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的通知(中铁四七人〔2016〕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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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局集团第七工程分公司文件

中铁四七人〔2016〕124号

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

质量奖惩办法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

根据局修订的《中铁四局集团企业安全质量奖惩办法》(中铁四人〔2016〕75号),结合公司新的管控办法和目前安全质量管理实际,公司对原《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中铁四七人〔2015〕5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中铁四七人〔2015〕5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

2016年4月15日

附件: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环境污染与职业危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履行社会责任,强化红线管理,卡住红线,守住底线,减少重大安全隐患,防止和遏制一般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建立安全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安全、质量、环保与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四部委《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及住建部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经理部(指挥部)及所有在建、改建、扩建、装饰及拆除等工程项目和已交付使用尚在质量责任期限内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各类事故指:

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于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铁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等;

2.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因施工生产原因导致工程(产品)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设计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或质量责任期限内需作返修、加固、报废处理及其它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事故;

3.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

生态严重破坏事故;

4.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员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由于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急性职业中毒等人员伤亡事故。

第四条各类事故等级划分的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罚,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原铁道部第30号令)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为依据;

2.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罚,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为依据;

3.环境污染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以相应法律、法规、相关文件规定等为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责任追究和处罚的范围为:

1.事故单位:经理、书记、主管施工生产的副经理或分管的其他领导(含党群副职)、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安全质量部长)、工程部长及与事故相关的人员;公司机关:安全总监、副总工程师、有关部门责任人员。

2.公司副处级以上领导按照局安全质量奖惩办法问责处理。

第二章奖励

第六条本办法主要对荣获国家级、省(部)级、股份公司

级、地(市)级、局级及公司级安全、质量、环保与职业健康管理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准工地、优质工程、环保示范工程等荣誉给予奖励。公司设立专项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管理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公司、经理部(指挥部)承建或参建施工的获奖工程项目经理(指挥长)、经理部(指挥部)书记及副职领导、对创建和创优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安质检人员、公司相关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根据贡献大小分配。

第七条依据《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监察系统先进集体评比办法》规定,对评出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安质系统)、先进个人(安质系统),分别进行奖励:

1.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1)获得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第一名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

(2)获得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第二名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奖励。

(3)获得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第三名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

获奖单位的经理(指挥长)、书记每人的奖励不低于总额的15%。

2.安全生产先进集体

(1)获得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第一名,给予1.5万元的

奖励。

(2)获得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第二名,给予1万元的奖励。

(3)获得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第三名,给予0.8万元的奖励。

3.安全质量先进个人

每年在全公司范围内评选安全生产管理(含环保与职业健康及群众安全监督员)和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个人各30名,公司按0.1万元每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单位、集体的奖金,由各项目部自行分配并报公司安全质量部核备。

第八条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股份公司级、地(市)级、局级及公司级安全标准工地(文明工地、平安工地,下同)奖励如下:

1.获得国家级“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项目奖励10万元。

2.获省(部)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项目奖励6万元。

3.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地(市)级“安全标准化工地”的项目奖励5万元。

4.获局“安全标准工地”的项目奖励2万元。

5.获公司“安全标准工地”的项目奖励1万元。

第九条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股份公司、地(市)

级、及局级优质工程荣誉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奖励如下:1.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奖励30~40万元。

2.获得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等其他国家级优质工程的项目给予奖励15~20万元。

3.获得铁路优质工程(一等奖)的项目奖励10万元。

4.获得铁路优质工程(二等奖)、火车头优质工程及其他省(部)级优质工程的项目奖励6~8万元。

5.获得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地(市)级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奖励5万元。

6.获得局优质工程的项目奖励2万元。

对于项目作为参建单位获得各类优质工程的,按照以上规定降低一个档次进行奖励。

第十条根据《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对获得环保优秀工程、示范工程和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分别给予奖励:

1.获得“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或“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等其它国家级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给予奖励6万元。

2.获得省(部)级环保、水保优秀工程、示范工程或环保示范工地的项目奖励4万元。

3.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地(市)级环保、水保优秀工程、示范工程或环保示范工地的项目奖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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