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系统管理考核办法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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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770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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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系统管理考核办法

标准版本

机电系统管理考核办法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机电“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分管机电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并对矿罚款5-10万元。

1、主副提升设备无保护或保护不起作用;主副提升、主通风机、主排水泵、地面压风机等大型设备带病运行;

2、井下存在严重电气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明接头);

3、矿井及井下单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机电设备;

4、井下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5、井下存在明火操作、带电检修或带电搬迁机电设备的;

二、经营指标考核

(一)设备三率考核

第一条: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不低于90%,每降低1%罚煤业公司集体10000元,机电矿长1000元,机电副总500元。

第二条:大型在用固定设备台台完好,有1台不完好罚机电矿长500元。

第三条:防爆电气设备(包括本安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率100%,出现一次失爆,罚矿10000元,机电矿长1000元。

第四条:井下电缆(含控制、通信、照明等小电

缆)选型合格率100%,电缆的接头合格率100%,选型不合格或接头不合格发现一次罚机电矿长200元;电缆吊挂合格率不低于95%,吊挂合格率低于95%罚机电矿长200元。

第五条:在用矿灯完好率不低于100%,低于100%,罚机电矿长500元。

第六条:设备待修率不高于5%,每超1%,罚机电矿长500元。

第七条:机电事故率不高于1%,每超1%,罚机电矿长500元。

(二)回收复用考核

第八条:设备配件回收管理

①损坏的设备实行以旧领新制度,特殊情况要经机电矿长批准,可先发放使用,并在三天之内交回旧设备配件。

②设备配件组设专人负责回收与管理,并设专库存放建立台帐,台帐写清交回单位、姓名、时间、配件、名称、数量等。

③除密封件、液压管接头类、U型销类不要求交旧件外,其它件一律交旧。

④井下闲置设备必须在一周内出井交机电科。

达不到上述要求,每出现一次罚款机电矿长500元。

第九条:修旧利废管理办法

修旧利废原则:最大限度的发挥各煤业的自修自制能力,能自制的不外购,能自修的不外委。

①未成立修旧利废组织机构的,罚矿10000元,罚矿长500元。

②未建立修旧利废台帐,罚分管矿长200元。

③对修复设备未进行验收,罚机电副总200

元。

④要求各煤业公司每月上报修理计划时,将新品价格注明,当月修复总金额未达到计划金额,每降低10%,罚矿1000元,机电矿长100元,依次类推,未达到10%的按10%计算。

⑤需外委修理的设备修理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公司机电部核实后,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外委修理。否则每出现一次罚矿1万元。

⑥外委修理必须选择有资质的修理单位进行修理,如发现委托无资质单位修理,罚机电矿长1000元。

⑦修理设备到矿后,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进行验收,因把关不严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罚相关责任人1000元,并要求修理单位无偿返厂修理。

(三)供用电管理及考核

第十条:指标控制:按照20xx年电力指标及有关考核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由于负荷增减对用电量及电费产生的影响,各矿要在每月25日前报机电部,包括:项目、增减功率、需用系数、开机时间、投运时间、产生的电量、电费、原因报机电部核实、核准后,方可对电费指标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每月28日前各矿要将当月收入总电量、总电费(计税)、设备变更增减电量、电费、项目部抵扣电量、电费;并将当月所发生电费发票及用电清单、项目部用电抵扣清单复印件报送公司机电部。

第十三条:电费超支处罚,按超出部分罚矿30%。

第十四条:各矿要合理安排生产检修时间,采掘

队组二班检修,确保18:00-22:00峰值低负荷运行;主排水系统要合理调节时间,无特殊情况18:00-22:00期间不得排水,避峰运行,发现一次罚机电科长500元。

第十五条:要确保无功补偿正常运行,功率因数不能低于90%,低于部分产生的费用扣罚矿方产生费用的20%。

第十六条:井上、下电气设备严禁空转,发现一次罚矿10000元,使用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十七条:各矿要对项目部地面施工设施及生活用电装表计量,收费考核。

三、机电事故考核

第十八条:出现下述情况扣除责任单位20-50万元,扣除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3-5万元,事故直接责任人1-3万元,并根据事故情节给予事故责任

人免职、撤职、开除处分。若发生谎报、迟报特别重大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10-20万元;发生瞒报特别重大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20-50万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免职、撤职处分。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矿井生产达10天以上;

3、主通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的;

4、提升设备发生断绳、严重过卷等;

5、主斜井胶带断带或撕裂达200米以上的;

6、井下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7、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

8、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淹泵;

9、全矿井井下供电系统无计划停电30分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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