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案例分析
电大学习:《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电大学习:《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
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
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
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得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
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她们抄下来“牢记”。
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就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
由于会驾驶,她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
因她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得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得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得手段。
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得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得形象,并造成了极大得不良后果。
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分析:1、本案中得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本案就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得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得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与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得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得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得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就是一种失职与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得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教育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师生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一起具体的教育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介绍案例一:张某某与某中学侵犯姓名权纠纷案张某某,男,15岁,系某中学初一年级学生。
2018年10月,某中学未经张某某同意,将其姓名、照片及考试成绩等信息发布在学校网站上,用于宣传学校的教育成果。
张某某认为,某中学未经其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遂将某中学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中学未经张某某同意,将其姓名、照片及考试成绩等信息发布在学校网站上,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姓名权?(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三)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某中学未经张某某同意,将其姓名、照片及考试成绩等信息发布在学校网站上,侵犯了张某某的姓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某中学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案例分析(一)姓名权的法律性质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自己的姓名不可分离的人格权利。
姓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专属性:姓名权只能由本人享有,他人无权侵犯。
2. 不可转让性:姓名权不能转让、赠与或继承。
3. 不可侵犯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二)教育机构在行使姓名权时的注意事项1. 尊重学生个人隐私:教育机构在处理学生个人信息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学生个人隐私。
2. 事先征得学生同意:在涉及学生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时,教育机构应事先征得学生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3. 合理使用学生信息:教育机构在合理使用学生信息时,应确保不侵犯学生姓名权等合法权益。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范本模板】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
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
教育法律实践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法律实践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具体教育法律问题的分析,有助于加深对教育法律理论的理解,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教育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教育法律实践进行分析,以期对教育法律工作者和法学教育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所中学,因校园欺凌事件引发家长和社会广泛关注。
受害者小明(化名)在校园内遭受同学小张(化名)的欺凌,导致小明身心受到严重影响。
事后,小明家长向学校提出索赔,但学校以“校园欺凌事件非学校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小明家长遂将学校告上法庭。
三、案件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法律责任?(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案例分析1. 学校责任认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义务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校园欺凌事件,未能对受害者小明提供必要的保护,存在失职行为。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承担校园欺凌事件中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学校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责任追究:对于学校教职工的失职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教育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某高校学生被告:某高校案由:侵害受教育权原告李某于2019年考入被告某高校,攻读法学专业。
在校期间,李某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类学术活动,表现突出。
然而,由于被告某高校存在管理漏洞,导致李某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具体表现为:1. 教学设施不完善:被告某高校部分教室设施陈旧,无法满足教学需求,导致李某等学生无法正常上课。
2. 教师资源不足:被告某高校部分课程教师资源匮乏,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影响李某等学生的学业发展。
3. 实习机会受限:被告某高校未能为李某等学生提供足够的实习机会,使其无法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影响其就业竞争力。
4. 学生权益保障不到位:被告某高校对学生权益保障不到位,李某在维权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高校是否侵害了原告李某的受教育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教学设施建设,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案例分析1. 被告某高校的教学设施不完善,导致原告李某等学生无法正常上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被告某高校未能满足这一基本条件,侵犯了原告李某的受教育权。
2. 被告某高校的教师资源不足,影响原告李某等学生的学业发展。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汇总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汇总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行为规范、教育法律制度以及教育法律实践的学科。
在教育法学的研究过程中,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汇总,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教育法律制度,解决教育实践中的问题。
下面将对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汇总。
案例一:小明的受教育权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应当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因此小明有权利接受特殊教育。
而根据实际情况,学校没有提供相应的设施和能力,无法满足小明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教育行政部门介入,协调资源,为小明提供需要的特殊教育。
案例二:校园欺凌事件处理小明在学校遭受了同学的欺凌,多次受到打骂和羞辱。
他的学习成绩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生活也变得沉郁。
分析:校园欺凌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学校有责任采取行动来维护学生的权益。
根据《中小学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应当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为受害学生提供心理辅导等支持。
在这个案例中,学校应当采取措施来制止欺凌行为,并对加害者进行教育与惩罚。
同时,为小明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帮助他重新适应学校生活。
案例三:学院涉嫌虚假宣传一些学院在招生宣传中夸大自己的办学水平和就业率,吸引了很多学生报考。
然而,实际上这个学院的教育质量并不高,很多学生在就业时面临困难。
以上案例只是教育法学中一小部分的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教育法律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也为我们对教育法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些启示。
同时,这些案例也提示我们,只有深入理解和把握教育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解决教育实践中的问题。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教育法学是研究国家、政府对教育事业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法学分支。
在教育法学中,典型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能够帮助我们深入理解教育法律的具体应用和实践。
下面将介绍七个典型案例,以期加深对教育法学的理解。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学生离校就餐的案例。
中学为了方便学生,允许离校就餐,并制定了相关规定。
但有些学生为了逃避上课,经常无故离校,导致学习成绩下降。
学校遂采取措施,取消离校就餐权益。
这个案例涉及到学校对学生行为的管理和教育目标的权衡。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学校安全责任的案例。
小学发生一起学生被欺凌身亡的事件,家长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认为学校应对欺凌行为负有责任。
法院判决称,学校应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措施,并为学生提供安全环境。
这个案例关乎学校在保护学生安全方面的法律责任。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学生权益保护的案例。
高校学生在校园就餐时发现食堂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多次向学校反映未果。
学生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维权。
法院判决认为学校应对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要求学校立即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这个案例关注学生的权益保护和学校的管理责任。
第四个案例是关于学生考试作弊的案例。
高校发现多名学生在考试中使用了电子设备作弊,学校对涉案学生进行了处理。
但部分家长认为学校处理不当,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认为学校有权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考试作弊,但要求学校过程公正、合法。
这个案例关乎学校对学生作弊行为的管理和处理。
第五个案例是关于教师言行规范的案例。
教师在课堂上使用不当言辞,引起学生和家长的抗议。
学校对该教师进行了批评教育。
但教师认为学校侵犯了其言论自由权,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认为学校有权对教师的言行进行管理,但也要保护教师的言论自由。
这个案例关注教师的言行规范和学校的管理权力。
第六个案例是关于学生违规校外实习的案例。
大学学生参加校外实习时涉及违法行为,学校对学生给予了处分。
但学生认为学校处理不当,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
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
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
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
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
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
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分析: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1.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这是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教育法案例之一、这个案例涉及到种族隔离政策在公立学校中的合法性。
布朗诉教育局案涉及到了多个地区的原告,他们是一群非白种人学生,他们主张公立学校种族隔离政策侵犯了平等保护权利。
最高法院判决这个案件时裁决了“分离但平等”的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因为这些政策造成了种族问题和对待差异的伤害。
这个案件以及后续的执行阶段促进了公立学校种族平等的推进。
2. Board of Education v. Rowley (1982)这个案例是美国历史上首个涉及到残疾学生的个案。
当时,父母为自己的聋哑女儿申请公立学校提供专门的翻译服务,以满足她的教育需求。
最高法院裁定,学校已经履行了他们在《个人残疾教育法》中的义务,因为学校为这名学生提供了一对一的助听器和支持她能取得合理教育进展的个别化辅助服务。
这个案件定义了“个别化教育计划(IEP)”的概念,这个概念在今天的特殊教育中广泛应用。
这个案例涉及到学生言论自由权利和学校行为规范的冲突。
学生们因为打算在学校穿戴黑纱袖标作为反对越战的抗议行动而被学校开除。
最高法院裁定,学生在学校环境中保持了他们的宪法言论自由权利。
这个案例确认了学生在学校内部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但也承认了学校有权对造成学习环境扰乱的言论采取限制措施。
4. San Antonio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v. Rodriguez (1973)这个案例关注的是公立学校的财政平等和种族平等问题。
原告主张税收方式对低收入地区的学生和种族少数群体产生了不利影响,侵犯了平等保护权利。
然而,最高法院裁定,财政资源分配不是联邦宪法的强制要求,学校财政公平不能通过提供最低标准来实现。
这个案例从法律上确认了财政不平等在教育领域是合法的,但也引发了对公立学校教育经费分配公平性的持续关注。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全面)
案例1 学校“重男轻女”,对女生另眼相看某县一重点中学,在1997年公布的初中升高中的录取分数线时,擅自对男女学生分别划定不同的分数线,男生是640分,女生是660分,女生的录取分数线比男升高20分。
同时规定,女生的分数线上了640分,未达660分的,如若要进该校高中部学习,要另交1万元的费用,属自费生。
学校的这一做法,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许多家长,特别是女生家长表示无法理解,非常愤慨,认为学校的行为是对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公然践踏,并多方反映。
该县县委、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了解到这一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责令该校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要求该校对男女学生统一划线;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责令该校公开检讨这一错误做法。
分析:案例中,学校的行为是对女生受教育权的一种侵犯。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法》第三十六条更明确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在入学、升学方面,男女机会平等,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在录取分数线和其他条件上平等。
不得擅自提高女性入学标准,不得有歧视性规定,男女凭自己的实力获得入学、升学的资格。
由此可见,保障女子在教育活动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其他部门等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必须履行的义务。
它涉及到每一个女性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每个女性的受教育权。
如果不能依法对待此问题,我国的法律则将被践踏,受教育者的权利则将被侵犯。
此案告诫人们:教育活动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社会各方面需要提高法律意识,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运转。
案例2:广东河源惩处高考作弊师生7名涉案人员受处分2001年7月高考时,广东河源市紫金县某中学的6名考生与2名社会青年互相勾结,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传呼机上。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事例剖析(七个事例)事例一教师可否让学生“切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想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切记”,此举惹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应, 2 月 2 日下午,已到下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焦急。
直到夜晚7 时 30 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切记”。
次日清晨临考前,这位老师居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昨年10 月份才来该校执教。
因为会驾驶,他常常夜晚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日也不可以正常为孩子们上课。
因他这样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降落,本来名列前茅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取居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居然采纳了“偷考题”的手段。
家长们以为,教师除了教书以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这样“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结果。
据认识,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检查此事。
试剖析: 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犯了什么法律?当肩负什么任?3.本案你有哪些启迪?答: 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教、学生及其家、学校。
2.本案是一同由教漏而造成的考作弊案,入侵了学生的受教育。
( 1)《教法》定,“教当执行以下:(一)恪守法、法律和道德,人表;(二)国家的教育方,恪守章制度,行学校的教课划,执行教聘,达成教育教课工作任。
⋯⋯ ”。
本案中,教身公教,却反未能很好地执行自己的,其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开,以致白日不可以正常上,学生成急降落,未能很好地达成教育教课任,是一种失和法行,入侵了学生的受教育。
( 2)《中小学教道德范》中定:教“ 敬。
忠于人民教育事,志存高,勤敬,甘人梯,于奉献。
工作高度,真上,真批阅作,真学生。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
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
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
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
教学中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中学初二学生小王,因家境贫寒,在学校里经常受到其他同学的嘲笑和欺负。
一天,小王在放学路上被一群同学围殴,导致头部受伤,腿部骨折。
小王家长将此事告上法庭,要求学校及施暴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1. 学校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
本案中,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霸凌事件,导致小王受到伤害。
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施暴者故意殴打小王,造成小王身体受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此,施暴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家长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小王家长在发现孩子受伤后,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表现出较强的法律意识。
但在整个事件中,家长并未直接参与校园霸凌,因此,家长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教学中的启示1. 加强法制教育学校应加强法制教育,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通过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形式,让学生认识到违法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严格校园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对校园霸凌等违法行为,要零容忍,及时发现和制止,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3. 加强家校沟通学校与家长应加强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家长要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孩子在学校受到欺负的情况,并与学校共同解决问题。
4. 培养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学校要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他们学会在遇到危险时如何保护自己。
同时,教育学生尊重他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四、结语校园霸凌事件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伤害,也给学校和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应深刻反思,加强法制教育,严格校园管理,提高家长和学生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
教育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经典案例分析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领域中涉及的法律规范、法律途径和法律责任等问题的学问。
经典案例是教育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参考,通过对经典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教育法律的具体应用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介绍三个教育法学经典案例,并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禁止宗教传教者进入学校针对这一案例,应从法律层面和教育实践层面进行分析。
首先,法律上,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集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但是,教育法第八十三条也规定:“禁止利用宗教活动扰乱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从法律上看,学校有权维护教育秩序,禁止宗教传教者进入学校。
其次,教育实践上,学校应注重宗教教育的规范和合法性。
宗教传教者可以选择在学校外面进行宣传活动,但不应进入学校进行传教,避免对学生的正常学习造成干扰。
案例二:学校教师打骂学生中学教师因学生迟到批评学生,并对迟到学生进行体罚,导致学生受伤。
学生家长要求学校进行赔偿,并指责学校对教师管理不力。
案例三:校园欺凌事件处理小学发生一起欺凌事件,受害者遭到同学的言语和身体攻击。
学校调查后,对加害者采取了停学处分,并要求家长进行教育,同时加强校园欺凌的预防教育。
对于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理,法律和教育层面需要兼顾。
首先,法律上,校园欺凌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中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
对加害者进行学校纪律处分是必要的,同时家长的参与也是重要的。
其次,教育实践上,学校需要加强对校园欺凌的预防和教育。
可以引入专门的教育活动,让学生了解校园欺凌的危害,并提醒学生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一、引言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领域法律问题的学科,通过对教育法学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在教育实践中如何正确应用。
二、案例一:学生受伤责任追究问题在学校体育课上,学生小明因为教师的疏忽导致扭伤了脚踝。
学生和家长认为教师应承担责任,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对于这个案例,教育法学要考虑的问题包括:1. 学校和教师的责任:学校和教师在开展体育课程时,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和义务,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2. 学生和家长的责任:学生和家长在学校活动中有无过分冒险或违反规定行为。
3. 教育法律法规适用:根据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和教师在体育课程中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三、案例二:校园欺凌问题处理一个学生在学校遭到了同学的欺凌,他的父母要求学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他的权益,并追究欺凌者的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教育法学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1. 学校的责任:学校在校园欺凌问题上有一定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如果学校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预防或解决欺凌问题,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
2. 欺凌者的责任:对于欺凌者,学校需要采取必要的纪律处分措施,并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 学生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学生受害人在受到校园欺凌时,享有一定的权益,学校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他们的权益。
四、案例三:高校招生欺诈案件某高校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考生家长的贿赂款项,以换取他们子女被录取。
该案被曝光后,引发了公众的关注。
对于这个案例,教育法学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1. 贿赂行为的法律性质:贿赂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教育法学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2. 高校的监管责任:高校作为招生的管理者,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防止招生欺诈行为的发生。
3. 影响教育公平的问题:招生欺诈行为严重影响了教育的公平,教育法学需要考虑如何加强法律法规的约束,保障教育的公正性。
五、案例四:教师违规补课问题一位教师在放学后为学生进行课外补课,并收取了一定的费用。
义务教育法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市某小学,是一所历史悠久、师资力量雄厚的基础教育学校。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该小学在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上取得了显著成效,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然而,在2019年春季学期,该校因违规收费问题引发了一场风波,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根据调查,该校在收取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常规费用之外,还额外收取了“班费”、“资料费”、“活动费”等费用,共计约500元/生。
这些费用并非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收取,而是由学校自行制定,且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该校还存在着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推销课外辅导班等行为。
二、案例分析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十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学费、杂费。
”该校在收取“班费”、“资料费”、“活动费”等费用时,明显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该校在收取额外费用时,违反了《教育法》的规定。
3. 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该校在收取额外费用时,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经济负担。
4. 违反了教育公平原则义务教育是国家对全体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项基本教育,其核心原则是教育公平。
该校在收取额外费用时,导致不同家庭背景的学生在教育资源上存在差异,违反了教育公平原则。
三、处理结果在事件曝光后,XX市教育主管部门对该校进行了调查处理。
经调查,该校违规收费问题属实,决定对该校进行以下处理:1. 责令该校退还学生已收取的额外费用;2. 对该校校长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其向全校师生道歉;3. 对该校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警示教育;4. 对该校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法律法规教育教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法规教育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某高校法学专业开展了一项以“法律法规教育教学”为主题的案例教学活动。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情况。
二、案例目标1. 培养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2.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3. 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4. 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三、案例内容1. 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张先生在自家花园种植了一片蔬菜,邻居李先生认为这影响了采光和通风,遂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
物业管理部门在调查后,认为张先生的蔬菜种植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故未采取任何措施。
李先生对此不满,认为物业管理部门偏袒张先生,遂将物业管理部门告上法庭。
2. 案例分析(1)法律知识: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相邻权、物权保护等相关法律知识。
(2)法律技能:学生需要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案件,找出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法治观念:通过分析本案,使学生认识到法治观念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3. 案例实施(1)分组讨论: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每组负责分析一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如相邻权、物权保护等。
(2)课堂展示:每组派代表在课堂上展示分析结果,其他学生进行提问和讨论。
(3)教师点评:教师对学生的分析进行点评,指出优点和不足,并给出改进建议。
四、案例评价1. 学生评价通过案例教学,学生普遍认为这种教学方法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
以下为部分学生评价:(1)小李:“通过分析这个案例,我更加了解了物权法和相邻权的相关知识,对今后的生活和工作都有很大帮助。
”(2)小王:“这个案例教学让我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了我的法律素养。
”2. 教师评价教师认为,案例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尹建庭(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尹建庭,男,1988年出生,2010年毕业于某高校。
毕业后,尹建庭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担任英语教师。
由于工作繁忙,尹建庭在2012年1月1日与培训机构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尹建庭每月工资为5000元,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此外,合同中还约定了尹建庭的加班费、带薪休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2014年7月,培训机构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名单中,尹建庭的名字赫然在列。
尹建庭不服,认为自己的合同尚未到期,培训机构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于是,尹建庭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合法解除尹建庭的劳动合同?2. 若培训机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仲裁结果1. 教育培训机构违法解除尹建庭的劳动合同。
2. 教育培训机构应支付尹建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合法解除尹建庭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本案中,培训机构以经营不善为由裁员,不符合上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培训机构违法解除尹建庭的劳动合同。
2. 若培训机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本案中,培训机构违法解除尹建庭的劳动合同,应支付尹建庭经济赔偿金。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尹建庭在培训机构工作时间为2年6个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尹建庭的经济补偿金为:经济补偿金 = 尹建庭月工资× 工作年限 = 5000元× 2.5个月 = 12500元因此,培训机构应支付尹建庭经济赔偿金25000元。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答: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他对工作和学生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的教育权..3考试是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而该教师的做法则属于引导学生作弊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破坏了考试的公正性与公平性..3.1教育法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案的考试随不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但也可以此为参考;给予相关责任人该教师和泄题者以一定的行政处分..2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本案中;该教师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又引导学生作弊;影响恶劣..学校可酌情对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3由于学校对该教师平时的教学工作管理不善;监管力度不够;对其教学质量不高也未能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及时处理;最终导致该事件的发生;并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为此;学校的有关领导也应承担一定的行政法律责任..4.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1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确保教学质量;2学校、教师、及相关教育部门均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考试工作规定;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教学管理和师德教育;严格考试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教师的不良或违纪行为;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4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教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提出批评意见或上报学校主管部门;5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教师在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如有余力;是可以通过额外劳动取得符合规定的额外报酬的;但前提必须是做好本职工作..只有那些不劳而获;或置本职工作于不顾;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人;才是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谴责的..案例二班干部应如何对待违纪的学生案情某小学的一位学生家长向记者反映了他上小学二年级的孩子刘某被班干部惩罚的经过:5月15日午后3点整;这个班在教室外排队;由于他的儿子刘某在站队时出了怪态;被一名班干部叫了出来;当众罚刘某下蹲35次没有老师在场..当学生们回到教室以后;班干部觉得罚得还不够;于是又叫刘某再次当众下蹲50次;还必须继续做不能停;如果停一下就加罚20次;于是刘某又做了50个下蹲..这名班干部认为刘某下蹲得不合格;又继续加罚刘某下蹲90个..刘某回到家后;感觉双腿蹲得酸疼;头昏眼花;更严重的是刘某感到当众受到侮辱;第二天说什么也不去上学了..次日;刘某的家长找到学校;班主任态度很好;表示事发时他正外出开会;不知道发生了这种事;教师从来也没给过班干部处罚学生的权利;并表示对此事一定要处理好;要对班干部进行教育;等等..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1.本案的涉案主体主要有:主要有学生、班干部及其监护人、班主任、学校..2.本案是一起由班干部体罚违纪学生造成的学生伤害事件;侵犯了学生刘某的人身权...1教育法规定;学校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知;对违纪学生;教师有批评帮助的义务;但没有体罚的权利..本案中;当教师不在时;其可以暂时将维护班级纪律的职责交给班干部负责;但这不意味着班干部可以粗暴对待、甚至体罚违纪学生;这种行为显然是违反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的..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知;作为一名班干部;应依法维护其他未成年同学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老师赋予自己的维护班级纪律的权利;对违纪学生应当耐心批评教育;而不应采取体罚手段侵犯其人身权..3.1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班干部侵犯了刘某的人身权;对刘某的身心造成了伤害;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其尚未成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其本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承担责任的方式应以赔礼道歉为主;其它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可以酌情处理..而学校则可对这名班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其适当的纪律处分..2学校是学生学习的地方..对于未成年的中小学生而言;学校应对其负有保护责任..由于事情发生在上课过程中;学校的教师本应负有责任;但该教师不是外出办私事;而是因公外出开会;这是由于学校本身的管理失误造成的..因此;学校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在此;我们应该分清的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失职;承担的责任不是连带责任..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1应当说;当班主任不在时;班干部维持班级纪律的行为是正当的;但其必须依法进行..2 学校和班主任应加强对班干部的法制教育;使其能正确行使教师赋予的管理班级纪律的权利;在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们的人身权..3刘某违反班级纪律;是本案的始因;学校也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使其加强组织纪律性..案例三学校停电造成学生拥挤死伤案案情某镇实行限电减负荷;规定每晚8时停电一周;并已通知该镇的一所初中..这所学校学生人数严重超标;每班超出标准30人..就在停电期间的某晚8时以后;学校下晚自习;学生从教室蜂拥而出..因没有电;楼道也没有备用灯;而整栋教学楼的楼梯结构为一楼到二楼只有一个楼梯通道;到二楼后又分为两个楼梯通道;到三楼后又合成一个楼梯通道..当众多学生都挤到一楼的时候;一名学生恶作剧地减了一声“地震了”..结果造成学生严重拥挤;有些学生被挤倒;受到踩压..而学校也没专人负责及时疏通..这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重伤..试分析: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2. 本案是一起由于学校管理疏忽而导致的学生伤亡事故;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1教育法规定;学校“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而该校教学楼内却没有备用灯;学生人数又严重超标;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2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而本案中;学校在接到镇政府的停电通知后;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以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此外;当学生挤到一楼时;如能有人及时进行管理疏通;也不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事故;说明学校既缺乏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以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3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案中;学校的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不到位;教学设施也存在不安全隐患等;均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显然;该校未能按照此办法的规定去做;安全管理不到位..3. 本案中;学校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1学生事故伤害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本案中;正是由于学校的设施不安全和不作为导致了这场事故的发生;为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①学校负有行政责任..如上所述;学校的不作为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学校的行政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②学校负有民事责任..学校是对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有保护未成年学生不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由于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此恶性事故的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③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应负有刑事责任..这起事故造成了3人死亡、8人重伤;是一起由于学校过错致使学生死伤的重大恶性事故;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已触犯了刑法;并构成渎职罪..2喊“地震了”的学生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这个学生不喊“地震了”;就不会造成其他学生的恐慌;这场恶性事故就可能不会发生..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学生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3. 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1学校要加强对教育设施的规范管理;应尤其注意到通道和楼道的路面是否平整、照明设施是否齐备、正常..学校领导应高度重视校园安全;提前排除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2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如:进行预防突发事故的演练等;提高学生的自救能力..3学生应自己遵守学校纪律;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能力..案例四假期排练:学生殴斗致残案案情寒假期间;某乡镇中学初三1班的数名学生根据老师的安排到学校进行腰鼓排练..上午排练刚一结束;学生李道与王磊因琐事在教室内发生争斗..同学们看到恼怒已极的王磊用铁簸箕扔打李道;便急忙将王磊拉出教室;不曾想王磊的好友张海“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顺手拎起落在脚边的铁簸箕砸在李道头上;致使其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头皮血肿、撕裂;经鉴定为10级伤残..李道的父母向学校索赔不成;便诉至法院..庭审中;学校提出:虽然腰鼓排练为学校安排;但系假期;殴斗又发生在排练结束之后;与学校的管理活动无关;而且教师事先已将注意事项交待给学生;为此;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李道、张海、王磊及其他们监护人和学校..2.本案是一起因学生在教室内发生欧斗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1教育法规定;学生应“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而学校的规章制度中;是禁止学生在校园内进行打架斗殴的..本案中;学生李道、王磊和张海在学校排练结束后发生殴斗;显然违反了学校的管理制度..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而上述3位学生在学校排练结束后发生殴斗;不仅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也侵犯了对方的生命健康权..3. 本案中;学生李道、王磊、张海;以及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本案中;学生李道、王磊和张海在排练结束后发生殴斗;三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为此;他们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根据其违法和侵权行为的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2学生张海殴打李道致残;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支付相应的赔偿费..3因本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内;且腰鼓排练为学校所安排;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学校也存在对限制行为能力学生教育、监管不力的过错;也应适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1学生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相互礼让;团结互助;不打架斗殴..2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管力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3对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严格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强法律意识;勇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加大防范力度;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4当学生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有效途径寻求法律救济..案例五教师的教育权能否自行放弃案情2004年;某中学青年教师薛明;因学校分给其新住房以及在同年的职称评定中没能晋升中学一级教师;思想上想不通;觉得自己受到排挤;因而对在该校工作失去了信心;于是向学校提出了请调报告;要求立即调走..当时学校正值学期中间;工作非常紧张;并且薛明担任的课程还未结束;其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也还未到期..因而;经研究;学校决定暂不考虑薛明的调动问题;并派人做他的思想工作;劝其认真考虑;最好还是能继续留校任教..薛明却认为学校这样做是有意拦阻不放其走;因而;拒不上课;致使其所担任的语文课被迫停课..学校领导多次找薛明做工作;但其仍不去上课;并声称:“教师有教育权;权利可以放弃;因此;我不上课并不犯法”..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教师薛明、学校和学生..2. 本案是一起由于教师违约而导致的学生停课事件;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1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教师法在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等相关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其应当履行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等各项义务..由此可知;本案中;薛明作为一名教师;在享有教育教学权的同时;也应履行教师的各项义务..而其在与学校签订的教师聘任合同尚未到期;请调报告未获批准、所任课程还未结束的情况下;就拒不为学生上课;致使他所担任的语文课被迫停课;这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其不仅违反了教师法;也违反了宪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2本案中;薛明声称:“教师有教育权;权利可以放弃;因此;我不上课并不犯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其将教师的教育权等同于一般的公民权..我们知道;教师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基本权利;如:选择职业、调换工作、依法签订或解除聘约等..但与此同时;其作为国家的一名教师所享有的教育权则是与教师的职业密切相关的;它是国家赋予教师的特有的职务权利..而教师的公民权和职权是有本质区别的;公民权的行使代表的只能是个人利益;而教师职权的行使其所代表的则是国家利益;是其作为一名国家教师的职责..公民权可以放弃也可以不行使;因为放弃公民权并不侵犯他人的利益;而职权却必须履行而不能放弃;如若放弃职权;不履行职责;则必然要侵犯他人的权益;因而放弃职权就等于失职;当事人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知;本案中;薛明认为自己有权放弃自身的教育权;但实际上其所放弃的是他作为一名国家教师所应尽的职责;其致使学生的语文课没人上;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3根据教师法中的有关规定;学校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和教师应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签订教师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本案中;学校与薛明已签订了聘任合同;当合同尚未解除时;薛明单方提出解除聘约而不去上课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4根据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应责成薛明及时纠正自身的违法行为;自觉履行聘约;必要时应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1教师在聘期间;应严格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教师的职责;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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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主体
责任 启示
本案中,所涉及的教育关系主体有 学校、学生陆某、王某及其监护人
相关责任
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 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 当,存在过错。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 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 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 长请家长协助。但该学校老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 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 学生治疗的时间。学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 的有关情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务。学校在王某眼 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 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致使王某因 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治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所 以,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陆某作为民法上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班 级有学生的情况下手挥铅笔可能产生的后果,由于他的疏忽大意 而造成王某眼睛受伤。故陆某对造成王某的伤残应承担主要的过 错责任。鉴于陆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负赔偿责任由其监 护人承担
启示
本案启示: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对 于任何意外事故都缺乏应对能力。 作为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 作为学生的监护人,也应该注重堆 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以防止不应 有的事故发生,造成不对学生分析
主讲人:周铮
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
基本案情
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 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 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 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 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 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 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 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 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 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王某 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 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 伤人王某各项损失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