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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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财损)
三十九、自驾游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与乘客应分摊赔偿责任。
考虑:
1.自驾游是团体行为:虽无权利义务约定,但自驾游系所有成员形成合意的结果,驾驶员执行的也是团体共同事务,因此,对外关系上,应当由整个团体负责。
2.受益原则:驾驶员系自愿消耗体力提供驾驶服务,为全体人员创造了休息、舒适、欣赏美景而心情愉悦的机会,自驾游的全体成员均为整个过程的受益人。
3.由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由自驾游全团成员承担次要责任,适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更能体现公平正义,更有理由公序良俗的维持,更有利于社会稳定,也符合中华法系偏重伦理性的法律精神。
4.法条:《民法通则》4条,《民通意见》142条,《人损解释》15条。
四十、机动车与行人均无过错,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考虑:
1.对《道交法》第76条作体系解释,若行人无过错且非故意,则机动车一方应赔偿。
2.根据优者负担危险理论,法律赋予机动车严苛的注意义务,出现时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责任。
四十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未投保交强险,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考虑:
1.车主未投保的行为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受害人无法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获得应有的赔偿。
2.依据:《交强险》23条,《道损》19条,《侵权》52条。
四十三、非营运车辆的营运损失,不属于合理的停运损失。
四十四、对于尚未销售的新车应赔偿贬值损失。
考虑:
1.贬值损失的赔偿应当从严把握,因为缺乏评判标准以及易引起大量诉讼。
2.赔偿基础:车辆维修无法完全恢复原始状态,后续销售时有义务披露车辆的受损情况,这必然导致该车无法达到同类车辆相同的价格,这部分差距可通过鉴定确认,并依据填平原则赔偿。
3.法条:《民法通则》117条,《侵权》19条,《道解》15条。法虽无明确也无禁止。
四十五、一般车辆的贬值损失不支持。
考虑:
1.因市场因素的多变性和不可控性,贬值损失难以认定,各方争议较大。
2.贬值损失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会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损失。
3.无明确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