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安置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安置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安置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篇一:物业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池州市物业管理工作情况介绍

一、《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背景及说明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自原池州地区于1998年出台的《池州地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后,一直没有出台池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的纲领性文件,仅仅依靠房管、物价等部门的各项单项政策,与《物权法》和国务院、安徽省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精神不相衔接。二是随着主城区物业管理的发展和小区面积的不断扩大,对物业服务的投诉和纠纷逐年上升,引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办法制定前,我们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贵池区政府多次赴兄弟城市考察学习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汇景社区、秋江社区以及不同类型物业管理小区进行了调研,起草了《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撤地设市以来我市第一个系统性规范物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指导文件,确立了多项重要原则和制度。

配套完善行业管理政策制度体系。2011年6月,会同贵池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池州市物业服务项目准

入与退出制度的实施意见》、《池州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池州市主城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实行社区物业管理“三位一体”机制的意见》、《池州市主城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细则和办法,修订发布了《池州市主城区住宅物业分等定级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对物业准入与退出、装修装潢管理、保洁管理、物业服务收费、车位管理等出台了具体的政策措施,构筑系统科学的物业管理体系。

二、《办法》确立的几个重要制度和政策

1、确立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重心下移、扁平管理,落实属地管理,积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物业管理新模式,重心下移,建立健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纳入社区统一管理的物业管理新体制。推动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将主城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日常考核、维修资金使用的审核审批等监管权限下放到贵池区,落实属地管理。市房产局负责制定政策、宏观行业管理、行业培训、考核评优以及配套用房的落实等等。目前,贵池区已成立市政物业管理处,各街道、社区也相继成立物业管理办公室,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体制初步建立。明确

区、街道、社区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能职责,强化街道、社区的一线作用(招投标、市优评比、日常考核等一票否决)。

2、四类小区分类管理。新建小区,提高规划品位,高标准要求;不规范小区,通过考核、管理,逐步引导规范;老旧小区、安置房小区,由街道成立物业企业兜底管理,收取基本的物业服务费,非赢利性质,实行准物业管理;背街小巷实行政府保洁,由政府补贴。

3、健全完善业主委员会制度。明确了筹备经费,首次经费由开发企业承担,调动街道社区的积极性,配备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设备,在工作上给予支持。到期换届的,市、区、街道按1:1:1比例分摊。在业委会成立,社居委成员尽可能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改选由街道、社区牵头,并指导、监督其运作。为保证选举工作正常开展,首次业主大会选举经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换届、改选经费由市、区、街道办事处按照1:1:1的比例分摊。

4、确立了物业服务准入退出与考核制度。考核分三级考核,区住建委季度考核(区物业管理处、市容局、街道社区共同参加),打分、通报,街道社区负责日常考核。市房产局进行年度考核,专项检查(比如非机动车库使用情况、小区户外广告检查),年度考核低于90分的,不得申报优秀项目。强化市场准入、退出监管。当出现小区管理真空时,由贵池区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市容、环卫等部门临时介入,负责卫

生保洁等基本服务,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

特别提出实行物业服务质量履约保证合同制度。物业服务企

业进入小区接管前,按小区建设规模的一定比例缴纳履约保证金。开发企业的前期开办费统一监管。

篇二:关于制定綦江县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送县政府)

关于制定《綦江县统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

理办法》的说明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切实解决被拆迁人的后顾之忧,根据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08】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綦江县统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

一是依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九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以及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原拆迁范围内进行安置的,拆

迁人应当先建安置房。拆迁安置住宅房屋应公开房号,由先行搬迁的被拆迁人在同等户型条件下优先选择安置的楼层和朝向。住宅安置房必须符合国家普通民用住宅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和质量标准;未通过规划、消防和建筑质量等验收的安置房不得交付使用。”

二是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二、《办法》起草的背景

一是理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需要。目前,全县安置房由各拆迁人自行修建,存在建设标准不一、建筑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不利于县政府统一掌握和调配。

二是建立诚信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目前,我县缺乏一部具体的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因此,各部门对被拆迁百姓的意见、建议很难及时、有效解决,经常出现百姓因此堵路、堵工现象。

三、《办法》起草过程

我局组织力量进行调研,依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县征地拆

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多次组织县国土房管、县财政、县建设管理和各园城等部门讨论修改,共同制定此《办法》。

四、《办法》出台的目的

明确各部门职责,确定建设标准,制定安置房分配方案,进一步加强安置房建设和分配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以上关于《綦江县统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情况,特此说明。

綦江县住房保障局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相关依据(附全文电子件)

1、《綦江县统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

2、《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

4、《关于印发綦江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綦江府发【2008】39号);

附件1:

綦江县统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统建安置房建设与使用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维护被拆迁单位的合法权益,使政府统建的统建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规范有序,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08】39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安置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统建安置房,是指因政府投资或组织实施的项目及实施土地统征、收购储备、地块改造等拆迁,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并对被拆迁户实行安置的住宅房、商业房和其他用房。

第三条统建安置房建设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四条统建安置房由拆迁单位负责分配。

本办法所称拆迁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实施土地统征、收购

储备、地块改造等拆迁行为的单位或受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统建安置房建设以期房建设为主,按需建设为辅的方式;统建安置房分配则以现房为主,期房为辅。

期房建设是指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所编制的建设计划,在实行拆迁以前统一建设安置房,以期被拆迁单位能快速入住。

按需建设是指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拆迁单位提出的建设计划统一建设安置房,满足拆迁安置需要。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编制统建安置房的专项规划、建设的年度计划工作;负责统建安置房施工设计、工程招投标、组织施工等工作;提供统建安置房竣工验收报告和管理技术档案;在国家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处理有关部门和拆迁安置户提出的统建安置房建设质量问题;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县发改委负责统建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

县规划部门负责统建安置房建设规划设计与审批;

县建设部门负责办理统建安置房工程建设相关手续,派精干人员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程监督;

县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统建安置房建设的供地、用地等手续办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统建安置房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监管等工作,并对统建安置房建设所需资金优先予以安排;

县审计部门负责统建安置房建设工程跟踪审计;

以上部门在统建安置房建设环节中,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统建安置房以最快速度建成交付使用。

第七条供水、供气、供电、通讯、有线电视部门根据统建安置房的规划布局,做好供水、供气、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管网的前期工作,及时提供配套服务;指导、配合好安置房建设的供水、供气、供电、通讯、有线电视规划设计和质量检验,使其符合标准,确保使用。

第八条拆迁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拆迁资料的登记、保管工作;

2、向住房保障(转载于:www.cSSyq.co m 书业网:安置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部门提供准确的统建安置房数量、户型面积等资料;

3、根据拆迁合同,有序组织被拆迁人选房及入住工作;

4、与被拆迁人及时结算相关费用;

5、办理统建安置房房地产权属;

6、协调统建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第九条统建安置房所在镇、街道、村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政策支持

第十条统建安置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1、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2、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3、出售剩余安置房所得资金;

4、上级相关补助资金;

5、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统建安置房建设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统建安置房建设用地全部为国有划拨;拆迁单位在给安置户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应该以出让土地性质确权;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县政府统一解决。

第十三条建设统建安置房需由业主单位缴纳的行政收费、保证金及政府性

篇三:关于起草《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说明

关于《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的起草说明

加快我市城中村改造,是为了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和省政府“推进老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争取2010年全面完成都市村庄的改造任务”战略部署,也是市委、市政府切实改善我市城中村居民居住和生活条件,解决好城中村集体组织和居民的长远生计,提高城市形象和品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工作之一。根据连书记今年年初

在全市旧城及城中村改造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工作安排,市旧城开发办在史市长的具体指导下,组织规划、土地、建设、房产、财政、文物等部门相关人员,调研起草了《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出台《办法》的必要性

1.我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城郊村共有103个,占

地16.1万亩,居民75545户,居民区占地6.1万亩;建成区范围内列入改造的城中村26个,占地1.97万亩,居民29524户,居住区占地1.19万亩,建筑面积855万平方米。目前还没有一个城中村进行整体改造,城中村改造任务十分繁重,急需出台一个规格较高,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文件,指导和规范城中村整体开发和改造工作。

2.为了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发展的影响,市

委、市政府加大对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特别对改善民生的民心工程政策支持力度,《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通过实施城中村改造,改善民生、加大投资、拉动内需,是在特殊情况下实施的特殊政策,充分体现出市委、市政府的政策导向。

3.我市城中村改造还处在市政工程建设涉及的配套改造、优化城市环境的局部改造,以及开发商在容易开发地块“挑

肥肉”式的商业改造,还没有实施以关注民生,彻底消除城中村为目的的一次性整体改造。如果这样继续下去,不但城中村改造的整体目标难以完成,还会使村民集中居住、建筑密集地块成为难以开发的“城市死角”,造成众多遗留问题难以解决。《办法》充分借鉴了郑州、西安、昆明、青岛、北京等城市城中村改造的成功经验,在洛政办?2008?50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优惠政策,规范了操作程序,简化了审批环节,强化了落实优惠政策的保障措施。《办法》出台,将推动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走上整村连片改造、科学规范开发、统筹兼顾发展的良性轨道。

二、制定《办法》的基本思路

1.坚持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群众参与、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改造一个、成功一个的基础方针。

2.加大优惠政策的支持力度。一是外地城市成功实施的优惠政策我市没有的大胆进行借鉴;二是我市已有的优惠政策继续实行,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三是对优惠政策落实中操作性不强的,进行规范和完善。

3.科学设置安置开发比。这样可以既确保对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理安置,又保证开发企业的合理利润空间。对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政府统一收购储备,出让收益由市、区两级政府分成。充分兼顾国家、集体、企业和村民的利益。

4.统一规划、整村改造,优先、就近建设安置房。统盘考

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公用设施建设。

三、《办法》中明确的优惠政策

1.对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优惠政策中,增加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新建面积与原拆迁面积相等部分予以免收,超出原拆迁面积部分,按标准的50%收取。”其他优惠政策同洛政办?2008?50号文件。

2.对城中村改造中规定安置开发比之内配套开发商品房享受的优惠政策,按洛政办?2008?50号文件保持不变。

3.对村民二层以下(含二层)合法建筑的补偿政策:一是选择货币补偿的村民,按市场评估价补偿;二是选择产权调换的村民,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标准给予安置;三是对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农户,按30平方米给予补差安置;四是对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住户,10平方米内按安置房新建综合造价结算。

4.对村集体经济用房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标准给予安置。

5.合理照顾开发商的利益。《办法》规定:对拆迁安置成本过高,或经文物部门认定部分土地不允许开发时,市政府可调剂市区其他土地,依法出让给开发商用于开发建设,

充分保障开发商在城中村改造中能够得到合理的收益。

四、《办法》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和问题

1.《办法》明确提出实行安置开发比的政策。如果安置开

发比为1:2.3,就是建一平方米安置房,要给开发商2.3平方米商品房进行开发(或一亩安置房用地给开发商2.3开发商品房用地),让开发商用2.3平方米商品房开发收益,弥补一平方米安置房成本后,还有合理的利润空间。安置开发比应根据城中村所在区位不同,被拆迁房屋建筑容积率不同,进行认真测算后审批确定。

2.《办法》中体现出规划优先原则。城中村改造应全市总体规划,分村统一规划。整村统一规划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确保改造方案的可行性。

3.《办法》中明确了保障措施。一是建立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的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一站式”审批;二是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及时解决;三是对先期介入城中村改造,未竞争取得土地的开发商,给予适当弥补损失。为城中村改造招商引资提供良好的环境。

4.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城中村改造审批、服务涉及的各委局进行责任分解考核;对各城市区进行年度目标考核。按市委、市政府要求采用以奖代补办法,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城中村改造任务的城市区给予重奖,其奖励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通过。

5.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及“一站式”办公审批,将涉及相关委局的权限和利益,还需各相关部门从大局出发统一认识,按照“特殊时期、特殊政策、特殊办理”的原则给予积

极的支持和配合。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安置房物业移交规范化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安置房物业移交规范化管理办法规定

安置房物业移交管理 办法草案 重庆洋河房地产开发公司 重庆北部土地整治有限责任公司

安置房物业移交规范化管理草案 一、实施目的。 通过推动安置房移交工作向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管理方向发展,不仅能进一步提高安置房分房工作的效率,缩短点交时间。同时也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中的质量控制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编制构架。 1.移交原则。 2.移交程序。 3.移交表格及清单。 三、详细内容。 1.住宅部分

1.1移交原则:严格把好质量关,重视分房后三个月的现场维修期,做好安抚工作。 1.2移交程序。 1.2.1 施工单位需完善施工图资料并将待查安置房接通水电,厕所关水24小时(水面超过墙根1-2厘米)并自检,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向监理项目部提出点交申请。 1.2.2甲方现场项目部与监理项目部初验合格,以书面形式报物业单位要求验收,验收材料包括:点交申请书及竣工图资料。 1.2.3现场移交填写《户内移交表》和《住宅单元内公共部分移交表》。 1.2.4验收合格并完善移交手续后,由物业公司负责照房及分房后安置户的水电费分发工作。1.2.5在房屋分房后三个月内,施工单位必须在现场设点进行维修接待工作。在维保期内,物业接住户维修反映,经确认是施工质量问题,填写《安置小区房屋保修情况流转单》,送建设代办方工程部,工程部通知施工单位。按保修单的要求,必须限期反馈保修结果,若保修不及时或不到位,由物业单位安排施工后,费用在保修款中扣除(含物业单位管理费10%)。保修期到期后,建设方根据物业意见支付保修款或尾款。

2.商业及配套用房部分。 2.1移交原则:合理划分,分批移交,提高商业用房经济效益。 2.2移交程序。 2.2.1施工单位自检并完善施工图资料。 2.2.2甲方现场项目部与监理项目部初验合格,以书面形式报物业单位验收,验收材料:点交申请书及竣工图资料。 2.2.3现场移交填写《商业及配套用房移交表》。 2.2.4在维保期内如遇问题,物业经确认是施工质量问题,填写《安置小区房屋保修情况流转单》,送建设代办方工程部,工程部通知施工单位维修。按保修单的要求,必须限期反馈保修结果,若保修不及时或不到位,由物业单位安排施工后,费用在保修款中扣除(含物业单位管理费10%)。保修期到期后,建设方根据物业意见支付保修款或尾款。 。 3.1移交原则:由移交前必须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书。

公司标准化管理制度

公司标准化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标准化工作是公司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和准则,做好标准化工作,对于推动公司技术进步,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增强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2 公司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承担上级标准的制定、修订;在公司内部建立完整的标准化体系,切实加强标准化管理;公司应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各个领域,充分发挥标准化系统效应。 1.3 公司成立标准化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标准化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标准化工作在技术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由产品开发部门归口管理,日常标准化工作由产品开发部门工艺研究所负责,管理标准由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2 公司标准化工作的主要职能 2.1 贯彻执行上级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2.2 贯彻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 2.3 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任务,参加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讨论审定会议,对标准草案及时提出意见。 2.4 制定和修订企业标准。 2.5 进行企业新产品设计和老产品改进设计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参加产品鉴定会议,发表标准化审查报告。进行定型后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2.6 负责对各部门、分厂(分公司)标准化工作业务指导,督促兼职标准化员做好对工艺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工作,提供有关标准化资料。 2.7 负责有关标准的宣贯和有关标准化知识的讲座。 3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要求 3.1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每月做好标准化工作实施计划的制定和总结,做好标准化工作的年度总结。

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市属集团公司: 现将《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6日 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加快柳州市城市建设,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收(拆迁)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本办法中所称的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由政府出资建设或政府回购,用于被征收(拆迁)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统筹分配的原则。 二、关于安置房项目的确定 (一)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辖区内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的安置需求,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年度安置房项目建设需求。安置房项目建设需求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套数、户型、选址建议、建设时限等。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根据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的安置房项目建设需求,按照相对集中、片区安置、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安置房项目周边的路网、水、电、气等公共配套设施,提出安置房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经与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会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安置房项目的建设 (一)在通过招拍挂环节取得土地后,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与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共同签订《安置房建设和交付合同》。 (二)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需求,设计完成总体建筑方案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审批。 (三)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要开启“绿色通道”,压缩审批时限,加快安置房项目审批各项手续;市重点办牵头拟订安置房项目的征地拆迁完成时间节点计划和推进工作计划,并加强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协调;安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提高行业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行业标委会),是指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从事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标委会的规划、组建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行业标委会,为行业标委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可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协助管理本行业内的相关行业标委会。 第四条行业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根据技术和产业发展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行业标准项目建议; (三)开展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复审、修订和修改,以及行业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宣贯、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行业标准起草人员培训等工作; (五)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七)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简称行业分标委会); (八)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业分标委会的工作职责参照行业标委会的工作职责执行。 第二章组建和换届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行业标委会。行业标委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标准化业务范围明晰,原则上与已有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标委会和标准化技术组织无明显交叉;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三)秘书处承担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行业管理需要,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需求,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委会筹建申请。筹建申请材料应当说明行业标委会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业务范围、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予以筹建。 第八条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18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行业标委会组建方案。

安置房物业移交规范化管理办法

安置房物业移交管理 办法草案 重庆洋河房地产开发公司 重庆北部土地整治有限责任公司 25

安置房物业移交规范化管理草案 一、实施目的。 通过推动安置房移交工作向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管理方向发展,不仅能进一步提高安置房分房工作的效率,缩短点交时间。同时也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中的质量控制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编制构架。 1.移交原则。 2.移交程序。 3.移交表格及清单。 三、详细内容。 1.住宅部分 1.1移交原则:严格把好质量关,重视分房后三个月的现场维修期,做好安抚工作。 25

1.2移交程序。 1.2.1 施工单位需完善施工图资料并将待查安置房接通水电,厕所关水24小时(水面超过墙根1-2厘米)并自检,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向监理项目部提出点交申请。 1.2.2甲方现场项目部与监理项目部初验合格,以书面形式报物业单位要求验收,验收材料包括:点交申请书及竣工图资料。 1.2.3现场移交填写《户内移交表》和《住宅单元内公共部分移交表》。 1.2.4验收合格并完善移交手续后,由物业公司负责照房及分房后安置户的水电费分发工作。1.2.5在房屋分房后三个月内,施工单位必须在现场设点进行维修接待工作。在维保期内,物业接住户维修反映,经确认是施工质量问题,填写《安置小区房屋保修情况流转单》,送建设代办方工程部,工程部通知施工单位。按保修单的要求,必须限期反馈保修结果,若保修不及时或不到位,由物业单位安排施工后,费用在保修款中扣除(含物业单位管理费10%)。保修期到期后,建设方根据物业意见支付保修款或尾款。 2.商业及配套用房部分。 25

2.1移交原则:合理划分,分批移交,提高商业用房经济效益。 2.2移交程序。 2.2.1施工单位自检并完善施工图资料。 2.2.2甲方现场项目部与监理项目部初验合格,以书面形式报物业单位验收,验收材料:点交申请书及竣工图资料。 2.2.3现场移交填写《商业及配套用房移交表》。 2.2.4在维保期内如遇问题,物业经确认是施工质量问题,填写《安置小区房屋保修情况流转单》,送建设代办方工程部,工程部通知施工单位维修。按保修单的要求,必须限期反馈保修结果,若保修不及时或不到位,由物业单位安排施工后,费用在保修款中扣除(含物业单位管理费10%)。保修期到期后,建设方根据物业意见支付保修款或尾款。 3.地下车库部分。 3.1移交原则:由移交前必须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书。 3.2移交程序 25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7全文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7全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7全文》是有达内考试网为你整理收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为了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三条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四条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二章企业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四)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七条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八条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九条审查企业标准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

厦门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升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水平,根据《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府办(2007)266号】及【厦府办〔2015〕108号】、《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调整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3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应于本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楼盘信息管理、配售管理、过渡安置补助费管理、物业管理、公建配套设施、维护及提升改造、产权证办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征收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政府土地收储的安置用房和由市、区政府确定用途的政策性住房。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暂行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全区安置房按照总量控制、统筹规划、布局合理的- 0 -

原则按需建设。 第五条区政府成立区安置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统筹全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区建设局)负责协调处理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重点办、市规划委集美分局、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市环保局集美分局、区土房征收中心、区属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各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计划 第六条各镇(街)及其他安置房用房单位应于每年8月份向区重点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简称“区土房征收中心”)申报年度征收计划及安置房需求数量,区重点办、区土房征收中心审核汇总后,在一个月内向区建设局申报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 第七条区安置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区重点办、区土房征收中心、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市规划委集美分局、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市环保局集美分局等部门对各镇(街)及其他安置房用房单位申报的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进行联审,并综合全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投融资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全区安置房建设 - 1 -

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659-69 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标准化是企业进行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现代化企业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为了加强公司的标准化工作,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科研、生产及售后服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兵器工业标准化管理条例》,《兵器工业标准化工作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标准化工作贯穿于公司科研、生产、售后服务和管理的各个方面,关联到各个工作部门。公司的标准化工作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坚持专业化队伍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以专业化队伍为主,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公司的标准化工

作任务。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技术管理部门为公司标准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兼职标准化员。专、兼职标准化员组成公司标准化工作网。 第四条标准化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编制公司的标准化工作计划;处理对外标准化业务问题,参加标准化活动。 (三)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标准。 (四)组织贯彻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相关企业标准,参与产品质量监督,处理标准化执行中的问题。 (五)参与新产品设计,研制前提出标准化综合要求,定型鉴定时出据标准化审查报告;做好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 (六)收集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对所需要的

规章制度起草说明

规章制度起草说明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一个法制的国家,这是人人都应该知道的道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注重实体的“法”、“法”的内容,而忽略这个“法”的诞生要求和过程,这就是一个立“法”程序的问题。其实,实体的“法”和“法”的程序同等重要,大到国家的立法,小到一个企业的立“法”,都要有这么一个规范的程序,才能保证“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下面是我在最近几天里,为了配合梳理修订公司制度的需要,单独拟制的一个《规章制度制定规程》(草案),请朋友们多指正。 规章制度制定规程(草案) 1. 目的 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行为,提高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为规范服务与管理行为的需要,依法制定并由总经理签署发布的规定、办法、程序等的制定发布、修改和废止。

3. 职责 3.1 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 研究、拟订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组织、督促计划的执行; 2)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3) 审查规章制度送审稿,出具审查意见; 4) 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规章制度草案并作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查报告; 5) 组织、草拟规章制度解释、修改、废止的意见。 3.2 各部门(分公司)根据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起草属于本部门(分公司)职责范围的规章制度草案。 3.3 办公室办理规章制度公布和归档事宜。 4. 程序规定 4.1 工作计划

4.1.1 公司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 4.1.2 各部门(分公司)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质量管理部报送下一年度制定规章制度的申请。 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4.1.3 质量管理部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切实可行、保证质量的原则,拟订公司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报总经理批准。 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责任人、进度安排、完成时间等内容。 4.1.4 在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调整建议。对拟增减的项目进行补充论证,报总经理批准后由质量管理部纳入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 4.2 起草审查 4.2.1 各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起草工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XX公司新产品开发管理规定

XX公司新产品开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产品的开发发工作,是指运用国内外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中所发现的科学知识及其成果,转变为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一切非常规性质的技术工作。新产品开发是公司在激烈的技术竞争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命脉,是实现“生产一代,试制一代,研究一代和构思一代”的产品升级换代宗旨的重要阶段,它对公司产品发展方向,产品优势,开拓新市场,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第二条公司新产品开发必须严格遵循产品开发的科学管理程序,即选题(构思)调研和方案论证→样(模)试→批试→正式投产前的准备这些重要步骤。 第三条公司在进行产品开发前必须进行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的工作包括: 1.调查国内市场和重要用户以及国际重点市场同类产品的技术现状和改进要求。 2.以国内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前三名以及国际名牌产品为对象,调查同类产品的质量、价格、市场及使用情况。 3.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情报和专刊,然后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 第四条新产品的可行性分析是新产品开发中不可缺少的前期工作。公司新产品的可行性分析工作有:1.论证该类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 2.论证市场动态及发展该产品具备的技术优势。 3.论证发展该产品的资源条件的可行性。 第五条公司应制定产品发展规划: 1. 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公司产品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发展水平和技术改造方向、赶超目标以及公司现有条件进行综合调查研究和可行性分析,制定公司产品发展规划。 2. 由研发中心提出草拟规划,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初步审查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缜密研究,定稿后报公司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六条公司(研发中心)应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和赶超目标,为提高产品质量进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方面的应用研究: 1.开展产品生命周期的研究,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预测企业的盈亏,为企业提供产品发展的科学依据。 2. 开展对产品升级换代具有决定意义的基础科学研究、重大工艺改革、重大专用设备和测试仪的研究。 3. 开展对提高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新材料研究。 第二章产品研发管理 第七条公司产品研发是指从确定产品研发任务书起到确定产品结构为止的一系列技术工作的准备和管理,是产品开发的重要环节,是产品生产过程的开始,必须严格遵循“三段设计”程序。 第八条技术任务书。技术任务书是产品在初步设计阶段内,由研发部门向上级对计划任务书提出体现产品合理设计方案的改进性和推荐性意见的文件。经上级批准后,作为产品技术研发的依据。其目的在于正确地确定产品最佳总体研发方案、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原理、产品结构,并由研发人员负责编写(其中标准化综合要求会同标准化人员共同拟订),其内容和程序作如下规定: 1. 研发依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包括一个或数个内容) (1)部、省安排的重点任务:说明安排的内容及文件号; (2)国内外技术情报:在产品的性能和使用性上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或产品品种上填补国内“空白”。 (3)市场经济情报:在产品的形态、型式(新颖性)等方面满足用户要求,适应市场需要,具有竞争力; (4)公司产品开发长远规划和年度技术组织措施计划,详述规划的有关内容,并说明现在进行研发时机上的必要性。 2. 产品用途及使用范围。 3. 对计划任务书提出有关修改和改进意见。 4. 基本参数及主要技术指标。 5. 产品主要结构叙述:用简略画法勾出产品基本外形,轮廓尺寸及主要材料的布局位置,并叙述主要材料的结构。

安置房建设流程管理【项目】

总平面规划方案: 一、地质勘探工作: 1)地质勘探工作:地质勘探(文物)15天 2)地勘报告(15天) 二、图纸设计及审查 1)施工图(10天) 2)施工图审查、节能审查(7-15天) 三、招投标工作 1)造价咨询-招标控制价审核(15-20天) 2)发布招标文件至开标: ●抽取施工招标代理机构 ●标段划分 ●发布招标公告 3)中标通知书发布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审核 五、开工前准备工作 ●签订合同(5天) ●开工(5天) 前期手续办理 一、用地阶段:征地,办理土地证 1.土地证办理由新区实施,新征地块土地证及时办理完后及

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如土地证办理延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到一定的影响,即可能造成工程开工滞后。 a)人防申报(申报材料见附表) b)墙改申报(申报材料见附表) c)城市基础配套费(申报材料见附表) d)文物处理证书办理(申报材料见附表) e)消防审核(申报材料见附表) f)防雷申报(申报材料见附表) g)图纸备案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1.建设单位申请;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看完退回,交复印件盖 公章); 3.土地使用证(原件看完退回,交复印件盖公章); 4.投资计划一份(原件); 5.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两份叠图(原件); 6.建设工程建筑部分施工图纸(含电子档)刻光盘, 原件; 7.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原件); 8.文物档案资料(原件); 9.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墙改费征缴证明(原

件); 10.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效果图总体、单体都要)(原 件); 三、建设社保、质检、安检、进场交易确认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四、施工许可证办理 1.建设单位介绍信、建设服务中心传递单; 2.基础投资计划; 3.土地使用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 6.进场交易确认书; 7.中标通知书; 8.质量监督通知单、安全监督审批表;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监理合同、商 品砼合同; 10.工程计价审核表; 11.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12.人防批文(或三费交费单); 13.边坡或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有边坡或深基坑施工 的项目提供); 1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公司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

公司标准化工作管 理制度

XX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公司标准的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的科技进步,更快地提 高公司的技术水平,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公司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 组织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和对实施进行监督。 3.公司标准化工作指导方针是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以及国内行业标准为主,自主制定标准为补充,建立健全与公司发展相协调的标准体系。 4.公司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公司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5.公司标准化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研发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公司 系统内的标准化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公司下属单位开展标准化的有关工作。公司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会的秘书处

设在研发管理中心。公司各事业部设立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6.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 6.1批准和发布公司的企业标准。 6.2审核和经过各事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总结报告和下 一年度工作计划。 6.3审核经过公司标准化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 划及经费预算。 7.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是: 7.1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7.2组织制定、修订公司企业标准体系表。 7.3组织制定公司标准工作年度计划。 7.4组织完成总公司企标委下达的”企业标准”编制任务。 7.5组织制订、修订公司企业标准。 7.6管理协调各事业部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7.7负责组织审批、发布公司企业标准,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备 案。 7.8归口管理、组织有关公司标准化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学 术活动。 7.9负责标准化经费预算及管理,负责标准化成果奖励的评审 组织工作。 8.各事业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根据法律授权,我会应当就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即私募证券基金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2013年6月,中央编办发布通知,明确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职责赋予我会,我会负责组织拟订监管政策、标准和规范等。据此,我会在反复调研论证基础上,草拟形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于今年年初上报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积极办理过程中。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2014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新国九条”)中明确提出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并要求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集合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监管标准。考虑到《条例》出台还有个过程,为适应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需要,促进各类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落实新国九条的要求,我们研究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实施。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一条,分为总则、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及附则十章。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一)关于调整范围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国九条和中央编办通知的规定,结合我会监管职能,《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市场上以期货、期权、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为“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鉴于除契约型私募基金外,很多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机构从事类似私募基金的业务,《办法》还明确“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的统一功能监管原则,以及新国九条关于按照功能监管原则完善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标准的要求,《办法》还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二)关于登记备案 在基金管理人登记环节,《办法》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根据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报送基本信息,基金业协会在申请材料齐备后以网站公告形式办结登记手续(第七条)。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在基金备案环节,考虑到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在投资对象、运作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办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资产的,还应当报送委托托管协议(第八条)。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为防止机构利用登记备案信息进行增信,《办法》规定基金业协会公告的登记备案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第九条)。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为便于社会公众及时获悉丧失主体资格的基金管理人的信息,《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限期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12-5-25 作者:衡阳市城乡规划局来源:衡阳市城乡规划局点击次数:138 HYCR—2012—00005 衡政发〔2012〕6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 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 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审批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民住房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安置房是指城区政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工业园以及白沙洲工业园在实施城市建设和土地储备时,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被征地拆迁的村民进行安置的专用住宅。 第四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应坚持符合规划、节约用地、相对集中、依法审批等原则。 第五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控制管理。 A类控制区-----:城市总体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因城市建设需要的重点控制区,面积约271平方公里,该控制区内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必须实行集中联片,统规统建。 B类控制区:城乡规划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该控制区大致范围为:东以武广高速客运铁路线为界,南至湘江,西至潭衡西高速公路,北至松木工业园用地北端,围合的区域范围内除A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提倡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

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机电部机电科(1991)1698号C 1991年10月9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有关配套法规,为指导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与管理工作,结合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包括事业单位,下同)民用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军用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亦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产品企业标准是指企业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或测量)方法、检验(或质量评定)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第三条根据标准化对象的特点和制定标准的目的,产品企业标准可分为以下四类:(一)没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由企业制定作为组织生产和交货依据的产品企业标准。 (二)已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企业制定严于已有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标准。 (三)对已有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加以补充制定的产品企业标准。 (四)为合理发展本企业产品的品种、规格,从已有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用部分技术内容,由企业制定产品企业标准。 第四条新产品批量生产前,凡没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制定产品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单件生产或为特定用户提供的一次性生产的产品经用户同意,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技术协议供货。 第五条为满足出口产品的需要,企业在与订货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供货技术要求、此种技术要求可以由双方协议规定或直接采用有关标准。 第六条产品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亦可委托专业标准化机构或有关单位协助制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产品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标准化职能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制定产品企业标准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本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性质、技术复杂程度、专业化程度及其实际管理体制的需要,设置并配备相应的企业标准化职能部门和(或)称职的标准化专(兼)职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产品企业标准的批准人应了解国家、部门与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有关的标准化知识。 第八条为确保产品企业标准的技术水平和文本编制质量,在制定产品企业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执行有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贯彻执行的推荐性标准。

企业标准管理办法

1 目的 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企业标准化管理。 2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企业标准化管理职能,企业标准体系的组成,企业标准的制定,技术标准的管理以及企业标准编号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标准化管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3.1 TB/T 2002-2004 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标准化审查 3.2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4 术语和定义 4.1 标准 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4.2 标准化 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活动。4.3 企业标准体系 企业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科学的有机整体。 4.4 企业标准体系表 企业标准体系的标准按一定形式排列起来的图表。 4.5 技术标准 对企业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4.6 管理标准(制度) 对企业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包括管理制度(统称管理标准)。 4.7 工作标准 对企业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4.8 职能标准 在技术管理、工作标准中,为实现相同或相近的功能,而制定的系列标准的总和。 4.9 个性标准 在各职能标准中,为实现各种技术、管理、工作的功能,而制定的各个特性标准。

5 企业标准化组织机构 5.1 公司标准化组织机构图见附录A。 5.2 公司标准化工作决策机构是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公司技术标准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副总工程师担任,委员分别由有关部室主要领导担任。 5.3 企业标准的审查机构是技术标准化委员会领导下的三个标准审查组即技术标准审查组、管理标准审查组和工作标准审查组。其分别由信息科技部、规划发展部和人力资源部的技术、管理和标准化方面人员组成,负责企业标准报批前的审定。 5.4 企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是信息科技部,负责统一管理企业标准化业务,并负责技术标准的工作。5.5 规划发展部负责管理标准的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作标准的工作。 5.6 其余各部室和车间设兼职标准化员,负责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6 企业标准化组织机构职责 6.1 技术标准化委员会职责 a) 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制定公司的标准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b) 组织编制和实施公司的技术标准化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 c) 组织制订、修订并经批准发布公司的企业标准; d) 会同公司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重大标准的实施,组织实施国内外各类标准; e) 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f) 讨论企业标准化重大事项,提出标准化奖惩意见; g)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任务。 6.2 信息科技部职责 a) 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编制公司技术标准化工作计划; b) 组织制订、修订企业技术标准; c) 编制和完善企业技术标准体系表; d) 组织实施国内外各类标准; e) 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f) 参与研制新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做好标准化审查; g) 负责收集、订购、发放国内外标准; h) 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技术标准资料和标准图样,建立电子目录,负责厂内标准资料和标准图样的查询服务。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关于《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下文是关于安置房的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一:上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动迁安置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等。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县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开发建设 第五条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区、县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交通干线、轨道交通、公交枢纽等相结合,与新城建设、老城(镇)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同时兼顾农村宅基地置换,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 第七条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 第八条区、县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部门预审并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项目认定。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在预审前,对项目规划和用地方面进行核定,并按照市规划土地部门要求,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出具认定文件,作为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动迁安置房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改变为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并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报项目认定。 第九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招拍挂方式,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设和供应要求,以及建房协议价格等,列入招拍挂文件内容。 第十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由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折算为土地楼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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