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2023年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2023年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____年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序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专业知识,能够通过一定的加工和反应过程,转化为毒品或其前体物质的化学品。
这类化学品一旦流入非法渠道,将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因此,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护社会安全和公众健康,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防止其被滥用用于制毒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原则是科学合理、依法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存储、使用和国际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分级将根据国际标准和国家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五条国家有关部门将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全程可追溯。
第二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管理第六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要求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生产活动。
第七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合理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并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八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九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库存管理制度,做到安全可控。
第三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和流通管理第十一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和流通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要求严格按照许可范围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企业必须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销售过程中的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对购买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和购买用途审查。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
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附件13
药品类易制毒类化学品管理制度
1.定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中所确定的麦角
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类等物质。
为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此类药品应当加强管理。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计划和采购按正常医疗需求进行管理,但不可私自购买,不可用
现金结算,一次采购量以六个月用量为最高限。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验收和贮藏参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措施进行。
4.药房应设专人管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各临床科室如需配备应当按基数管理,要具
锁、专柜、专人,并定期与中心药房更换。
5.麻黄碱注射液管理要求:
1)麻黄碱注射液只限于因麻醉引起的低血压使用。
其它用途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才能调配;
2)麻黄碱注射液的处方权只授予手术麻醉科具处方权医务人员;
3)麻黄碱注射液每次处方只限一人当台手术用量;
4)麻黄碱注射液在手术麻醉科的基数限定20支。
6. 其它易制毒类化学品的采购工作,请科室据临床需要书面提出申请,经申请科室主任同意后由药剂科采购。
其管理和使用请科室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范要求管理,防止意外发生。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本(2篇)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促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合理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一切活动。
第三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指具有制毒、滥用和危害性的药品及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一)麻醉药品:吗啡类、芬太尼类、曲马多类、哌替啶类等;(二)精神药品:苯二氮䓬类、苯丙胺类、咖啡因盐酸盐、安眠酮等;(三)易制毒化学品:氯仿、甲醇、盐酸、硫酸等。
第四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五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严格的措施,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二章生产和经营管理第六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应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无照的生产和经营行为。
第七条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进销存台账,及时记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来源和去向情况,并保存不少于五年。
第八条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九条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库存数量和实际数量一致,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条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保密制度,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信息安全,防止泄露。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通风、排水等安全设施,并按照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对易燃易爆化学品要进行单独储存。
第十三条储存场所应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和管理工作,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1.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2.持有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可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3.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无需备案。
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5.购用证明仅限本单位使用,应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6.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7.易制毒化学品由专人管理、专柜储存、专账记录。
药库、药房对进出专库(柜)的易制毒药品逐笔记录,领用人和复核人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
8.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
9.易制毒化学品发生丢失、被盗、被抢等,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及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包括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名录》的物质和其他具有易制毒特性的化学品。
第三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使用、储存、运输和废弃等环节,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第五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被用于非法用途。
第三章购买和使用管理第八条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购买资格。
第九条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销售单位或者个人索取合法的发票或者其他交易凭证,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条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合法使用。
第四章储存和运输管理第十一条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储存。
第十二条运输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资格,并采取措施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运输。
第五章废弃处理第十三条废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将废弃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从事废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处理管理制度,确保废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得到妥善处理。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2010年04月07日发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件1。
国务院批准调整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涉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调整并予公布。
第三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第五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中属于药品的品种,还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资料:(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见附件2);(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四)反映企业现有状况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场所平面布置图(注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应安全管理设施);(五)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六)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的说明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报警的证明;(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的说明材料;(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九)申请生产仅能作为药品中间体使用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供合法用途说明等其他相应资料。
1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药管理规范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件1。
国务院批准调整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涉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调整并予公布。
第三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第五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中属于药品的品种,还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资料:(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见附件2);(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四)反映企业现有状况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场所平面布置图(注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应安全管理设施);(五)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六)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的说明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报警的证明;(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的说明材料;(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九)申请生产仅能作为药品中间体使用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供合法用途说明等其他相应资料。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制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二、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12月1日)2.《处方管理办法》(卫政部令〔2007〕第53号)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第三次修订)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2号)三、名词定义1.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
四、内容1.医院向具有麻醉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线上采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2.医院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采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禁止现金或实物交易。
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当双人验收,做到账物相符,记录完整,记录保存药品的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与麻醉药品管理要求基本相同,存储于麻醉药品柜内,纳入麻醉药品管理程序。
6.存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专库或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入库、出库双人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7.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院开具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处方。
8.盐酸麻黄碱注射液、麦角新碱注射液处方开具按麻醉药品管理要求执行,处方保存3年。
9.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在核查、发货、送货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10.在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对患者进行严密观察,了解治疗效果及不良反应情况,并及时记录。
当患者发生除治疗目的外的不良反应时,应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同时按《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进行报告。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使用和滥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储存和使用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具有易制成或可滥用制毒目的的化学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有机合成原料、有机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预体药品、毒品前体药品等。
第四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性、易制毒性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分为特定易制毒化学品和一般易制毒化学品。
第五条制造、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或取得许可,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对于涉嫌非法生产、流通、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有权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关资产。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打击非法制毒活动。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管理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其危险性和易制毒性分为以下四类:(一)特定易制毒化学品:指危险性和易制毒性较高,被用于制毒的化学品。
特定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受到严格管制。
(二)一般易制毒化学品:指危险性和易制毒性较低,但仍可被滥用用于制毒的化学品。
一般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受到一定程度的管制。
(三)易制毒前体化学品:指易制毒化学品的前体物质,包括预体药品、毒品前体药品等。
易制毒前体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受到严格管制。
(四)其他易制毒化学品:指无易制毒性但可能被滥用用于制毒的化学品。
对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管。
第九条特定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特定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技术能力。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定义:易制毒化学品是指能够被非法制造毒品的人利用或将其转化为毒品的化学品。
2. 管理目标: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其被非法使用制造毒品。
3. 监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督。
4. 生产、经营许可: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审查和许可,一般要求必须具备特定资质和条件。
5. 销售渠道:限定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渠道,一般只允许在指定的场所或单位进行销售。
6. 进出口控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进行严格控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7. 标识和包装: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明名称、成分、危险性质和警示语等信息,以提醒使用者注意安全。
8. 报告和记录: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销售、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和记录,以方便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9. 惩罚措施:对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出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以上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还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是指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控制,以防止这些化学品被非法使用和制造毒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经过合法授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生产、销售、使用和储存,以确保其合法使用和防止滥用。
该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管理:按照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和易制毒性等级,将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分类,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2. 生产、销售和使用许可: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进行许可和登记,并设立相应的准入门槛,以确保合法生产销售和使用。
3. 监管措施和责任: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管理人员,明确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
4. 安全生产和储存要求: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提出严格的安全生产和储存要求,包括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购买安全设备和进行安全培训等。
5. 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监管,设立标识和追溯体系,加强警务合作和信息共享,防止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运输和使用。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公众的安全和防止毒品的制造和滥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安全。
易毒化学品的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一、单独存放,严密保管
1、为了加强剧毒化学品的管理,根据公安部等八个部局联合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将药品库中存有的氰化物、砷化物、氯化汞等剧毒化学品从诸多化学药品中分离出来,单独存放在保险柜中。
2、保险柜置于化学药品库中的小房间内。
3、化学药品库门锁的钥匙置于仓库保管员处,保险柜门锁的钥匙置于实验室主任处,保险柜密码锁的密码置于记帐员处。
二、领用申请、审批手续
1、凡化验员、药剂工需要易毒化学药品时,领用人到保管员处填写《剧毒化学品领用申请表》,经化验室主任审核、审批后,方可领用。
2、仓库保管员接到审批后的《剧毒化学品领用申请表》,负责召集记帐员、实验室主任与领用人同时到现场,打开保险柜,按审批量准确付给领用人。
三、建立台帐,反映流量和流向
1、剧毒化学品以原始包装为单位进行编号,建立台帐。
2、付货后的《剧毒化学品领用申请表》由保管员交给记帐员,记帐员根据领用申请表的领用时间、确定的包装编
号、试剂级别、领用重量进行销帐。
四、使用跟踪,确保安全
1、领用人领用的剧毒化学品由化验室技术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共同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
在使用期间,技术人员负责对操作员的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下班、午间和晚间,剩余的剧毒化学品由实验技术人员秘密收藏。
使用结束后,若有少量剩余的剧毒化学品,由使用人负责贴上标签,存放到药品库的保险柜中。
2、存放剧毒化学品的容器或收集的废液均需收藏到隐蔽处,以便进行解毒处理。
xxxxxxxxxxxx。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3篇)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易制毒化学品(也称为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如下:1. 生产、进口、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执照。
2. 制造、储存和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 未经许可,禁止私自生产、销售、或使用易制毒化学品。
4. 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制毒和非法炸药制造。
5. 必须在包装上标明易制毒化学品的名称、危险性等信息,并严禁使用虚假标识。
6. 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识、包装和运输要求,并获得相应的进口许可。
7. 对于特定易制毒化学品,可能需要额外的许可证或审批手续。
8. 因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造成的危害后果,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的制度规定,具体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国家和法律不同而有所不同。
为了遵守法律法规,请您查阅最新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或咨询相关的法律机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2)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以用于制备毒品的化学物质。
由于易制毒化学品具有潜在的危险性,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管。
我将为您撰写五千字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包括定义、分类、管理、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运输、进出口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以用于制备毒品的化学物质,包括但不限于麻醉剂、镇痛剂、精神药品、盗窃化学品、腐蚀剂等。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原则是以防控为主,打击为辅,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本规定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危险性和用途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麻醉剂:包括芬太尼类、阿片类、巴比妥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7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2号《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件1。
国务院批准调整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涉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调整并予公布。
第三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第五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中属于药品的品种,还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资料:(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见附件2);(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四)反映企业现有状况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场所平面布置图(注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应安全管理设施);(五)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六)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的说明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报警的证明;(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的说明材料;(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九)申请生产仅能作为药品中间体使用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供合法用途说明等其他相应资料。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三篇)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其被非法使用和非法交易,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涉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本单位应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和库存管理,核实供应商的合法资质,进行合法采购,并按照规定方式储存。
第五条本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安全意识。
第六条本单位应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制度,记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数量、用途和使用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本单位应定期进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盘点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八条本单位应严格控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防止非法使用和滥用。
第九条本单位应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制度,对过期和废弃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专门处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十条药品采购部门负责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进行审核和核实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确保采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来源合法。
第十一条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库存进行管理,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安全,并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并定期进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盘点和检查。
第十三条使用部门负责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进行管理,确保其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负责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和使用款项进行核算和管理,确保相关款项的合理使用。
第三章相关措施第十五条采购措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应由专门部门负责,采购前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估,核实其合法资质,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来源合法,并按照规定方式采购。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实施严格管理。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管理规定:
1. 注册备案制度:生产、销售、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进行注册备案,确保其合法经营。
2. 许可证制度:生产、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否则将被禁止经营。
3. 资质要求:生产单位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有相关的技术人员和设施进行品质管理。
4. 进出口管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进行严格控制,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和报关手续。
5. 销售记录保存: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详细记录每笔交易的买卖双方及数量,并保存相关记录至少2年。
6. 信息报告制度:生产、销售、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包括销售情况、库存情况等。
7. 运输安全要求: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确保不会发生泄漏和事故。
8.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处罚等。
以上是一些大致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具体情况还需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那些可用于非法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或辅助化学品,并且列入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的药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和出口等活动。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应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生产与经营许可第七条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申请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流程第十条申请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初审、现场检查、评审等程序。
第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安全、储存安全、运输安全等方面。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不发生泄露、丢失等安全事故。
第六章监控与报警设施第十四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控和报警设施,确保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实时监控。
第十五条监控和报警设施出现故障时,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规定(3篇)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1. 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管理,促进合法合规生产,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企业、个人以及相关监管部门。
二、生产准入1. 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许可证件,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查、审核和审批,方可取得生产准入资格。
2. 申请人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三、生产过程管理1.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体系,能够监控和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数据。
2. 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生产负责人,负责监督和指导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3.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标准配方和工艺流程,不得擅自改变或替代。
四、原材料采购管理1. 生产企业应当与合法合规的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来源可靠。
2. 生产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应当进行认真的核验,确保所购买的原材料符合相关规定。
五、设备设施管理1. 生产企业应当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及时消除设备故障和隐患。
2. 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确保设备设施的正确使用和操作。
3.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定期检修和维护制度,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六、人员管理1. 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生产企业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七、安全防范措施1.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防范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2. 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监控系统、报警装置等,及时发现和应对安全风险。
3. 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八、监督检查1.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2.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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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附件13
药品类易制毒类化学品管理制度
1.定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中所确定的麦角
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类等物质。
为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此类药品应当加强管理。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计划和采购按正常医疗需求进行管理,但不可私自购买,不可用
现金结算,一次采购量以六个月用量为最高限。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验收和贮藏参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措施进行。
4.药房应设专人管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各临床科室如需配备应当按基数管理,要具
锁、专柜、专人,并定期与中心药房更换。
5.麻黄碱注射液管理要求:
1)麻黄碱注射液只限于因麻醉引起的低血压使用。
其它用途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才能调配;
2)麻黄碱注射液的处方权只授予手术麻醉科具处方权医务人员;
3)麻黄碱注射液每次处方只限一人当台手术用量;
4)麻黄碱注射液在手术麻醉科的基数限定20支。
6. 其它易制毒类化学品的采购工作,请科室据临床需要书面提出申请,经申请科室主任同意后由药剂科采购。
其管理和使用请科室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范要求管理,防止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