利归属产生哪些影响,也是理论和实务界所需关注的话题。
《物权法》颁布之后,关于房地产企业破产制度的适用和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更需阐明。
本文试从现行法的角度,用法解释学的方法,通过逐层逻辑分析,对相关制度进行理顺,从不同房屋建设进度、不同购房方式、不同价金支付比例、不同房屋占有主体、是否预告登记等方面对制度的安排进行阐述,以对现行的制度和存在的问题做一归纳分析。
房地产企业一旦破产,房屋是否建成就决定了该企业事实上是否可能履约。
以下将分这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房屋已建成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破产对购房人的影响房屋已经建成的情况下,破产企业即有对购房人履约的可能。
若企业破产宣告时房屋尚未建成,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不再继续修建未建成的房屋,就会造成破产企业对购房人债务履行事实不能的情况。
在第一种情况下,根据房屋的买受方式不同,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按揭贷款买房和对卖方分期付款买房,这两种买房的方式会对房地产企业破产时,房屋的权利归属产生不同影响。
一、按揭贷款所购房屋的权利归属。
第一,按揭的含义与按揭法律关系。
按揭又可以分为期房按揭和现房按揭两种。
所谓期房按揭,又称为预购商品房按揭,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期房按揭是指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现房按揭,是指在商品房建成后,购房者与房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支付一定比例的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所购商品房的有关权属证书交给银行作为购买商品房的一种担保方式。
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期房按揭中,由于房屋尚未建成,所以在按揭银行已经替购房人支付足额价金时,房地产企业并不能立即为购房人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现房按揭则不同,只要按揭银行已经支付了足额价金,购房人就有权要求房地产企业及时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商品房按揭都包括购房人、开发商和按揭银行三方主体,他们之间构成了三个基本关系: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购房人和按揭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购房人和按揭银行之间的按揭贷款担保关系。
第二,企业破产时房屋的权利归属。
现房按揭中,开发商得到全部价款后,转移房屋所有权于购房人。
此时购房人为房屋所有权人,按揭银行享有房屋的担保物权,房地产企业在房屋上不享有物权,其破产也对房屋的权利归属没有任何影响。
购房人仅需继续向银行清偿债务,并以房屋为担保即可。
在期房按揭中,购房时房屋尚未建成,因而不能成为物权的标的,购房人仅享有对开发商的债权,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当房屋建成后,若房款已经付清(购房人支付了首付,贷款银行以购房人的名义付清了余款),购房人即可委托开发商向当地房地产登记处申领《房地产证》并取得房屋所有权。
之后房地产企业的破产对房屋的权利归属亦不生影响,购房人仅需继续向银行清偿债务,并以房屋为担保即可。
但是如果房屋建好后,尚未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企业即宣告破产或申请破产,这种情况将在后文讨论。
二、对卖方分期付款买房时房屋的权利归属。
与按揭买房不同,在分期付款购房的情形下,直到购房人未付清全部价款时,企业有不能获得全部价款的风险,所以通常企业直到购房人付清价款才会转移所有权。
在转移所有权之前,根据破产申请受理时,购房人是否足额支付价款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讨论:第一,购房人已经付清全部价款的情况。
此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没有权利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所以其不能解除合同。
如果购房人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申报债权在全并参与以货币形式进行的破产分配,其利益很难得到维护。
我国现在虽无法律对房地产企业破产进行专门规定,或者对购房人的特殊保护,但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第71条中第5项规定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据此以言,购房人已经足额付款的,所购房屋被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购房人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房屋登记。
但破产财产与债务人财产毕竟有别。
“破产财产”是清算主义立法的概念,“债务人财产”是再建主义立法的概念。
按照再建主义的立法理念,对企业应当尽可能地提供拯救的机会。
即使是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在受理后也存在转为重整或和解的可能性。
因此,在破产宣告以前,债务人的财产管理都应服从于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这两个目的。
只有在破产宣告以后,债务人财产管理才仅以清算分配为目的,债务人财产才成为破产财产。
由此可见,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的区别之处在于财产的用途和企业是否已经宣告破产。
2006年新颁布的《破产法》中,没有提及破产财产,而是规定了债务人财产。
既然两概念不同,那么《规定》第71条第5项“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呢?应当认为,这类财产在破产宣告之前也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除非权利人已经行使权利或已经转移占有的以外,债务人可以合法占有。
这是因为在购房人已经付清价款后,房地产企业已经就该房屋完全实现了经济利益,此时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该房屋已经实现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功能,因而将房屋排除在债务人财产之外,企业没有损失。
购房人所申报的债权无非是请求债务人为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没有为债务人增添任何经济负担,对其他债权人也无损害。
然而,购房人一般在经济上处于弱势,一旦仅赋予其普通债权人的地位,使其仅能等待破产分配,其将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害。
为了实现法律正义的价值,法律须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
同时,如果一个房地产企业破产引起大量的购房人受到巨大经济损失,可能使潜在的购房人出于对交易安全的考虑而放弃购房计划,从而抑制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基于对正义和交易安全的考虑,法律应对购房人给予更多保护。
所以,应该将房屋应当排除在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之外,购房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个别清偿,转移房屋的所有权,而不必因企业破产遭受损失。
第二,购房人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根据《破产法》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有待履行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选择权。
因此,如果购房人尚未付清全部价款,房地产企业尚未转移所有权,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破产管理人即有权决定是解除合同还是接受价款并转移房屋所有权。
如果房屋属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就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购房人就只能请求赔偿损失;如果房屋排除在债务人财产之外,破产管理人才不能随意处分该房屋;此时破产企业要就房屋获得经济利益,只能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就现有的规范而言,房屋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已交付使用的房屋。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71条中第6项作了规定: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和第五项所规定的情形一样,这一项所述已交付之物也应不属于债务人财产,除上述理由之外,还有两项理由:若允许破产管理人随意解除合同、处分房屋,一则会给购房人造成装修和乔迁的费用损失,二则转移占有之后,房屋就成为购房人最基本的生活资料,购房人居住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鉴于此,将房屋排除在债务人财产之外是合理的。
此后若购房人可以如约分期付款,破产人就没有经济上的损害;如购房人如约付款,破产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要求购房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二是尚未交付居住的房屋。
若购房人既未付清价款,也未占有房屋,通过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购房人无法获得特殊的保护。
在此情况下,其是否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取决于破产管理人是否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是否决定继续营业。
若继续营业有利于债务人财产的增加,管理人或债权人会议会选择继续营业。
但若楼盘销路不好或市价低迷,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可能选择停止营业。
此时,若管理人也认为继续履行合同无益于债务人财产的增加,因而选择不继续履行,购房人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依据损害赔偿请求权参与破产分配。
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的利益承载着很大的风险,他是否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完全取决于相对人的选择。
但购房人也并非没有保护自己利益的方法。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证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这是物权法为保护购房人利益而做的规定。
那么房屋预告登记究竟效力如何?是否可以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时,将所登记的房屋排除在债务人财产之外?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国内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请求权保全制度说”,认为预告登记的权利介于物权与债权之间,兼有两者的性质,以保全对不动产物权之请求权为目的,具有一些物权效力。
二是“准物权说”,认为预告登记的权利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或者说是一种准物权。
三是“债权物权化说”,认为预告登记的权利本质是请求权,但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可以限制现时登记的权利人的处分。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尽管预告登记所表彰的权利不是物权性质的请求权,而仅是债权性质的物权变动请求权,它的本质是一种债权。
但我国《物权法》第20条明确规定了,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任何关于不动产的处分均无效,而未做例外的规定,那么预告登记权利人所行使的权利也就不单是只有请求权效力的债权,而是还包含处分权。
当然,这种处分权只能消极地行使,即预告登记权利人只能否定他人对该房屋处分的效力,但不能主动处分房屋,他对房地产企业只能行使请求权。
尽管不是完整的处分权,但毕竟这种权利的享有使得预告登记所表彰的权利具有了限制物权的效力。
所以,预告登记所表彰的权利应该是一种具有限制物权性质的债权。
既然如此,那么预告登记是否可以在企业破产时对抗管理人的处分呢?又是否可以将所登记的房屋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呢?上文已经讨论过,预告登记权利人有消极的处分权,可以否定未经自己同意而做出的关于房屋的处分的效力,未有例外。
因而在企业破产时,破产管理人对房屋进行处分也须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破产保护效力是预告登记效力的题中之义(一般认为保全效力、顺位保护效力和破产保护效力),违反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意思而为的处分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